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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企业,乐于奉献,恪守职责,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时刻维护企业的利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3、勤奋工作,扎实履职,雷厉风行,精益求精;

  4、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企业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5、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 

员工职责

  1、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顾客就是上帝”)的理念,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体系(商业职业道德),并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促进产品(服务)质量稳步提高;

  2、严格遵守产品工艺规程和工艺规程,保守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产品工艺与技术研发等商业秘密;

  3、爱护企业公共设施,节约使用水、电、气和办公用品,养成节能减耗为荣、奢侈浪费为耻的良好风尚;

  4、自觉接受安全卫生教育,切实提高安全卫生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错误指挥,每个员工有权予以抵制;

  5、每个员工要保持个人良好仪表仪容,保持生产、经营、服务、办公等工作场所整洁,营造优美工作环境;

  6、明确自身工作岗位职责,具备岗位基本文化与技能要求。

  第七条 

招录工作由企业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招录员工的具体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等途径,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八条 

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对应聘员工实行平等的原则,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

凡被招用的应聘者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应聘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明。

  第十条 

企业对应聘者如实填写的表格等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笔试和面试后,从符合招录条件的对象中择优录用,并及时通知应聘者。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为新招用的员工建立个人档案时(含按规定提取的档案材料),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

日内出具以下相关证明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①身份证和近期免冠×

寸照片×

张;

②家庭住址和电话号码;

③学历证书;

④就业登记证;

⑤健康体检表;

⑥职业资格证书;

⑦发生意外或疾病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企业一经发现员工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

×

天(法律规定30日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签字盖章,在×

天(法律规定30日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本人一份。

员工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律不录用。

对录用的员工,企业按规定建立员工名册。

  第十三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员工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

天(不得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

天(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

天(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计为本企业的工作年限。

  第十四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员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进一步考核;

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仅限于服务期约定和竞争限制约定)等。

变更劳动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前×

天(法律规定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在×

天内(法律规定30天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企业书面提前×

天(法律规定30日)通知员工。

  第十八条 

员工提前×

日(法律规定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员工本人原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与工会协商确定,工会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纠正的,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及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员工办理完毕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出具《长兴县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

(5)天,每天×

(8)小时工作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经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经并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确需处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的原则,企业不得强迫员工加班。

加班加点前,由部门主管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

小时交上级部门主管审批。

未经报备核准,员工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及时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员工出勤情况,每月×

日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且保存×

年(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需由部门主管补签证明,并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及修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九条 

员工必须在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条 

企业确保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一条 

假期规定

  1、法定假(共11天)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五一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薪资

  1天 

3天 

1天 

有薪

  2、部分职工法定假日。

①“三八”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

②“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企业群团组织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

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

  工龄 

满1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20年以上

  天数 

5天 

10天 

15天

  4、婚假。

  项目 

标准 

条件 

备注

  一般 

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 

  晚婚 

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 

一方符合,一方享受;

双方晚婚,双方享受。

  薪资 

有薪 

  5、丧假。

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有薪假1-3天。

  6、产假。

简要内容 

  产假

90天 

其中:

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难产 

105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 

90+15天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 

3个月内 

20-30天 

流产假应有医院证明

  3-7个月 

42天 

  7个月以上 

  晚育假 

女方产假增加30天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 

  护理假 

对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7、节育、绝育假。

  放置宫内节育器 

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有薪。

同时施行二项节育、绝育手术的,假若可合并计算。

  取宫内节育器 

休息1天 

  输精管结扎 

休息7天 

  单纯输卵管结扎 

休息21天 

  8、病假。

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

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应凭市社区(或乡镇街道)以上医院证明,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

若医疗期累计超过其法定年休假标准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0年 

9个月 

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 

12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享受探亲假。

  10、工伤假。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依据部门主管签证及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待遇。

  11、企业决定的临时性放假。

按企业办发文,各部门参照执行,放假期间视同员工正常出勤。

  12、事假。

职工因故请事假(无薪),须事先书面请假,由部门主管核准,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全年事假不得超过15天。

  13、紧急假:

员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属、亲友、联系人以电话或当面报告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代为办理申请给假。

  除特殊规定外,各种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假期必须连续使用,不得分次使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员工工资不低于长兴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具体工资结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以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决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以现金形式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本月工资于次月XX日前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支付。

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工资在×

日内一次性结清。

  第三十六条 

工作日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员工×

(如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安排调休,×

个月内(法律规定6个月)不能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含综合计算工时)安排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七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按员工本人×

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八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停工医疗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

%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九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要求员工赔偿,其赔偿额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每月扣款金额按员工工资的×

%(不超过20%)后,发放的工资不低于长兴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减发不属于克扣工资: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4)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员工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行绩效管理制度,设立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员工每月、每季、年度出勤天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评后,计核绩效奖金。

  第四十二条 

对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其月度奖、季度奖和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企业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

企业定期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卫生工作形势,解决企业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要依法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安全规定标准。

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经营和按规操作的自觉性。

  第四十五条 

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员工职业病等防护知识;

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促进员工身心健康。

  第四十六条 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治各类事故隐患。

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立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人负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查、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记、建档、监督制度。

在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等时,应立即向上报告,并拨打火警119和急救120电话。

  第四十八条 企业食堂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规定,定期清洗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防止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十九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条员工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五十二条 

企业及时为员工提供工作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的员工实行一定的补贴制度;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将不定期的举行如春游、运动会、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来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五十四条 

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素质的不断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第五十五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的员工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简介、劳动合同与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的员工基本了解工作流程以及生活辅导功能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高员工适应工作的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

主要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七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的员工,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尽快适用新岗位要求。

  第五十八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企业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照尚未履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九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条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文件资料等分为A、AA、AAA三个等级,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文件、资料登记、借用、保密等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AAA级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

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

批准;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第六十二条 

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文件资料等,更不得向外传播。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

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

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十三条 

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企业×

,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六十四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和负有保密义务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未经企业许可,任何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十五条 

对于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协议订立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八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院有关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其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劳动定额。

  第六十九条 

已婚女职工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每天可为婴儿哺乳1小时(包括人工喂养)。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七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一条本企业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第七十二条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员工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免费提供身体检查。

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的劳动安排,根据其健康检查的结果而定;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七十五条 

对未满期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员工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十六条 

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七十七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扬、嘉奖、记功、晋职,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七十八条 

员工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秀员工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外,一次性奖励×

元。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一次性奖励×

--×

元:

  ①在企业的各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的;

  ②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约资金×

万元;

  ③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者;

  ④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

  ⑤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创造、小发明等,有效改进生产工艺和品质的;

  ⑥为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的。

  第七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视情另给予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

  ①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进、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的;

  ②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约成本×

万元的,创造效益×

  ③为保护公共财产,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④为维护企业生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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