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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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502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549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38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5环境空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68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75固定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manufacturerofpaint,inkandalliedproducts

指涂料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胶黏剂制造工业。

13.2 涂料制造paintmanufacture

指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过加工后制成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涂料及其稀释剂、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

13.3 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manufactureofinkandalliedproducts

指由颜料、连接料(树脂、溶剂等辅助材料)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制备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或液体,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的生产活动。

13.4 胶黏剂制造Manufactureofadhesive

指以黏料为主剂,配合各种固化剂、增塑剂、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等助剂配制制备胶黏剂(也称黏合剂)的生产活动。

13.5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manufactureoffillingandsimilarproductsforsealing

指用于建筑涂料、密封和漆工用的填充料,以及其他类似化学材料的制造。

13.6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a)用于核算或者备案的VOCs指20oC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º

C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但是不包括甲烷。

b)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13.7 苯系物benzenehomologues

指苯、甲苯、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合计。

13.8 醛酮类Aldehydesandketones

指根据HJ683测量的醛、酮类化合物的合计。

13.9 乙酸酯类acetates

指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的合计。

13.10 丙烯酸酯类acrylates

指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的合计。

13.11 异氰酸酯类isocyanate

指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的合计。

13.12 挥发性卤代烃volatilehalogenatedhydrocarbons

指根据HJ645测量的卤代烃类有机化合物的合计。

13.13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13.14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13.15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指排气筒高度处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kg/h。

13.16 排气筒高度emissionheightof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13.17 厂界enterpriseboundary

指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13.18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boundaryairpollutantsreferencepoint

指为判别厂界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13.19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boundaryairpollutantsreferencepoint

指标准状态下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13.20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factoryairpollutantsreferencepoint

指为判别厂界内车间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13.21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actoryairpollutantsreferencepoint

指标准状态下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13.22 回收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Removalefficiencyofrecoveryandpurificationfaclities

指净化设施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η:

设施净化效率,%。

C1i、C2i:

设施进口和出口各排气管污染物浓度,mg/m3。

Q1i、Q2i:

设施进口和出口各排气管标准状态下干气体流量,m3/h。

13.23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13.24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建设项目。

14 排放控制要求

14.1 有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4.1.1 现有企业2016年10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和表2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4.1.3 表2中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根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表1大气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适用工艺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颗粒物

染料尘、颜料尘、炭黑尘、钛白尘

10

0.30

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气筒

其他颗粒物

20

0.45

2

铬及其化合物

所有企业

1.0

0.009

3

0.05

4

甲苯

0.2

5

二甲苯

0.8

6

苯系物

40

1.6

7

非甲烷总烃(NMHC)

50

2.0a

a:

当NMHC回收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表2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苯酚

0.10

苯乙烯

甲醛

环己酮b

0.52

醛、酮类b

60

1.5

乙酸酯类

80

丙烯酸酯类b

1.2

8

异氰酸酯类b

0.1

0.025

9

苯胺类

氯化氢

11

挥发性卤代烃a,b

当挥发性卤代烃回收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不低于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b: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14.2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14.2.1 自2016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3和表4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1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和表4中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14.2.3 表4中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根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表3大气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

浓度限值

0.50

4.0

表4大气污染物选择控制项目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

0.02

0.42

环己酮a

0.14

乙酸乙酯a

0.15

14.3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14.3.1 自2016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5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14.3.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5中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5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

10.0

14.4 工艺控制要求

14.4.1 现有企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下列工艺控制要求。

14.4.2 在生产各个环节都应该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VOCs易散发设备或容器须加盖子或其他覆盖物(加料、检测除外),覆盖率应≥90%,覆盖率按照式

(1)进行计算。

(1)

14.4.3 VOCs易散发设备或容器的存储应该设置遮阳挡雨等设施。

14.4.4 槽车和储罐之间溶剂转移过程中应该设置蒸汽平衡系统或者废气收集处理等其他等效措施。

14.4.5 根据储罐的容积大小和储存溶剂的挥发性,应该优先选择内浮顶罐,或者固定顶罐应设置呼吸阀、呼吸气收集处理装置或者其他等效措施。

14.4.6 储罐存储的原辅物料必须密闭管道输送至生产装置。

14.4.7 投料过程中应采取密闭方式或者有效收集措施。

14.4.8 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14.4.9 针对溶剂使用环节易泄漏的部件应该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泄漏检查制度,记录存档。

14.5 废气收集、处理和排放

14.5.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和溶剂清洗环节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密闭排气收集系统,收集后进入废气处理系统。

14.5.2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具体高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设定。

14.5.3 企业内部有多根排放同一污染物的排气筒时,若两根排气筒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

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离排气筒,且均排放统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得等效值。

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14.5.4 当适用不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合并排气筒排放时,排放标准适用于最严格的类别。

14.6 管理要求

14.6.1 企业应按照附录B建立VOCs台帐,并保存相关记录。

14.6.2 废气处理装置应该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按照附录B的要求保存记录,至少两年。

15 监测要求

15.1 一般要求

1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1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T75中相关要求及其他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15.1.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建设应满足采样的技术要求。

15.1.4 新建项目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

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15.1.5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

15.1.6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T373或HJ/T75、HJ/T76、HJ732的规定执行。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55、HJ/T194的规定执行。

15.1.7 采样气袋应使用表面光滑程度和化学惰性相当于或优于PVF聚氟乙烯(Tedlar)材质的薄膜气袋,注入标准气体放置24小时后浓度衰减率应不大于15%。

15.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6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2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57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58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32

HJ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附录C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32

环境空气酚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38

大气固定污染源苯胺类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68

空气质量苯胺类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15502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683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551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27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548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549

12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8

13

16 实施与监督

1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该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A.1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均排放同一污染物,其距离小于该两根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应以一根等效排气筒代表该两根排气筒。

A.2等效排气筒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如下。

A.2.1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式(A1)计算:

Q=Q1+Q2………………..………….………(A1)

Q——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Q1,Q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A.2.2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A2)计算:

…………..…………….(A2)

h——等效排气筒高度,m;

h1,h2——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m。

A.2.3等效排气筒的位置

等效排气筒的位置,应位于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连线上,若以排气筒1为原点,则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按式(A3)计算:

x=a(Q-Q1)/Q=aQ2/Q………….....……….(A3)

x——等效排气筒距排气筒1的距离,m;

a——排气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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