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空气监测城市站运行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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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国家网络城市站逐步实行电子化运行管理,综合应用于点位与站房管理、仪器设备信息、巡检维护和质控记录等。
第一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组织编制以本技术管理规定为框架的国家网络城市站作业指导书。
第三章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一十一条国家网络城市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点位选址规定设置。
各地负责选址和报告编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进行点位考察和论证,报环境保护部审批。
第一十二条国家网络城市站的点位更新和调整等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进行。
第一十三条国家网络城市站的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范要求。
第一十四条国家网络城市站运行单位需建立站房及其基础设施的设计、验收、设备更新等清单档案备查。
第一十五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网络城市站点位环境管理的巡检制度。
第一十六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网络城市站站房管理的巡检制度。
第四章系统组成
第一十七条监测系统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保证系统和其他辅助设备等。
第一十八条根据环境保护部设备配置计划确定的监测项目。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一十九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网络城市站系统运行维护的巡检制度。
国家网络城市站运行单位一般每周至少一次巡检。
第二十条国家网络城市站运行单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日常巡检维护。
第二十一条监测系统的巡检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校准系统和标准气体和其他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检查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至少每半年进行采样系统清洗。
第二十三条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仪器的维修记录。
第二十四条建立故障报修制度。
为保障系统正常和稳定运行,建立必要的备品备件库。
第二十五条国家网络城市站中心控制室每天对子站运行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需要组织各省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对国家网络城市站的现场检查。
第六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建立统一的国家网络城市站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程序。
第二十八条建立国家网络城市站网络的量值溯源标准传递体系。
第二十九条定期进行零点跨度检查校准、精密度检查、线性校准、流量检查、气密性检查、颗粒物采样滤膜检查、气象参数检查校准、数据采集一致性检查。
第三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开展年度质控专项检查。
第七章数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网络城市站运行单位负责实时数据采集、检查、上报传输和审核。
第三十二条各省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定期汇总辖区内国家网络城市站数据。
第三十三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网络城市站网络的数据汇总、组织年度数据质量审核、制作数据应用产品。
第三十四条数据的时效性根据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立非正常运行(校准、停电、电压波动不稳、通讯故障、仪器故障)时报告、检修和数据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数据的使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报告应用
第三十七条数据发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建立国家网络城市站的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络城市站网络数据应用于支持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评估和环境管理。
第九章人员管理
第四十条建立运行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运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国家网络城市站运行人员必须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各省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的相关年度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四十二条运行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为国家网络城市站运行人员提供必要的通讯、交通、作业补贴等后勤保障。
第一十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网络城市站运行单位必须建立一套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四十五条每年度对运行过程中的人员、站房、仪器设备等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六条原则上现场巡检人员不少于两人,并为运行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十一章交流评估
第四十七条建立年度的国家网络城市站监测网络的交流制度。
第四十八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进行年度网络运行情况评估和系统审核。
第四十九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定期组织对国家网络城市站技术管理规定及其作业指导书、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手册的修订。
附录
一、点位环境管理巡检制度
(I)国家网络城市站负责单位
1.观察点位周边环境的变化,并进行记录。
2.查看国家网络城市站外围的道路、供电、通讯、给排水设施等,并进行记录。
3.如果发现影响点位代表性和监测正常运行的环境变化,及时报告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4.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监测规范规定的控制高度限值时,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进行剪除。
5.根据城市建设变化状况,定期对国家网络城市站监测点位设置的代表性和完整性进行回顾性审查。
在需要进行点位增设和变更时,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要求提出点位变更的技术报告及其申请材料。
6.地方网络的点位环境管理巡检制度可参照国家网络城市站制度的执行(以下同,不再重述)。
(II)省级中心(站)
7.定期进行国家网络城市站监测点位设置的代表性和完整性技术初审。
对辖区内国家网络城市站的监测点位设置和变更进行初审,检查点位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初审报告。
8.对辖区内其他城市的监测点位设置和变更进行审核,检查点位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III)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9.定期进行国家网络城市站监测点位设置的代表性和完整性技术审查。
对国家网络城市站的监测点位设置和变更进行审核确认,检查点位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二、站房管理巡检制度(内、外)
1.查看站房的基础设施,包括避雷系统、消防、供电、通讯、给排水设施等。
2.检查站房外部状况,包括建筑物、站房防漏防渗、气象杆和天线设施。
3.注意站房内部异常气味和噪音,并排查。
4.检查站房内部设施,包括消防、照明、强弱电和接地、通讯网络、应急设施等。
5.检查室内空调的是否工作正常和查看室内的温湿度。
检查空调的出风口,防止出风直接吹在电磁阀和采样管上。
冬夏季节检查站房房室内外温差。
若温差较大引起采样装置出现冷凝水,及时调整站房温度降低温差,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站房空调机的过滤网每1个月至少清洗1次,防止尘土阻塞空调机过滤网影响运行效率。
6.检查站房排风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7.保持站房内部卫生整洁。
8.记录巡检情况,如果发现影响国家网络城市站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9.定期进行辖区国家网络城市站站房管理巡检的检查。
10.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国家网络城市站站房管理巡检的检查。
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选取部分国家网络城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站房管理检查。
三、系统运行维护巡检制度
1.检查监测系统各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状态参数是否正常,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2.检查数据采集和传输情况是否正常,若发现问题,查明原因并及时排除故障。
3.定期备份系统的监测数据。
4.检查采样总管系统、支路管线结合部和排气管路,查看是否漏气或堵塞现象。
5.检查气体分析仪器采样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一次,保留滤膜并标记存储和记录以备可能研究。
6.定期清洗反应性气体采样总管,每半年至少清洗一次。
7.检查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
8.颗粒物自动监测仪的采样头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9.遇到特殊情况(如沙尘暴等)时,及时检查和清洗采样系统并更换滤膜。
10.校准系统所需的氧化剂和净化剂每半年更换一次。
11.检查标准气体钢瓶是否安全固定、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体的有效期限和消耗情况等。
12.定期检查备品备件清单。
13.记录巡检情况,如果发现影响国家网络城市站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管理单位进行处理。
14.定期进行辖区国家网络城市站系统运行维护巡检的检查。
15.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国家网络城市站系统运行维护巡检的检查。
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选取部分国家网络城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系统运行维护检查。
四、质控制度
1.标准气体和臭氧校准仪通过环境保护部的量值溯源体系传递。
使用的各种厂家来源的标准气体等工作标准物质,需要进行标准溯源,标准传递溯源方法按《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进行。
2.流量计和温度湿度气压计标准通过国家计量研究院认证传递。
3.零点和跨度检查校准。
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自动气体分析仪器系统的每天零时开始自动校准;
不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其他分析仪器每周检查校准一次。
4.多点校准检查。
每季度至少校准一次。
5.精密度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6.氮氧化物分析仪的钼炉转化率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7.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在更换滤膜同时进行流量检查校准,每月至少一次。
在有条件时,可同时用标准膜进行标定。
8.TEOM方法的颗粒物自动监测仪传感器(温度和气压)和质量变送器K0值的检查校准,每半年至少一次。
9.气体动态校准仪质量流量控制器的检查校准,每年至少一次。
10.零气发生器的零气纯度检查,有条件时每年至少一次。
11.对于使用开放光程监测分析仪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单点检查(选择一个项目用满量程等效浓度10%到20%的标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多点校准(等效浓度)。
12.如仪器的性能状况已变差,应视情况缩短检查或调节周期。
13.上述监测仪器的检查和校准记录需存档。
14.由于上述质量控制活动可能影响监测仪器的数据采集率,在站点进行操作时,操作人员应首先检查监测仪器反映的环境空气浓度。
如果有污染事件发生,应延期进行质量控制活动。
15.数据一致性检查,每年一次。
16.监测仪器系统的性能审核,每年一次。
17.定期进行国家网络城市站的三级质量管理审核。
建立和完善数据应用的质量管理,包括将例行的零/跨漂检查及多点校准(气体监测仪器)、条件许可时的标准膜标定校准(颗粒物监测仪器)、流量校准所获得的包括校准前后的分类误差进行分析,形成对相应每组监测数据的连续的质量标识历史记录。
18.每年汇集国家网络城市站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报告,进行规范的监测质量审核和数据质量标识审核,进行城市总体的质量分析评价和总结。
19.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审核报告,并报送省级站。
20.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标准溯源,在辖区内进行标准传递。
2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辖区内国家网络城市站的巡回检查和考核。
负责具体实施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监测质量控制考核,内容包括使用考核标准气体考核和检查气体监测仪器,采用标准流量计检查监测仪器流量等。
22.审核辖区内各个国家网络城市站每年上报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审核报告,包括质控记录和上报的监测数据质量。
编制对辖区所有国家网络城市站监测的总体质量审核报告,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3.建立和完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实验室,逐步开展对二氧化硫(SO2)、一氧化氮(NO)、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标准物质和质量流量等测量标准的可溯源标准传递。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至少一次向省级中心(站)发放经过国家级认定的标气或标准物质,作为一级传递标准,用于校准各省市区的二级传递标准。
24.定期进行对国家网络城市站的质控审核。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国家网络城市站的质量控制考核。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供标准气体,由省级中心(站)具体实施。
每年在全国范围内选取部分国家网络城市,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质控审核。
25.定期进行国家网络城市站监测数据的质量审查。
审核各省市区每年上报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审核报告,包括质控记录和上报的监测数据质量。
编制对国家网络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总体质量审核报告。
五、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制度
1.国家网络城市站运行维护人员持证上岗。
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对国家网络城市站技术人员的定期技术和管理培训。
3.国家网络城市站运行单位编制培训和交流计划,组织技能学习。
4.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开展国家网络城市站网络成员单位的年度交流。
5.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开展年度运行评估和制订及修订运行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