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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劳动工资部备案。

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不再补发全勤奖,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四条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200元。

二、工员考勤工作注意事项

第一条为加强工员考勤工作,切实有所遵循起见,特依据本公司工员服务手册及有关规定,予以精简归纳,订定本注意事项。

第二条本公司工员考勤注意事项,除工员服务手册及有关办法另有规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项的规定办理。

工作时间:

(一)工员应按规定时间到(退)工,并打盖考勤卡、漏打者不论其原因如何,均以迟到或早退论。

(二)工员逾规定时间到工时:

1.超过3分钟至15分钟为迟到。

2.超过15分钟至1小时以内按旷工1小时论。

3.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日论。

(三)工员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工时:

1.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

2.超过15分钟提前下工者按旷工半日论。

附注:

(1)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论。

(2)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四)常白班工员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各部处主管事先安排者外,不得任意提早或退后上下班时间。

公假:

(一)工员每7日中给予1天的休息,连续7天不上班工作,其星期或例假日,应作请假论。

(二)工员全年国定及政府指定假日如下:

1.元月1日

2.3月8日妇女节(限女性)

3.5月1日劳动节

4.国庆纪念

5.农历除夕1日、春节3日、端阳节、中秋节各为1日。

(三)工员假别如工员服务手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事假:

(1)如因事必须亲自处理,应在前一日下午5时前申请,经主管查实认可,并核准后,方为有效,一次不得超过5天。

(2)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4天,超过时为旷工。

(3)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检具证明,提出申请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4)凡请事假当月累计4小时以内,计扣半天工资,超过4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一天计扣。

2.病假:

(1)因病请假一天者,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卡送交人事科登记。

(大夜班可延后一天)

(2)请病假一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病假一天以上或累计逾一天者必须检具当日就医的劳保或公立医院证明(私人医院无效)

(3)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医师诊断必须继续疗养者,可酌给特别病假,但以3个月为限。

现住院者,以一年为限。

(4)当月请病假一天者,本薪照给。

(超过一天以上比照前列事假第四款办理)

不按上列规定请假者,均以旷工论。

3.兵役公假:

(1)身家调查一天

(2)体格检查一天

(3)点阅召集一天

(4)后备军人召集一天

(5)教育召集应召天数之外另给来回路程计二天。

(6)动员召集应召天数之外另给来回路程计二天。

(7)部队点召按地区酌给路程假。

(四)工员请假核准权限:

1.一天由班长核准(有总领班的单位应由总领班核准)。

2.2~3天由科长核准。

3.4~6天至六天由经理(主任)核准。

4.7天以上由副总经理核准。

5.未设班长的工员或班长、总领班由主管核准。

连续请假按照累计天数依上述规定办理。

(五)各单位工员于工作中,因故外出如:

1.公差派遣。

2.因病或紧急事故。

以上必须外出应先请准给假,并依规定填具请假卡由主管核准签具出公司放行条,打卡出公司(外出逾三分钟至一小时内,为一小时假,以后类推)。

其上中夜班者或单位主管不在公司内时(加工部并须先经总务科),则向值班工程师,请准给假。

3.其他零星事务,不予准假,擅自出公司者,依公司规定议处。

(六)凡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公出或开会,应先经事务处签证后提经主管,在不影响工作原则下核给公假。

(七)公司内各项团体活动可由主办单位专案签准,在前条规定原则下酌给公假,除因时限或临时需要者外,以下午三时以后联系协调为原则并应向主管报备,必要时申请出厂条打卡外出。

1.代(调)班必须于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已核准的代(调)班者,不得临时更换,如有任意更换或不到工者,代理人应作请假论,事后申请者不准。

2.代(调)班工员必须填具申请卡送由当班班长转请主管核准后,方为有效。

3.代(调)班在当月份内一人以三次为限,一次为一天以内,春节前后三个月内以五次为限。

4.代理人必须与申请人属同一单位,且工作性质相同,经主管审核认为确实可以代理其职务方为有效,已申请特休人员,不得替人代班,如有任意替代者,申请人应作旷工论,代理人特休照算。

5.为顾及工员健康,凡任何一方值大夜班者,不准代(调)班。

代班以下列班次为限:

(1)本人早班可连中班。

(不得再连续加班)

(2)本人中班可代早班。

(3)休息日可代中班。

(八)代班工资发给申请人(如欲代还时,必须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加班:

(一)常白班工员如逢星期例假加班,必须前一日下午5点钟前申请填具加班卡,经由主管核签后,送交人事科审核登记。

(二)平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其加班卡经主管核签至迟于翌日送人事科审核登记,(如逢星期例假可延后一日送交人事科)。

(三)各单位加班卡不能按前条规定时限检送者不予计给或补发加班费。

(四)

(五)

(六)轮班工作单位上班后发现缺员临时找人加班,限半小时内到工,其半小时加班照计,超过时应扣除。

(七)事先指定时间加班者,应准时到工,不得援用前项的末段规定,如有延后到工者,超过3分钟至30分钟以内,计扣半小时工资,超过30分钟至一小时以内者,计扣一小时工资。

如有发生取巧情事,班长应受处分。

(八)加班审查程序:

两小时以内科长核准,超过两小时至4小时经理(主任)核准,逾4小时副厂长核准,并遵照工厂法规定每月累计延时加班不得超过46小时。

三、员工出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为使全体员工养成守时习惯准时出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一)经总经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请单”经主管核准者。

(三)因故请假,经核准者。

(四)临时事故,事后说明事由,经主管核准者。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时间规定如下:

上午:

自8时至12时正。

(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为7点50分)。

下午:

自14时至17时正。

上述上、下班时间各单位主管可视实际需要及各地区特殊情形呈准总经理调整,但每日实际上班时数不得少于7小时(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时间一律提前10分钟)。

住宿公司的值勤人员及负责环境清洁工作的员工,其上班时间另定。

第四条员工于上班时间后打卡出勤者即为迟到。

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为公司业务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为早退。

第五条上班迟到在5分钟以内打卡者,为第一类迟到。

上班迟到在超过5分钟以后打卡者,为第二类迟到。

凡一个月内,第一类迟到三次者,视同第二类迟到一次。

凡一个月内第二类迟到三次者,视同旷职半天。

第六条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的时距应在30分钟以上,否则视同第二类迟到论。

第七条员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同第二类迟到论。

第八条员工第一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并送呈有关单位主管,作为平时考核参考资料之一。

第九条员工第二类迟到者,于每月底由人事单位统计,除呈报有关单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该月份薪资总额百分之一,充为福利金。

第十条员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当理由经直属主管于卡片上核准签注外,视为早退论,上项签注必须于下次上班日上午9时前亲自呈主管签注为限。

第十一条员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该月份薪资总额百分之一,充为福利金。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旷职一天论,并按其情节酌以惩处。

(一)委托他人代打出勤卡者。

(二)有涂改情况者。

(三)故意毁损出勤卡者。

(四)伪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一项的情形发生,代打者亦以旷职一天论并同受惩处。

第十三条员工迟到、早退时间超过一小时者,应即依请假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总公司、分公司比照本办法实施,若有关系企业设立时亦然。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呈报总经理核定修订。

四、出勤及奖惩薪办法

(一)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工作效率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二)员工因迟到、早退、记过及记功者均依下列标准扣分或加分。

1.迟到每次扣0.5分。

2.早退每次扣0.5分。

3.申诫一次扣1分。

4.记小过一次扣3分。

5.记大过一次扣9分。

6.嘉奖一次加1分。

7.记小功一次加3分。

8.记大功一次加9分。

(三)上项累积分数于次月发薪时依照下列标准加(减)薪金,(第二条项目不再由考绩表上加减)并公布姓名。

1.迟到、早退、申诫、记过:

每扣一分减1%的当月薪金。

2.嘉奖记功:

每加一分增1%的当月薪金。

(四)本办法经呈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五、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通信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考虑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表7.3.1

旷工天数

0.5

1天

1.5天

2天

一年累计13天

连续旷工15天

一年累计30天以上

扣工资

岗位+技能

25%

50%

75%

100%

扣年终各项奖金

除名

(3)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3.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

经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

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

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一天。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

补偿办法: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25.5天×

1.5×

加班天数。

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

25.5×

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

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天(晚婚条件:

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

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

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明

产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

晚育假

15天

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6.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

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天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

每月以24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两个月。

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

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表7.3.2

连续工龄

不满

二年

满二年

不满四年

满四年

不满六年

满六年

不满八年

满八年

以上

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60%

70%

80%

90%

连续工龄

一年

满一年

不满三年

满三年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救济费

(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40%

7.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

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8.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

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

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

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

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9.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

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五年以上的员均实行休假规定,参见表7.3.4

表7.3.4

参加工作时间

满5年

不满10年

满10年

不满20年

满20年

不满30年

满30年

不满40年

满40年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

10天

20天

3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

有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事部备案。

△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说明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六、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七、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

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

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

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

小产4星期(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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