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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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文档格式.docx

7.1一般规定

7.2资格预审文件编制

7.3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

7.4资格预审文件发放

8资格预审

8.1一般规定

8.2资格预审委员会

8.3资格预审

8.4确定合格投标人

8.5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

9招标文件

9.1一般规定

9.2工程勘察招标文件

9.3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9.4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9.5货物招标文件

9.6施工招标文件

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

9.8招标文件的发售

10投标交底答疑会

10.1一般规定

10.2踏勘现场

10.3投标交底答疑会

10.4问题的解答、澄清

11投标文件

11.1一般规定

11.2投标文件编制

11.3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

12开标

12.1一般规定

12.2评标专家的抽取

12.3唱标

13评标

13.1一般规定

13.2评标专家的更换

13.3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

13.4评标原则和纪律

13.5评标准备和程序

13.6资格审查

13.7初步评审

13.8详细评审

13.9中相当规模候选人的确定

13.10评标报告

13.11重新招标

1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4.1确定中标人

14.2书面情况报告备案

14.3中标通知书的发放

14.4合同的签订

15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5.1一般规定

15.2工程标底

15.3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16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

16.1一般规定

16.2资格审查内容

16.3初步评审内容

16.4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

16.5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

16.6资信标内容

16.7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

16.8中标人确定

17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17.1一般规定

17.2投诉

17.3投诉的接收

17.4投诉的不受理

18监督管理

18.1一般规定

18.2违规情形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

1.0.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

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和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模式的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招投标规范。

1.0.3本招投标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项目)。

1.0.4根据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权,各自依法对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督。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1.0.5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1.0.6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0.8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0.9采取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货物,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1.0.10采取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1.0.11建设项目招标除遵循本招投标规范及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经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1.0.1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使用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0.1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招投标规范关于对招标人的规定。

1.0.1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术语

2.0.1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2.0.2项目业主单位,是指提出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招标人,是指对建设项目提出招标、组织招标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0.4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的法人单位。

2.0.5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

2.0.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0.7专业工程,是指桩基、基坑维护、玻璃或其他材质的幕墙、室内外装修、消防系统、空调制冷系统、电梯安装、智能化、楼宇对讲系统、电气设备、照明、给水、排水等非主体或关键部位。

2.0.8货物,是指建设项目本身具有的功能性设备和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

即电梯、消防设备、空调制冷设备、配电柜(箱)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等非工艺、加工、生产、试验、监测、运输设备和建设项目本身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

2.0.9投标人,是指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10投标申请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

2.0.11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响应、符合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

2.0.12投诉人,是指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0.13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0.14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0.15资格预审,是指在获取招标文件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2.0.16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获取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2.0.17资格预审合格制审查法,是指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将所有满足审查标准、条件的潜在投标申请人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法。

2.0.18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审查法,是指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在所有满足审查标准、条件的潜在投标申请人中按规定办法确定一定数量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法。

2.0.19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文件受到法律约束的期限。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0.20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计划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2.0.21单项合同估算额,是指单位工程,亦称单项工程或单体工程按国家规定的计费规定或定额标准计算的价格。

2.0.22暂定价格,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或本市相关计价规定估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价格或指定的价格。

2.0.23工程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或本市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依据、计价规定,充分考虑市场各种因素确定的价格,是招标人招标时的基期价格。

2.0.24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亦称投标价格控制价格或拦标价格,是指采用无工程标底招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制价格,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应当依据国家或本市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依据、计价规定,充分考虑市场各种因素确定的招标时的基期价格。

2.0.25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

3.0.1下列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额或项目总投资达到现行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有点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4.1.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方式。

4.1.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使用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4.1.3招标人应当按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招标方式。

4.2.1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批准或核准或备案招标方式的,应当按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或建设资金性质确定招标方式。

4.2.2按照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1项目业主单位为政府部门或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的;

2项目业主单位为由若干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3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4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5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占总股本50%及以上(含50%)的。

6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占总股本50%及以上(含50%)的。

7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所有投资人中的股本比例最大的。

4.2.3按照建设资金,不论项目业主单位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包括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家发行国债融资取得的资金,或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自筹、银行贷款、融资、集资等资金;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控股的,包括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以及国有单位或国有控股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其建设资金自筹、银行贷款、融资、集资等比例达到总投资51%及以上的;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包括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国有单位或控股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等单位,有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自筹或银行贷款或融资或集资出资总和占总投资50%或在所有投资人中的投资比例最大的;

4使用国家融资的,包括国债、债券和各类基金,或国有控股单位在境内境外发行股票(含未上市)融资;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包括使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

4.2.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论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不论投资来源与渠道,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4.3.1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非国有资金控股50%以下或者非占主导地位的、非国家融资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

4.3.2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全部建设资金由其出资,可采用邀请招标:

1项目业主单位单位非政府部门或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的;

2项目业主单位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未占股份的;

3项目业主单位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股本总和占总股本50%以下或不占主导地位的;

4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总和在所有投资人中的股本比例不是最大的。

4.3.3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

1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5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或占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4.1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本市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

2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3涉及抢险救灾等紧急、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4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5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6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7自建自用项目,能够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货物,且其资质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

8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9在建项目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10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1.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3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具有招标执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一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5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1.2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须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招标能力和资格,经确认具有招标能力和资格方可自行组织招标。

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以下资料:

1招标人的法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如是);

3)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如委托时);

4)经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如委托时);

5)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如委托时);

6)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如委托时);

2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下列资料:

1)以往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备案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2)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劳动保险上缴凭证;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其注册证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1.3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5.1.4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5.1.5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5.2.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2非本市注册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办理进津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5.2.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资质,必须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

承揽业务范围为: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2.4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可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审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

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草拟合同;

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5.2.5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4)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津备案通知书(如是);

2招标人的法律证明文件

3)经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如委托时);

4)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如委托时);

5)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如委托时);

3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并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其中一名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4招标人业务人员作为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时(如有时),提供人员的以下资料

1)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劳动保险上缴凭证;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3)注册执业证书。

4)以往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备案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6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不得向参加所代理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6招标

6.1.1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或者备案的,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6.1.2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备案资料。

6.1.3根据招标项目的自身特点和需要,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6.1.4招标人必须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同时可在国家或本市规定的任何一家其他媒介发布。

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时,发布时间和内容应当一致。

不一致时以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的为准。

6.1.5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公告期,下午发布的时间从次日算起。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1.6招标人应当按国家资质管理规定设定要求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质,其资质等级按满足招标项目需要的等级和业绩要求。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1.7招标项目确需划分标段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功能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6.1.8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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