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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终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的协议

  终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的协议

  乙方因管理人员缺乏需缩减派遣服务规模,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201年月日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从201年月日起终止派遣服务,甲方在7月20日前结清与乙方有关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盖章)乙方: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劳务派遣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浅析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摘要: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劳动合同法》对其作出了专章规定。

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围绕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增加。

鉴于该情形因自身特殊性而呈现出诸多个性化的问题,加之现行劳动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笔者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

试图通过有益的尝试来深化我们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推动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解决。

关键词:

劳务派遣工;

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

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

主要包括有双方协议解除,派遣工的辞职和用人单位对派遣工的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简单的规定,但这种简单规定不能有效调整复杂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和容易引起争议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

本文着重探讨派遣工辞职情形因其特殊性所参涉的问题。

  劳动者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

即时辞职,指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

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即时辞职。

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职,须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

辞职是一种法定的单方解除,必须依循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的辞职也作了规定。

同样,与一般劳动者辞职相比,派遗工辞职还是有需要注意的特殊性。

  一、非用人单位的重大过错是否为即时辞职的条件

  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派遣工即时辞职的适用条件不仅包括了只有派遣单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也包括了派遣单位无法实施而只有要派单位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相关福利待遇,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我们知道,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被法律认定为唯一的用人单位。

因此,悖论由此而来,即非用人单位(要派单位)所实施的过错行为也可以成为派遣工向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出即时辞职的法定理由,其法理依据何在实际上,只要将要派单位也视为用人单位,问题就可迎刃而解。

  二、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

  劳动者辞职主要有三种形式:

协商辞职、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

但《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的问题未作规定,这容易使人产生歧义。

一种理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派遣工辞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才可辞职;

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

  第37条预告辞职;

另一种理解是,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精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派遣工实施预告辞职,因而派遣工依然享有预告辞职的权利。

对此,我同意王全兴先生的见解,即后者。

理由在于:

第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派遣的专门规定属于特别法,关于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法,凡特别法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第二,赋予派遣工预告辞职的权利,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择业自由权的行使来摆脱派遣就业状态,这也符合派遣就业的过渡性就业的特点;

第三,《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派遣工即时辞职,而未规定派遣工不得预告辞职,表明预告辞职是独立于即时辞职制度之外的一种辞退制度。

因此不能以《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派遣工预告辞职为理由,否定派遣工的预告辞职权;

  此外,劳务派遣是一种流动性较大的弹性就业方式,劳动力的流动性要大于其他的劳动形态。

如果其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都享有预告辞职权,而只有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不能享有,这对于派遣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当然,预告辞职可能影响要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派遣工向派遣单位提出预告辞职,派遣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要派单位,或者规定,派遣工有义务同时向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通知预告辞职。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应用版)》,法律出版社,XX年

  [2]蔡防:

《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刘易斯转折点及其政策挑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XX年

  [5]贾春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典/人事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卷》,中国检察出版社,XX年

  [4]孙德强,张世林: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篇二:

劳务派遣能否以无工作岗位派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公司能否以无岗位派遣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案例:

10位劳动者在南充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事实和理由如下:

1997年12月该10位劳动者被达成铁路有限公司招聘,但没有为该10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

XX年四川省天宇劳务有限公司与达成铁路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二、被申请人1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成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1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其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申请人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错误。

此款应该理解为,在以下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后,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前等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在劳务派遣单位有新工作可派遣前的等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

  此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等待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但是此款规定并不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在没有岗位可以派遣时,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其法律依据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此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派遣单位的名义依据此款规定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此条并没有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其他条款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等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有权该条款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因被申请人2工作岗位调整,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被申请人2依法将申请人退回被申请人1处。

被申请人1因无工作岗位再派遣,并依法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被申请

  人1无工作岗位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1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篇三:

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六十五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劳务派遣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

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篇四:

劳务派遣解除合同遵照

  劳务派遣解除合同遵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篇五:

劳务派遣合同如何解除

  劳务派遣合同如何解除

  出国打工签订劳务合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河南外奥就业提醒您,签订劳务合同如果受到不公正待遇就不意味着一定需要履行下去,而不能解除。

劳动者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法,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将派遣关系中三方关系的解除情形纳入规定之中,有利于解除情形的法定化、规范化,有利于关系的理清及争议的处理,有利于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篇六:

终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终止协议

  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终止年月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年月日起双方终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二、乙方自年月日起解除与派遣至甲方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该部分人员由乙方整体接收安排工作,建立劳动关系。

  三、根据实际情况,乙方配合甲方做好为派遣至甲方工作的员工办理社保缴纳等相关人事移交工作。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乙方:

  (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七:

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

  篇八:

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管理办法

  一、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对违纪违规,经劝告、教育、降级降岗等仍无改善,或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有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的权利。

  三、公司员工如因自身原因有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的权利。

  四、凡公司员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五、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一)连续旷工2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4次者;

  

(二)聚众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三)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四)违背国家法令或违反中国移动湖北公司员工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情节严重者;

  (五)违反通信保密制度泄露客户资料或泄露公司机密者;

  (六)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八)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教育仍不能达到服务规定要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1、发生严重违纪违规事件者;

  2、出现较大工作失误(恶性投诉、升级投诉、泄密、损害企业利益、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违规操作造成企业损失等);

  3、被媒体单位曝光或在有关部门(信产部、通管局、消协等)和集团公司、省公司服务检查中被点名批评者;

  4、连续三个月全区综合排名后五名者;

  5、半年内出现两次全区综合排名最末一名者。

  (九)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者;

  (十)经降岗降级仍达不到公司工作要求者。

  六、公司按第五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时,通知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甲方单位,即湖北省中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或湖北省外国企业服务公司(下简称中新公司或外服公司),中新公司或外服公司提前30天通告本人。

  七、公司员工无论以何种理由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申请,均应提前一个月,待批复后方可离职。

离职当月的工资按实际在岗天数计算。

  八、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的员工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物品交接登记表》。

  九、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办理程序如下:

  

(一)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的员工,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质检、培训及本部门三方汇总材料,说明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原因。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三方的意见,对该员工进行审核,对确不能胜任工作,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条件之一者,填写《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意见表》,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手续。

  十、员工主动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办理程序如下:

  

(一)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的员工先向其班长提出申请、填写《员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申请及意见表》,班长与员工面谈,了解员工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原因。

  

(二)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关系,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员工所在部门同意后上报人力资源部;

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手续并通知中新公司或外服公司办理后续手续。

  十一、人力资源部每月将安排专门时间集中办理解除劳务派遣关系手续,办理的时间为:

每月的1日、8日、18日(休息日顺延),地点:

上午在会议公司办公楼4楼,下午在火车站综合楼七楼。

  十二、对于次年欲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的员工,各部门需于每年11月1日前将名单上报人力资源部,并附情况说明,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终止次年劳务派遣关系。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篇九:

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十大类型

  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的十大类型

  劳务合同的签订是确立雇主和劳务人员相互间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证的。

一旦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后开始生效,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办事。

如发生纠纷,双方都要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解决。

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不但很难处理,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

  河南外奥提醒您,签订了劳动合同不是意味着当我们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也一定要继续履行完合同,作为出国劳务人员也要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有哪些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篇十:

用工单位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用工单位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XX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虽然《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因被派遣劳动者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该条的目的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没有专门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情形。

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的混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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