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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2

≥16

4

规划环评执行率

100

(二)

资源节约

利用

5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0.70

且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6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立方米/万元

用水总量不超过控制目标值

≤50

≤70

≤80

7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万元/亩

≥80

≥65

≥50

参考性指标

(三)

产业循环

发展

8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秸秆综合利用率

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95

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10

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

种植面积的比重

(四)

环境质量

改善

11

环境空气质量

质量改善目标

优良天数比例

严重污染天数

不降低且达到考核要求

≥85

基本消除

12

地表水环境质量

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

丘陵区

平原区

劣V类水体

 

≥75

≥70

13

土壤环境质量

14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达到考核

要求

(五)

生态系统

保护

15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55

且不降低

16

森林覆盖率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60

≥40

≥18

17

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外来物种入侵

执行

不明显

(六)

环境风险

防范

18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19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建立

20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未发生

(七)

人居环境

21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22

城镇污水处理率

县级市、区

23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4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25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八)

生活方式

绿色化

26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30

27

公众绿色出行率

28

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29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九)

制度与

保障机制

完善

30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制定

实施

31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

考核的比例

≥20

32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编制

33

固定源排污许可证覆盖率

34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占比

(十)

观念意识

普及

35

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人数比例

36

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

37

环境信息公开率

38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指标

任务

单位

资源节约与

清洁生产

东部地区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

通过审核的比例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城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平方米/人

≥13

制定实施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占比

三、指标解释

1.生态保护红线

指标解释:

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指标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落实情况的综合评定。

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管控要求,明确政策措施;

红线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数据来源:

环保部门。

2.耕地红线

本指标是对国家耕地保护制度执行情况的综合评定。

耕地红线遵守情况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地方政府确定的有关耕地保护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

国土、农业等部门。

3.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天然林、生态公益林等面积占行政区国土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计算公式:

注:

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进行考核;

当行政区内平原、丘陵及山地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0%时,按照平原、丘陵及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

统计、环保、林业、国土、住建、农业、园林等部门。

4.规划环评执行率

规划环评执行率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是指区域近3年实际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数占应该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总数的百分比。

其中,应该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各类开发利用规划中,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应当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的能源消耗量,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

要求地方能源消耗总量不超过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关于区域能源消耗总量控制目标。

GDP与能源消耗同步核算,GDP按可比价计算。

统计、经信、发改等部门。

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指行政区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

同时,要求行政区水资源消耗总量不超过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资源总量控制目标。

水利、统计等部门。

7.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指行政区内单位面积工业用地产出的工业增加值,是反映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指标。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越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越高。

其中,工业用地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统计,工业增加值采用不变价核算。

经信、统计、国土、发改等部门。

8.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行政区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产生总量的比例。

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基质化等。

农业、统计、环保等部门。

(2)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行政区内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

有关标准参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等执行。

农业、环保等部门。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行政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当年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处置往年贮存量和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之和)的比值。

有关标准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10.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行政区内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占农作物种植总面积的比例。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按国家有关认证规定执行。

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不得重复统计。

如涉及水产品养殖,其养殖水面面积计入种植总面积。

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2倍统计。

因土壤本底等原因生产的农产品,完全用于工业等其他用途的可不纳入种植总面积统计范围。

绿色、有机食品的产地环境状况应达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3-2006)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

无公害农产品种植的环境要求,参照有关无公害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农业、林业、环保、统计、质检等部门。

11.环境空气质量

(1)质量改善目标

指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制定的关于大气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

要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2)优良天数比例

指行政区空气质量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3)严重污染天数

指空气质量指数达到或超过300的天数。

要求基本消除行政区内严重污染天数(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比例不超过1%)。

12.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省、市制定的关于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

要求区域水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

(2)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指行政区内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的比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要求行政区地表水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且I、II类水质比例不降低,过境河流市控以上断面水质不降低。

行政区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

环保、水利等部门。

(3)劣V类水体

要求基本消除行政区内劣V类水体(占比不超过5%),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3.土壤环境质量

指依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将出台)及省、市制定的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地方完成国家或上级政府下达的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情况。

要求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不降低并达到考核目标。

1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该指标旨在强调按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重点关注国家责任书项目和年度减排计划工程措施的完成情况。

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其种类随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15.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

是表征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

要求该指标保持在优良水平,且不降低,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

16.森林覆盖率

指行政区森林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指行政区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若行政区水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5%以上,指标核算时的土地总面积应为扣除水域面积后。

原则上按区域主要地貌类型对应的目标值考核;

当行政区内平原、丘陵、山区面积占比相差不超过20%时,按照平原、丘陵、山地加权目标值进行考核。

内陆干旱地区可酌情降低考核标准。

统计、林业、国土、农业等部门。

17.生物物种资源保护

(1)重点保护物种受到严格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野生动、植物,无违法采集及猎捕、破坏等情况发生。

林业、农业、渔业、园林、环保等部门。

(2)外来物种入侵

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

要求外来物种入侵对行政区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与功能发挥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未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和生态系统严重破坏。

18.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

指行政区危险废物实际处置量占危险废物应处置量的比例。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或液体废物。

数据来源:

环保、住建、卫生、经信等部门。

19.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

指行政区建立了污染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出台了污染场地环境风险防范的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形成了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且没有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

20.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指行政区三年内发生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以及问题整改情况。

要求三年内无国家或相关部委认定的资源环境重大破坏事件;

无重大跨界污染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判别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规定。

环保、安监等部门。

21.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行政区农村地区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合格饮用水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

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卫生、住建、环保、水利等部门。

22.城镇污水处理率

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土地、湿地处理系统等)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量占县城及城镇建成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住建、水利、环保等部门。

23.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县城及城镇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行政区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住建、卫生、环保等部门。

24.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行政区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比例。

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卫生、住建等部门。

25.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指行政区内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的数量占行政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行政村认定标准为:

村容整洁,无“脏、乱、差”现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100%、60%、70%和70%。

环保、住建、农业、统计等部门。

26.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指行政区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的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城镇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住建部门。

27.公众绿色出行率

指行政区使用公共交通(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班车、城市轮渡等)、自行车、步行等绿色方式出行的人次占交通出行总人次的比例。

交通、统计等部门。

28.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行政区通过认证的节能、节水器具销售数量占同类用电、用水器具销售总数量的比例。

经信、商务、水利、发改、统计、环保等部门。

29.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指行政区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

财政、统计等部门。

30.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指地方政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规划。

要求规划通过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制定了规划实施方案,规划的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落实到各相关部门。

规划实施年限达2年以上。

完成了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规划重点工程完成率达到80%以上。

31.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占党政实绩考核的比例

指地方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分标准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所占的比例。

该指标旨在推动创建地区将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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