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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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经办人签章:
采购单位领导签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采购单位一份,财政局留存一份。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3036073
附件2:
宣城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格式)
甲方(买方):
合同编号:
乙方(卖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货物购销合同:
一、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通用条款(与市财政局和协议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供货协议书中的条款一致)和本合同专用条款;
2、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其中一份在每月报送销售月报时报市财政局)。
二、货物及数量: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小计
合计
三、合同金额:
货物合同金额(大写)(¥)。
四、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五、付款条件:
甲方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付款方式根据《关于宣城市市级政府采购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试行)的通知》“三、协议供货采购方法”具体规定执行。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方和乙方协商处理。
甲方(买方):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卖方):
乙方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附件3: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合同所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付款单位。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是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第三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生产企业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生产企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
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引起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当在到货后三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
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
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
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售后及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货款支付
在乙方货物交付验收合格后,分两种情况处理:
1、货款由财政直接支付的,由甲方开具“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合同、验收证明、发票复印件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2、货款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的,采购单位参照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执行。
第七条合同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八条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
货物质量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
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并更换有问题商品或部件。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向宣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由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付货物的,甲方有权要求宣城市招投标中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暂停乙方协议供货资格。
3、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所交付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5、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较长的期限),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并按第2款处理,同时,乙方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6、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附件4: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项目名称:
宣城市市直单位2011年第1期协议供货项目
产品名称:
品牌:
协议编号:
甲方:
宣城市财政局
乙方:
(中标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公开招标结果,甲乙双方签订本框架协议。
第一条组成本框架协议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招投标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交的投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电子数据;
3、甲方通过招标系统发布的中标结果通知;
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本项目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随时对乙方投标数据的真实性、中标产品、履行框架协议和合同情况进行核查。
2、甲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采购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采取适当的方法向采购人公布乙方中标货物价格、服务承诺等与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相关的信息。
2、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和处理与之有关的纠纷。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拒绝采购人提出的购买非中标货物或超出投标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
2、对采购人在购买中标货物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
3、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按照中标价格购买中标货物和现金交易。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不得超过中标价格向采购人销售中标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
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商在产品市场价下降的同时(不超过24小时)应向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申请调整报价,配置及服务应不低于该产品投标时的承诺。
调整报价以后,如果市场价格恢复,在报经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投标时承诺的价格。
5、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如果因无货等原因拒绝提供当期协议供货所列产品及相应服务,或者以协议供货以外产品替代协议供货内产品等情况,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将取消该产品的协议供货资格。
并在下次采购活动中给予该协议供货商适当的扣分。
6、在协议供货有效期间,协议供货商必须每月28日前向市财政局、市招投标中心报送当月中标产品价格调整情况表及产品销售情况月报表,并向市财政局报送“协议供货采购合同”。
对当期中标产品没有价格调整、没有销售量的供货商,也应报送书面说明。
第四条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中标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所出售货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
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销售的货物发生非人为因素严重故障时,应当免费在七日内将补充或者更换的货物运抵发生故障的货物所在地,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期内所有因更换或修理货物或部件而导致停止运行的时间应从其质保期内扣除;
乙方在质保期内安装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投标货物生产制造厂商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
5、在质保期内,乙方有责任解决所销售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
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乙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第六条包装要求
1、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七条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投标承诺提供服务。
2、乙方应提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以及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及维护等对采购人进行免费培训。
3、乙方应提供承诺的免费上门、免费整机保修和系统维护;
保修期自采购人在货物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费用计入总价。
4、保修期后的维护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市招投标中心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乙方退出协议供货的一年后返还。
2、如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采购单位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视情节轻重,做出不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通报、暂停或长期停止其政府采购资格等处理。
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乙方投标文件有不实的技术指标或承诺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或中标产品无价格优势(高于市场平均价);
2、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不能供货的;
3、乙方以暂时缺货为由(事前没有向甲方报备且经甲方同意),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4、乙方未能提供承诺服务的;
5、乙方不遵守中标人的承诺供货或提供服务而受到采购人有效投诉,未能及时解决的;
6、乙方违反协议供货条款制造虚假协议供货合同,骗取财政资金的;
7、协议供货期内,因提供的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受到采购人一次有效投诉的,给予警告;
受到两次有效投诉的,在相关网站通报;
受到三次投诉的,取消三至六个月协议供货资格。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
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或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向协议签订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在仲裁期间,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市招投标中心存档。
3、本协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宣城市财政局(盖章)乙方(中标人):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
说明:
若投标人有多个项目中标,则将框架协议合并到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