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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1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抵押权人与之间签署的编号为的《》。

第二条主债权

本合同担保范围:

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

用等)、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员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二条抵押物

抵押物有关情况见附件“抵押物消单”。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如抵押物为房屋的,抵押人在知悉房屋将被拆迁信息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

抵押期间,如抵押房屋被拆迁,对于拆迁房屋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人应按照抵押权人要求与债务人、抵押权人协商清偿主债务,或按照抵押权人要求调换后的房屋或其他抵押物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抵押人应按照抵押权人要求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担保;

对于拆迁房屋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补偿款优先受偿,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并签订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协议或存单质押协议。

第4条抵押登记

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人应于上述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持有。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5条抵押物的占有与保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包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抵押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善;

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第六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

在本合同住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7条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8条担保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被担保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抵押权人进行清偿,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被担保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抵押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

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被担保人提出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抵押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被担保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第9条抵押权行使期间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第10条抵押权的实现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主债权。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偿付给抵押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抵押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抵押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抵押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11条本合同与主合同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抵押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货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在需征得抵押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或抵押人拒绝的,抵押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抵押权行使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抵押权认为债务人/被担保人凯里信用证后,又相继与之叙做进口押汇融资或其他形式的后续融资,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对这些融资仍以本合同承担连续的不间断的担保责任。

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在进口押汇协议或其他后续融资协议签署/日内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权人的,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述变更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声明与承诺

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抵押人依法注册并合法续存,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抵押人已获得所有人的书面许可。

抵押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抵押权人保存;

3、抵押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抵押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抵押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献;

抵押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的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4、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

6、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7、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抵押人承诺在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

如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并交抵押权人执管。

第十三条缔约过失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抵押登记,或因为抵押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生效,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构成缔约过失。

由此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对抵押权人所承受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2、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抵押权人依法和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物;

3、发生本合同第六条所述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4、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做出的声明不真实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抵押人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抵押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抵押人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

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抵押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7、姓氏抵押权;

8、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为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对其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六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18条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1、抵押物清单;

2、/。

第19条其他约定

1、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抵押权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抵押人对此表示认可。

抵押权人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抵押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有权签字人:

2016年月日

抵押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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