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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

指摊入电价的变配电设备的基本折旧费、修理费、安装拆卸费、设备及配电线路的运行维护费。

2.电价计算

(1)外购电电价计算。

外购电电价计算公式:

外购电电价=基本电价÷

(1-高压输电线路损耗率)÷

(1-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

1)基本电价,由电网电价和其他两部分组成。

电网电价:

按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批准的各省、市、自治区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电价执行。

由地方或其他企业中、小电网(电厂)供电,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电价确定。

在确定外购电售电价格时,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其他:

包括建设基金和均摊加价。

建设基金包括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

电力建设基金。

为加快电力建设,国务院以国发(87)111号文下达“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进一步明确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征收标准为0.02元/(kW.h)。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管[1996]277号文“关于进一步筹措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通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

三峡工程直接受益地区及经济发达地区[湖北、湖南、河南、江西、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山东、北京、天津、河北、重庆、四川共计16省(直辖市)]为0.007元/(kW.h);

其余省(直辖市)为0.004元/(kW.h)。

均摊加价。

燃料附加费等。

各省、自治区可按国家核批后的文件执行。

2)有关电能损耗摊销费,在编制设计概(估)算时,因计算电能损耗的参数难以确定,一般不要求具体计算,电能损耗摊销费一般按占供电量的百分率(即损耗率)计算。

其中高压输电线路损耗率可取4%~6%,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可按5%~8%计取。

线路短、用电负荷集中的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3)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

指变配电设备(如变压器、开关柜、保护屏等)的折旧费、修理费和安装拆除费,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移设及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理论上,摊销费应按待摊销的总费用除以总用电量(包括生活用电)计算,但由于此摊销费用的具体计算较繁琐,初步设计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深度往往难以满足要求,因此,编制概(估)算时往往不进行具体计算,而是采用经验指标(元/kW.h)直接摊入电价的方法计算。

初步设计阶段如缺乏资料,可按每度电0.02~0.03元的指标直接摊入电价。

为施工用电所架设的施工场外供电线路,如电压等级在枢纽35kV、引水及河道工程10kV及以上时,场外供电线路、变电站等设备及土建费用,按现行规定应列入施工临时工程中的施工场外供电工程项目内。

(2)自发电电价计算。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电价计算,根据冷却水的供水和循环方式不同可分别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1)采用专用水泵供给冷却水时

电价(元/kW)=(柴油发电机组组时总费用+水泵组时总费用)÷

(柴油发电机额定容量之和×

K1×

(1-K2)×

(1-K3))+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

2)采用循环冷却水时

电价(元/kW)=(柴油发电机组组时总费用)÷

(1-K3))+循环冷却水摊销费+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

上述两公式中:

K1——发电机出力系数,又称能量利用系数,可取0.80~0.85;

K2——厂用电率,可取4%~6%;

K3——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可取5%~8%。

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计算方法同外购电。

循环冷却水摊销费,因耗水量小,对电价的影响不大,可直接以经验指标0.03元/kW.h~0.05元/kW.h摊入计算。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电价计算时,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循环冷却水方式。

(3)综合电价计算

外购电与自发电的电量比例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供电方式的工程,综合电价可按其供电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以外购电供电为主的工程,自发电的电量比例一般不宜超过5%。

如仅为保安备用,可忽略不计。

例3—3某水利工程电网供电占97%,自备柴油发电机组(400kW机组2台)供电占3%。

该电网电价及附加费见例3—3表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

大宗工业用电

元/kW.h

0.381

非工业用电

0.436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元/hW.h

0.007

附加费(国家批准)

0.050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能量利用系数K1取0.85;

厂用电率K2取4%;

变配电设备及配电线路损耗率K3取6%;

高压输电线路损耗率为5%;

循环冷却水摊销费0.04元/kW.h;

供电设施维修摊销费为0.03元/kW.h;

柴油发电机组台时费240.60元/台时。

根据以上已知条件,计算施工用电综合电价。

 解:

1.外购电电价计算

将本例表中的有关数据代入,得:

基本电价=0.436+0.007+0.050

    =0.493(元/kW.h)

则按式(3—8)得:

外购电电价=0.493÷

[(1-5%)×

(1—6%)]+0.03

   =0.582(元/kW.h)

     

2.自发电电价计算

按式(3-10)得:

自发电电价=(240.62×

2)÷

[(400×

2)×

0.85×

(1-4%)×

(1—6%)]+0.04+0.03

    =0.854(元/kW.h)

3.综合电价计算

综合电价=外购电电价×

外购电比例+自发电电价×

自发电比例

=0.582×

97%+0.854×

3%

   =0.59(元/kW.h)

 

发改价格[2009]292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南方电监局,昆明、贵阳电监办:

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投资、煤价、煤耗等情况变化,适当调整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广东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8分钱,其他燃煤机组同步下调;

海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32分钱;

云南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7分钱,现行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的机组,同步上调。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电厂脱硫成本,将贵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1.7分钱。

(三)为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适当提高部分水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云南省鲁布革、以礼河、大寨、西洱河、绿水河、六郎洞等原厂网分离电厂平水期和枯水期上网电价的上浮幅度由10%提高至20%,丰水期电价保持不变。

云南省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中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7分钱。

海南省大广坝水电站、牛路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2分钱。

广西长洲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广东省南告、潭岭、新丰江、枫树坝、流溪河、南水、长湖、长潭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贵州省洪家渡、鱼塘、普定、引子渡、光照、清溪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分钱,红枫、索风营、大花水电站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由于水电项目开发的政策环境变化较大,新建水电暂停执行我委核定的水电标杆电价。

贵州构皮滩水电站和思林水电站暂执行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77元;

云南小湾水电站暂按每千瓦时0.300元结算;

广西龙滩水电站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07元执行。

(五)同意广东南海发电一厂、汕头万丰电厂、坪石发电厂3号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5分钱、1.5分钱、2分钱。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

2008年8月全国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

四、各省(区)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有关省(区)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

广东省1.90分钱、广西自治区2.40分钱、云南省2.28分钱、贵州省2.61分钱、海南省3.45分钱。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六、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

同意广东省缩小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差,扩大峰谷电价比价,拉大电压等级差价;

广西自治区商业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

贵州省缩小商业与非普工业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价差。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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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我省销售电价水平,完善销售电价结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9分钱,降低商业用电价格,适当提高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农业生产等用电价格,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二、大工业基本电价中的变压器容量电价调整为23元/千伏安?

月,最大需量电价调整为32元/千瓦?

月。

深圳市基本电价标准保持不变。

  用户申请最大需量,包括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低于按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最大需量。

  三、大工业、非普工业和商业用电电压等级的价差调整为每千瓦时2.5分。

  四、全省(除深圳市外)峰谷电价政策的峰平谷比价调整为1.65:

1:

0.5,其余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调整峰谷电价的通知》(粤价〔2005〕4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2分。

  六、化肥(含小氮肥)和氯碱生产用电价格的基本电价调整为14元/千伏安?

月(变压器容量)和18.5元/千瓦?

月(最大需量),氯碱生产用电电度电价调整为60.82分/千瓦时,广州、江门和茂名市的小氮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调整为48.31分/千瓦时,其余事项仍按粤价〔2008〕374号文和粤价〔2009〕67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本市化肥生产用电价格。

  七、同意深圳市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商业服务业用电与其他用电价格合并为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类别。

  八、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市、中山市小榄镇、揭阳市农电公司等地区的关口(趸售)电价另行制定。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其中,对于具有远程抄表等技术手段的用户,以11月20日零时抄录的电量作为计算电费的基础;

其余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基本电费可按抄表周期内电价调整前后两个阶段的实际天数分别计算。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东莞市电价价目表

(从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单位:

分/千瓦时(含税)

用电分类

电价

城市建设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合计

附加费

一、大工业

变压器容量(元/KVA.月)

23

 

(一)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元/KW.月)  

32

(二)电度电价

1-10千伏

65.51

1.4

0.7

0.88

68.49

35-110千伏

63.01

65.99

220千伏及以上

60.51

63.49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

不满1千伏

86.87

89.85

84.37

87.35

35千伏及以上

81.87

84.85

三、商业电度电价

95.87

98.85

93.37

96.35

90.87

93.85

四、居民生活电度电价

58.07

0.83

61

五、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35.41

36.11

六、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60.01

62.11

备注:

本价目表执行范围为东莞市城乡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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