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资料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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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收集的法律法规文件报主管领导审批,编制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归档。
文件目录有文件名称和编号。
监理部根据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确定发放范围,进行发放。
保留法律法规文件的发放记录。
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途径
A)通过标准书店购买、B)通过通信网络下载、C)通过北京移动通信获取。
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
4.5.1监理部每半年通过获取途径,收集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信息,及时获取并更新。
4.5.2将更新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发给适用部门,并收回过期作废的法律法规文件的。
做好发放和回收记录。
4.5.3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文件进行销毁,留作查询用的作废文件,标识作废保留字样。
防止混用。
内部资料
包括公司内部的体系文件、规章制度、记录等。
4.6.1文件编写、审批、发放、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编制者
审批者
保管和发放者
文件编号
管理手册
(含程序文件)
管理者代表
总经理
监理部
WQ-文件类别-编制年份-版本号
文件类别包括:
QMS(质量手册)、HMS(环境手册)、OMS(安全手册)、
版本包括:
A、B、C……
管理制度
(包括:
制度、规范、规程等)
本公司部门
WQ-ZD-编制年份-版本号
ZD(制度)、GF(规范)
记录类
首选行业规定的监理过程的各种记录表格。
本公司规定的表格和记录编号按照工程项目的规定。
证件类
监理部依据国家或行业的规定获取
总经理遵守国家或行业的规定监督执行
监理部方法
项目部配合
执行国家规定
4.6.2资料发放,应保留发放记录。
4.6.2文件修改、更新、最肥处理:
A管理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可以随着内外部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
B记录不允许修改。
如果因为笔误可以划改,划改人必须签署姓名。
C文件修改前,需要向总经理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修改,完成修改需要总经理在审批。
并将原文件归档备案。
D文件更新后,应及时将新资料发放并同时将作废资料收后,应做好发放和回收记录。
F作废文件销毁应经总经理批准,制定人员销毁。
并做好销毁记录。
4.6.3文件存档保管
设置专用的资料室、资料柜、资料夹、专人管理。
A监理过程的全部资料,由项目部专人保管,设置专用文件夹和文件柜,做好标识包括工程名称、日期、及要求记录的全部内容。
并分门别类的按照时间顺序装订,保管,备查询。
B工程竣工后,项目部将工程监理的全部资料按照行业要求,整理好,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咨询行业规定。
C归档资料不得随意查询,编写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查看,并做好查看记录。
不得带离资料室。
4.6.4资料的载体形式
A.文本B.电子软件C.声像D.录像E.照片F.记录等。
临时性资料
4.7.1对工程监理过程发生的紧急任务、突发事件,由项目部保存过程发生发展的记录。
并保存。
企业标准。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通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一)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
(二)通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共建共享技术要求;
(三)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工程勘察、设计、验收及施工监理的质量要求;
(六)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七)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检测和评定等方法;
(八)通信工程建设专用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一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为非引用的强制性条文,即为强制性标准。
通信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通信网工程建设互联互通技术要求;
(三)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网络和信息安全、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技术要求;
(四)通信工程有关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技术要求;
(五)通信设施安全隔距的技术要求;
(六)无线通信安全通道的技术要求;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二条为解决通信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行规定。
第三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应协调、统一,应能为行业标准的年度制定、修订计划提供依据,并应根据技术发展状况和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持续改进、完善。
第四条制定、修订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按计划、编制、审查和审批发布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标准的计划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编制和下达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年度计划,并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协助相关工作。
第六条标准的年度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广泛、公开征集各方意见和建议,开展现行标准复审工作,并组织标准计划工作会议。
根据会议结论,参考《通信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编制标准年度计划,确定标准的编制单位和要求,在下一年的一季度内下达。
第七条标准的编制组由1家主编单位和1-3家参编单位组成。
标准的编制单位和人员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编制单位应承担过与标准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等工作;
主编单位应具备丰富的相关工程经验,并主持过同类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参编单位应参加过同类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二)主编人员应具有丰富的通信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编制标准和质量控制的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所有甲级设计单位、一级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均有承担标准编制的责任。
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承担编制任务。
第三章标准的编制
第九条编制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要求组织标准的编制。
第一十条标准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体现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发展方向。
编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三)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经验,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的要求;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认可,且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优先采用;
(五)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我国国情的应等同采用。
第一十一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按照《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一十二条编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第一十三条标准的编制过程宜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成立编制组。
承担编制任务的主、参编单位应根据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要求,组成标准编制组,确定编制组负责人和成员,建立工作平台。
(二)形成工作大纲。
编制组应编制工作大纲,内容应包括待编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试验验证项目及工作分工、进度安排等。
(三)完成调研。
在对需要调研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时,其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的方式一般为函调,重点问题可以考察访问。
调研工作应形成调研报告。
(四)完成试验。
对需要进行的试验验证工作,要取得准确的试验数据,应有鉴定或评审结论。
(五)召开专题会议。
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应形成会议纪要。
(六)形成征求意见稿。
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主编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全面负责。
(七)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向行业内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一般采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或定向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
(八)形成送审稿。
编制组应将征求到的意见进行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标准的送审稿。
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研、试验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形成送审稿前,编制组内应取得一致意见。
(九)形成送审报告。
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的同时,应填写送审报告。
送审报告简要描述标准计划和编制中的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本标准的立项情况、需要与其他标准进行协调的内容、重点内容的主要依据、征求意见及采用情况、强制性条文情况和提请审查的主要问题等。
(十)标准送审。
主编单位应将送审文件书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专委会。
标准送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第四章标准的审查
第一十四条标准审查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委会协助完成。
第一十五条标准审查过程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由业内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成员应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
(二)预审。
专委会应在召开审查会前一个月将送审标准在专委会网站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同时将送审标准发至各评审专家,专家应收集相关人员意见,对送审标准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三)召开审查会。
与会专家听取标准编制组对送审标准的说明,对其进行认真审查。
经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
对有争议的内容,应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
如标准需进行较大的调整或改动,可增加函审。
(四)形成审查纪要。
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会议概况、送审稿的重点内容及审查意见、强制性条文的确认、对形成报批稿的要求以及审查专家组名单等。
(五)经会议审查需要函审时,编制组应根据审查会纪要,将标准送审稿修改后,提交专委会。
专委会将标准送审稿以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发至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并将专家意见集中反馈给编制组。
(六)形成报批稿。
编制组根据审查意见或函审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形成标准报批稿。
第一十六条标准报批稿的报批过程按下列流程执行。
(一)形成报批报告。
主编单位在提交标准报批稿的同时,应填写报批报告。
报批报告简要描述标准计划、编制和审查中的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立项情况、主要内容提要、非引用的强制性条文、专家审查结论等。
(二)标准报批稿的送审。
报批材料包括标准报批稿、报批报告、审查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
主编单位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将书面报批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电子版抄送专委会。
(三)报批稿的复审。
专委会根据会议纪要和函审意见对标准报批稿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查及修改后,以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第五章标准的审批发布
第一十七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编号,批准并予以发布。
第一十八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批准标准的年号组成。
(一)通信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代号为YD,编号格式为:
(二)通信行业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YD/T,编号格式为:
第一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部文件形式发布新标准。
发布修订标准时应同时废止原标准。
第二十条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出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
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鼓励通信工程建设企业积极参与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好的标准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标准的复审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标准实施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对发布三到五年的现行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对其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指标参数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复审可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该标准的原编制单位应参加复审。
第二十四条标准复审后应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
对确认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对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封面和扉页上标准编号下方增加“×
×
年×
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
对确认为修订或合并的,应按轻重缓急的原则纳入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现行标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的;
(三)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节能效益的;
(四)所引用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修订的;
(五)标准实施中有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修订或废止的。
第七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范围内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
主要工作为:
(一)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解释;
(二)负责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对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研究解决;
(四)负责组织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修订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内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通信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应重视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标准发布后,应及时进行宣传,重点做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
第二十九条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在通信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条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重点是对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行业标准实施后需要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应及时转化为国家标准,其流程和管理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A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计划变更申请表计划变更申请表
标准名称
申请时间
主编单位
主编人
参编单位
参编人
申请变更的事项
□标准名称□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完成时间□其他
计划中该申请事项的内容
拟变更后该申请事项的内容
变更原因
主编单位意见
日期:
(盖章)
参编单位意见
日期:
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B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送审报告表
送审时间
标准计划
相关情况
立项依据
有无变更
□有□无
新编/修订
□新编□修订
标准类别
□基础标准
□通用标准
□专用标准
专用标准专业分类
□有线传输□无线传输
□交换数据□通信线路
□通信电源□通信建筑
标准编制
相关情况*
需要与其他标准
进行协调的内容
重点内容的
主要依据
征求意见及采用情况
非引用的强制性条文情况
提请专家组确定的主要问题
其他需说
明的问题
备注
*:
表中各项如内容太多,可附页;
相关资料(如调研报告、试验的鉴定或评审结论、专题会议纪要等)作为送审报告的附件提交。
附件C
通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报批报告表
标准名称(中文)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英文)
报批时间
计划完成时间
内容提要
非引用的
强制性条文
标准审查
审查会时间
审查会结论
相关资料(如审查会纪要、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等)作为报批报告的附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