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 开 发 区 党政办公室Word下载.docx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 开 发 区 党政办公室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 开 发 区 党政办公室Word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促进本区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根据《苏州高新区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新管[2007]29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区域产业结构“调轻、调软、调优”,推动区域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成立苏州高新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软件办”),软件办设在区科学技术局。
第二条苏州高新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发展,支持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公共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被认定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企业通过行业质量体系和资质论证的奖励,促进产业化发展活动的奖励,列入国家或省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的资金配套等。
第三条苏州科技城和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苏州高新区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特色园区。
第二章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鼓励对象
第四条申请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苏州高新区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且主要研发、经营活动在苏州高新区内的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
2、经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认定,从事《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开发、生产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1)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
(2)以软件开发或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符合省级以上(含省级)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要求,但暂时未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定的;
(3)从事信息技术外包和基于信息技术的业务流程外包的企业;
(4)以软件或集成电路测试、软件监理、系统集成等业务为主营业,并且具备一定资质的企业;
(5)从事软件或集成电路设计培训(含非学历教育)并取得苏州高新区文教局确认的机构;
3、投资结构合理,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资金落实,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情况良好;
第五条引进符合第四条要求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
第六条已入驻苏州高新区特色园区内的企业,尚未享受相关政策的,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可参照执行。
第三章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鼓励项目
第七条鼓励投资和成立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
在苏州高新区新成立的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在注册资本全额到位后给投资者以一定的奖励。
自企业成立之日起,奖励最多分五年执行,每年按自有产品及服务销售额的5%进行奖励,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按注册资本中现金出资部分的10%。
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申请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苏州高新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销售凭证、完税证明及相应的合同;
7、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引进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
凡由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主导新成立的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根据该企业注册资本的实际到位额度,给予中介机构或个人1%的奖励。
申请的中介机构或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2、中介机构及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
如个人则提交个人介绍及相应证明(身份证、户口当地派出所证明、护照、个人信用证明等);
3、与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签订的中介合同;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引进企业的验资报告;
5、引进企业的销售凭证、完税证明及相应的合同;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购房、租房。
在本细则第三条苏州高新区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产业的特色园区内入驻的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给予三年的10-20元/平方米·
月的房租补贴;
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项目情况,给予最高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办公用房购(租)合同;
6、房款(租)支付证明材料;
7、购房者需提供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
8、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产业化发展。
苏州高新区内的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在2010年年底之前,可按该企业对苏州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奖励。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7、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苏州高新区内的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在2010年年底之前,企业中年薪超过12万(含12万,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准)的骨干技术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按其本人上年度个人对苏州高新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奖励。
5、骨干技术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书(或董事会决议)、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
6、骨干技术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与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骨干技术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的纳税证明;
8、外籍人员需提交“外国人就业证”;
9、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本项目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二条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积极申报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的,每项产品给予1万元的奖励。
5、省级以上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
6、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申请ISO系列认证和CMM/CMMI系列国际认证。
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新通过GB/T19000-ISO9000认证的,由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新通过CMM/CMMI2、CMM/CMMI3、CMM/CMMI4和CMM/CMMI5级认证的,由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5、ISO、CMM/CMMI认证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
6、ISO系列认证证书或CMM/CMMI系列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技术创新。
对苏州高新区内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的重要产品开发项目(获得国家、省立项的软件与集成电路项目),给予不少于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配套。
配套资金的拨付比例和拨付时间同国家、省拨款比例和时间一致。
5、国家、省下达的软件与集成电路项目指令性计划文件及合同;
6、国家、省下达资金的凭证;
第十五条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开展信息技术离岸服务外包和自主软件出口。
凡是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所进行的以海关通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产品,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10元的奖励。
5、海关出口登记证;
6、海关出口报关单;
7、出口收汇证明;
8、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开展国际合作。
邀请国际知名专家或学者给企业进行技术培训、讲课及技术合作,可申请外国专家往返旅费补贴。
往返旅费是指专家从所在地到国内所必须的国际往返机票费用。
原则上每家企业可享受国(境)外每人次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每年不超过5人次。
5、邀请专家和学者的背景资料;
6、邀请专家和学者护照复印件(须附相应的出入境记录页);
7、专家和学者进行技术培训活动的情况介绍(附照片)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8、专家和学者往返的国际机票;
第十七条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企业到境外参加由政府、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国际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给予国际航班往返费用资助或活动费用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多不超过10万元。
5、招商推介、专业展会、市场拓展等活动的活动方案、情况汇报(附照片)及相关证明。
6、国际机票及活动的费用明细清单和凭证;
7、需报销机票的人员的护照复印件(须附相应的出入境记录页);
第十八条鼓励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企业建立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平台。
企业来苏州高新区建立软件与集成电路的技术评价、测试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平台,苏州高新区将给予一定的支持。
由苏州高新区软件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支持额度。
5、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培养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相关人才。
由企业委托,在经认定的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培训中心培训后取得高级(或相当)资格证书,或者在经认定的苏州高新区内实训基地实训后结业的,自毕业(结业)之日起3年内,在原委托单位从事软件与集成电路的设计、研发和服务,且服务期满2年的,给予企业每人培训费用30%的补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万元。
同一企业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5、企业和参加培训人员签订的培训服务期协议;
6、企业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合同;
7、企业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的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培训后服务期)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8、参加培训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
9、培训合格证书以及培训费用发票;
10、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二十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每年申请一次。
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每年于9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组织实施并受理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所有项目由单位统一申报。
申请单位须在规定截止时间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一条由苏州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上报苏州高新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具体项目和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申请材料必须完全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章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由苏州高新区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苏州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苏州高新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定意见,对确定的项目下达经费。
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根据通知,与苏州高新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签定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合同及拨款责任书。
苏州高新区财政部门根据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定意见和信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合同及拨款责任书核拨资金。
第二十六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凡信息产业发展资金对企业的奖励,由企业专项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在实施中如需修改和调整,由苏州高新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
第二十九条对既适用国家、江苏省、苏州市的有关政策,又适用《若干意见》的单位,一律先执行上级的有关政策,执行后再补充执行本细则。
区内政策如有交叉适用,一律执行最优惠条款。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苏州高新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