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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A.报案或者控告B.报案或者举报C.举报或者控告D.举报或者调查

10.被害人张某因被康某某强奸,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康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38万元。

对此,人民法院应当[]

A.不予受理B.作出判决C.告知另行起诉D.进行调解

11.对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刑法为主,刑事诉讼法为辅B.刑事诉讼法为主,刑法为辅

C.先刑法,后刑事诉讼法D.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重

12.刑事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是指[]

A.审判员和书记员B.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C.审判员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D.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

13.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宣告判决[]

A.应当不公开进行B.可以不公开进行C.应当公开进行D.可以公开进行

1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继续进行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

A.中止审理B.终止审理C.延期审理D.撤销案件

15.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不属于当事人范畴的是[]

A.犯罪嫌疑人B.自诉人C.诉讼代理人D.被害人

16.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A.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收取诉讼费B.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收取诉讼费

C.适当收取诉讼费D.不收取诉讼费

17.人民法院决定对李某抢劫案公开开庭审理,需要告知李某的辩护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出庭辩护,问应该用什么诉讼文书形式告知?

A.诉讼传票B.传唤通知C.通知书D.催告书

18.被害人孟某家中被盗。

丢失人民币现金3600元和一架价值1980元的照相机。

报案后。

公安机关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线索。

觉得案件的侦破工作可能会比较困能。

所以迟迟不予立案。

后孟某向检察院提出。

要求检察院对该公安局进行监督。

检察院应当[]

A.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建议其立案

C.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其立案

D.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破案

19.下列案件,属于酌定不起诉情形的是[]

A.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B.盲人犯罪案件

C.二次补充侦查依然证据不足的案件D.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

20.关于上诉和抗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是相同的

B.被害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有权提起上诉

C.被告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可以口头或者书状提出

D.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撤回抗诉

21.下列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属于私力救济的是[]

A.仲裁B.调解C.决斗D.诉讼

22.下列刑事诉讼参与人,解释上不属于诉讼代理人的是[]

A.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B.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

C.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D.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

23.关于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B.取保候审可以同时采取保证人和保证金形式

C.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取保候审

D.采取取保候审的条件与采取普通监视居住的条件相同

24.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人员对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依法强行封存、扣留和提存的侦查措施。

A.物品、文件B.财物、文件C.财产、文件D.资产、文件

2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特定主体是[]

A.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B.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26.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的回避,都由()决定。

A.本法院院长B.本案审判长C.本法院审判委员会D.本案合议庭

27.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

A.知道案件经过的犯罪嫌疑人的配偶B.不在犯罪现场,但是听到邻居描述犯罪经过的人

C.看到犯罪发生过程的精神病人D.看到犯罪发生过程的八岁小孩

28.关于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可以代替讯问笔录。

C.侦查人员对于案件重点问题的讯问,应当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D.侦查人员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9.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程序来源于[]

A.公安机关发现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

B.人民检察院发现后提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后决定

C.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后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D.精神病人监护人发现后提出申请

3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机关是[]

A.人民检察院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D.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二、名词解释

1.辩护人

2.审判管辖

3.监视居住

4.法定不起诉

5.刑事诉讼模式

6.逮捕

7.上诉不加刑

8.附带民事诉讼

9.级别管辖

10.自诉人

11.证明标准

12.拘传

13.隐匿身份侦查

14.独立辩护权

15.证据的相关性

三、简答题

1.简要概述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职权范围。

2.刑事诉讼中的传来证据有什么作用?

3.在什么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4.简述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其特点。

5.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特征?

6.实行回避制度有什么重要价值。

7.简要论述刑事诉讼职权法定原则。

8.概述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分类。

9.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责任是什么?

10.概述拘留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

11.刑事诉讼法上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四、论述题

1.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

2.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

3.试论述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的基本内容。

4.试述法庭调查的内容和顺序。

5.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的条件。

6.试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不起诉及其类型。

《刑事诉讼法学》复习资料参考答案

1.B2.B3.A4.C5.B

6.D7.C8.A9.B10.A

11.D12.B13.C14.C15.C

16.D17.C18.C19.B20.B

21.C22.C23.A24.B25.D

26.A27.C28.D29.B30.C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的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

审判管辖就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限制其人身自由,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强制措施之一。

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其特点是,凡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模式是刑事诉讼结构的制度形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律地位而构成的相互关系以及进行刑事诉讼的方式。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继续发生社会危害性,而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由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审判制度。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责分工。

自诉人是刑事诉讼案件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自诉人一般是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程度,是指法律所要求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达到的标准或者程度。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或者参与其他诉讼活动的一种强制方法。

隐匿身份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基于侦查的必要,派出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进行秘密的侦查活动,收集案件证据的侦查措施。

独立辩护权,对辩护律师也称律师职务保障权,对辩护律师之外的其他辩护人,是指其基于独立的法律地位而进行辩护行为的权利。

证据的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是指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关联,从而对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具有证明作用。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实施刑事诉讼行为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

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参加并主导着刑事诉讼的进行,是最重要的刑事诉讼主体。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着国家赋予的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公安机关又称人民警察机关,是国家机构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刑事诉讼中,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来源于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材料。

传来证据的作用主要在于:

第一,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第二,传来证据可以用来验证、核实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也有被伪造或变造的可能性。

第三,在有些案件中传来证据是提取和固定原始证据的手段。

第四,在诉讼过程中并不是总能收集到原始证据的,在无法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经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同样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第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第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第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第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第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审判程序的特别程序,是普通审判程序的简易化。

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有以下的特点:

(1)在适用程序阶段上,简易程序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

(2)在适用法院上,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

(3)在审判组织上,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独任审判员审判。

(4)在适用案件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案件范围由法律直接规定。

(5)在送达期限和审理程序上,简易程序较之普通程序大为简化。

(6)在宣判形式上,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客观性。

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它是指刑事诉讼证据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而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与客观实际的真实情况相符合的事实。

(2)相关性。

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与刑事案件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关系,对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3)合法性。

合法性,也称法律性,是指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换言之,只有由法定主体以合法手段收集取得,并以法定形式存在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是对证据合法性的法律确认。

刑事诉讼中回避的价值体现在:

(1)实行回避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诉讼、处理案件,才能更有效的防止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因受个人感情、恩怨、利害或成见等因素的影响而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出入人罪。

(2)实行回避制度,使参加承办和处理案件的人员同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这对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增强司法机关就案件作出的裁判及其他决定的权威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3)实行回避制度体现诉讼的民主性。

因为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回避,并把它看成是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当事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行使,可以称为刑事诉讼职权法定原则,或者简称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法定职权,不能相互混淆,也不能相互代替。

第三,刑事诉讼职权法定原则同时意味着,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行使各自的法定职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既不能不尽职责,也不能违反程序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证据的分类是指在学理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作出的划分。

证据分类的目的在于指导证据的运用,即对证据进行科学的分组研究,揭示各类证据的特点,提出正确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则,以利于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工作。

证据的分类则是一种学理上的划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能够对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

在学理上对证据进行分类的方法有多种,同一个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划分,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种类的证据。

比如,目击证人亲自提供的证言,既是言词证据又是直接证据。

在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上,常见的证据分类方法一共有四种,分别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辩护人(辩护律师)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辩护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2)辩护人应当从实体上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辩护人应当从程序上提供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辩护人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1)拘留的决定机关。

拘留的决定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具有拘留决定权。

人民法院没有拘留决定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的拘留决定权。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的决定。

(2)拘留的执行机关。

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也是拘留的执行机关。

立案条件,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确定刑事案件成立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即立案的理由和根据。

立案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司法实践中,具有立案材料,仅仅给立案提供了事实上的依据,但究竟能否立案,还要看是否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级别管辖的划分,目的在于便利及时正确地审判和保证办案质量。

为此,立法者在确定级别管辖时已经考虑到下列几种因素:

a、法院级别之高低。

b、案件的性质。

c、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

d、社会影响的大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3条对级别管辖作了规定。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B、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明确而具体地在《刑事诉讼法》第20条中作了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除了核准思想案件之外,它的主要工作中心是要集中用于监督、指导全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它第一审只管辖极个别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性质和情节都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刑事诉讼之法定条款,是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具体要求和预期效果,由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所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这是从程序保证上确定的刑事诉讼法任务,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要求法定国家专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能够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人。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最大的错误。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就是保障无辜,是刑事诉讼基本要求之一。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刑事诉讼法直接任务之一,同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它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兼顾惩治犯罪与保护无辜,兼顾“一体两面”,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之任务。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具特点的重要任务。

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既是惩罚犯罪、保护无辜的过程,也是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并且,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4)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或者说根本任务。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12年新刑诉法中增加的内容,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确立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的法律依据。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是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理论界有人认为它与西方国家普遍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一致的。

刑事诉讼法学界通说予以否认,但认为其中包含和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更清晰地解释是,“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才能确定有罪。

”这既确认了人民法院统一定罪权,又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对无罪推定的吸收。

从一定程度上说,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走向科学化、正当化化的重要表现。

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某人是否有罪和犯有何罪。

定罪权只属于人民法院,只有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的审理和依法判决,才能确定某人是否有罪,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

第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有罪判决且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将任何人确定为有罪,只有在经过审判认定一个人有罪之后,才能称其为罪犯,否则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被起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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