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值班规则不含轮机部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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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如果在航行中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船长应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示。

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十二条 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合格船员。

每个值班船员都须明确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

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特别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轮机长有责任与船长商量,确保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章 航行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第一节 值班驾驶员

  第十四条 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是船长的代表,无论何时,其首要职责是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必须时刻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安全航行规章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二节 了望

  第十五条 值班驾驶员应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随时保持正规的了望,并应达到下列目的:

  

(一)利用视觉、听觉及所有其他可用的方法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戒备的状态,并及早发现或察觉到它的变化。

  

(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三)寻找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

  第十六条 了望人员必须全神贯注地保持正规了望,不得从事或被分派给会影响了望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值班驾驶员要随时确保有效的了望,在驾驶台和海图室分开的船上,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但是必须事先确信这样做是安全的,并确保有效的了望仍维持着。

  第十八条 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是分开的,舵工在操舵时不应当作是了望人员,除非是具有四周无遮挡的视野并且没有夜视障碍或其他保持正规了望的妨碍。

  日间,处于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员可以是单人了望:

  

(一)对环境做了充分估计,确信无疑这样做是安全的。

  

(二)充分考虑了一切有关因素,但不限于:

  1、天气情况;

  2、能见度;

  3、通航密度;

  4、邻近的航行危险物;

  5、在分道通航制内或附近水域航行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三)当环境的任何变化需要时,能立即召唤其他合适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第十九条 在夜间航行应至少保持一名水手协助驾驶员值班。

  第二十条 为证明航行值班的构成足以保证能连续保持正规的了望,船长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本规则本节描述的因素及下列因素:

  

(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或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所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五)任何一个指定为值班的船员适任值班的情况。

  (六)掌握每一位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职业适任能力及信心。

  (七)每位值班驾驶员的经验和其对船舶设备、程序和操纵能力的熟悉程度。

  (八)任何特定时刻船上发生的活动,包括无线电通信以及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至驾驶台的有效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控制器,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利用视力和听力探测外部发生情况所造成的妨碍程度。

  (十三)国际海事组织及主管机关通过的任何其他涉及值班安排、适用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指南。

第三节 值班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包括合格的甲板部普通船员在内的驾驶台值班人员构成时,特别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在任何时候,驾驶台不得无人值守。

  

(二)天气情况、能见度、日间或夜间。

  (三)临近航行上的危险时,可能需要值班驾驶员执行额外的航行职责。

  (四)助航仪器,如雷达或无线电定位仪以及其他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操作状态。

  (五)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六)驾驶台是否配置认可的GMDSS无线电通信设备。

  (七)装备在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控钮、警报和指示器的使用程序及限制。

  (八)由于特殊的操作环境可能导致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四节 值班交接

  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员如果有理由认为接班驾驶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时,不应向接班驾驶员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接班驾驶员应确信本班人员完全能履行各自的职责,特别是夜视能力的适应性。

接班驾驶员在其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光线条件以前,不应接班。

  第二十四条 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实际船位进行核实,并证实预定的航线、航向和航速的可靠性,还应注意在其值班期间预期可能会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第二十五条 交、接班驾驶员应交接清楚下列情况:

  

(一)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当时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四)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使用方法。

  (五)航行环境,包括但不限于:

  1、正在使用或在值班期间有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2、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3、看到的或知道的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4、在值班期间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和危险;

  5、由于船舶的横摇、纵摇、水的比重变化及船体不座对富余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如果值班驾驶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船舶特殊操纵或其他避免危险的行动,接班驾驶员应在这种操作完成之后再接班。

第五节 航行值班职责

  第二十七条 值班驾驶员应:

  

(一)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随意离开驾驶台。

  

(二)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即使船长在驾驶台,直到明确船长已承担责任为止。

  (三)对为了航行安全而采取某种行动发生疑问时及时通知船长。

  第二十八条 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不应被分派或担负任何妨碍船舶安全航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在任何时候均应使用安全航速,在需要时,值班驾驶员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舵、主机和音响信号装置,但情况允许时,应及时通知机舱主机变速的意图,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装置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钮。

  第三十条 值班驾驶员必须充分掌握包括冲程在内的本船在任何吃水情况下的操纵特性,并应熟悉其他可能具有的不同操纵特性。

  第三十一条 值班时应做好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的正规记录。

  第三十二条 所有值班驾驶员应完全熟悉所装备的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

在值班期间,应最有效地使用船上一切可用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以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回声测深仪。

  第三十三条 即使在良好天气航行,值班驾驶员仍应经常和精确地测定所接近的船舶的罗经方位和距离,以便及早判断有无碰撞的危险。

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他船协调避让措施。

并应特别注意,当接近大型船舶或拖带船队时,或者在近距离接近他船时,有时尽管方位有明显的变化,但碰撞危险可能依然存在,值班驾驶员对此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早采取积极的行动,随后还应检查此种避让行为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三十四条 值班驾驶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并应了解和考虑这些设备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第三十五条 只要可行和情况允许,船上的航行设备应经常在海上做操作试验,尤其要在预料到将有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之前进行。

这种试验还应在到港前和出港前进行。

这些试验应予记录。

  第三十六条 值班驾驶员应对有关设备作定期检查,以确保:

  

(一)手动操舵或自动舵按船舶正确的航向行驶。

  

(二)有条件时每班应至少测定一次标准罗经的误差,可能的话,在有较大改变航向后也应测定;

标准罗经和电罗经应经常进行核对;

主罗经与复示仪应同步;

如发现误差变化较大,应及时报告船长。

  (三)每班至少试验一次自动舵的手动操作。

  (四)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五)无线电设备应按正常工作并按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进行值守。

  (六)无人机舱控钮、警报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第三十七条 在使用自动舵时,值班驾驶员应考虑到及时使舵工就位并改为手动操舵的必要性,以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

转换手动操舵或自动操舵必须由值班驾驶员亲自或在其监督之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所有值班驾驶员应能熟练地使用雷达,并应做到:

  

(一)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以及在船舶密度大的水域航行时,应使用雷达,但应注意其局限性。

在任何时候使用雷达时都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使用雷达的规定。

  

(二)应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回波。

应注意微弱的和反射力差的回波可能会被漏掉。

  (三)每当使用雷达时,应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有效地作雷达运动图,并应确保在充裕的时间里完成雷达标绘和进行系统的分析。

  (四)天气良好时,只要有可能,值班驾驶员应进行雷达方面的操练。

  第三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船长,船长接到报告后应尽快上驾驶台,必要时由船长直接指挥:

  

(一)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

  

(二)对通航条件或他船的动态产生疑虑时。

  (三)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四)在预计的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五)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六)主机、推进装置遥控器、舵机或者任何主要的航行设备、警报或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七)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八)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气象危害时。

  (九)遇到危及航行的任何情况,诸如冰或漂流船时。

  (十)发现遇难人员或船只以及他船求救时。

  (十一)对船长指定的位置或时间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感到疑虑时。

  第四十条 尽管在上述情况中要求立即报告船长,但当情况需要时,值班驾驶员为了船舶的安全,应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第四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应将所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指示和信息告知驾驶台的其他值班人员,以确保安全值班和正规了望。

第四章 不同环境下的航行值班

第一节 能见度不良

  第四十二条 当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的首要职责是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采取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行驶、并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等措施。

此外,值班驾驶员还应该:

  

(一)通知船长。

  

(二)布置了望人员和舵工手动操舵。

  (三)显示航行灯。

  (四)开启和使用雷达。

  (五)如可能,在能见度变坏前抢测陆标或天测船位。

第二节 夜间航行

  第四十三条 在夜间航行,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安排了望时应充分考虑到驾驶台设备和可供使用的助航仪器的局限性,当时航区的环境和情况,以及所实施的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船长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布置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簿”,值班驾驶员应遵照执行。

第三节 沿岸和拥挤水域的航行

  第四十五条 在沿岸和拥挤水域航行时,应使用船上适合于该地区并依照最近期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图。

在确认没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应勤测船位,环境许可时还应使用多种方法定位。

值班驾驶员应确切地辨认沿岸陆标及所有有关的航行标志。

第四节 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

  第四十六条 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全部责任。

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情况。

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应与引航员紧密合作,并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随时进行核对。

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

  第四十七条 船长在非危险航段暂离驾驶台时应告知引航员,并指定驾驶员负责。

如值班驾驶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应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立即报告船长,并可在船长未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五章 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第六章 无线电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第七章 港内值班

第一节 港内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第九十七条 正常情况下在港内系泊或锚泊的所有船上,为了安全,船长必须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

对于具有特种形式的推进系统或辅助设备,以及对装载有危害的、危险的、有毒的、易燃的物品或其他特殊货物的船舶,还应按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

  第九十八条 船长应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的且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值班船员。

为了有效地值班,还应安排好必要的设备。

  第九十九条 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的值班安排应始终:

  

(一)确保人命、船舶、货物、港口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

  

(二)遵守国际的、船旗国的及港口国的规定。

  (三)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

  第一百条 停泊值班人员的组成,应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至少一名水手。

  第一百零一条 各船的轮机长应与船长商量,保证轮机值班的安排适合于保持在港轮机的安全值班。

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的组成时,应予考虑下列各点:

  

(一)必须保持有一名轮机员负责值班。

  

(二)推进功率为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必须安排至少一名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值班。

  (三)轮机员在负责值班期间,不应被分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管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零二条 值班驾驶员或值班轮机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交班,并应报告船长或轮机长。

接班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并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第一百零三条 在交接班时若正在进行重要操作,除非船长或轮机长另有指令,该操作应由交班的高级船员完成。

第二节 锚泊中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第一百零四条 锚泊时,船长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值航行班还是值停泊安全班。

  第一百零五条 值班驾驶员在锚泊中应做到:

  

(一)锚抛下时应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回旋范围,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做到心中有数,并记入航海日志。

  

(二)如情况许可,要经常利用固定航标或岸上容易辩认的物标,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锚位上。

  (三)确保维护有效的了望,并注意:

  1、周围锚泊船的情况,尤其是位于上风(或上流)方向锚泊船的动态,以防他船走锚危及本船安全;

  2、来泊船的锚位是否与本船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若过近,应设法通知对方,并报告船长;

  3、如过往船舶或邻近锚泊船起锚离泊时距本船过近,应严密注视其动态,若判断对本船有威胁时,应以各种信号警告对方。

  (四)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视全船,注意吃水、龙骨下富裕水深以及船舶的状态。

  (五)注意观测气象、潮汐和海况变化,注意锚位、锚链受力,船艏偏荡,特别在转流时,注意船身回转及周围船舶动向,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他船走锚酿成危险或事故。

  (六)不论本船或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过近而出现危险局面时,应果断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船长。

  (七)在急流区锚泊或遇大风浪天气,除执行船长指示外,还应勤测锚位,定时巡视甲板,检查锚链和制链器是否正常,并应认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时检查锚链、锚链制和锚设备一次。

  (八)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甲板照明,按规定显示或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

  (九)遇能见度不良时,必须认真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鸣放雾号,开亮锚灯和各层甲板的照明灯,并通知船长。

  (十)锚泊中发生碰撞时,应将对方的动态和碰撞时间,以及本船所采取的措施和受损情况等详细记录在航海日志上,并画出示意图。

  (十一)锚泊中进行装卸作业,除应执行靠泊值班中有关装卸业务方面的职责外,尚应注意旁靠船、驳的系缆、碰垫和绳梯以及其他各种安全措施。

  (十二)根据锚地情况及水上安全管理机关的规定,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按时守听。

  (十三)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节 靠泊中值班驾驶员的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值班驾驶员在靠泊中应做到:

  

(一)掌握全船人员动态,经常巡查船的四周、装卸现场及工作场所,关心从事高空、舷外及封闭舱室内工作的人员安全,督促值班人员坚持岗位,保持部门间联系畅通。

  

(二)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国旗、开关灯,显示或悬挂有关号灯号型;

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泊缆绳,特别是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应加强巡查,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以确保系泊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三)注意吃水、龙骨下的富裕水深和船舶的一般状态。

  (四)根据各船舶种类特点,按大副积载计划的要求,负责船港联系和协作,监督装卸操作安全和质量,掌握装卸进度,解决装卸中发生的问题,制止违章作业,注意天气变化及海况,及时开关舱;

装卸一级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时到现场监督指导。

  (五)注意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当收到恶劣气象警报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六)按船长或大副的指示或者情况需要,通知机舱注入、排出或调整压舱水,并注意船体平衡。

注意检查污水沟、压载舱及淡水舱的测量记录。

监收加装淡水和物料,加油船来时通知机舱并注意防火安全。

  (七)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及防火规定,遇火警、人落水或船进水时,应即发警报;

船长、大副不在船时,要负责指挥在船人员全力抢救,以避免船舶、货物和船上人员受到损失,必要时请求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或附近船只给予援助。

  (八)掌握船舶稳性情况,以便在失火时能向港口消防部门提供可喷洒在船上的水的大致数量,并不致危及本船。

  (九)船上进行明火作业及修理工作时,要严格按规定报批,并注意查看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十)采取各种有效预防措施,严禁在系泊区域内排放污油水、培训及杂物,防止本船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十一)注意过往船舶,当有他船系靠本船或前后泊位时,应在现场守望,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记下该船船名、国籍、船籍港及事故经过,并向船长报告。

  (十二)对遇难船舶和人员提供援助。

  (十三)主机试车前,应确认推进器附近无障碍物,不致碍及他船,不致损坏舷梯、跳板、缆绳、装卸属具及港口设施等方可进行,并注意查看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十四)靠泊期间船舶的工作事项须记入航海日志。

第四节 轮机值班

第五节 甲板值班的交接班

  第一百一十条 交班和接班的驾驶员都应在交接前巡视检查全船和周围,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班驾驶员应告知接班驾驶员下列事项:

  

(一)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簿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公司指示和船长命令,有关人员来船联系及对外联系事项。

  

(二)气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缆情况、锚位和所出锚链的情况、转流时船舶回转等安全注意事项,主机状态和应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对船舶安全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船上应完成的所有工作,积载计划,大副的要求,装卸进度,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货物的分隔衬垫,装卸质量,装卸属具情况,危险品和重大件及应采取的预防及应急措施,贵重货,水手监舱情况及与港方联系事项。

  (四)污水沟、压舱水、淡水的水位情况及加装燃油、淡水情况。

  (五)消防设备的情况。

  (六)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殊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方与港方的联系方法。

  (七)全船人员的动态情况。

  (八)厂修、自修、检修工作的项目、质量、进度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九)旁靠船、驳情况,周围锚泊船的动态,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和取得的签证文件。

  (十)有关船舶、船员、货物的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其他重要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向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报告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 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核实:

  

(一)系泊缆绳或锚链状况是恰当的。

  

(二)了解正在装卸的有害或危险货物的性质,并知道万一发生溢漏或失火时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三)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合适的。

  (四)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都在严格遵守之中。

  (五)外界的条件或环境没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危及其他船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接中或交接后对交接事项有怀疑,应及时请示大副或船长。

第六节 轮机值班的交接班

 

第七节 运载危险货物船上的停泊值班

  第一百一十六条 每艘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的船长,不论是易爆的、易燃的、有毒的、危害健康的或污染环境的,都应确保维持安全值班。

对于运载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即使当船舶安全地在系泊或锚泊,甲板部和轮机部也各应由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若干名普通船员组成安全值班。

  第一百一十七条 每艘运载非散装危险品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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