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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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
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
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
部门:
日期:
年月日
文件编号:
DY-2413C
编写人:
类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一、安全规定的基本要求 带电作业安全技术基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9—91)、带电作业 管理制度、带电作业操作导则等标准规范中都有具体的条款,现就一些较为重要的条款和规定作一些说明。
1.作业人员与安全技术
(1)一般带电作业人员 1)身体素质。
经医师检查无防碍高空作业的病症。
2)专业技术素质。
专业知识包括与带电作业有关的高压基本理论,工器具的性能、使用方法及基本要求,现场操作规程和导则,正确施行紧急救护工作的方法。
专业技能要经过专门的培训才能获得,作业人员经考试合格才能进行带电作业。
(2)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监护人 身体素质及专业技术素质除符合一般带电作业人员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指挥才能,有丰富的带电作业实践经验,才有能力来组织和指挥整个作业。
监护人应对作业工具、作业方法、作业程序、安全要点均非常熟悉,具有一定的应变指挥能力。
扎实的业务素质是保证作业顺利而安全进行的前提,良好的事故应变处理能力及指挥能力则是合理处理事故,阻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基本保障。
2.作业项目与安全技术
(1)一般作业项目(常规项目)。
一般作业项目确定需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
1)该项工作是否必要。
在工作必须进行的情况下,应清楚地了解设备状况(电压等级、设备规范、故障状态等)、工作环境、各种电气间隙距离、作业荷载、所需的器材以及专用工具。
2)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和工作班组成员的合适数量以及其对应性。
3)根据操作时的人身和设备安全要求制定常规安全措施。
(2)复杂作业项目 在开展复杂作业项目以前,应考虑工作必要性、工作班组成员、人身设备安全要求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组织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补充措施,报领导批准后严格按方案计划进行作业。
县供电分公司带电作业管理制度
部门:
日期:
年月日
文件编号:
DY-B2E64
编写人:
类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一、人员要求1、配电带电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作业的生理和心理障碍,应具有电工原理和电力线路的基本知识,掌握配电、带作业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熟悉作业工具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通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并且有上岗证。
2、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会紧急救护法,触电解救法和心肺复苏法。
3、工作负责人,(包括工作监护人)应具有3年以上的配电带电作业实际工作经验,熟悉设备状况,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经领导批准后,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
4、气象条件的要求5、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以上,一般不宜进行作业。
6、在特殊情况下,若必须在恶劣气修下带电抢修,工作负责人应针对现场气象和工作条件,组织全体人员充分讨论,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领导审核后方可进行。
7、夜间抢修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8、带电作业过程中若遇天气突然变化,有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状况,或争取设置临时安全措施。
9、配电带电作业的新项目,新工具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通过在模拟制备上实际操作后,确认切实可行,并制订出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在运行设备上进行作业。
10、凡是有较重大或较复杂的作业项目,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研究讨论后制定出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本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本单位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二、工作制度1、工作票制度
(1)配电带电作业时应按《两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电带作业第二种工人票,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员审核可行性签字后生效。
(2)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检修时限,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签署“已执行”章子,并存档1年备查。
(3)工作票签发人应由有丰富的带电作业经验,熟悉人员,设备,配电网络,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细则,经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
(4)每次作业前全体作业人员应在现场列队,由工负责人宣读工作票,布置工作任务并进行人员分工,交代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作业及配合等,并认真检查有关有工具、材料,齐全、合格后方可开始工作。
2、工作监护制度
(1)配电带电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在工作现场行使监护职责,对作业人员的作业方式,步骤进行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或兼任其他工作。
(2)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岗位时,可交给有资格担任监护的人员负责,但必须将现场情况、安全措施和工作任务交代清楚。
3、工作间断和终结制度
(1)配电带电作业过程中,可能因故需临时间断,在间断期间工作现场的带电工具和器材应可靠固定,并保持安全距离,派专人看守。
(2)间断工作恢复以前,必须检查一切工具,器材和设备,经查明确定安全可靠才能重新工作。
(3)每项作业结束后,应仔细清理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应严格检查设备上有无工具和材料遗留,设备是否可以恢复工作状态。
三、作业方式1、绝缘杆作业法绝缘杆作业法是指作业人员与带电体保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以下简称《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通过绝缘工具进行作业的方式,在作业范围窄小或线路多回架设,作业人员有可能触及不同电位的电力设施时,作业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具,对带电体应进行绝缘遮蔽,绝缘杆作业法即可在登杆作业中采用,也可在斗臂车的工作斗或其他绝缘平台上采用。
2、绝缘手套作业法绝缘手套作业法是指作业人员借助绝缘斗臂车或其他绝缘设施(人字梯、靠梯、操作平台等)与大地绝缘并直接接近带电体,作业人员穿戴全套绝缘防护用具与周围物体的空气间隙必须满足《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作业前均需对人体可能触及范围内的带电体和接地体进行绝缘遮蔽,在作业范围窄小,电气设备布置密集处,保证作业人员对相邻电体或接地体的有效隔离,在适当位置还应装设绝缘隔板或隔离罩等限制作业者的活动范围。
3、在配电线路带电作业中,不允许作业人员穿戴导电手套,采用等电位方式进行作业,绝缘手套作业法不是等电位作业法。
4、配电线路无论是裸导线还是绝缘导线,在带电作业中均应进行绝缘遮蔽,按以上作业方式进行检修和维护。
四、安全要求1、最小安全距离
(1)在配电线路上采用绝缘直接作业法(间接作业)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m(此距离不包括人体活动范围。
)
(2)斗臂车的金属臂仰起,运动中,与带电体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m。
(3)带电升起、下落、左右移动导线时,与物体间的交叉,平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m。
2、绝缘工具最小有效长度
(1)绝缘操作杆最小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0.7m。
(2)起、吊、拉、支撑作用的杆、绳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得小于0.4m。
3、安全防护用具
(1)绝缘手套。
内外表面应无针孔、裂纹、砂眼。
(2)绝缘服、袖套、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在8kv工频电压(1min)下应无击穿、无闪络、无发热。
(3)各种专用遮蔽罩、绝缘毯、隔板在30kv工频电压(1min)下应无击穿、无闪络、无发热。
五、作业步骤及注意事项1、人员的准备。
作业前应根据作业项目确定操作人员,如作业当天出现某作业人员明显精力和体力不适的情况时,应及时更换人员,不得强行要求作业。
临近带电停电不停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部门:
日期:
年月日
文件编号:
DY-2E668
编写人:
类型:
审核人:
编制单位:
第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第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及三相五线制系统,PE、N线必须分开设置,禁止使用四芯电缆外附一根导线的做法。
PE线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第三条:
每个项目部必须设一名专职持证电工对临时用电系统进行维护、检查接线等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开关箱的基础进行硬化。
第五条:
电缆线路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
第六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机动车道、起重机等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要符合规范要求;如果达不到安全距离的要求,必须采用防护措施。
第七条:
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在总箱内和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器,达到两级保护。
其漏电动作电流和漏电动作时间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八条:
总配电箱内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总漏电保护器或各分支保护器;分箱内设置总隔离开关和分支隔离开关;开关箱内设置隔离开关和漏电断路器。
第九条:
PE线除在配电室或总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或末端处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值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条: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阻值的要求。
第十一条: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实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第十二条:
无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场所,应编制单项照明用电方案。
第十三条: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现口,应设在箱体底面。
第二十三章施工现场基础设施管理制度为了提供和维护工作场所和相应设施,满足施工生产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在工程进场前,做好工作场所和设施需用计划的编制工作,报安全科长审核,分公司经理审批。
第二条:
项目部依据绘制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工作场所和设施位置,报安全科、安全处审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搭设工作。
第三条:
基础设施的搭设工作必须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完成,并通过安全科、安全处共同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基础设施的搭设标准根据工程申报的文明工地等级来确定,具体标准参照《文明施工标准》。
第五条:
基础设施的搭设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实施,安全科负责搭设过程中的现场检查、指导,市公司安全处负责对搭设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