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及监管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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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至1999年,美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同业负债规模增长了35.2倍,是同期存款规模增幅的5.8倍;

同业资产规模增长了15倍,是同期贷款规模增幅的2倍;

公司债券等高收益证券配置规模增长了23倍,是同期证券整体配置规模增幅的3倍[1]。

同业业务种类由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扩展到诸如欧洲美元借款、非成员银行借款等领域。

第三阶段(20世纪末至今):

市场需求驱动的全面发展阶段。

1999年美国金融业回归混业经营以后,多重力量共同推动了美国大型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从被动规避监管向主动满足客户多元化、综合化市场需求转变。

一是利率、汇率等要素价格已全面实现了市场化,市场风险日益加大,对市场风险的管理也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按照先大额后小额、先长期后短期的步骤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到1999年已全面完成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利率已与货币市场利率、国债利率等市场化利率接轨;

以浮动汇率制为核心的牙买加体系已经建立,货币汇率根据国际经济金融状况进行市场化调整,如美元兑日元的汇率由1985年底的200左右调整至1999年底的102左右。

利率、汇率等重要要素价格全面实现市场化,为金融机构市场化配置资源以满足客户需求奠定了现实基础。

二是新兴市场的崛起及其融入全球经济的进程,加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波动,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日益加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显示,2000年至2014年,新兴市场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总量占全球经济的比重从20%上升至39%(见图1);

WTO的数据显示,同期新兴市场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由33%跃升至约48%;

2014年底,全球跟踪MSCI新兴市场指数的资金规模在1.5万亿美元左右[2],占所有跟踪MSCI市场指数资金规模的16%。

新兴市场在全球经济金融版图中占据了更大份额,影响力稳步增强,也加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波动。

图1新兴市场占全球GDP的比重

三是全球的财富增长带来了财富管理需求的快速增长。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2000年至2014年,全球财富由109万亿美元增长至250万亿美元,年均增速超过9%(见图2),快速的财富积累带来了财富管理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多的人不仅满足于将财富以现金形式持有或以存款形式储蓄在银行,而且衍生出更多对高收益率、有更多风险规避手段的金融产品的需求。

图2全球财富增长

四是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业务推动了全球资产价格上涨,为同业业务发展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2002年至2007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余额由6.19万亿美元增长至11.3万亿美元,年均增速超过10%[3];

同期,道琼斯工业指数上涨了59%,纳斯达克指数上涨了99%,标普500指数上涨了67%,德国DAX指数上涨了179%,英国富时100指数上涨了64%,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原油价格上涨了284%。

在金融危机爆发前一年,即2006年,美国ABS发行量高达7538.8亿美元,欧洲发行量为6172.8亿美元(见图3)。

图3全球ABS市场发行量变化

该阶段,同业业务也突破了原先业务品种类别的范畴,转为提供固定收益与权益产品销售交易、衍生品交易、外汇交易、投资研究、证券托管、代理清算等全面综合化的产品与服务,成为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

2014年底,花旗集团同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为20.1%,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为14.2%,旗下以同业金融机构与大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机构客户业务板块经营收入占集团总收入的比例达43.3%[4];

美国银行集团同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为10.7%,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为12.5%,旗下以同业金融机构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全球市场业务板块经营收入占集团总收入的比例为18.9%[5]。

(二)金融危机后国际同业业务的监管反思

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进行了反思:

一方面,危机前同业业务过度膨胀,危机中高流动性安全资产迅速枯竭,陷入流动性不足的困境;

另一方面,同业业务不透明且风险传染性过强,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对此,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分别从加强同业业务监管、强化单体机构的流动性监管和防止跨业风险传染的视角进行了监管改革。

一是加强同业业务监管。

金融稳定理事会对非中央交易对手的回购业务提出折扣率的底线要求,防范出现资产贱卖和资产价格下跌的螺旋效应;

巴塞尔委员会明确提出,对于场外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业务等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银行需计算由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导致的违约风险资本占用,并增加应对信用估值调整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

美联储要求受到联邦保险公司(FDIC)保险的商业银行、储蓄机构、在美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银行间业务时,对单一机构的信用风险暴露限额不超过银行资本的25%;

欧盟推出了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管理条例,要求金融机构逐笔上报场外衍生品交易中有关交易对手、合约类型、价格、所挂钩基础资产情况、交易敞口、担保品价值及性质等59项详细信息,且必须通过经授权的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以提高业务透明性,并提高场外交易的资本金和保证金管理要求,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二是强化单体机构的流动性监管。

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吸收稳定、长期限存款的力度,降低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并要求更精确地评估表内和表外同业业务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提高了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流动性要求,如在LCR标准中将交易对手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的流动性便利流出率分别确定为100%和40%。

截至2014年底,在纳入巴塞尔委员会监测范围的221家银行中,100家第一类银行[6]的LCR平均为125.3%,NSFR平均为111.2%;

121家第二类银行的LCR平均为143.7%,NSFR平均为113.8%[7]。

三是进行结构性改革,防止跨业风险传染。

美国颁布“沃克尔规则”(VolckerRules),限制商业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自营交易及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要求商业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持有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总量不得超过其一级资本的3%,以将高风险的交易业务与传统银行体系相隔离;

英国发布维克斯报告(VickersReport),提出了“栅栏原则”,要求在银行集团内部设立独立的国内零售银行法人实体,独立满足10%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实行独立的公司治理,由独立董事担任国内零售银行法人实体的董事会主席,同时按照一家独立上市公司的标准披露相关信息,其与集体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业务联系视同与独立第三方的关系,通过“栅栏”来保护英国国内零售银行,减少其遭受外部冲击和风险传染的可能性;

欧盟发布利卡宁报告(LiikanenReport),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将有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交易资产(包括自营和做市交易)划入独立法人实体,其中,超过银行总资产15%~25%或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欧元的自营交易和做市交易要与传统银行业务强制隔离,并独立满足监管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历程

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源于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

最初,同业业务仅限于银行间的短期资金拆借以解决短期流动性,后期业务对象逐步发展至证券、基金、信托、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

整体看,大致经历了以下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2009年以前):

流动性管理为主的传统业务阶段。

该阶段同业业务主要满足银行间的资产负债管理需求,以解决短期流动性,业务局限于代理清算、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仅是银行内部流动性管理的补充性工具。

从图4来看,从2004年至2006年间,我国金融市场同业拆借的日均成交额始终保持平稳水平,日均成交额不足百亿元,直到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的2007年才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至2008年增长至600亿元。

图4金融市场同业拆借的日均成交额(2004~2008)

第二个阶段(2009年至今):

盈利创造为主的创新发展阶段。

随着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化,利率市场化进程稳步推进,金融脱媒逐步加剧,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压力显现。

面对过剩的市场流动性和旺盛的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银行又受到信贷规模控制、存贷比要求等监管管制,商业银行开始以同业业务为载体,绕开现有监管法规进行经营探索,同业业务由流动性管理为主向盈利创造为主转变。

银信理财合作、票据与买入返售结合、信托受益权、同业代付、同业偿付等业务创新模式层出不穷,同业规模快速增长,收入创造能力显著增强,成为商业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9年初至2015年底,我国金融市场同业拆借的日均成交额从538亿元上升至2579亿元,上升了3.8倍(见图5)。

图5金融市场同业拆借的日均成交额(2009~2015)

三2015年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新变化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对同业业务的定义,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127号文发布以前,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还包括其他种类,如同业透支、信贷资产逆回购、应收租赁款逆回购、货币互存、人民币质押外币拆借等业务,这些业务在127号文中未有明确规定和体现,商业银行对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部分商业银行已于127号文发布后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一)127号文实施效果显著

127号文要求清理混入买入返售等同业科目的类信贷投资业务,促使同业融资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业务本质;

将类信贷业务纳入同业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科目,促使同业投资业务回归其投资业务本质。

从2015年的市场发展的相对情况来看,127号文的实施效果显著,同业融出和融入业务平稳增长,其中,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占比持续下降;

同业投资业务增长较快,其中,特定目的载体增长显著,各类业务基本回归业务本质。

从绝对数值来看,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资全国性中小银行买入返售资产从2015年1月末的5.1万亿元,下降至2016年1月末的3.6万亿元;

同期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买入返售资产从2.4万亿元波动上升至3.6万亿元后下降至2016年1月的2.8万亿元(见图6)。

图6买入返售资产的变化情况

(二)结算性同业存款成为同业融入的重要组成

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

2015年,资本市场波动不断加大,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市场运行情况,2015年沪市全年累计成交133.1万亿元,日均成交5454.9亿元,同比增长254.3%,深市全年累计成交122.5万亿元,日均成交5020.3亿元,同比增长235.4%。

受到资本市场波动和交投活跃的影响,同业存放中的结算性同业存款(以证券公司托管在银行的第三方存款保证金为主)大幅上升,对同业融入的贡献不断上升。

(三)同业投资仍旧以投资非标准化资产为主

根据127号文的要求,商业银行清理了原先混入买入返售等同业科目的非标准化资产投资,将到期存量及新增业务转计入同业投资项下“特定目的载体”科目。

因此,在买入返售业务占比下降的同时,同业投资持续增长,特定目的载体接棒买入返售,贡献显著。

2015年,同业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数量占比仍旧较高,特定目的载体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企业债权,商业银行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向行内对公客户进行债权融资,以突破银行自身信贷额度不足的限制及行业调控;

二是协议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保险资管计划等将资金以协议存款的形式存入其他银行,以获得更高的存款利率;

三是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根据银行自身资金管理需求投资于其他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

四是跨市场创新产品,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行情较好的情况下与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合作,购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受益权等跨市场创新业务,以提高银行自有资金的盈利性;

五是特定目的载体,商业银行通过在特定目的载体内嵌套投资特定目的载体,延长业务链条以规避资金用途限制。

四2016年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新趋势

2016年,127号文的实施效果将持续显现,但是在经济步入新常态、金融市场改革有序推进、资本市场不确定性不断加大的情况下,银行同业业务将呈现一些新的趋势。

(一)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分化加剧

伴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大银行的资金定价能力进一步显现,中小银行在存款竞争中将处于弱势。

从同业业务看,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分化将进一步加剧。

2015年上半年末,16家上市银行中,8家股份制银行总资产规模约占大型银行的1/3,但同业资产总额占大型银行的1/2以上。

具体体现为:

一方面,大银行同业融资占比将逐渐提高,且以拆放同业为主;

而中小银行同业投资占比将逐渐提高,以投资特定目的载体为主,在缺乏贷款议价能力的情况下,部分中小银行将过度依赖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获取利润;

另一方面,大银行同业资金将呈现持续净融出,中小银行将呈现持续净融入,存款来源较少的中小银行将更加依赖大银行的资金融出。

(二)同业借款和同业透支等创新业务需求加大

同业借款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同业拆出和拆入业务,同业借款的期限一般较长,最长为3年。

同业透支业务与同业借款业务形成互补,分别满足客户临时性和长期性资金需求。

目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并未对同业透支业务予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同业透支业务也很不规范,但是伴随着资本市场波动的不断加大,证券公司用于当日头寸调剂的需求、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需求不断增加,商业银行开展同业透支业务的需求不断上升,对于同业透支业务的监管亟待加强。

五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相较国际上成熟的同业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上的,本质上是为了绕过各类管制而产生的。

目前,同业投资中主要是由信贷业务转化而来的类信贷业务,是典型的非交易型业务,资产非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较差、业务透明度低,潜藏着较大的风险,且对宏观政策调控等存在一定的影响。

(一)同业投资本质多为类信贷业务,信用风险较大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同业投资本质多为类信贷业务,如在商业银行同业投资中占据较大份额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基础资产以企业债权等类信贷资产为主,特别是受到国家相关政策限制的行业或企业的类信贷资产。

在这些同业业务中,商业银行实际承担着企业经营带来的信用风险,但并未完全根据“穿透”原则计算监管指标,而是通过同业业务的运作变相提高杠杆水平并降低了风险资本的占用。

同时,部分商业银行对该类业务的拨备计提标准较低,一般不超过1%,低于当前商业银行整体3%以上的贷款拨备率,抵御潜在信用风险的能力较弱。

(二)同业投资业务多为非交易类业务,流动性风险较大

我国商业银行一般直接持有各类同业资产至到期,是典型的非交易型业务。

目前,银行同业负债以同业存放为主,而买入返售资产是同业资产的主要方式,即吸收短期同业资金、匹配中长期同业资产,这种期限错配的存在在经济状况较好的时期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丰厚收益,但当市场流动性趋紧、同业资产变现能力较差时,就会使得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特别的,以非标准化资产为主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资产标准化程度低,缺乏交易流通市场,提前变现的能力差,流动性风险较大。

同时,该类资产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而127号文要求同业融资中除同业借款外的其他同业融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随着存量中长期限的同业负债到期,同业负债期限在缩短,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在加大。

(三)同业业务透明度仍较低、风险传染性较高

127号文将非标准化资产投资纳入特定目的载体科目等措施,部分解决了业务规模隐匿问题,但关键信息的披露仍较少,业务透明度仍较低:

仅披露了特定目的载体投资总规模等宏观情况,对于项下具体的业务品种、基础资产、行业分布、风险状况、涉及机构数量、业务链条长度、实际拨备及不良状况等分类情况仍缺乏详细数据,不利于掌握实际状况以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同时,同业业务涉及的机构数量较多,业务链条较长,机构间联系较紧密,风险传染性较高,一旦出现风险事件,容易引起风险在金融机构间交叉传染与扩散,从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四)同业业务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同业业务的过度发展,可能导致银行资产过多地在银行体系内运转,一方面会形成银行资产的表面繁荣,如对于回购交易而言,回购方的资产并未出表,而逆回购的资产负债表有所增加,从而在没有产生新资产的情况下,造成了整个银行体系资产负债表的上升,从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为银行业的繁荣。

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15年上半年末,以16家上市银行为例,同业资产余额为11.12万亿元,同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为9.6%。

另一方面,银行同业业务的过度发展,将导致银行资产较少流向实体经济,且通过层层包装延长了交易链条,导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高,从而弱化了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对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的传导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六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同业业务分类审慎监管

对于同业融资业务,围绕流动性管理的业务本质,加强流动性、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等日常流动性管理;

对于同业投资业务,加强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的业务规模、投资期限、基础资产性质、行业分布、不良状况等相关信息披露,按照穿透原则,根据所投基础资产性质,清晰划分特定目的载体投资项下各业务品种,提高业务透明度;

对于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类信贷业务,参照贷款实施五级分类,充分计提拨备;

加强特定目的载体投资项下业务品种的集中度管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单一业务;

限制特定目的载体内嵌套特定目的载体,缩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链,降低业务复杂度。

此外,对于类型、风险承担能力、资金融入融出方式不同的银行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资产负债匹配能力等建立相应的监管指标。

(二)继续稳步推进标准化产品等金融创新步伐

当前,商业银行同业投资中特定目的载体规模不断扩大、占比不断提高,该类资产标准化程度低、流动性差、业务透明度较低,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也是由标准化金融市场的配套支持不够而间接推动的。

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标准化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发展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丰富银行的融资渠道和投资产品,增加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收入来源。

一方面,可以继续稳妥地推进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步伐,从源头上将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中的非标准化资产转换为流动性更强、透明度更高的标准化资产,有效防范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扩大同业存单试点名单,开发可转让同业存单品种,形成一系列标准化的金融市场产品,进一步稳定商业银行长期资金来源及标准化投资渠道。

(三)加大对同业业务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

从非现场监管的角度来看,目前同业业务的监测体系还有待完善,一方面,建议在明确同业业务会计科目的基础上,根据其业务和资产的实质对其进行进一步划分和界定,并对同业业务的信息披露进行统一要求,便于监管部门能够根据细化指标对同业业务的变化进行持续的监测和分析,掌握同业业务,特别是其中各类业务的变化情况,也便于市场参与者对同业业务的整体状况和风险有所判断。

从现场检查的角度来看,考虑到仅依赖事后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分析可能存在的滞后性,建议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部门加强对同业业务,特别是同业类信贷业务的现场检查,同时加大对违规同业业务的处罚和问责力度。

(四)加强多监管机构间的协同监管

从金融市场的情况来看,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为典型的金融机构间业务发展迅速,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往来愈发频繁,业务联系愈发紧密,风险传染的速度也有所上升。

然而,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从而导致金融机构游走在金融监管的薄弱地带,风险在监管空白处滋生。

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间协同与监管,关注各类业务的功能特征,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展开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全面监管,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新的监管套利,扫除监管盲区,及时把控、防范同业业务潜在风险。

(五)对创新类同业业务开展前瞻性监管

同业业务始终是金融创新的突破口,从银信合作到票据买入返售,到同业代付,到非标业务,同业业务模式始终遵循着“创新—监管—创新—监管”的博弈路径,这也对创新类同业业务开展前瞻性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同业业务也呈现出一些新的潜在发展方向。

例如,在金融脱媒的进程中,同业资金可能借助互联网呈现脱离银行中介、加速离岸和跨境的趋势。

然而,金融创新与同业业务的结合,并没有改变同业业务的本质,也并未起到缓释同业业务风险的作用,相反,进一步加大了同业业务风险的隐蔽性和不透明性。

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与同业业务结合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应该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对其进行审慎监管,防止同业业务借道其他渠道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同时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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