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课堂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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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

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

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2Z201030民法

  一、民法概论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制度

  五、债权制度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七、知识产权制度

  八、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个客体:

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种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16)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法人

  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1)主体变更

  ①主体数目变化

  ②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

  ①客体的范围变更

  ②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①权利增加

  ②权利减少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①即时协商

  ②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1.内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一)代理的涵义

  

(二)代理的种类

  (三)责任承担

  (四)代理的终止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一)债的概念

  

(二)债发生的依据

  (三)债的消灭

  1.依合同或法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与被害人之间也形成债的关系。

  

(二)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同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3.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

  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5.其他

  1.履行

  2.抵销

  3.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或法院裁决,可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2)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标的物应收归国有。

  4.混同

  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家企业合并)。

  5.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

  6.当事人死亡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一)内涵

  

(二)物权的种类

  (三)物权的保护

  1.注意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起实行。

  2.概念

  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3.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

  

(1)直接支配

  

(2)排他

  1.所有权——对自己的物

  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居住权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排除妨害;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害赔偿。

  

(一)涵义

  

(二)著作权

  (三)专利权

  (四)商标权

  

(一)知识产权的涵义

  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身、财产权双重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四个种类:

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

  3.种类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1.概念与保护对象

  2.著作权的内容

  3.著作权的侵权

  4.著作权的保护

  

(1)概念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对作品享有的人身与财产权利。

  

(2)在工程建筑领域中保护的对象

  ①文字

  ②美术作品

  ③建筑作品

  ④图形作品

  ⑤模型作品

  2.著作权的内容(4+3)

  

(1)著作人身权

  ①发表权

  ②署名权

  ③修改权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①使用权

  ②许可使用权

  ③转让权

  3.著作权的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

  

(2)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

  (3)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

  

(1)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害

  ②消除影响

  ③赔礼道歉

  ④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1)发明人或设计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3)受让人

  2.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

  (3)外观设计

  3.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0年

  注意:

注册商标的期限是从核准之日起计算的。

  4.专利权的侵权及保护

  

(1)未经许可使用;

  

(2)假冒他人专利;

  (3)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4)侵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1.注册商标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2.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2Z201040建筑法

  建筑法主要内容

  一、施工许可制度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四、工程发包制度

  五、工程承包制度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七、工程监理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1.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4.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7.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8.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三)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1)(30+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1)开工报告——计委

  

(2)施工许可证——建委

  3.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4.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5.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四)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2.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1)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2)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施工企业

  

(2)勘察单位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2.行政主管理单位

  

(1)建设部——建筑专业

  

(2)其它归口单位——与建设部同级的归口单位

  3.办理流程

  

(1)工商局——营业执照

  

(2)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等级证书

  4.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

  

(1)注册资本——财

  

(2)专业技术人员——人

  (3)技术装备——物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

  5.资质序列

企业类别 

序列 

类别 

等级 

建筑企业 

施工总承包 

12个类别 

特/一/二/三(房屋建筑) 

专业承包 

60个类别 

   

劳务分包 

13个类别 

勘察企业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设计企业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取得行业资质可从事同级别的专项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监理单位 

甲级 

可监理一\二\三等工程 

乙级 

可监理二\三级等工程 

丙级 

可监理三等工程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我国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7类)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造价工程师

  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注册监理工程师

  7.注册建造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特点

  1.需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2.需注册——获得注册证书

  3.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须接受继续教育

四、工程发包制度

  

(一)工程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提倡)

  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

  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三)禁止肢解发包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肢解发包的弊端

  

(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3)增加发包的成本

  (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四)禁止指定采购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五、工程承包制度

  

(一)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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