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生命科学院实验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自检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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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應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並張貼警告標示,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8.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工作人員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

9.於二公尺以上高度之屋頂、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台等場所應設置護欄或護蓋等防護設備。

抽氣櫃

1.通風管道定期維護,避免因累積易燃物質造成火災。

□合格□不合格

□無此類設備

維護頻率:

視使用情形而定

2.操作有爆炸之虞的實驗時,須設置具有防爆玻璃的抽氣櫃,並規定其確實使用適當之防護裝備。

□無此類實驗

電氣安全

(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8、269條,如附)

1.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造成感電之虞者,應設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設施。

2.裝置於潮濕場所之電路,應實施感電危害預防措施。

3.操作工作空間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辦理。

4.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內之電路附近,不得堆放任何與電路無關之物件或放置床、鋪、衣架等。

5.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6.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電氣器具。

7.電動機械之操作開關,不得設置於人員須跨越操作之位置。

8.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

9.配電箱有護罩,電線電路絕緣、包覆良好,標示電壓、電流及分路。

消防安全

1.應設置適當之消防設施,並應依消防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應標示消防安全設備,必要時簡要標明其使用方法。

3.安全門及安全梯應明顯標示,並於工作人員及學員生工作期間保持暢通。

4.緊急照明裝置正常運作。

5.實驗室之門須依規定達到防火級數,並依適用的防火安全標準設置。

6.通往防火出口之路徑在設計時應避免經過危害區,或配合適用的法令規定。

防護設施

(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如附))

1.有噪音、高溫、低溫、游離輻射、非游離輻射、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之工作場所,應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如耳塞、耳罩、防塵口罩、呼吸防護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物等,並規定其確實使用。

□無此類場所

2.從事電氣工作時,應使其配戴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3.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應置備適當之安全帽及其他防護。

4.個人防護(器)具應保持清潔,並予以必要之消毒。

5.個人防護(器)具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應妥予保存。

檢查頻率:

6.個人防護(器)具應置備足夠之數量。

急救藥品及器材

應予以明顯標示、檢查並更新。

災害搶救器材

1.應依實驗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災害搶救器材,如緊急洩漏處理設備、清除同位素污染物之藥劑、強酸鹼中和劑等,並定期維護。

□不需設置

□應設置而未設置

□已設置且定期維護

□已設置未定期維護

2.設置充足的沖眼器、緊急沖淋設施,並定期保養,保持正常運作。

作業程序及守則

1.制訂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守則。

2.具備自動檢查記錄、標準作業程序或使用指引。

教育訓練

對實驗室人員實施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緊急通報資料

陳列緊急通報圖示及負責人資料。

資源回收

1.從事資源回收。

□未做資源回收

2.執行資源回收宣導工作(如回收桶(點)完整標示、張貼文宣)。

3.資源回收物儲存地點維持整齊清潔無異味。

4.資源回收物分類確實。

工作場所維護

1.未有老舊設備堆積,確實修繕及報廢。

2.實驗室中未有人員飲食及吸煙跡象。

3.生活垃圾確實清理。

4.實驗室無工作廢屑、灰塵堆積。

5.節約水電能源(如隨手關燈、關緊水龍頭)。

貳、化學性安全衛生

化學物

有機溶劑、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

應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無此類物質

易引起火災及爆炸物

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

應有通風、換氣、除塵等必要設施。

爆炸性物質

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著火性物質

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氧化性物質

不得使其接觸可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

引火性液體

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上述

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危害性物質

1.符合化學品採購申請程序,備有取用紀錄及存量清冊。

2.毒性化學物質有專人上鎖妥善管理。

3.化學藥品依危害等級、相容性分類儲存放置。

4.化學藥品容器安全密封保存,並依其特性正確標示圖示。

5.化學藥品容器不得放置於地面及高過人體眼睛以上位置。

6.備有化學藥品MSDS,實驗室人員曾詳閱並了解其放置位置。

7.設有使化學藥品不傾倒、不溢漏之措施。

廢棄物管制

廢液依教育部提供「學校實驗室廢液暫行分類標準」予以妥善分類貯存、標示圖示及註明其主要成份。

參、高壓氣體安全衛生

一、一般高壓氣體□無此類物質

1.

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2.

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3.

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4.

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5.

應安穩放置,並固定及裝妥護蓋。

6.

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7.

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8.

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9.

搬運時,場所內移動應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

10.

搬運時,以手移動容器,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方直立移動。

11.

容器應確實標明所裝氣體名稱。

二、毒性、腐蝕性、可燃性高壓氣體□無此類物質

管制人員進出。

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

請參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2條

不得貯藏在腐蝕化學藥品或煙囪附近。

貯存或實驗場所要置備吸收劑、中和劑及適當之防毒面罩或呼吸用防護具。

實驗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

請參見「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可燃性氣體貯存場所之電氣設備應採用防爆型,並應有適當之滅火器材。

肆、放射性安全衛生□非此類場所

其操作及防護設施,應依原子能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輻射操作室空間配置恰當。

備齊輻射物質或設備之使用証照。

操作人員具合格証照(qualified)。

輻射操作室具有安全防護配備,作業安全無虞。

明確標示「輻射防護規則」。

出入口及適當地點應張貼輻射警示標誌及警語。

備有輻射性實驗使用紀錄本,並詳細填寫使用人姓名、使用時間、使用核種、設備、強度、數量等相關資料。

每學期進行乙次自動檢查,並留存記錄備查。

放射性物質及設備應妥善保管,防止被盜、誤用或遺失。

備有個人防護用具(手套、工作衣等)並正確使用。

12.

備有輻射偵檢儀器並定期校正(每年乙次)。

13.

放射性廢棄物分類收集、貯存,並有適當屏蔽。

14.

輻射物質採購、廢棄物保存之流程合乎規定。

伍、生物性安全衛生□非此類場所

應與公眾地區以門相隔。

對於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工作人員感染疾病。

含蒸氣之管線需以絕緣材料覆蓋。

依實際需要,設置腳控、膝控或自動控制的潔手設備。

提供讓生物醫療廢棄物(袋)存放之空間,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高效率過濾裝置之濾紙,應定期更換。

飲水機定期維護並備製記錄。

環境之清潔衛生及病媒防制狀況良好。

第二百六十八條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至少應有八十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

但於低壓帶電體前方,可能有檢修、調整、維護之活線作業時,不得低於左表規定:

對地電壓(伏特)

最小工作空間(公分)

工作環境

○至一五○

九○

九○

一五一至六○○

一○五

一二○

 

第二百六十九條雇主對於六百伏特以上之電氣設備,如配電盤、控制盤、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操作器、電驛及其他類似設備之前方工作空間,不得低於左表規定:

六○一至二五○○

一五○

二五○一至九○○○

一五○

一八○

九○○一至二五○○○

一八○

二七○

二五○○一至七五○○○

二四○

三○○

七五○○一以上

三○○

三六○

 前項開關或控制等設備之背面無需置換或調整零件,且所有接線都不必從背面即可接近者,背面得不必保留工作空間。

但由背面始能從事停電部位設備之工作者,其背面至少應留有八十公分之水平工作空間。

第三百十二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左列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1、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2、其換氣標準如下:

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

5.7以下

5.7~14.2

14.2~28.3

28.3以上

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新鮮空氣之立方公尺數

0.6以上

0.4以上

0.3以上

0.14以上

第三百十三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

 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6、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

照度表

照明種類

場所或作業別

照明米燭光數

場所別採全面照明,作業別採局部照明

室外走道、及室外一般照明

20米燭光以上

全面照明

一、走道、樓梯、倉庫、儲藏室堆置粗大物件處所。

二、搬運粗大物件,如煤炭、泥土等。

50米燭光以上

一、全面照明

二、全面照明

一、機械及鍋爐房、升降機、裝箱、粗細物件儲藏室、更衣室、盥洗室、廁所等。

二、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品、配件組合、磨粉、粗紡棉布極其他初步整理之工業製造。

100米燭光以上

二、局部照明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粗車床工作、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淺色紡織及皮革品、製罐、防腐、肉類包裝、木材處理等。

200米燭光以上

局部照明

一、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較詳細檢查及精密試驗、分別等級、織布、淺色毛織等。

二、一般辦公場所

300米燭光以上

一、局部照明

須極細辨物體,而有較佳之對襯,如精密組合、精細車床、精細檢查、玻璃磨光、精細木工、深色毛織等。

500至1000米燭光以上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如極精細儀器組合、檢查、試驗、鐘錶珠寶之鑲製、菸葉分級、印刷品校對、深色織品、縫製等。

1000米燭光以上

局部照明

 

七、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中。

八、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

第三百十四條雇主對於左列場所之照明設備,應保持其適當照明,遇有損壞,應即修復:

 一、階梯、升降機及出入口。

 二、電氣機械器具操作部份。

 三、高壓電氣、配電盤處。

 四、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勞工作業場所。

 五、堆積或拆卸作業場所。

 六、修護鋼軌或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更換,連接作業場所。

7、其他易因光線不足引起勞工災害之場所。

第二百七十七條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2、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3、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4、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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