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筹划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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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当两种纳税人税额相等时,即
增值率=
征收率,此时的增值率及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当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带入上式,得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20.05%。
这说明,当增值率为20.0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
当增值率低于20.05%时,即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
当增值率高于20.0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运用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时的含税销售额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如表3-2所示。
表3-2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含税销售额)
17%
20.05%
13
%
3%
25.32%
纳税人可以计算企业产品的增值率,按适用的税率及销售额是否含税查表,若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以通过企业分立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
若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以通过企业合并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
2、筹划案例
【案例3-1】某生产性企业,2009年不含税销售额为98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税率。
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35万元(不含税),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
该企业应怎样进行增值税纳税人的筹划?
分析:
该企业增值率=(不含税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98-35)/98=64.29%
查表3-1发现该企业增值率较高,超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应选择当小规模纳税人。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若既想当小规模纳税人,又不想受处罚,该企业只能将自己一分为二(在不考虑分立成本的情况下),分立成两个企业。
假定分设后的两个企业的年不含税销售额都为49万元,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适用3%的征收率,
此时,两个企业共应纳增值税=49×
3%×
2=2.94(万元)
而未分立之前按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计算的应纳增值税=98×
17%-35×
17%=10.71(万元)
由此可见,该企业通过分立的方式来改变纳税人的身份,能使增值税税收负担大大降低。
【案例3-2】A、B两企业均为生产打火机的企业,由于两企业都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税务机关把它们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经营情况如下:
A企业年不含税销售额为49万元,年可抵扣货物的不含税进价为42万元;
B企业年不含税销售额为48万元,年可抵扣货物的不含税进价为40万元;
两企业的进项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年应纳增值税=49×
3%=1.47(万元),B企业年应纳增值税=48×
3%=1.44(万元)。
两企业年共应纳增值税=1.47+1.44=2.91(万元)。
A企业的增值率=(49-42)/49=14.29%,小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可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轻。
B企业的增值率=(48-40)/48=16.67%,也小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应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轻。
因此,A、B两个经营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若通过合并的方式组建一个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则年应税销售额达到97万元,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
企业合并后,年应纳增值税=(49+48)×
17%-(42+40)×
17%=2.55(万元),比分开时两企业合计应纳的增值税少0.36万元。
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1、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方法——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从两种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来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的计算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是以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
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
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反之,则选择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税负会较轻。
在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
这一数值我们称之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其计算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
营业税税率(5%或3%)
(1+增值税税率)×
注: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销售额。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率=(1+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当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时,
增值率=(1+17%)×
(5%/17%)=34.41%
这说明,当增值率为34.4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同;
当增值率低于34.41%时,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增值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当增值率高于34.41%时,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高于营业税纳税人,适于选择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同理,可以计算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为3%时的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3-3所示。
表3-3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税率
营业税纳税人税率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17%
5%
334.41%
3%
20.65%
13%
5%
43.46%
3%
226.08%
企业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时,应依据以上分析的结论,以自身经营项目的实际增值率状况来判断选择哪种税收负担更轻一些。
在此基础上,通过控制销售额比重来达到筹划目的。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控制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所占总销售额的比重来达到选择纳税人身份的效果。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或者说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超过50%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要缴纳营业税。
【案例3-3】某装修公司A常年替客户进行室内装修业务,所有的装修业都包工包料(所有的装修材料都由装修公司自己去建材市场采购)。
2009年,该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总收入为234万元,为装修购进材料200万元(含17%增值税)。
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装修工程的营业税税率为3%。
问,如何对该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该公司增值率=(234-200)/234=14.53%,小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65%。
该项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
应纳增值税=234/(1+17%)×
17%-200/(1+17%)×
17%=4.94(万元)
应纳营业税=234×
3%=7.02(万元)
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7.02-4.94=2.08(万元)
为了能使自己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在和客户签合同时,应通过筹划,使增值税销售额占总收入的比例在50%以上,并报请税务机关批准缴纳增值税,以降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要注意的是,装修公司A在为客户装修时,若提供的建材为自己单位生产的,则不能按上述办法处理,而是分开核算:
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征增值税(即征营业税的意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货物的销售额核定后仍然是缴纳增值税。
三、各种促销方法的使用
生活中常见的促销方法有打折(即折扣销售)、赠送礼品、用券抵现、返还现金等。
这几种促销方法哪一个对企业有利呢?
我们知道,打折时,只要折扣额与原价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可以按折后价作为销售额,减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赠送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仅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金,而且要计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赠送礼品的同时,还应为获得礼品的顾客出个人所得税的钱,该笔钱将作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用券抵现和返还现金性质上一样,即企业赠送自己的利润,且企业赠送的现金及为顾客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3-10】某市一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购货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2009年店庆期间对该商品欲采取以下三种促销方式:
方式一:
商品七折销售。
方式二:
购物满1000元者捆绑赠送价值300元的商品(赠品的成本为180元)。
方式三:
购物满1000元者返还300元现金。
上述售价与成本均含税。
要求:
如果该商场卖出一件甲商品,售价1000元,以税后利润的计算结果作为评判标准,上述哪种方式对商场最为有利?
(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方案一:
打折方式
应纳增值税=1000×
70%÷
(1+17%)×
17%-600÷
17%=14.54(元)
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14.54×
(7%+3%)=1.45(元)
利润额=700÷
(1+17%)-600÷
(1+17%)-1.45=84.05(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额
应缴所得税额=84.05×
25%=21.01(元)
税后净利润=84.05-21.01=63.04(元)
方案二:
赠送礼品方式
应纳增值税=1000÷
(1+17%)×
17%-180÷
17%]
=31.97(元)
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31.97×
(7%+3%)=3.197(元)
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300÷
(1-20%)×
20%=75(元)
利润额=1000÷
(1+17%)-180÷
(1+17%)-75-3.197=109.8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
(1+17%)-3.197]×
25%=46.21(元)
税后利润=109.84-46.21=63.63(元)
方案三:
返现方式
应纳增值税=1000÷
17%=58.12(元)
应纳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58.12×
(7%+3%)=5.81(元)
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300÷
20%=75元
(1+17%)-300-75-5.81=-38.91(元)
应缴所得税额=[1000÷
(1+17%)-5.81]×
25%=84.02(元)
税后利润=-38.91-84.02=-122.92(元)
结论:
上述三方案中,由于方案二税后净利润最大,故方案二最优
四、销售结算方式选择的筹划
【案例3-12】A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1日发生一笔销售业务:
应收货款200万元(含税),购货方将在20天内付款100万元,余下的一年后付清。
A企业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万元。
试比较A企业应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还是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垫付的增值税税款少?
A企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销项税额=200÷
(1+17%)×
17%=29.60(万元)
应纳增值税=29.60-13=16.60(万元)
A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
销项税额=100÷
17%=14.80(万元)
应纳增值税=14.80-13=1.80(万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垫付增值税=16.60-1.80=14.80(万元)
由此可见,A企业应选择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可以避免多垫付税款。
销售旧车船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情况时有发生,处置这些资产时,企业必须考虑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相关规定,否则,有时可能出现售价提高了,但是企业实际收益反而降低的情况。
根据财税[2002]29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从该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处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时具有增值税筹划的空间。
【案例3-15】广州市的甲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有一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高级小轿车(2008年1月购入),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
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2009年2月决定出售这辆小轿车。
该地区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不考虑其他费用支出。
对此,可考虑以下几种定价方案。
方案一:
甲公司以199.9万元处置小轿车。
由于售价未超过原值,因此免征增值税。
甲公司实际现金净流入=199.9-(200-20)=19.9(万元)。
甲公司以202万元处置小轿车。
由于售价超过原值,应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此时,甲公司应缴税负如下:
应缴增值税=202÷
(1+4%)×
4%×
50%=3.88(万元)
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88×
(7%+3%)=0.39(万元)
实际现金净流入=202-(200-20)-3.88-0.39=17.73(万元)。
因此,应选择方案一。
从上述两种定价方案可以看出,售价高并非企业获得收益一定就多,而应该是售价涨幅存在一个临界点。
下面我们可测算一下这个临界点。
假设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为M万元,不考虑折旧,企业销售定价涨幅为原值的r.那么我们可以根据下列关系式计算出r的值:
M(1+r)-M(1+r)÷
50%×
(1+7%+3%)=M。
经过计算r的值约为2.15%。
因此,企业在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定价时,必须考虑相关税收费用对收益的影响。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所定售价高于待处置资产原值比例大于2.15%,则企业可从处置资产提价中获得收益;
如果企业所定售价高于待处置资产原值比例小于2.15%,那么就会出现售价虽然高了,税负也加重了,企业实际获得的收益反而降低的情况。
进货渠道的筹划
增值税是一个凭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税种。
一般纳税人在原材料的采购环节中,同一货物经常需要从几个供应单位采购,然而这些单位有的是一般纳税人,自己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些管理科学、会计核算健全的,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核准后代开,但税率只有3%;
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进货渠道不同,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不同,将对企业的税收负担造成很大的影响。
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最好不要到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原材料,因为这时原材料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即使能抵,也只能抵扣3%,这将使企业增值税负很重。
然而一些不能随意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则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为他们在经营过程中接触很多小公司或者个体户是十分必要的,和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是长期的而且是重要的,而要求每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都开具专用发票是比较困难的。
在与这些小企业往来的过程中,大企业往往因为拿不到一般发票或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徒增了税务成本。
有时,作为供货商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留住客户,愿意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以弥补自身的缺陷。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采购方,究竟多大的折扣幅度才能弥补无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带来的损失呢?
根据采购方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扣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后的销售利润相等,计算出价格折扣无差别平衡点。
假设:
采购方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的价格为A(含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的价格为B(含税)。
采购方当期不含税的销售额为C,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采购方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时,应纳增值税=C×
增值税税率-A÷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C×
增值税税率]×
(7%+3%)
扣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后的销售利润=C-A÷
(1+增值税税率)-[C×
增值税税]×
采购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时,应纳增值税=C×
增值税税率-B÷
(1+征收率)×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C×
征收率]×
扣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后的销售利润=C-B÷
(1+征收率)-[C×
当C-A÷
(7%+3%)=C-B÷
(7%+3%)时,
得出B=(1+征收率)×
(增值税税率×
10%-1)×
A÷
[(1+增值税税率)×
(征收率×
10%-1)]
当增值税税率为17%,征收率为3%时,B=A×
86.8%
即当小规模纳税人的购进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0%时,无论从一般纳税人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原材料,采购方取得的收益是相等的。
当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折扣率低于该比率时,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
当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折扣率高于该比率时,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B=A×
(1-增值税税率×
10%)÷
(1+增值税税率)。
当小规模纳税人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价格优惠临界点如下表3-6:
一般纳税人的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抵扣率
价格优惠临界点(含税)
84.02%
90.24%
87.35%
【案例3-16】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2009年11月在原材料(税率17%)采购时,有两种选择:
一是向一般纳税人采购,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为200000元(含税)。
二是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能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价为170000元(含税)。
已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请问,该企业应向谁采购比较好?
由价格优惠临界点原理可知,当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时,价格优惠临界点为86.8%。
即当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200000×
86.8%=173600(元)时,该企业向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
而题中小规模纳税人的报价低于该临界点,因此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比较好。
从企业利润核算的角度来看,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的净成本为:
200000÷
(1+17%)-200000÷
17%×
(7%+3%)=168034.199(元)
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净成本为:
170000÷
(1+3%)-170000÷
(1+3%)×
(7%+3%)=164553.40(元)
由此可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净成本低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的净成本,因此应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比较好。
针对有些大企业经常要和小规模纳税人合作的这种情况,大企业可以运用分设的办法,即在企业以外再开设一个单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当需向大企业采购时,就用自己一般纳税人的身份:
当需要向小企业采购时,就用自己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因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如下便利:
可以不建立账簿(零散繁杂的业务对建账的企业来说是一项麻烦的工作);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不用精确的算出收入支出,税务管理简单);
无须收取专用发票(可以与各种客户往来)。
运输费用的筹划
运费在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成本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直接影响到这些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效益。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扣除,而企业收取运费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对运费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因此,对运费的筹划,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环节。
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凭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假设不含税运费价格中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R,则相应的增值抵扣率等于17%R。
再来考虑另外一种情况,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