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户籍管理工作措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农民工户籍管理工作措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民工户籍管理工作措施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二)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
推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转入常态化,有利于加快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步伐,打破横亘在城乡之间阻碍城乡资源要素流动的户籍藩篱,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劳动就业、要素市场“一体化”,为全国统筹城乡改革探新路、作示范。
(三)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转入常态化,有利于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的消费水平,有效扩大内需,增加城市长周期持续发展拉动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大量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城,将给城市带来人口红利,有利于稳定企业用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有利于维护农民工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将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等享受城市居民就业、社保、医疗、住房、教育等公共服务,使他们在城市更加体面地劳动,更有尊严地生活,既保障转户居民合法权益,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全面、系统的制度体系。
建立完善土地、社保、就业、教育、住房常态化机制,固化保留农村“三件衣服”待遇和享受城市“五件衣服”待遇的农民工户籍改革政策,逐步建立农民工户籍改革制度性转移通道,形成科学有序的转户常态化机制,促进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个差距”,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农民工户籍制度体系。
(二)推动形成合理的城市人口布局。
以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新生代为主体,引导转户居民向主城区、区县城、开发区集聚,实现转户人口30%到主城、30%到区县城、40%到乡镇的科学分布。
三、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自愿。
在转户、退地等各个环节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办理,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二)综合配套,统筹协调。
坚持总体设计,强调政策配套,丰富改革手段,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并实现各项配套政策的有效衔接。
(三)稳定政策,科学延续。
坚持实事求是,有效固化改革实践中的合理规定,并及时修正影响改革推进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政策的总体稳定和延续。
(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充分兼顾政府承受力、群众接受度和城镇资源承载力,科学规划改革进度,依法分解、合理分担改革成本,使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强化执行,重在落实。
着力推动政策落地,鼓励全市各级各部门在政策、法律框架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进一步明确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一)建立农村居民转户常态机制。
1.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满5年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务工、经商满3年的,可以在务工、经商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一并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2.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先后在市外和本市主城区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务工、经商的,其市内外务工、经商年限总计达到第1项规定年限的,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夫妻相互投靠、年老人员投靠成年子女,投靠人为农村居民,被投靠人为城镇居民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4.本市户籍农村学生,在本市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自愿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或就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5.本市户籍农村成年居民,投靠无子女同住的年老父母,被投靠人为城镇居民的,投靠人可在被投靠人户籍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6.服兵役前具有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及其农村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现役军人原户籍地具有城镇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住所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7.获得本市各级政府颁发证书的优秀农民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8.市外户籍农村居民,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及其配套零部件生产厂务工,务工地为主城区的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满3年的,可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
(二)妥善保障转户居民农村合法权益。
1.建立转户居民农村待遇保留常态机制。
(1)维护农村财产自由处置权。
农村居民转户后,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
可自愿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并保留其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2)落实有关惠农政策。
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退耕还林、公益林管护行为的,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沼气项目政策待遇、退耕还林补助、公益林管护补助等各项惠农政策。
(3)保障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地的,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转户后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内保留转户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量资产收益分配权。
(4)保留农村身份附加权益。
农村居民转户后,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转户居民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渝办〔〕180号)有关规定,维护好转户居民与身份有关的农村待遇。
(5)保障转户学生权益。
农村少数民族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高考当年对民族考生录取照顾政策;
三峡库区搬迁移民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当年对库区搬迁移民考生的录取照顾政策;
农村独生女转户后,5年内仍为独生女,可享受高考当年农村独生女录取照顾政策;
符合规定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
农村籍贫困大中专学生转户后,继续享受现有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6)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养老保险政策。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户后,按照渝府发〔〕26号、渝办发〔〕202号、渝人社发〔〕18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建立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后,不再享受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2.建立宅基地处置与利用常态机制。
(1)自愿选择宅基地处置方式。
转户与退地不挂钩,转户居民可自愿选择保留、按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退出等三种方式处置其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2)足额计算宅基地退出面积。
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以及属于建设用地的院坝、牲畜圈舍、林盘等附属设施用地的面积。
(3)严格执行价款规定。
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能复垦产生地票的,按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面积预付价款,待复垦验收合格且交易后以实测面积结算价款;
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暂不能复垦的,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以每亩9.6万元标准一次性结清价款。
(4)确保退出宅基地及时复垦利用。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
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复垦,并及时提请地票交易,确保价款拨付到位,确保复垦土地有效利用。
(5)强化宅基地退出的工作机制。
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乡镇国土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机构应及时受理,并组织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等工作。
区县(自治县)应高效服务,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做好审核与审批工作,确保退地价款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3.建立承包地利用与管理常态机制。
(1)依法自愿处置农村承包地。
转户居民承包土地退出与否不与转户及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挂钩,农村居民转户后,继续保留承包土地,继续拥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权、收益权以及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2)坚持承包地的有效利用。
转户居民的农村承包土地,其性质和用途不改变,必须依法有效利用,可自耕自种、代耕代种,或向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经营主体流转,不得闲置、撂荒。
(三)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城市待遇落实到位。
1.建立户改社会保障常态机制。
(1)转户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险权益。
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转户后与城镇职工同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社会保险待遇。
(2)落实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继续执行渝人社发〔〕182号文件规定,整户转户并退出宅基地的转户居民,可按规定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3)落实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转户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一年的待遇等待期,参保次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保障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待遇。
做好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前后的待遇衔接,确保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转户后享受当地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待遇。
(5)落实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转户待遇。
多渠道落实转户退役士兵政策性安排就业,对自主就业的,保证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及时兑现;
在退出现役两年内,可自愿免费参加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6)落实农转城生活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转户的农村低保对象,应在转户后3个月内,按照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将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予以保障。
在其审核审批期间,继续享受农村低保补助,确保平稳过渡。
农转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生源地申请城市低保,纳入生源地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按学校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差额救助。
2.建立户改就业保障常态机制。
(1)促进转户居民在城镇稳定就业。
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并将就业困难人员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鼓励支持转户居民以创业带动就业。
通过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荐、开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对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创办微型企业给予政策扶持,鼓励转户居民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
3.建立户改住房保障常态机制。
(1)促进转户居民“住有所居”。
进一步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围。
(2)农村居民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继续执行转户居民购房契税减免政策。
4.建立户改教育保障常态机制。
(1)落实平等教育权。
完善全市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
转户居民子女享受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划片就近入学安排,享受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增加教育资源配置。
根据转户居民的地域分布和年龄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一批幼儿园、中小学和中职学校。
5.建立户改卫生保障常态机制。
(1)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根据转户居民的分布和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一批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
(2)落实平等医疗保健权。
切实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防疫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6.建立户改计划生育工作常态机制。
农村居民转户并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后,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
在政策过渡期内,对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地农村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五、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全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常态化推进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负责全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日常工作的协调,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处室专职从事户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要明确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专职协调机构,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二)坚持自愿原则,贯彻“五个不许”。
各区县(自治县)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村居民意愿,不许将转户与各项利益挂钩,不许强迫转户,不许强迫退地,不许用工歧视,确保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凡违背农村居民意愿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三)坚持“三为主”,完善转户结构。
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各区县(自治县)要继续坚持以农民工为主、以开发区为主、以主城区和区县城为主的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三为主”方针,确保转户结构科学合理。
(四)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各项待遇落实到位。
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政策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将各项政策待遇落实到人。
同时,切实开展“回头看”工作,对前一阶段转户居民政策待遇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梳理,确保每一个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加强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继续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做好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六)加强督促检查,完善考核机制。
适时对全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常态化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确保全市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