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国的条件及关于设立国家移民局的法令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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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令之规定不适用于外国外交人员及职业领事。
第五条
(1980年1月10日的80-9号法令之第1条;
(1981年10月29日的81-973号法令之第1条及第9条;
在1981年10月3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6年9月9日的86-1025号法令之第1条(I、II、Ⅲ)及第20条;
(1989年8月2日的89-548号法令之第3条及第18条;
在1989年8月8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2年7月6日的92-625号法令之第21条;
在1992年7月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1条;
在1993年8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1条;
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外国人入境法国应该持有:
1.国际公约和条例所要求的证件及签证;
外交或领事部门决定拒绝发放入境法国的签证时,不需按照1979年7月11日的79-587号法令的规定说明理由(该法令涉及行政行为的动因以及改善行政管理机关与公众的关系),但拒绝发放签证给下述外国人的情况以及牵涉到国家安全的情况除外: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及其它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侨民的家庭成员,以及该成员虽然不是前述这些成员国的侨民,但属于最高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类型;
--法国侨民的配偶、不满21岁的子女或供养的子女以及法国侨民的直系尊亲属;
--经法国政府批准,在外国完全收养的未成年儿童(此收养是为了收养人的利益);
--许可家庭团聚的受益人;
--被批准在法国从事有薪职业的工作者;
--具有申根情报系统中不被接受的人的体貌特征的人;
--第15条的第4、6、7、8、9和10款所涉及的人士;
--在最高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条件下,来法国的公立或国家承认的私立机构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
2.除国际公约规定的情况外,最高行政法院法令规定的文件、有关其居留的物品和条件的文件以及(如果有的话)有关其生存手段和保证其回国的文件;
3.从事职业活动所需的文件(如果其打算从事职业活动的话)。
持有居留证的外国人或持有依据第9条第3自然段的规定发给未成年人的通行证的外国人只需在边境出示该证件和旅行证件即可入境,而无需遵循上述规定。
所有对公众构成威胁的人、禁止入境的人或被驱逐的人均可被拒绝进入法国领土。
所有拒绝入境的决定应该由最高行政法院法令确定的行政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做出,该决定应依据情况说明拒绝入境的理由。
该决定的副本交给当事人。
应提供手段,使被拒绝入境的外国人可以通知(或由他人转告)其本应联系的领事馆或顾问(由该外国人选择通知对象)。
拒绝入境的决定可由行政管理机构按照行政程序执行。
在任何情形中,拒绝入境并不意味着:
在一天的期限未到期时,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采取措施将其遣返回国。
第五-1条
(1980年1月10日的80-9号法令之第2条;
(1981年10月29日的81-973号法令之第2条;
对于下列人士,不要求第5条中第2款和第3款两项:
--来法国与配偶团聚、且配偶已经被批准在法国领土上居住的外国人;
--来法国与父亲或母亲团聚、且父亲或母亲已经被批准在法国领土上居住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
--依据委员会的通知,凭能力与才干可以为法国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或打算在法国从事公正活动的人士。
该委员会由主席和4名成员组成,其中:
主席由1名国家顾问担任,2名成员由外交部长指派,另2名由负责大学的部长指派。
委员会介入的方式由最高行政法院的法令确定,该方式应在当事人进入法国国境之前开始运作。
第五-2条
(1980年1月10日的80-9号法令之第3条;
(1981年2月2日的81-82号法令之第72条;
在1981年2月3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1年10月29日的81-973号法令之第9条;
(1992年2月26日的92-190号法令之第1条;
在1992年2月2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2条;
(1993年12月31日的93-1420号法令之第11条;
在1994年1月1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第5条 最后4个自然段所述之规定适用于下列外国人:
--该外国人不是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侨民,且根据1990年6月19日在申根(schengen)签署的公约第5条的规定,该外国人已经被拒绝进入法国本土。
第六条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4条;
所有在法国居留超过3个月的外国人应该持有根据本法令发放的居留证。
上述3个月的期限可由根据内政部长的报告而做出的决定所更改。
申请发放或延长居留证的收据可以暂时代替居留证。
除了被确认为拥有避难者身份的外国人以外,发给临时居留许可或发给申请居留证的收据对入境法国是否合法的问题没有影响。
当申请避难者身份的要求最终被驳回后,为了获得居留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本法令及与其情况相对应的法令所规定的所有条件。
第七条
(1975年6月11日的75-493号法令之第2条;
在1975年6月20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最高行政法院的法令可以批准外国人从事非雇佣的职业活动。
第八条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5条;
(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2条;
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外国人在法国往来的条件将由根据内政部长的报告而做出的决定来确定。
在所有的身份检查之外,当下述人员要求时,外国籍的人士应出示批准其在法国往来或居留的证件或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21
(1)条规定的司法警察官员,以及在上述司法警察官员的命令下,并由其承担责任时,《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21
(1)条规定的司法警察及其副手。
执行完《刑事诉讼法》第78-1条、第78-2条和第78-2-1条规定的身份检查之后,可同样要求外国籍的人士出示上一自然段中所要求的证件或文件。
第八-1条
(依照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3条增添)
(该法令在1997年4月25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对于处在非法状态中的外国籍人士,警察和武装警察有权扣留其护照或旅行文件。
他们将交给该外国籍人士一个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收据。
在收据上应记录扣押日期并注明取回被扣押文件的方式。
第八-2条
在与申根公约(1990年6月19日在申根签署)成员国接壤的边境地区,在从法国陆地边界向内延伸20公里的区域范围内,《刑事诉讼法》第20条和第21
(1)条规定的司法警察官员在司法警察及其副手的协助下,为了搜索和确认与入境和居留法国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对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快速检查(特定的轿车除外)。
在检查前,应获得司机同意,如司机拒绝,则应获得共和国检察官的命令。
在等待共和国检察官的指令期间,车辆可以被扣留,但扣留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个小时。
检查应限制在确实需要的时间内。
进行检查时,应有司机在场并做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上记录有检查的起始和终止的日期及时刻。
一份检查记录交给司机,另一份检查记录传送给共和国检察官。
在圭亚那(Guyane)省,本条规定适用于从陆地边界向内延伸20公里的区域范围内。
第八-3条
依照第6条的规定申请居留证的外国侨民(该外国侨民不是欧盟成员国的侨民)之数字指纹可以按照1978年1月6日的78-17号法令的规定被提取、保存及自动处理为文件(该法令是与计算机有关的)。
对于处在非法状态中或被驱逐出法国国境的人士可以同样对待。
为了寻找下述情况的外国人,在前述的1978年1月6日的78-17号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被明确授权的内政部和国家武装警察的工作人员可以查阅由内政部管理的数字指纹数据库(“由宪法委员会1997年4月22日第97-389DC号决定宣布与宪法不相符合的规定。
”):
--外国人没有第8条所要求的证件或文件;
--外国人没有向相应的管理机构出示旅行证件,因而可以对其采取第27条所述的措施;
--外国人无上述证件和文件并且不回答询问,因而可以对其采取第27条所述的措施。
第二章 依据外国人持有的居留证分级
第九条
(1984年7月17日的84-622号法令之第1条;
在1984年7月19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1989年8月2日的89-548号法令之第4条;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6条;
在法国居住的年满18岁的外国人应持有临时居留证或居住证。
声明愿意从事领薪职业的年满16至18岁的外国人,如果其满足本法令第12(甲)条和第15条规定的条件,当然获得临时居留证或居住证。
在其它情况下,他们可以申请临时居留证。
除国际公约规定的情况外,下述人士可以按照条例获得通行证(需申请):
--满足第12(甲)条和第15条之12所规定条件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第15条之5、10和11所涉及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持有期限超过3个月的签证,来法国学习的未成年人。
第九-1条
(依照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3条增添)
(该法令在1998年5月12日的《政府公报》上颁布)
除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情况外,在法国从事领薪经济活动或独立职业的欧洲共同体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侨民及其家属,如果他们希望在法国建立其惯常住所,可以获得居住证。
第一次发放的居住证之有效期为十年;
自第一次延长起,该居住证变为永久居住证(需在对等的情况下)。
最高行政法院的决定明确确定本条款的应用条件。
第一节 持有临时居留证的外国人
第十一条
临时居留证之有效期既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超过本法令第5条所涉及的文件和签证之有效期。
外国人的居留证到期后,如果居留证未被延长或该外国人未获得居住证,则该外国人应离开法国。
第十二条
(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4条;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4条;
发给符合下述条件的外国人注有“访问者”字样的临时居留证:
--该外国人证明可以仅依靠其自己的经济来源生活。
--该外国人承担在法国不从事任何需经批准才可以从事的职业活动的义务。
发给符合下述条件的外国人注有“学生”字样的临时居留证:
--该外国人确定在法国学习。
--该外国人证明其有足够的生存手段。
注有“科学工作者”字样的临时居留证发给合法进入法国的外国人,使其可以从事研究工作或在大学任教。
《知识产权法》第L212-1条规定的表演艺术者、或同一法律第L.112-2条所列出的文学与艺术作品的作者,当其与企业或机构签有超过3个月的合同时(该企业或机构的主要业务包含创造或开发精神作品),被发给注有“文学与艺术职业”字样的临时居留证。
在符合现行法律和条例的情况下,对于希望从事需经批准才可以从事的职业的外国人,当其证明已经获得一个工作时,发给该外国人注有其职业的临时居留证。
临时居留证可以拒绝发给任何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外国人。
任何持有临时居留证的雇主,在违反《劳动法》第L.341-6条的规定时,其临时居留证可以被收回。
第十二条 (甲)
(1989年8月2日的89-548号法令之第5条;
(1993年8月24日的93-1027号法令之第7条;
(1997年4月24日的97-396号法令之第6条;
(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5条;
除了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外国人之外,注有“私人和家庭生活”字样的临时居留证当然地发给下列人士:
1.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外国人,其双亲中至少有一人持有临时居留证;
以及合法进入法国领土的外国人,其配偶持有临时居留证,并且他们被以家庭团聚的名义批准在法国居留;
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外国人,该人士可以证明(可通过各种方法):
至少从其10岁起,就在法国拥有惯常住所;
3.不是生活在多配偶状态的外国人,该人士可以证明(可通过各种方法):
他惯常居住在法国已有至少10年,或者他曾以学生身份在法国居住至少15年。
4.不是生活在多配偶状态并且与法国国籍的侨民结婚的外国人,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该外国人合法进入法国领土。
--该外国人的配偶保留有法国国籍。
--在外国举行婚礼时,该外国人已经被预先登记在法国户口簿上;
5.不是生活在多配偶状态并且与持注有“科学工作者”字样的临时居留证的外国侨民结婚的外国人(该外国人须是合法进入法国领土);
6.不是生活在多配偶状态并且是法国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的外国人,但该外国人应对该未成年人行使亲权或有效供养该未成年人。
对于该外国人在该未成年人出生之后承认其父亲或母亲的身份的情况,则只有当该外国人从该未成年人出生之日起或至少从其1岁起即开始供养时,才可以发给该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7.不是生活在多配偶状态并且符合下述情况的外国人:
--该外国人既不属于上面所列情形,也不属于有家庭团聚权利的情形。
--从该外国人在法国的个人关系和与家庭的联系的角度来看,拒绝批准其居留将给其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带来与拒绝的原因不相称的损害;
8.符合下述条件的外国人:
--在法国出生。
--可以证明(可通过各种方法):
在法国至少已经连续居住8年,且自其10岁以后,已经在法国的学校学习了至少5年。
--提出申请时,其年龄介于16至21岁之间;
9.由法国机构定期提供工伤或职业病补助的外国人,且其残废程度等于或超过20%;
10.根据1952年7月25日的52-893号法律(该法律涉及到避难权)已经获得无国籍人身份的外国人。
以及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对于后二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结婚之日早于该外国人获得无国籍人的身份。
--自结婚以来,夫妻已经共同真实地生活了至少一年;
11.惯常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该外国人之健康状况需要医疗照顾,否则将有极其严重的后果,并且该外国人在其祖国不能有效地享有适当的对待。
依照本条规定发放的居留证赋予其持有人从事职业活动的权利。
在共同生活不中断的情况下,依照本条之4发放的居留证才会给予更新。
第十二条 (乙)
(依照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6条增添)
除了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外国人之外,第12条(甲)述及的临时居留证当然地发给根据1952年7月25日的52-893号法律第13条获得避难的外国人。
在下述情形中,该外国人之配偶及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也可以获得临时居留证:
--结婚之日早于该外国人获得避难的身份。
--自结婚以来,夫妻已经共同真实地生活了至少一年
第十二条 (丙)
(依照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令之第7条增添)
在各个省设立负责居留证的委员会,其组成如下:
--主席由行政法院院长或被委托的顾问担任;
--一个司法官员,由省政府所在地的大审法庭全体会议任命;
--一个由省长任命的熟悉社会事务的人。
人口超过50万的省,可以在一个或几个区设立该委员会。
在下述情况下,由省长召开该委员会的会议:
--省长考虑拒绝向一个外国人发放或更新第12条(甲)中所述及的临时居留证;
--省长考虑拒绝向一个外国人发放第15条所述及的居住证。
至少在召开委员会会议前15天,书面召集该外国人参加会议;
该外国人选择的顾问或其他人士可以向其提供帮助,并且翻译也可以向其提供帮助。
在1991年7月10日的91-647号法律(该法律涉及司法援助)规定的条件下,该外国人可以要求享受司法援助(在召集通知上注有此自主决定权);
临时接受司法援助由委员会主席宣布。
如果该外国人无临时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证已过期,则发给其一个收据。
在等待省长裁决的期间,该收据具有临时居留证的效力。
在1998年5月11日的98-349号法律(该法律涉及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法国以及避难权)生效后的5年内,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圭亚那省和圣马丁市(瓜得罗普)。
第十三条
在不违背法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情况下,发放临时居留证取决于外国人出示有效期超过3个月的居留签证。
第二节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人
第十四条
能够证明在法国连续居住至少3年(符合现行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的外国人可以获得“居住证”。
在做出是否发放居住证的决定时,需考虑外国人列出的生存手段,这些手段包括外国人从事职业活动的条件,以及在少数情况中外国人打算长久地在法国居住的意愿。
拒绝发放居住证给任何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外国人。
第十五条
(1984年7月17日的84-622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