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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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全民创业专项资金规模,全市每年支持小企业户数原则上控制在40户以内。
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扶持全民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三)开展全民创业辅导、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
(四)市政府要求扶持全民创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方式。
(二)属本细则中第四条第
(一)款支持范围的采取以贷款贴息为主,无偿资助为辅的方式,即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优先支持贷款贴息项目。
(三)属本细则中第四条第
(二)、(三)、(四)款支持范围的均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仅限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
申报时间为每年二季度,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南昌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支持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方向且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第八条
凡申报使用本专项资金用于本细则中第四条第
(一)款支持范围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填报如下材料:
(一)《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当年新创办企业报上一季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
项目开发目的和意义、相关技术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项目主要研究开发内容、技术创新性、分年度工作计划、市场应用前景、经费预算及筹措方案、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综合评价);
(七)其他企业或项目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小企业,除应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
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小企业,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项目单位须将书面申请材料按A4纸幅面装订成册,上报一式3份。
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南昌日报(晚报)、中国(南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等新闻媒体刊登申报公告,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内容及相关事项。
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受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小企业局或经发局)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申报工作,并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本单位项目库,并统一报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特殊情况也可直接由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资金用于本细则中第四条第
(二)、(三)、(四)款支持范围的单位、项目申报与受理按《南昌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6)126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评审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库的项目,采取业务部门(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资格初审和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资格初审,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是否符合申请条件、项目的可行性初步分析,以及查验企业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是否真实有效等。
凡出具复印件的材料均应提供原件由受理单位予以核实无误后方可受理。
如发现企业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程序,今后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六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填写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从市政府采购、科技成果评选等专家库中选取建立专家库,每年从专家库中挑选部分专家担任评审小组成员,其资格由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采取100分制,其中基础分值90分(分值权重详见附表二);
重点项目加分分值10分(分值权重详见附表三,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加分)。
重点项目加分条件为:
1、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企业;
2、出口交货值占企业销售总额60%以上的外向型小企业;
3、吸纳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小企业;
4、农业产业化及农副产品加工型小企业;
5、社区服务型小企业;
6、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企业。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根据评分细则分别独立评分,每个专家评分相加再除以评审专家总人数为该企业(项目)的专家评审综合得分,并依此排列企业(项目)名次。
企业得分相同时,由专家评审组依据企业重点加分分值高低、企业(项目)综合水平等要素再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企业(项目)得分及名次,不设并列名次。
专家评审结果在南昌日报(晚报)、市中小企业网等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公示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支持意见,并报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经批准的项目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时,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小企业(项目),专家评审综合得分必须在60分以上,其支持额度根据评审综合得分及名次排列顺序确定,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获得专家评审总分排名1-3名的企业(项目)支持金额各为20万元;
获得专家评审总分排名4-13名的企业(项目)支持金额各为12万元;
获得专家评审总分排名14-30名的企业(项目)支持金额各为8万元;
获得专家评审总分排名31-40名的企业(项目)支持金额各为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该企业(项目)投资总额的30%。
银行贷款贴息支持额度,根据企业(项目)得分排名、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企业(项目)贷款利息额超过得分排名所规定的最高支持金额时,可在上一得分排名所规定的最高支持金额内支持。
企业(项目)贴息期限为1年。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专项资金投入规模有限,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小企业当年没有被入选支持计划的,进入项目库备案保存,次年仍符合条件时则直接进入专家评审。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经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通知书”,各县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拨款手续。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先公示,后公告及异议处理制度。
企业(项目)评审结果公示后10天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所公示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支持额度、评审成员及工作人员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
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公示到期如无异议,将面向社会公告审定结果。
对匿名、无正当理由、提高支持额度和超过公示期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按照所属辖区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同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核定、一批发放、专款专用”方式。
由市财政局统一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每年下半年对上一年度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检查监督。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成果鉴定情况。
同时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资金。
项目因企业原因未实施(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