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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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公约第10条规定: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准。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在适用公约的第二种情形中,除了须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的国家外,重要的是存在着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个缔约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情况。
一般地,这里的“国际私法规则”应当被理解为是对法院有拘束力的国际私法规则,包括法院所属国的国内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也包括对法院所属国有拘束力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
而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其法律的国家必须是缔约国,它可能是法院所属国,亦可能是其他国家。
(二)适用公约的销售范围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经由拍卖的销售。
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6.电力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三)加工、装配合同和服务合同不适用公约
•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供应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当事人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四)公约在实体上的适用范围
•1.公约不涉及:
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公约不涉及: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产品责任不受公约管辖
根据公约第5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被称作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应当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而并非合同责任,所以,亦不应当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风险转移
关于划分风险转移的意义:
1、谁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不属于保险范围的风险由谁承担;
3、保全救助货物的责任由谁承担
•总之——风险转移的确定:
•1、货物特定化;
•2、国际惯例优先;
•3、过失原则;
•4、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划分
•
(1)货交第一承运人
•
(2)在途货物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3)不涉及运输的货物
◆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术语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①反映买卖特点的基本合同义务;
•②适用的运输方式;
•③卖方的交货地点和方式;
•④货物的风险转移;
⑤买卖双方在安排货物的运输、保险、进出口清关、过境运输的海关手续等方面的责任和相应的费用负担
•按其顺序分为E、F、C、D四组
•
(一)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
E组中只有1种术语,即EXW(工厂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EXWORKS(…namedplace),其中文意为: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买方从这时(EXW)起承担将货物从交货地亦卖方工厂或仓库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手续、支付进口/出口关税、签订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货物装运前的检验费用等。
此外,买方还应偿付卖方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外应买方的请求并为其所做的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交货:
1.货物的实际交付;
2.单证的实际交付;
•收货:
1.接收(受)货物;
2.领受货物单证;
•
(二)F组术语
F组术语中共包括3种术语FCA、FAS、FOB
•l.FCA(货交承运人)
该术语全称为FREECARRIER(…namedplace),其中文意为: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货物的风险亦从此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但是,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
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则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
•在装货与卸货义务上,该术语简明地规定:
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当负责装货;
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则卖方不负责卸货。
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一。
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2.FAS(船边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其中文意为: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
•在办理海关清关手续的义务上,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二。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FOB(船上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其中文意为: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一俟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场合,使用FCA术语更为合适。
•(三)C组术语
C组术语中共包括4种术语CFR、CIF、CPT和CIP
•l.CFR(成本加运费)
该术语全称为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在《l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为C&F。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支付货物的成本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是,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但是,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等情况下,使用CPT术语更为适宜。
•2.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该术语全称为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的保险。
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买方应注意根据CIF术语,只能要求卖方投保最低的保险险别。
货物装船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装船后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3.CPT(运费付至)
技术语全称为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DCP。
•该术语指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
货物交至承运人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所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均自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在该术语中,“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或这些方式联合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在货物由多个承运人先后联合承运的情况下,如果由后继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4.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该术语全称为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指卖方除必须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
由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不过,买方应注意,根据CIP术语,只能要求卖方以最低的保险险别投保。
•该术语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四)D组术语
D组术语中共包括5种术语DAF、DES、DEQ、DDU和DDP
•1.DAF(边境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其中文意为: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在货物进入毗邻国家海关关境之前,将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
货物风险从卖方将货物交至边境指定地点时起,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该术语中,“边境”一词可用于包括出口国边境在内的任何边境。
因此,在该术语中,用指定地点明确地规定所指的过境是非常重要的。
•该术语主要适用于货物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也可适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
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EXS。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将货物交至在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但不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
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交至指定目的港船上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但此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应当注意的是,该术语所要求的是实际交货而非象征性交货。
因此,卖方必须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把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不得以向买方交付提单或其他单证代替货物的交付。
•3.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EXQUAY(DUTYPAID)(…namedportOf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
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
在《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该术语称为EXQ。
•该术语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付买方,以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捐税及其他费用。
•该术语要求由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由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这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做出的重大修改之三。
•4.DDU(未完税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是《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加的。
在先前的任何版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均无此术语。
•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但不包括进口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买方必须承担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5.DDP(完税后交货)
该术语全称为D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其中文意为: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该术语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国行其交货义务。
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清关。
如果当事人希望买方办理货物进口清关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
•应当指出的是,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各术语中,DDP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大,而EXW术语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
•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
•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
(一)(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
•
(二)租船运输
1、航次租船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
3、光船租赁合同
(一)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
也称为件杂货运输、零担运输、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指承运人接受不同托运人的托运,将分属不同托运人的货物使用同一船,按照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航线、固定的顺序挂靠相应的港口,并以固定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形式。
•在班轮运输中,最常用到“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和运输合同的实际表现形式。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海运单和电子提单。
•2、班轮运输的主要特点包括:
•①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
•②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价内已包含装卸费用,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③证明班轮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包括提单和海运单两种;
•④班轮运输合同适用的法律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属于强行性合同法。
•
(二)租船合同的种类及其性质
•租船合同:
船舶出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协议
•租船合同包括下列三种:
•①航次租船合同;
•②定期租船合同;
•③光船租船合同。
其中只有航次租船合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
⏹
(一)提单的含义和作用
⏹提单(Billof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应用最广泛的单证,其法律作用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①运输合同证明作用。
⏹②货物收据作用。
⏹③物权凭证作用。
⏹
(二)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正面内容主要包括: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名称(主营业所),船舶名称,装货港、卸货港,收货日期,提单签发人及签发时间地点等。
⏹提单的背面内容:
通常是预先印制好的运输合同条款,规定管辖权、法律适用、责任期间,还具体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提单的分类
⏹1.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提单划分为下列两类:
⏹①已装船提单shipped/boardB/L
(载明船名和装船日期)
⏹②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
⏹2.按照收货人的记载方式,提单划分为下列三类:
⏹①记名提单StraightB/L:
指定特定人为收货人
⏹②不记名提单OpenB/L:
空白提单,空白或¡
°
持有人¡
±
⏹③指示提单OrderB/L:
凭指示
⏹3.按照对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加列不良批注,提单划分为下列两类:
⏹①清洁提单CleanB/L(无不良批注)
⏹②不清洁提单UncleanB/L(货物、包装有缺陷)
⏹4.按照运输货物方式的差别,提单划分为下列三类:
⏹①直达提单;
⏹②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③多式联运提单、联合运输单据。
⏹5、按运费支付的时间:
⏹①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PrepaidB/L
⏹②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PayableatDestinationB/L
⏹6、两种特殊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未装船完毕时,鉴发已装船提单,或者尚未收受货物则签发收货待运提单的行为。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标明的时间早于提单实际签发日的提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内容
⏹1.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适用于:
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维斯比规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
缔约国签发、缔约国港口启运、约定适用
⏹《汉堡规则》适用于:
在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契约,只要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或者约定适用该公约,或者装货港、卸货港、备选的实际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包括:
⏹①船舶适航义务:
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
使船舶适于航行;
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
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适航、适船、适货)
⏹②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③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不得不合理绕航)
⏹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海牙规则》采用“钩到钩”原则,规定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为承运人对货物责任的期间。
“钩到钩”或者“舷到舷”
⏹《汉堡规则》采用“接到交”原则,规定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整个期间。
⏹4.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海牙规则》:
约定、无约定每计量单位100英镑
⏹每件10000金法郎
⏹《维斯比规则》:
选高者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
⏹每单位835SDR
⏹《汉堡规则》:
选高者毛重每公斤SDR
⏹增加了延迟交付的规定:
2.5倍运费
⏹5.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及其责任基础。
⏹《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17项内容,其赔偿责任基础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汉堡规则》改行“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及代理人或所雇人员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货物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误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了承运人17项免责条款。
这些免责条款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过失免责,第二种是无过失免责。
⏹1、所谓承运人的过失免责是指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过失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规定驾驶船舶过失可以免责。
驾驶船舶的过失,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长、船员和引航员等驾驶船舶的操作或判断过失,而引起的事故。
⏹《海牙规则》规定管理船舶引起的货物灭失和损坏,同样可以享受免责。
管理船舶的过失,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长或船员对于船舶的性能和使船舶处于有效的状态上缺乏应有的注意,而引起的货物损失。
⏹在货运实践中,管理船舶与管理货物往往被看成是相关的问题,难以区分。
⏹凡以管理船舶为目的而造成货物损失,属于管船疏忽或过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凡是为了管理货物为目的而造成的疏忽或过失,承运人应负有赔偿责任。
2、所谓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涉及到船舶发生火灾、海上灾难、意外事故、天灾、不可抗力、船舶潜在缺陷、货物固有缺陷等等。
⏹6.索赔与诉讼时效
1年
1年+3个月索赔期
2年+60天索赔期
◆货物损失
⏹根据损失程度,可以将损失分为:
⏹1、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后,已经全部毁坏,失去了原有的用途。
全部损失可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部分损坏,并且受损价值没有达到保险人承保的全部金额。
实质上,保险标的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没有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即为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包括: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
(1)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情形:
⏹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②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形态、效用、价值。
⏹③被保险人对丧失的标的物无法收回。
⏹④被保险的标的物失踪到达法定时间。
⏹
(2)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实质上未达到全部损坏或灭失,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过原有价值。
⏹ 构成推定全损的要件有两个:
⏹①保险标的物实际全损已无法避免;
⏹②为了避免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将超过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