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操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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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操作规范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
(二)性质:
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
1.依法应当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项目;
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取水许可审查的项目;
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的,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二)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1.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
2.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属自治区水利厅审批的项目;
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属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1.城市及县城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审批;
2.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3.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4.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查,但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四)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1.乡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权限,以及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2.其它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审批条件的设定依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一式5份);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一式2份);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式3份),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式3份,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审批稿,一式3份,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申请人提交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中应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四)技术审查机构组织的复核评估意见(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文件)。
(五)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均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身份证原件验看不收);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验看,不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2)2625997
投诉电话:
(0772)2620002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新建、
改建、扩建排污口设置同意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附件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试行)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报要求
1.申请设置入河排污口所有单位包括企业、市政(含污水处理厂)等应填报本申请书。
2.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说明。
3.必须按“填写说明”如实规范填写。
若申请单位同时申请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排污口的,应分别填写每个排污口的有关信息。
4.表格提交一式六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一并提交给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单位。
申请单位1
法人代表2
详细地址3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4
主管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用水量
(万吨/年)5
服务面积(km2)5
服务人口5
排污口设置
类型6
新建
排污口
性质6
企业
改建
市政
扩大
其他
排放方式6
连续
入河方式6
明渠()、暗管()
泵站()、涵闸()
潜没()、其他()
间歇
排污口位置
所在行政区7:
排入水体名称8: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9:
经度(准确到″):
纬度(准确到″):
设计排污能力(吨/日)10
排污口大小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日)11
年排放污水总量(万吨)11
生活污水排放量(吨/日)11
其它污水排放量(吨/日)11
污水是否经过处理
处理方式12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项目名称13
排放浓度
(mg/l)14
总量(吨)
日排放总量15
年排放总量16
COD
NH3-N
总磷
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17:
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排污口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排污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所属管理单位意见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
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2.“法人代表”按《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
没有法定代表人的,填单位实际负责人。
3.“详细地址”按登记单位邮政通讯地址详细填写。
4.“单位性质”填企业、事业或个体工商户等,企业进一步区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民营等。
5.“取用水量”:
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填一年取用的新鲜水量;通过自来水公司或水库供水的填一年从供水单位获取的用水量。
市政排污口,填排污系统服务面积、服务人口。
6.“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性质”、“排放方式”、“入河方式”等栏目在后面提示栏中划“√”。
7.“所在行政区”应准确到设区市的街道或者县(县级市)的乡镇。
8.“排入水体名称”填直接排入的河流、湖泊、水库名称。
9.“排入的水功能区”填国务院、水利部或有关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水功能区划中水功能区名称,申请单位无法填写的,可咨询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此栏空缺。
10.“设计排污能力”填排污口设计的排污水量。
11.“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年排放总量”填申请的排污水量,排污单位若为火电厂,则在其他栏中填写申请的温水排放量。
12.“污水处理方式”:
对于企业排污口,填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厂区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对于市政排污口,填一级处理、二级处理或三级处理。
13.“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实际排放的污染物中如有表中已列明的具体污染物必须如实填写,对排放特殊污染物的排污口,应增加国家或行业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排放温排水的,应增加填写“温升”项目。
对水环境敏感目标有影响的污染物和“三致”物质必须如实填报。
14、“排放浓度”填排污口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
15、“日排放总量”填正常排放情况下排污口每日污染物排放的总量。
16、“年排放总量”填一年内正常情况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17、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要求用AUTO-CAD软件制作后附上。
18、“申请理由”应简述项目依据、主要产品和产量、符合法律法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