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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提醒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为了惩罚“有配偶却与他人同居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者”,切实保护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法院在分割此类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时,不能完全与处理双方无配偶同居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样,而要进行特殊处理。

4.同居有子,现不想在一起了,是不是要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未婚同居关系子女要给抚养费吗?

答:

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还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6.未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怎么给?

抚养是父母子女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的基础是血亲。

抚养对父母来说是一种义务。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因此男女双方对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非婚生子女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7.同居流产时女方可以获得何种补偿?

实施流产手术常会给女方的肉体和精神造成很大的伤害,特别是流产期间男女感情不好时,将会给女方的心情带去更大的压力。

所以一些女性会希望以同居流产为由要求男友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十二条指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指出: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8.未成年人恋爱产子如何寻求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能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依据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9.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起诉要求给付扶养费用的,是否应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

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另一方起诉要求给付扶养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10.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并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否应予支持?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11.离婚时,一方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为由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如何确定具体的返还彩礼数额?

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离婚时,一方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为由请求返还彩礼的,适用前款第

(二)项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1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诉请他人返还该财产的,应如何处理?

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因他人接受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另一方面如所赠与财产的数额较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一方亦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夫妻对方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该财产。

13.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如何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是审理的关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第三款列举了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在内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

可见,《婚姻法》采用这种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

针对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应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并逐年恶化;

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且该期间很少接触;

从一方的离婚决心来看,一方不止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法院试图调解和好均失败。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双方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中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14.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后,受害人如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受害人依据上述规定请求保护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能囊括全部受害人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对于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5.双方签订彩礼返还协议后并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如何认定该彩礼返还协议的效力?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往往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进行多次协商,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会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

对于签订协议后双方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协议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但在签订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就双方签订彩礼返还协议后并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案件,亦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这对于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提供最后的救济途径。

16.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后,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准予其离婚。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仅限于一方受胁迫结婚,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在可撤销登记的范围之列。

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作为离婚纠纷立案受理;

伪造身份信息一方在事情败露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因缺乏调解基础,法院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17.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

在审判实践中,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且给付彩礼一方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不应支持。

18.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等类似“保婚”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等类似“保婚”条款,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否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

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

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20.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消灭。

21.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2.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

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诉讼离婚:

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

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23.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

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4.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25.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

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

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

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26.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

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

法定代理人的范围:

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27.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

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29.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

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

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

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30.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31.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32.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

但由于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

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所以要取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找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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