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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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驻马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

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

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

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

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

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

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

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

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

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

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固定办公和培训教育场所、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

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

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

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

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

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

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

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

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

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

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涉及经营电信

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 30 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

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期限为 2 年,经营期满需延续经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

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换发《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

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 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 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2011)的具有行驶记录、图像音视频信息采集记录功能的嵌入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

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的车辆,并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

租车客运;

(五)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不超过 3 年;

(六)市中心城区网约车排气量不低于 1.6L 或者 1.4T,各县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七)车身不得擅自设置专用标志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颜色,车辆不得安装巡

游车专用标识、顶灯和其他巡游车专用营运设备。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

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网约车的客运车辆,发放《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本市户籍身份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

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

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年龄男性 60 周岁以下、女性 55 周岁以下;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在我市辖区的,由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

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

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

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

好、安全性能可靠、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应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

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

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

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运营期间应实时采集驾驶员人像等个人

生物特征数据,与驾驶员上传身份资料进行对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

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

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

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

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

姓名、照片、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

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

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

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

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

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

作;接受第三方信息安全审计,发布年度信息安全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

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将乘客对单次服务行为的评价

结果直接反馈至驾驶员,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

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

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

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

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

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

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

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

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

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

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

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和调查

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

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在经营过程中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

驶员证》。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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