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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15大学联盟于2013年4月通过了文件《博士学位授予程序中良好的科学实践原则》。

  2013年5月,德国高校校长联盟在第14届联盟成员大会上通过了新的总决议《德国高校良好的科学实践》,对德国高校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预防和治理科研不端明确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德国各主要学会如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学会、霍尔姆霍兹学会、莱布尼茨学会作为科学机构联盟主要成员,推动该组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举动,如2010年连续出台了两个文件《处理科研数据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新规定对第三篮子的要求与渴望》。

  2011年,在德国研究联合会召集下召开的良好的科学实践会议等。

  大学的行动更是积极,纷纷出台或修订各自的应对科研不端的文件,增设或完善诚信调查人员调查处。

  如波恩大学于2014年9月1日正式实施《波恩大学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纲要》;

慕尼黑大学于2014年9月30日第三次修订《慕尼黑大学科学自治纲要》等。

  德国科研不端的治理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2德国科研不端治理实践概览获得科研不端治理的实践情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获得大概的了解。

  1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应对科研不端的纲要与程序模型的知晓与应用情况。

  相关资料显示,德国高校校长联席会2013年通过的《高校良好的科学实践》的知晓度是最高的,达到了644,但实际的应用程度不高,只有170;

排在第二位的是德国研究联合会2013年修订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备忘录》。

  从实际的应用来看,德国研究联合会2013年修订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备忘录》应用程度最高,达到402;

排在第二位的是《应对科研不端的程序》德国研究联合会,2011,达到32。

  综合两项数据,德国研究联合会的两个文件分居第一、第二,说明国家研究资助机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备忘录》对各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实际影响力最大。

  2良好的科研实践的介绍情况。

  各大学和高等院校对良好的科学实践的介绍或者说宣传教育几乎贯穿于各个教育阶段从学士和硕士培养阶段直到教师、科研人员的继续教育,只有98的被调查单位对此事不知道,但是比重不高,最高的是学士和硕士培养阶段,只有572。

  这表明各大学和高等院校对良好的科学实践的教育还有提升的空间。

  3高校层面的科研诚信办事处设置情况。

  大学设置科研诚信调查处的已达到90以上,没设置的只有06,不知道和没有答复的共89。

  高等院校设置科研诚信调查处的最低达到了60以上,没设置的占286,不知道和没有答复的共143。

  在大学中科研诚信调查处工作人员2~3人的比例最高,占350,而高等院校中科研诚信调查处工作人员1人的比例最高,占371。

  由此可见,大学设置科研诚信调查处的积极性高于高等院校。

  3制度建设典型案例德国科研不端治理体系的新进展以德国科学委员会2015年出台的立场文件《科研诚信的建议》以及德国研究联合会2013、2016年修订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备忘录》、《应对科研不端的程序》最具代表性。

  31《科研诚信的建议》《科研诚信的建议》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国内外良好的科学实践纲要的概览以及核心建议的实施情况的总结;

二是说明了操作领域与建议,以及科研诚信文化持续的系统性的加强。

  本文对第二部分的第五个方面——行为者的责任范围予以论述。

  1科研人员视角色与职位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

  作为教师,有告知学生良好的科学实践的规则、不同的、更新的方法以及伦理的自省的任务;

对大学生、博士生的指导的责任,特别是学位论文的指导。

  作为上级,除了以上责任,还对同事的劳动条件负有责任;

还要对合同期限、时间预算负责任;

此外还得对公开讨论的文化、有异议的、否定性的研究成果负责。

  最后,除了自己理解良好的科学实践,还要推动整个团队理解良好的科学实践,促进同事之间相互信任。

  2高校与科学机构包括领导层与院系。

  领导层对促进科研诚信的功能性结构承担主要责任。

  它必须对概念加以界定,并阐释框架条件;

制定规范与程序;

修订现有的样本德国研究联合会与大学校长联席会的决议;

当前的规定是不够的,所以必须具有不断更新的机制;

每个科研机构必须知晓自己的纲要与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加强科研人员的诚信,并且必须清楚;

对具有科研不端嫌疑的事件必须在确定的权限内根据明确的程序规定进行调查。

  自己制定纲要的参考文件;

适当地设立科研诚信调查处,为科研人员提供咨询并处理冲突事件;

促进青年人员的个性发展,并为之提供好的工作条件;

长期的任务是摒弃数量有限的成果评价标准;

尽最大的可能推动政策的透明;

发现科研不端是表明了解释结构的功能化和研究机构的高质量标准,应当是报道的一部分。

  院系的责任包括不同的院系应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制定规则,大学课程必须设置良好的科学实践课或实践,并通过合适的考试形式进行检测;

在博士培养阶段,导师与博士生必须签订合同;

招聘程序必须是透明的,而且事先必须运用质量指标对成果进行评价;

对如何处理候选人的否定性的研究成果,并告知良好的科学实践进行研讨。

  此外对于资助的申请也应采取质量主导的标准。

  3政策高校与科研机构的政策制定者必须认识到单纯的以数量为标准的成果评价的副作用以及对科研不端的可能的推动作用;

联邦和州作为资助者必须为以成果为标准提供资助的成果的数量评价负责,尽量减少类似的副作用;

尽量避免对科研成果的评价仅通过出版量、引用指标,授予博士学位与资助挂钩;

联邦和州应当把促进科研诚信的机构和措施作为机构总绩效的一部分进行评价与推进;

联邦和州应当采用透明的、功能性的结构强化科研诚信,使之作为高校与科研机构申请资助的标准与前提;

其他战略性草案与建议应当有意义和价值。

  4研究资助者私人或公共的资助机构有责任避免有利于科研不端的意想不到的副效果;

确定出版物名称的上限,已发表的否定性的以及重复的研究进行积极的评价,强化以质量为标准的成果评价标准;

鉴定人的选择要避免偏见、积极支持成果评价的问题意识;

申请机构应当有透明的、功能性的结构处理冲突事件和科研不端,以及确保研究数据保留与获得的草案;

保证资金到位;

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应遵循更高的标准;

第三方资助不能优先获得研究成果。

  5委托方与评价代理人高校的委托方与机构的评价领域的行为者应当按照2对所在科研机构促进科研诚信的结构和措施进行检查,包括处理冲突事件与科研不端的透明的、功能性的结构和程序;

科研诚信调查处、良好的科学实践纲要与规则;

检查应在整个高校的系统委托下得出结论;

科学委员会将采用与自己的委托与评估程序相应的标准。

  6科学出版社与杂志出版社与杂志有责任在出版中不选用、阻止科研不端的行为;

否定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在杂志上也是可以出版的,例如作为主要出版物或特殊领域的一部分,还有重复研究;

印刷错误与勘误表应当系统地出版,与原版出版物一起防止错误数据的扩散;

获取研究原始与随后数据的在线书架,采取同样的标准以推进科研诚信;

为了避免剽窃、控制数据操纵应当检查签名;

鉴定人员的选择除了重视专业,还要无偏见;

确保质量和伦理出版标准应当持续更新、发展,出版社与杂志要在总论坛中领会自己的责任,如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的论坛。

  32《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备忘录》《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备忘录》是对2011年11月在柏林召集科学机构联盟研讨会良好的科学实践会议精神的体现,是对1998年出台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作的补充修订,新修订的内容主要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

  1导师的责任。

  文件指出,培养青年研究人员是导师的任务。

  博士生的研究活动和丰富的见解对知识的创造具有重要贡献,导师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执行高标准、抵制滥用。

  授予博士学位和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评价属于科学系统的核心工作。

  在工作团队中遵循谁领导谁负责的原则。

  博士在读除了有一名导师对之进行指导和引领外,还要有一名联系人副导师。

  导师不仅要在博士在读期间给予支持,在之后的工作生涯中也要给予支持。

  2举报人的保护。

  一方面,举报人对于科学自治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举报人应给予特殊保护;

同时,举报人的行为要符合文件所要求的检举程序,即应当在科学界内部检举,而不仅应当首先告知媒体。

  3科研诚信调查人员。

  文件强调,科研诚信调查队伍应当壮大。

  特别是高校及其附属的企业应当壮大科研诚信调查队伍,保证想咨询有关科研不端问题的人可以很容易见到。

  4原始数据的保留与使用。

  文件指出,应当区分原始数据的保留与使用这两个问题。

  原始数据应至少保留10年,保留工作由系所担负。

  数据的使用权归属于研究人员个人,对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由有使用资格的人员共同决定是否允许第三方使用。

  如果是跨系所的,建议通过合同来确定使用原则。

  5科研不端的治理程序。

  文件突出了大学与研究机构这里主要指各学会科研不端的治理程序的一致性,要求确定最长调查总期限,即便利益相关者较多的复杂程序也应当有一个预期的期限。

  6成果的署名问题。

  文件要求成果署名中不允许有荣誉作者,署名列表中出现的作者必须是真正对成果有贡献的人,对于合作的成果要严格根据各自对成果的贡献量确定署名顺序。

  33《应对科研不端的程序》《应对科研不端的程序》第一次出台是在2001年,2011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6年的修订是第三次。

  修订后的文件简单明了,共包括三个部分适用范围;

科研不端的定义;

质疑科研不端的程序。

  本次修订有两个重要变化对科研不端的定义与质疑科研不端的程序进行了补充修订。

  1科研不端定义的变化本文所述为修订后的文件。

  一是申请者、接受者和其他对德国研究联合会的资助承担责任的人的科研不端。

  重要的科学联系被有意的或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地错误陈述,他人的知识产权被侵害或科研能力受到伤害,事件属于哪一种不端行为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虚假陈述。

  伪造数据和或研究成果导致的;

篡改数据和或研究成果导致的;

通过选择或放弃不期望得到的结果,或不公开这些结果导致的;

对陈述或图表进行操纵导致的;

在基金申请或进行汇报时进行不正确的陈述导致的包括向出版机构、印刷部门虚假的陈述。

  其次,知识产权的侵害。

  涉及他人创造的、产权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或他人发现的科学认识、假说、理论或研究方法内容剽窃;

剥削研究的部分内容或思想,特别是鉴定人;

XX向第三者转交数据、理论和认识;

僭越或无根据的接受科学著作权或合作权;

伪造内容;

XX向第三者公开或接触未被发表的作品、认识、假说、理论或研究方法。

  第三,未经同意把著作权、合作权据为己有。

  第四,阴谋破坏研究活动包括破坏、毁坏或操弄研究程序、器械、附件、硬件、软件、化学药品或其他别人做实验必要的物品。

  最后,清除原始数据,这点违反了法律规定或科学工作的学科公认的基本原则。

  这适用于法律规定不应清除的数据。

  科研不端的共同责任如下参与他人的科研不端行为;

公开发表的伪造刊物的合作者。

  二是鉴定人与团队成员的科研不端。

  为了自己的科学目的,XX使用数据、理论和认识,从中获得了他的工作所需的知识;

鉴定程序XX、信任伤害了申请或其内部包含的数据、理论和认识进一步提交给第三者。

  2质疑科研不端的程序的变化。

  本部分主要新增了第三方审查的内容。

  文件要求自预审阶段至审查结束都要引入第三方审查。

  这里的第三方指的是德国研究联合会科研诚信人员现更名为科研诚信人员或德国研究联合会的程序。

  文件强调由不端事件发生单位主持的预审决定不影响德国研究联合会的审查程序。

  4对我国的启示41建立完善的科研不端治理体系及更新机制与德国科学界相比,我国科学界面对科研不端事件的发生反应显得迟钝。

  近几年我国科研不端事件时有发生,如井冈山大学教师论文造假事件、院士论文造假事件等,面对此类事件,我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科协等机构也相继出台了治理科研不端的文件,少部分高校也通过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设立了学术道德委员会,但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科学界对科研不端的治理仍处于初级阶段,科研不端治理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

  这从根本上说缘于我国科学界对科研不端的危害认识不足、关注不够,对科研不端的治理还没有纳入主要任务。

  这与德国科学界特别是德国科学界的管理机构、学术联盟形成鲜明对比,德国科学机构联盟、研究联合会均把维护科研诚信看作该机构的中心任务,因为他们把科研诚信看作关系到科学生死存亡的问题,看作关系到一个国家科学创造力的重大问题。

  为此,我国科学界应端正观念,真正把科研不端问题当作内在重大问题来抓,而不仅仅看作社会风气影响下的附属问题、小微问题,才能真正行动起来,建立健全科研不端治理体系。

  科研不端成因复杂、形式多变,它会伴随着社会文化、科技管理体制、科学本身的发展以不同的面貌出现,治理科研不端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更需奋起直追,建立起科研不端治理体系以及治理体系的检测机制,以便于及时更新治理体系,确保科研不端治理体系的有效性。

  42建立领导问责制度德国科学界一贯重视院系领导、学科带头人在科学团队中的领导和示范作用。

  在培养科研诚信方面,德国科学界在新出台的规范中更是突出强调了这一点。

  如科学委员会2015年的《科研诚信的建议》第二部分的第五个方面中明确规定科学委员会的角色与职位不同承担不同的责任。

  作为领导,除了承担团队普通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外,还要对同事的劳动条件、对合同期限、时间预算负责任;

  德国研究联合会2013年修订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备忘录中也强调,在工作团队中遵循谁领导谁负责的原则。

  在我国,科研管理和资助机构颁布的治理科研不端的某些具体条款得不到真正贯彻实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层组织的冷处理。

  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罚时,由于基金委员会缺乏对依托单位职称晋升、职务晋级方面的管理权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得不到落实;

科学技术部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中对科研不端行为处罚的规定也存在类似问题。

  借鉴德国管理和资助机构治理科研不端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对相关个人进行督促或软强制,促使原则规定真正着陆,真正发挥作用。

  43切实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为了使科研不端行为真正得到揭示,德国大学与科研机构历来重视对检举者的保护。

  早在1997年马普学会通过的《质疑科研不端行为的诉讼程序》与德国研究联合会1998年出台的《确保良好的科研实践》中就强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举者的身份要做匿名处理,其身份的公开有严格的限制。

  在2003年的波恩会议中又提议,追踪调查检举者的职业生涯,即对检举者是否有轻蔑、降职等不公正待遇进行跟踪调查。

  2005年科研诚信委员会发表的《最近六年来科研诚信委员会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总结报告》中提及,应对检举者在未来生活中所处的不公正待遇以及可能遭到的报复行为进行探讨以积极防御,明确提出了3条具体保护措施。

  在2011年德国研究联合会召集的良好的科学实践会议上,保护举报人问题再度成为讨论的热点。

  2013年修订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文件的第17条建议指出,举报人对于科学自治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举报人应给予特殊的保护。

  我国在举报人的保护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

  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就值得探讨;

在《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第二十七条中也体现出类似问题调查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

  应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

  这些条例并没有对举报人提供具体的和积极的保护措施,如在工作或资金方面的便利和资助。

  作者王飞单位大连理工大学参考文献[1]王飞德国科学界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措施及启示[]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2][]2015-06-05_[3][]2015-06-054609-15[4][]2016-01-1680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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