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综合处理管理方案流程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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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废物范围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
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具体管理、分工协作。
(二)建立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医疗废物每日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对危险固体废物应当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三)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要建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危害,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同时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四)不得转让、买卖、丢弃和回收利用医疗废物。
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方案执行。
(五)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和能力的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要求自行处置,并保证处置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
(六)对本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
(一)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环境保洁监控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三)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医疗废物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隔离,按传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四)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要有危险废物识别警示标志并按要求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到焚烧、填埋地点处置。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单位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六)生活垃圾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积存污物;
生活垃圾中不得混杂医疗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点的清洁与消毒。
运载途中不得随意扔撒、倾倒、堆放,应当按照县环保局和县城管局的规定放置,防止污染环境。
四、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法
(一)传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处置:
可用0.5%过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作用30分钟以上。
再用双层黑色垃圾袋装载,集中放置到暂时贮存场所,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
(二)感染性(非锐器)医疗废物处置: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用规定专用垃圾袋盛装,垃圾袋外备有“焚烧”标志,集中焚化处置。
(三)一次性使用医疗废物处置:
此类废弃物须经初步消毒、毁形处理,再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扎运送焚化处置,也可妥善贮存于防渗透的容器内,待集中回收处置。
(四)锐器废物:
要求在废物产生单位配置适合的毁形装置并立即毁形处理,然后焚化。
(五)药理性和化学性废物等:
此类废物可交还原生产单位销毁,也可焚烧或者深埋。
(六)在过渡期间处置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填埋深度应距地面1米以上;
医疗废物填埋地点,应当距离居(村)民居住区800米、距离地表水域不小于150米、距离交通干道及工厂和企业等工作场所200米以上。
(七)其他有害物质:
压力容器废弃物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应遵照环保部门规定执行。
五、污水处理和排放
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增强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医疗污水不成为环境污染源。
积极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尽可能实现达标排放,在目前条件下,医疗污水必须采取加氯、加过氧乙酸等临时消毒杀菌措施,以防止医疗废水及产生的污泥成为疾病传染源。
六、医疗废物处置的院内监管
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等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
同时向所在地的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医疗废物分类处理程序
1、感染性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和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等
程序:
使用后→置内罩黄色塑袋带盖的筒内→日产日清→封扎→医疗废物暂存地
(2)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生活垃圾
分室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暂存地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废弃的医学标本
产生科室→压力蒸汽灭菌→清洗或深埋
(4)废弃的血液、血清
产生科室→封扎于黄色塑袋内→医疗废物暂存地→专柜放置
(5)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
使用科室→毁形→置内罩黄色塑袋带盖的筒内→医疗废物暂存地
2、病理性废物
手术及其它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程序:
产生科室→置内罩黄色塑料袋的筒内→医疗废物暂存地
3、损伤性废物
医用针头、缝针、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使用后→置内罩黄色袋的小筒内→日产量集中→内罩黄色塑袋的大筒内,安全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地过秤登记
4、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弃药品。
科室或药剂科收集→药剂科登记→返还给供应商或如东大恒公司处置
5、化学性废物
影像室和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消毒剂、汞血压计和汞体温计等。
少量→产生科室→医疗废物暂存地→如东大恒公司处置大量→产生科室→购买科室→返还给供应商
说明:
1、每个包装物、容器外面应当明显标有警示标识和文字标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2、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3、负责转运医疗废物的人员在转运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与产生科室人员进行交接过秤、登记、双签名。
转送时避免造成包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泄漏。
4、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运送流程路线:
1、综合病房楼的废物→每日下午3-5时→污物通道→医疗废物暂存地
2、门诊楼的废物→下午3-5时→污物通道→医疗废物暂存地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为加强我院的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切断病源性的传播途径,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各临床科室、门诊部主任、辅助科室负责人、社区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本部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人,要经常性组织本科室人员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增强管理意识,落实部门医疗废物管理职责。
2、各科室对产生的医疗垃圾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医疗废物要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
3、盛装医疗废物前,认真检查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有无破损、渗漏。
盛装医疗垃圾达到包装袋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的封口紧实、严密,以防在运送过程中遗撒。
4、化学性废物中,批量报废的化学试剂要交专门机构处理。
5、批量报废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械要交专门机构处理。
6、医疗废物中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前,应当就地消毒处理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7、放入包装袋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包装袋或容器的外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处要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中文标签,同时填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
8、医疗废物运送人员每天将分包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医院暂存地点并加锁防盗,医疗废物在院暂存时间不应超过2日。
9、收集运送医疗垃圾的专职人员要按要求做好自身保护,避免与医疗废物直接接触,同时防止包装物或容器的流失或破损而造成医疗废物的泄漏。
10、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处必须由专人负责,应定期对暂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并做好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
11、医疗废物暂存处管理负责人应当做好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理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12、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定期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