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让胡路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行业监管竣工验收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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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单位选取,应当实行邀请招标。
勘察、设计招标提交资料清单(需具备密钥):
1.建设方案批复;
2.招标申请;
3.设计任务书;
4.规划设计条件(新建项目)。
第七条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文本签订之日起7日内,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提交资料清单:
1.立项批复文件;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合同审核单(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加盖名章,双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5.担当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的执业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岩土工程师和专业设计人员加盖本人执业印章的相关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让胡路辖区内列入政府建设项目计划,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建筑幕墙、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风景园林和照明专项工程建设类项目。
其中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指项目概算总投资在1200万元以上的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
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完全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及业务范围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省内施工图审查机构业务范围参照《关于调整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行。
第九条监理、施工招投标
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单位选取应当采取邀请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单位选取应当采取邀请招标。
施工招投标前,投标企业应持有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监理、施工招投标提交资料清单:
(需具备密钥)
1.初步设计批复;
2.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3.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4.招标申请;
5.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
6.土地和规划有关手续。
第十条监理、施工合同备案
合同文本签订之日起7日内,建设单位负责报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报送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监理合同备案需提交资料清单:
4.监理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加盖名章,双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二)施工合同备案需提交资料清单: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合同审核单(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施工合同(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加盖名章,双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6.如该工程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需提交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承诺书,如该工程存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应与施工合同同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提交资料清单: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证明材料;
2.分包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
3.已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可为复印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盖骑缝章);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专业分包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加盖名章,双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提交资料清单:
1.已备案的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可为复印件,施工单位应盖骑缝章);
2.劳务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包括劳务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劳务公司公章);
4.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加盖名章,双方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提交资料清单(原件及A4纸复印件各一套)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表格〔下载地址:
大庆建设网→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建筑安全监督相关表格(2015年)〕。
2.工程概况;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包括冬季施工工程)清单;
5.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发包手续;
6.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款凭证;
7.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8.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9.施工进度计划表(图);
10.临时设施搭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防护措施;
11.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12.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13.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安全监理等人的资格证书;
14.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人、符合规定数量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1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提交资料清单:
(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1.施工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7.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8.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9.工程建设七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承诺书(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0.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交资料清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审批手续;
4.大庆市建筑工程开工现场踏勘记录表;
5.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并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7.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8.项目部人员相关证件(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9.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10.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11.大庆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查意见书(区人社局出具);
12.资金到位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同时提供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25%预付工程款的到位资金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
1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
14.初步设计批复;
15.建设规费缴纳通知书(墙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缴纳证明);
16.建设单位截止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绿化项目除外)完成图纸及合同约定内容后,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监督及竣工验收。
参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做法,城区绿化项目由城管局监督及竣工验收,牧场、农村绿化项目由农业局监督及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申请竣工验收监督需提供资料清单:
1.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验收方案及验收项目明细表;
2.工程质量回访承诺书(建设单位法人签字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3.建设工程群体性质量投诉处置预案(建设单位法人签字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4.施工许可证;
5.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和分户验收通知情况汇总表;
6.区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住宅项目分户验收意见;
7.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8.施工总结;
9.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1.工程质量检测确认报告(含基桩检测、见证取样、主体结构检测和室内环境检测);
12.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凭证;
13.工程质量保修书;
14.质量保证金预留凭证(政府投资工程预留财政账户);
15.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备案证;
16.工程质量永久性责任铭牌;
17.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底记录;
18.竣工验收指导意见书及建设单位整改回复单。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供资料清单: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大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提供)原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原件
7.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合同中附件3,承、发包双方盖公章);
8.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9.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0.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报告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分户验收汇总表》及区建设局出具的分户验收的证明文件(住宅工程提供);
12.市人防部门出具的对人防工程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建设人防工程的提供);
备注:
需核查《大庆市建设局建设规费缴纳通知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新建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合同备案、是否办理了施工图行政性审查备案、是否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办重点检查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进行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办重点对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指导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安全办负责开展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及违反相关YYY的问题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质监办重点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并不定时开展日常检查和巡查。
第二十二条市场办重点对施工现场两部人员现场履职和人员变更手续办理情况及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施工办重点对在建工程是否已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建材办重点对建筑工程应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门窗等建筑节能产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质监办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工程进行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检查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下达责令整改和停工核查通知书,并按照有关YYY对责任单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招投标办对认定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而擅自施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办对合同备案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合同备案手续,但逾期未补办的,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办对认定建设单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指导施工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安全办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现场存在下列问题的,依照相关YYY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一)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质监办对认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质监办在对竣工的建设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场办在对建筑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认定施工现场两部人员未在现场履职或者人员变更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单位及个人,依据庆建发〔2014〕59号文件的规定将违规的单位及个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