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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西周的婚姻法律制度研究Word下载.docx

三、西周婚姻制度的现实启迪..............................................6

(一)中国婚姻生活出现的新问题..........................................6

(二)针对目前问题的解决建议............................................7

结束语..................................................................7

参考文献................................................................9

致谢.................................................................10

引言

婚礼者,万物之始也。

婚姻是亲属关系发生的根源。

中国古人向来重视婚姻,认为其为人伦之本,是一切社会组织和制度发端的前提和基础。

婚姻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

夏商时期,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已经确立。

《史记·

夏本纪》就是根据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线索排列夏氏家族的世系的。

西周是礼的成熟完备时期,其婚姻制度已相当系统完善。

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必须合乎礼的规范要求。

在西周共统治者承袭了夏商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时期国家的政治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因此在西周时期,统治者不再像夏商那样自命王权天定,而是宣扬“以德配天”,帝王的道德水准要达到上天的要求才能称职。

这样西周时期的统治者就开始放下高高在上的架子,俯身关心民众生活,促进了西周时期民事法律的初步发展。

为了达到“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要求,统治者不仅依靠残酷的刑罚来进行统治,还用外表更加柔和的“礼”来作为统治的工具,在婚姻制度方面“礼”更是作为国家法律和道德习俗的双重身份出现,在婚姻缔结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上进行规范。

一、西周婚姻制度基本内容

周人从婚姻、家庭和统治权三者之间的相因关系出发,对婚姻、家庭问题及相关的立法活动十分重视。

对婚姻原则、婚姻成立的条件及其中止以及婚姻形式、夫妻地位等均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婚姻的目的

《礼记·

昏义》:

“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瞿同祖先生《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写道:

“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

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

陈鹏先生在《中国婚姻史稿》认为:

“婚姻之目的,约而分之有三,曰祭祀,曰继嗣,曰内助。

”可见,婚姻的目就是传宗接代。

(二)婚姻的原则

1.“一夫一妻多妾制”

周人在礼制上强调一夫一妻制。

《周礼·

地官·

媒氏》“媒氏掌万民之判”(郑玄注)

“判,半也;

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

”夫妇各一,合为配偶,就是指一夫一妻制。

事实上,在“一妻”之外,男子可以纳妾。

据《礼记·

曲礼》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

“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

周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一夫一妻多妾制”。

从天子到普通国人,都只能有一个正妻,名义上与丈夫“平等”。

所谓“妻者,齐也。

与夫齐体”。

《释名》曰“夫妻匹敌之义也”。

妻所生之子女曰“嫡出”。

妾实为经常为男主人提供性服务的女奴隶,其所生子女曰“庶出”。

“嫡出”子女的法律地位远远高出“庶出”子女。

2.“同姓不婚”

曲礼》曰:

“娶妻不娶同姓”。

原因有三个方面:

一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繁衍后代。

二是“娶妻不娶同姓,以厚别也。

”(汉人郑玄注释)所谓“为其近乎禽兽”,认为同姓者亲属关系较近,结婚则近于禽兽同群交配。

三是为了“附远”。

“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就是通过婚姻与外姓结盟,补充宗法政治秩序,以维护周的统治。

(三)结婚成立的要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主婚,是婚姻成立的必要要件之一。

《诗经·

齐风·

南山》:

“娶妻如之何?

必告父母;

娶妻如之何?

匪媒不得。

”父母对子女有无限管辖权和任意处置权,因而必然是子女婚姻的主婚人,西周法律规定,没有父母的同意,婚姻便不能成立。

媒氏认可,是聘娶婚缔结的又一要件。

国家设媒氏“掌万民之判”。

媒氏管理上自天子,下至百姓的婚配。

出生三个月的婴儿,由父亲起名之后,即将其出生年月日和姓名,登记于媒氏官府。

到达婚龄时,媒氏要督促双方写出书面婚约,登录在案。

由此可见,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在政府机关登记认可为准。

即使是自由婚配,也不能不到政府机关去登记。

否则,媒氏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

瑏瑡西周法律非常重视媒妁的作用。

媒,《说文解字》注:

“媒也,谋合二姓者也。

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

”男女二姓只有经媒氏介绍才能相互知名。

男子无媒不得其妻,女子无媒老而不嫁。

不经媒氏介绍而自成婚姻的,被认为是非法而合。

2.“六礼”

下页西周的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故君子重之。

是以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莚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

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婚礼也。

”瑏瑢凡正式婚姻的成立,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

“纳采”,就是男方通过媒氏把欲与女方结亲的意愿告知女家,女家如若允婚,男方便派人缴纳采择的礼品,礼品为一只大雁;

“问名”,几乎与纳采同时进行,请媒氏问女方父母之姓氏,女子生辰、身份。

其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同姓为婚,二是占卜于宗庙问吉凶;

“纳吉”,《礼记·

士婚礼》载:

“纳吉用雁,如纳采礼”。

就是在占卜得到吉兆后,便将结果告诉女家;

“纳征”,即男方向女家缴纳聘金。

纳征是前四礼中最重要的一礼,只有纳征以后,婚约才能告成;

“请期”,纳征以后,男家再行占卜,求的婚日吉时,派使者到女家告知占卜的婚期,请求女家允诺。

男方仍带一只大雁,女家在家庙设宴招待使者,听取男方告知的婚期;

“亲迎”,就是婚礼之日,男方按父亲之命率人去迎娶新妇。

新妇之家在祖庙内设宴待婿,并在祖庙外拜迎女婿。

女婿手执大雁拜奠女方祖先,以表示女子将脱离父家转入丈夫的管辖之下。

之后,新妇出来立于父母之侧,接受父母训诫、遵循妇道的最后一次教育。

女儿听完父母的教诲,新婿便亲自驾御新妇坐车。

而新郎先行至自家门外,等待新妇,共食牲牢。

婚礼即告结束,婚姻关系正式确立。

瑏瑣经过“六礼”的婚姻,即所谓”明媒正娶”,就叫做“聘”。

所以彩礼又称为“聘礼”。

六礼之类典礼是为了区别于“男女无媒而交”的“淫奔”和“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的纳妾,突出娶妻在宗法伦理上的重要意义。

“六礼”中之所以“五礼用雁”,取得是阴阳往来之意。

雁为随阳之鸟,秋风落叶之际,一齐南翔,冰雪融化之时,又北向飞回,始终如一。

暗喻女子一旦成婚,必须忠贞不渝。

3.成婚年龄

媒氏》: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西周的法定婚龄是,男三十,女二十。

礼制上的规定与事实上的嫁娶年龄很不一致,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低于法定婚龄的现象。

据有关史料记载,天子诸侯往往不到二十岁就成婚了。

(四)禁止婚姻成立的要件

居尊亲丧不得嫁娶:

这是婚姻的暂时障碍,周人强调家庭内部的尊尊、亲亲关系。

于是,在父母丧期之内,子女不准嫁娶,以示哀伤;

等级身份不同不得嫁娶:

这是婚姻

关系的永久性障碍;

五不娶:

这是单方面永久性的婚姻障碍。

凡女方具有五种情况之一的,即使女方持有异议,男方有权解除婚约。

“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

(五)离婚制度

“七出三不去”是周代离婚制度的基本内容。

“妇有七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瑏瑥所谓“去”又称“出”,俗称休妻。

“不顺父母,为其逆德;

无子,为其绝世;

淫,为其乱族;

妒,为其乱家;

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

口多言,为其离亲;

盗窃,为其反义也。

”瑏瑦与“七出”相对应,女子有“三不去”。

就是说,妻子具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丈夫就不能随便休妻了。

即:

“妇有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即:

“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

贱取贵不去,不背德也;

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

瑏瑧妻子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就是说,妻子为了家或族尽了较重要的义务或有较重要的贡献者,即使犯了“七出”之条也不得休妻。

二、西周婚姻制度中男女平等思想和婚姻制度的局限性

(一)婚姻制度中男女平等思想

1.礼仪地位上的平等

商周人均崇尚神权,几乎无事不卜,婚姻是大事自然少不了占卜。

《周易》的《渐》“女归吉,利贞”,《垢》“女壮,勿用取女”都有体现。

“女归”是嫁女,而“取女”则是娶妻。

可见在乞求神明指示的权利方面,男女双方是平等的。

婚礼的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成婚之日新郎必须亲自去迎娶新娘,走出女方大门时,男方领先,女方随后,夫唱妇随之意便产生;

上车时男子先上车,并把上车用的引手绳交给女方拉其上车,上车后,新郎亲自驾车,反映了“男下女”的原始社会意识,并体现了西周时夫妻间互敬互爱、相互扶持、和睦相处的社会风尚。

2.夫妻生活中的平等

已婚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与男子基本上能够和睦相处,平等相待。

《郑风·

女曰鸡鸣》

中“宜言饮酒,与子偕老”的平等和谐的夫妻生活;

出其东门》中“出其东门,有女如云。

虽则如云,匪我思存。

编衣茶巾,聊乐我员”的男子对女子的矢志不移;

“宴尔新婚,如兄如弟”的真实描写和“有喻其磕,思媚其妇”的传神表述,都反复反映出当时的家庭生活中,女子仍受到一定程度的尊敬。

《小畜·

六三》把夫妻反目,形象地比作“舆说(脱),辐”,即车身与车轮脱离,反映当时人们对“阴阳”“男女”辩证统一的观点,把男女双方同构于婚姻这一有机整体之中,看做不可分割的两方面。

(二)婚姻制度中的局限性

西周婚姻制度适应了奴隶制统治的需要,强化了以等级制为核心的奴隶主贵族统治。

不仅如此,它同样适合封建统治的需要。

无论从内容上或形式上,西周婚姻制度均被以后历代所沿袭,可见西周婚姻制度影响深远。

西周规范古代婚姻家庭关系的礼法包含着浓郁东方特色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渗透其中,具有典型的“伦理法”的特点,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也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1.包办、强迫婚姻,婚姻不自由

以家长包办为表征的聘婚制实质是家长买卖婚姻的别名。

西周的婚姻,不以男女双方两情相悦、家庭幸福为目的,继承本族血缘繁衍一宗子孙才是其根本出发点。

婚姻的缔结不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由尊长操纵。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为婚姻关系建立的合法前提。

主婚权操纵于尊长之手,子女的婚姻由他们一手包办,当事人完全丧失择偶自主权。

西周的离婚主动权完全控制在男方,女方无任何自由可言。

西周法律给妇女七条罪,均与宗法制家庭有关,触犯“七出”之一,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

这“七出”无论哪一条都是统治者套在妇女身上的枷锁,都是剥夺妇女权利的工具。

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

从名义上看,西周的合法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制。

虽然对于男子而言,具有配偶身份的妻子只能有一个,但并不禁止纳妾,礼法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和实质上的多妻制并行不悖。

周礼所标榜的一夫一妻制不过是为了适应宗法继承制度的需要,用以区分嫡庶而设立,王公大臣妻妾成群并不与此相悖。

该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妻妾不分,从而维护统治阶级的宗教制度。

()3.男女不平等,夫权统治

西周的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受礼法的重重束缚,没有任何地位。

女子没有独立人格,人身也依附于男子。

就如《礼记·

郊特牲》说“:

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

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在西周时代,这种人身依附关系永远无法改变。

妻子在家庭当中为完全劳动者,家庭的内务归妻子承担,并且妻子无完全财产权,经济上不能独立。

西周婚姻受宗法家庭制约,已嫁女的丈夫若为家庭中的他权人,根据妻随夫原则,庶子则没有独立财产权,一切都归家庭所有,包括女子所获得的赠品也属家庭所有。

这种女子不能占有、收益、处分财产。

三、西周婚姻制度的现实启迪

(一)中国婚姻生活出现的新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和法制建设的稳步进行,人民生活在自由宽松的社会环境中,婚姻实体间权利趋于合理完善。

但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婚外恋层出不穷,导致许多家庭破裂;

包二奶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风尚。

这些现象直接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及公众的道德容忍度。

近几年,80后婚恋问题逐渐引起公众注意,甚至上升为“社会问题”。

1.婚恋观念的变化

择偶观。

80后男女择偶观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恋爱观方面,恋爱仍是以结婚为目的,但婚前同居不再是问题,但由于男女双方思想和经济都较为独立,性格不合往往引起恋爱破裂;

婚姻观方面,单身男女心目中的结婚年龄普遍后推,男性在30岁以后结婚普遍得到接受并提倡,众多女性把结婚年龄推迟到25岁以后。

目前结婚男女中奉子成婚现象逐渐增多,并也被社会和家庭所接受。

2.高离婚率的出现

2000年后,我国出现适龄结婚高潮,众多80年代生人陆续走进婚姻的殿堂。

但是也出现了众多闪电式结婚,闪电式离婚的现象。

已婚80后夫妻离婚率近几年居高不下,并保持逐渐上涨趋势。

从20XX年开始,我国离婚率开始打破平缓的趋势,高调上扬,并一直保持上升状态,其上)升幅度远大于结婚率的上扬幅度。

这表明,我国高离婚率时代来临。

综合以上问题,如果不加以适当正确的社会引导,我国今后家庭的稳固程度将逐渐降低,也会使社会走向脆弱。

大量家庭的不稳固和社会风俗的混乱势必会引起社

会秩序的严重破坏,而社会秩序的破坏,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我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和社会改革的稳步进行。

(二)针对目前问题的解决建议

由上文可知,西周时期人们对婚姻的原则、要件以及夫妻关系的规定十分详备,并维持了西周社会的繁荣,保持了西周国家的稳固,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深刻的思考。

1.深刻认识婚姻的本质

加强婚姻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在承认婚姻的自然属性基础上,加大对婚姻社会属性的强调和认同。

虽然从个人主义契约观出发,可以得出婚姻是个人的自由,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与国家公权力并无实质的联系;

但从超个人主义的非契约观出发,可看出婚姻共同体乃至婚姻制度的性质,涉及社会、国家的利益和稳定,故而由此可倾向于由公法来调整婚姻制度。

我国婚姻制度和婚姻传统在承认婚姻自由及尊重婚姻的自然属性基础上,可强调婚姻的社会属性,通过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来加以约束和规范。

2.适当引导婚姻行为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要注重公民精神文化的发展。

不仅要加强公民法制意识,更要通过社会舆论的宣传加强公民思想道德的修养和养成,提升公众的家庭观念和家庭意识。

当然,自由婚姻是每个公民应享的权利,但我们可以通过营造社会舆论来强调,让婚姻关系主体充分地认识到婚姻自由的现实和深层价值,充分领会自由婚姻的现实意义。

婚姻并不是婚姻关系主体双方的事情,它关乎个人生活的自由,关乎家庭生活的幸福,关乎后代的健康成长,关乎社会的繁荣稳定,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

结束语

西周的婚姻制度产生于我国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它根源于以私人所有权为中心的民事关系与民事规则的发展,受到奴隶制社会宗法制父权和夫权专制的深刻影响,使当时的妇女处于极其低下的社会地位,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

它与“礼”制的关系密不可分,并对后世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构成了中国几千年来传统婚姻制度的主导形态,其影响甚至延续至今。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在缔结婚姻的形式中仍然可以看到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遗留下的明显痕迹。

总之,此婚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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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虽成于西周,但对后世影响却非常大。

汉唐乃至明清的婚姻制度均是以此内容为本朝婚姻制度的核心内容,只不过再附加其他规定而已。

汉代的婚姻制度则是完全承继了西周的婚姻制度的规定,无实质上的变化。

唐律同样承袭了以往的传统规定,只不过又增加了部分的规定,如在婚姻的缔结上增加了一项身份上的限制——法律严禁良贱通婚,如果一旦违反,良人与贱民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上,唐律在原

有的“七出”和“三不去”的基础上增加了“义绝”和“和离”的规定。

明代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基本沿用唐宋旧律。

作为清朝的婚姻制度也还是相沿旧律之规定,只不过对“父母之命”略有改动,规定:

“男子不满三十岁,女子不满二十五岁,无论结婚、离婚均须父母同意,否则无效。

”时至今日,西周时期所规定的婚姻制度在民间也还可找寻其踪影,如:

“六礼”中的纳采、纳征、请亲、亲迎,这一切均说明西周婚姻制度影响之深远。

参考文献

[1]钱大群.中国法制史教程[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李希昆,张树兴.中国法制史[m].云南大学出版社,20XX

[4]杨一凡.新编中国法制史[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

[5]蒲坚.中国法制史[m].光明日报出版社,20XX

[6]吴慧娟.西周婚姻法律制度研究[J].兰台世界,20XX(3).

[7]徐惠婷.浅析西周婚姻制度对中国传统婚俗的影响[J].浙江社会科学,20XX(10).

致谢

值此论文完成之际,我要衷心感谢攻读本科期间所有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过关心和帮助的人。

特别要感谢的是我的指导老师,感谢他在论文选题、撰写、修改过程中,所给予的耐心指导与亲切关怀。

同时,我还要感谢我的同学们,是你们在我论文写作期间,一直与我保持着积极的沟通,相互取长补短,这份友谊将是我一生的财富。

最后,特别感谢我的家人,为了让我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他们的不断鼓励与支持,使我总是充满信心,他们的期望和理解是我不断前行的动力。

最后,向所有关心我的亲人、师长和朋友们表示深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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