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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知应会60条

安全生产应知应会60条

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安委会编制

2016年10月

 

安全生产应知应会60条

一、安全生产名词解释

1.红线意识: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五落实、五到位:

“五落实”:

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五到位”:

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3.三个必须: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4.三个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

5.五同规定:

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6.三同时:

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常说的“三同时”,还包括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职业健康“三同时”。

7.五级五覆盖: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五级;“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向党委组织部门报送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全覆盖、“三个必须”,即: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

8.四不两直:

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9.三违:

指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10.危险源:

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相关病症、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事故隐患一定是危险源,危险源不一定是事故隐患。

11.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公司现有重大危险源61个,其中二级站点3个,三级站点20个,四级站点38个。

12.事故隐患:

泛指生产系统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3.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4.隐患整改五到位:

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时限到位、预案到位。

15.本质安全:

通过设计等手段使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本身具有安全性,即使在误操作或发生故障的情况下也不会造成事故。

16.有限空间:

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17.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18管理体系:

健康()、安全()和环境()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

19.安全生产标准化: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政策

20.新安全生产法: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7章114条。

21.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22.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4.安全生产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2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6.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2)完善监测监控、应急装备技术、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5)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6)地质勘探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7.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五个等级。

(1)小事故:

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和死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指造成1-2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事故。

28.事故上报的时限和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就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安全监管有关规定

29.安全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机制:

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30.监管执法“五个一批”:

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关闭一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31.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全面排查评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登记,建立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32.隐患排查治理“四级检查”:

企业周自查、县(区)月排查、市(区)季检查、省级督查。

33.隐患排查治理“四张清单”:

企业自查清单、县区排查清单、市区检查清单、省级抽查清单。

34.安全生产“六打六治”:

(1)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2)打击破坏损害油气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问题;(3)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4)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5)打击客车客船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6)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35.陕西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五个层级”、“六个模块”和“三个标准”:

五个层级:

第一层为陕西省及省属各部门;第二层包括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杨凌、韩城市、西咸新区及各市属各部门;第三层为县(区)级及县属各部门;第四层为乡镇级;第五层为企业。

企业包括中央在陕企业,省、市、县(区)、乡镇辖区内企业,分别由各级按“分级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相应任务。

其中,中央在陕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市共同负责相关数据统计和安全制度的建立,企业台账建立到分公司、子公司。

六个模块:

隐患信息查询模块、企业自查自报自改模块、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模块、整改治理销号警示模块、智能统计分析模块、工作动态模块。

三个标准:

应用标准、业务标准、挂牌督办分类标准。

36.“三基”建设:

落实基层责任、强化基础能力、提升基本素质。

37.“三化”建设:

政府监管网格化、企业管理精细化、行业直管专业化。

38.四种意识: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39.四个全面: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40.四严双查:

严格执行规章和制度、严格排查各种隐患、严格整改隐患、严格进行验收和严肃事故调查,严格责任追查。

41.“四级”监管网格:

省、市、县和乡镇。

42.四个一律: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43.重点行业“四个准入”:

严格规划准入、严格规模准入、严格工艺设备和人员素质准入、严格人流密度准入。

44.科技强安专项行动:

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45.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46.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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