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调整情况汇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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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共74款调整为新共74款。
其中增加5款,删除4款,合并2款,更改13款;
九级:
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1款。
其中增加7款,删除19款,合并0款,更改9款;
十级:
原共54款调整为新共46款。
其中增加2款,删除10款,合并0款,更改8款。
其他如尘肺Ⅰ期、Ⅱ期、Ⅲ期更改为尘肺壹期、贰期、叁期,张口困难II°
、Ⅲ°
更改为张口困难II度、Ⅲ度,在此表过,不再列入。
三、原新级别升降情况
特别需要强调2014年版(新)比较于2006年版(原)中级别有所升降的条款,其中级别有所降低的条款有:
原二级第12款“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降级为新三级第14款“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
原三级第3款“重度癫痫。
”、第13款“一侧肘上缺失。
”分别降级为新四级第2款、第12款;
原四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降级为新五级第4款;
原四级第49款“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降级为新六级第57款“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原五级第1款“癫痛中度。
”降级为新六级第1款;
原五级第5款“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降级为新六级第7款;
原五级第15款“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中的“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降级为新七级第19款“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原五级第28款“一侧眼球摘除者。
”降级为新六级第27款“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原五级第55款“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降级为新六级第61款;
原六级第53款“青年脾切除。
”降级为新七级第47款“脾切除。
原七级第16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第17款“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及第22款“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分别降级为新八级第17款、第18款及第22款;
原七级第37款“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与第38款“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分别降级为新九级第36款与第35款;
原七级第45款“肺功能轻度损伤。
”降级为新八级第49款;
原八级第49款“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第53款“胆道修补术。
”及第59款“输尿管修补术。
”降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
其中级别有所提升的条款有:
原四级第15款“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升级为新三级第14款;
原八级第1款“人格改变。
”升级为新七级第7款“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原九级第13款“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升级为新八级第14款“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原十级第10款“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升级为新九级第18款;
原十级第39款“开胸探查术后。
”、第45款“卵巢修补术后。
”及第46款“输卵管修补术后。
”升级为新九级第42款“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因内容相似而合并的条款有:
原四级第51款“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与原五级第58款“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合并为新五级第53款“双侧卵巢切除。
原五级第57款“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与原七级第58款“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合并为新六级第64款“子宫切除。
原五级第59款“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与原七级第60款“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合并为新六级第65款“双侧输卵管切除。
原五级第62款“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与原六级第61款“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合并为新六级第63款“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原七级第59款“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与原八级第65款“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合并为新八级第66款“单侧卵巢切除。
原七级第62款“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与原八级第67款“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合并为新八级第67款“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具体条款调整情况见附件。
附件
新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调整情况汇总表
级别
项目
2006版
2014版
条款
内容
一
级
增加
删除
第3款
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合并
更改
第4款
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第5款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第8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第7款
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第9款
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二
第10款
双下肢高位缺失。
第12款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第19款
第20款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第17款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第14款
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15款
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第13款
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16款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第40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第37款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三
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重度癫痫。
一侧肘上缺失。
第25款
第26款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²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²
第24款
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²
第1款
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第2款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第6款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0°
者。
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第23款
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第22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第31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第29款
一侧全肺切除并大血管重建术。
四
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第49款
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第51款
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第56款
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4款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第57款
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第55款
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
癫痛中度。
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第28款
一侧眼球摘除者。
第35款
舌缺损>1/3,但<2/3。
第44款
十二指肠憩室化。
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第59款
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第62款
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第63款
第64款
肺功能中度损伤。
中度低氧血症。
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第11款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中的一项。
脊柱骨折后遗30°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第30款
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第38款
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第36款
肺叶切除术并大血管重建术。
第46款
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第43款
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第50款
两侧睾丸、附睾缺损。
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第58款
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第53款
双侧卵巢切除。
六
癫痫中度。
第27款
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第61款
子宫切除。
第65款
双侧输卵管切除。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
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青年脾切除。
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不完全性失语。
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0°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舌缺损>1/3,但<1/2。
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1/2。
第45款
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大血管重建术。
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第60款
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第69款
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第72款
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第73款
工业性氟病Ⅲ期。
第76款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七
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第39款
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肺功能轻度损伤。
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两项者。
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第18款
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第33款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成人脾切除。
第47款
脾切除。
八
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人格改变。
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胆道修补术。
输尿管修补术。
第67款
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脊椎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不稳定性骨折。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第34款
发声及言语困难。
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性功能障碍。
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第66款
单侧卵巢切除。
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单侧输卵管切除。
第71款
工业性氟病II期。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毒。
九
1~2节脊柱内固定术。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一侧下颌骨髁状颈部骨折。
第42款
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肺修补术。
膈肌修补术。
食管修补术。
胃修补术后。
第41款
十二指肠修补术。
小肠修补术后。
结肠修补术后。
肝修补术后。
开腹探查术后。
脾修补术后。
第48款
胰修补术后。
肾修补术后。
膀胱修补术后。
子宫修补术后。
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者。
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发声及言语不畅。
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乳腺成形术后。
乳腺成形术。
十
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开胸探查术后。
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卵巢修补术后。
输卵管修补术后。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第21款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免疫功能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