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以下特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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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个别属性
A
第6题婚姻法就其本质而言是()
A、契约法
b、程序法
c、财产法
D、身份法
第7题"六礼"以()为中心,聘财的多寡依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
A、纳亲
b、纳吉
c、纳征
D、亲迎
第8题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第9题从历史上看,()的出现,是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
A、买卖婚
b、交换婚
c、劳役婚
D、掠夺婚
多项选择题
第10题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b、一夫多妻制
c、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e、一妻多夫制
A|c|D
第11题下列哪几项基本原则是1980年婚姻法新增加的()
A、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b、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c、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D、提高法定婚龄
e、实行计划生育
c|D|e
第12题我国婚姻法的特点主要有()
A、适用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b、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c、大部分规定是强行性规范
D、一部分规定是任意性规范
e、某些规具有封建性
A|b|c|D
第13题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A、包办强迫
b、男尊女卑
c、漠视子女利益
D、一妻多夫
e、家长专制
A|b|c|e
第14题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
A、宪法和法律
b、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地方法规
D、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指导,r生指示
A|b|c|D|e
判断题
第15题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正确
第16题家庭成员一般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第17题按照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18题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的亲属,所以,配偶在姻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答案:
错误
第19题只要是出自当事人本人自愿而订立的婚约,法律应该加以保护。
第20题我国婚姻法规定: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婚姻。
篇二:
婚姻家庭简答、论述
念是什么关系?
答:
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
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
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
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的,如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处理夫妻案件法,收养法登。
英法美系各国有关婚姻家庭法德各种单行法名称和内容不仅相同。
试论婚姻家庭法的社会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的细胞,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二出现的,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种重要的社会职能。
按照一般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不仅具有调价两性关系的作用,还担负着人口在生产,组织经济生活,教育等社会职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在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在生产,的社会形式。
宏观上会社人口在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中起着重要作用。
家庭作为经济单位的状况,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3)教育职能。
家庭是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教育的单位。
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家庭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他教育形式不能替代定的。
试论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自可按重婚论处。
第二,应当结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识记和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后果,民事责任,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46条。
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是20XX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补的条款。
在民事上,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手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请求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种类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各种:
1、宪法和法律;
2、力图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指导性指示司法解释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6、此外,某些为法律所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的渊源。
例如,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我国法律有明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类。
血亲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血亲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大类。
⑴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
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因出生而发生,出生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
⑵拟制血亲以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
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即为养父母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拟制血亲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准予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
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双方离婚,均可使婚姻关系终止。
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一方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残废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准予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
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片面地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
其根源是什么?
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
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群婚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
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
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答:
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
(2)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3)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简述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
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
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XX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中国古代成文法的颁布较晚。
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婚礼和家礼在全部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追本溯源,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三不去”,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于礼。
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甚至可以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法典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的问题,其他则一概委诸于礼。
以礼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国家所认可的婚礼、家礼,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道德则通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3)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
(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
(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可对上述各点略作说明)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决定的作用。
主要
表现为如下三点:
(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
(3)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
与古代法不同,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是明法即私法的组成部分。
出于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各国的婚姻家庭法有不同的编制方法。
一种是是法典主义的的编制法。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法典主义,一般均将婚姻家庭法编入名法典。
基于体系结构的不同又有法国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的编制法的区别。
1804年法国民法中首设人法一编,将私权的享有,认得法律能力和亲属,婚姻家庭事项等规定在一起;
其他有关编、章中也有若干涉及,亲属、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则中,将一般性的规定至于总则编,以亲属法作为单独的一编即第四编,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比法国民法典更加完整和严谨。
另一种是单行法主义的编制法。
英法美系国家采取单行主义法,这些国家没有统一的民法典,婚姻家庭法是由
(1)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依赖以形成德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繁衍二形成的血缘联系登。
这种自然属性是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同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她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
婚姻家庭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志友从社会制度及其发展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释。
(3)因此,我们要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决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二者等量齐观二要分清主次。
试述1980年婚姻家庭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发展?
1980年颁行的第二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制定的。
它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在重申原《婚姻法》各项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规定。
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
二是对结婚条件的修改,新法中适当提高了法定婚龄,将原婚姻法男20岁、女18岁的规定改为男22岁、女20岁。
同时,原婚姻法中规定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80年婚姻法将妻改为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界定了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范围。
三是扩大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如现行婚姻法将祖孙间、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也列入了调整范围,而原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财产制、扶养、抚养、赡养、收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等问题上,新法的规定比原法更为具体明确。
四是对离婚条款的增补。
在离婚理由上,明确规定了离婚的原则界限。
现行婚姻法规定,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同时在离婚程序上,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其内容涉及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法定理由,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财产和生活等诸多方面。
此外,1980年《婚姻法》在附则中还增加了有关制裁和执行的条款,增加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及其性质,决定了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因为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现实的或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
2、婚姻法是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的法律,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3、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对这方面的身份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严格的规定,是为了妥善地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
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1、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
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
2、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实施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
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
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同于买卖婚姻,它是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两者虽然都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征,但又有以下区别:
1、买卖婚姻违背结婚当事人的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时,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自愿的。
2、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包办婚事的第三者索要的;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什么是重婚?
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重要原则,有配偶的男女只有在婚姻终止后才能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
这种违法结合,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
重婚具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
1、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种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重婚是判决离婚的理由,一方重婚的,无论是征婚者的合法配偶还是重婚者本人提出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均视不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3、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智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并指出它与其他各规章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地位、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这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是制定和适用我国婚姻法的重要依据。
婚姻法总则以下的各章领土规定,都是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征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
1980年婚姻法在修正前仅有禁止重婚的规定,20XX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从而在立法上增加了保护婚姻家庭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原则的力度。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他虽未登记结婚,但克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发生后以婚姻相称的结合是违法的,在民事法上,重婚是结婚的法定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
重婚者的配偶,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
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刑法上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对教材中的有关说明,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其性质不属于重婚的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有配确的规定。
实践中是依照习惯。
简述我过实行计划生育的目标和要求?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
我国婚姻家庭法将实行计划生育人为基本原则之一,是为了从婚姻家庭制度上保障计划生育的推行。
我国的计划德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标,基本要求是:
少生、优生、适当地
婚姻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在性质上不同于其他法律领域中的财产关系。
这种财产关系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
它不能脱离上述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是随着人身关系的发生而发生,随着人身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在婚姻家庭主体之间,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的必要前提,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的必然后果。
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是由其性质决定的,具体来说:
(1)这种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和亲属共同的要求。
(2)这种财产关系的参与人是互相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3)这种财产关系是不等价、有偿的。
论婚姻家庭法和民法之间的关系。
在近现代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均以婚姻家庭法为民法即私法的组成部分。
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后,婚姻家庭法在原苏联的法律体系中脱离民法而独立,成为一个与民法并列的单独的法律部门。
这种立法例,后作为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才所用,对新中国早期的立法和法学也有颇大的影响。
婚姻家庭法研究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还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这个问题过去在法学界中有着不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问世以后,已从立法对此作了明确的结论,即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因为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发生与作为平等的公民(自然人)之间的。
按照《民法通则》第2天规定,以其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毫无疑问的,、。
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的关系,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
民法中许多总则性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婚姻家庭法领域。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在民法中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同其他民事法律相比较,他具有自身的种种特点。
因此,婚姻家庭法中的某些规定不同于民法总则性规定时,应当适用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
基于婚姻家庭法自身的特点和繁荣婚姻家庭法学得需要,婚姻家庭法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婚姻家庭法不妨成为法学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机构。
.试述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自由。
(1)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
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2)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个人包括父母亲都无权干涉。
2.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3)实行婚姻自由是为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4)社会主义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人们形式婚姻自由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不得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又必须反对轻率对待婚姻问题的不负责的行为。
(5)今后不仅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而且要提高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发展水平,为婚姻自由的普遍实现创造更为充分的社会条件。
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爱情观和婚姻观的教育,促进婚姻自由在更高层次上的实现。
论述男女平等原则。
⑴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
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