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考试最新整理中级《合同法》综合题考点综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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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权代理(P204)

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P205)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合同的履行

(一)约定不明的处理(P205)(20xx年综合题)

1、总原则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不安抗辩权(P209)(20xx年、20xx年综合题)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连接】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P226)。

(三)代位权(P210)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四)撤销权(P212)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撤销权的时效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1、保证人的资格(P213)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绝对不得作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P214)(20xx年简答题)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范围(P214)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P214)

(1)一般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P214)

(1)债权人转让债权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转让债务

保证期间内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首先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并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变更主合同(20xx年综合题)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人保与物保并存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多个保证人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抵押

1、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P216)

(1)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管是否登记,抵押合同均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抵押物的转让(P217)(20xx年综合题)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三)定金(P220)(20xx年综合题)

1、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P220)

1、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的主体不改变的前提下对合同内容或者标的的变更,但合同性质和标的性质并不改变(20xx年综合题)。

2、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P222)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生效。

(2)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20xx年综合题)。

2、合同义务转移(P223)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否则:

(1)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并、分立(P224)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六、合同的法定解除(P226)(20xx年综合题)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相关连接】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P232);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P220)。

(2)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合同解除的程序

(1)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七、违约责任(P230)

1、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0xx年综合题)。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4、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不论是自己的原因,还是第三人的原因,都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0xx年综合题)。

八、主要合同

(一)买卖合同

1、所有权(P233)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P235)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3、检验期间(P235)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二)借款合同(P236-237)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三)融资租赁合同(P239)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四)承揽合同(P240)

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五)运输合同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xx年综合题)。

2、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xx年综合题)。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

1、调解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P18)。

2、仲裁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P15)。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P16)。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P15)。

3、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P22)。

(2)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P24)。

十、《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

(一)银行承兑汇票

1、承兑的法律效力(P156)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P158)。

2、追索权(P159-160)

(1)行使追索权的程序(20xx年综合题)

(2)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超过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支票(P162)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1)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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