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技工学校教职员工行为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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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勤
1、正常工作周期: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除外)
2、正常上班时间:
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下发的《作息时间表》为准。
3、非离退休教师一律实行签到上下班。
被聘的退休教师经过批准可以不“坐班”。
二、考勤
1、实行上班签到的,当日上班当日签到,每天签到两次,上、下午上班时各签到一次,他人不得代签,迟到、早退者,由考勤员注明迟到、早退时间。
2、因上课或外出公务未能按时签到的教职员工,返回部门后一定要在当日内补签,并在签到表“备注栏”里注明补签原因。
3、教职员工要严格执行工作时间,有事、有病要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一个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按旷工1日处理。
4、各处(室)、中心,由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
各学部,由行政主(副)任负责本学部的考勤。
考勤员职责:
⑴严格监督部门教职员工的签到情况,如实登记统计。
⑵每月2日负责汇总本部门教职员工上月出勤情况报人事处。
三、加班规定
1、学校要求教职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不提倡加班;
个别教职工若因工作任务未完成而造成的延长工作时间,或星期六、日回校上班,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向主管副校长申请,获批后才能执行。
2、由于突发性工作需要,由学校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临时安排的工作,教职员工应该积极支持配合,不得借故推辞。
突发性临时工作的报酬已纳入学校每月固定支付的延时工资中体现,不再另计加班。
3、由学校安排在寒暑假回校值班的教职员工,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等时间的补休。
考勤员要严格执行补休考勤备案登记,并报人事处备案。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上班当天工资由寒暑假工薪+正常上班日工薪。
4、法定节假日若因工作需要,必须提前5天报学校常务副校长审批同意,才能安排。
上班当天的工薪,按国家法规支付。
5、当月加班日(补休不计)计入实际出勤天数的,发放伙食补贴。
四、有薪假期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全额享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岗位津贴+[行政补贴]。
2、寒暑假,按学校依法制定的寒暑假工资标准执行。
3、劳保假期:
(1)婚假:
教职员工凭结婚有效证明按国家法律一次性享受3天。
教职员工请婚假,婚假期间全额享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岗位津贴+[行政补贴]。
(2)产假:
按国家法律,女教职员工属于计划生育的产假,可从预产期前15天起申请,共享受90天假期;
①因难产而剖腹造成Ⅲ度会阴破裂者,增加30天;
②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
③其他情况,按有关文件精神酌情处理。
假期间全额享受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岗位津贴+[行政补贴]。
(3)丧假:
教职员工①属于直系亲属(父母或养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3天丧假;
②属于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享受2天的丧假。
丧假期间全额享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岗位津贴+[行政补贴]。
(4)医疗期:
教职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在华立园内工作①年限2年以下,医疗期为1个月;
②满2年未满5年,医疗期为2个月;
③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
④满7年,医疗期4个月;
⑤满10年及以上,医疗期6个月。
医疗期满仍未能上班的,按国家法律处理。
医疗期内,全额享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5)工伤期:
教职员工在工作岗位负伤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经增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鉴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假。
因工负伤的医药费与工薪待遇,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6)计划生育(怀孕流产/上环)假,已领取结婚证的女职工①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15天的休假;
②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给予42天的“产假”,同时上环的增加3天。
假期期间,全额享受正常工作工资+岗位工资+行政津贴。
以上劳保假期,必须事前向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4、病事假
(1)事假:
教职员工因事请假,必须提前1天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流程办理。
书面申请必须有明确的请假原因、起止日期和请假天数。
事假期间不发工薪福利。
(2)病假:
教职员工因病请假,属于急诊,可以电话报告,事后补办申请;
属于普通门诊必须事前申请。
请病假必须凭病历、医药费发票到人事处核实后报主管副校长、常务副校长批准。
病假申请应有明确的起止日期、休假天数(按医疗诊断建议休假天数)。
病假1天(含1天)以上的应提交医疗诊断证明;
未能提供诊断证明,按事假处理。
病假期间全额享受正常劳动时间工资。
五、请假审批权限及其他规定:
(1)请假1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请假2-3天,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请假4-5天,由主管人事副校长审批;
6-7天,由常务副校长审批;
8-14天,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5天及以上,报董事会审批。
所有请假需报人事处备案。
(2)部门负责人(含部门副职)请假1天以上要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副校长和主管人事副校长审批获准后,方可离岗。
请假2天,还需要常务副校长审批;
请假超过2天,要报董事会审批。
六、销假规定:
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到;
请假超过2天的教职员工返岗时必须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未按时办理销假按旷工处理。
七、续假规定:
教职员工请假期满,因故未能如期上班的,应以书面提出续假申请,并按请假手续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八、旷工:
(1)所有请假均按审批权限经过批准后方可离岗。
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以旷工论;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又没有特殊情况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2)一个月内连续旷工10天及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给予除名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或解聘,并按有关法规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3)教职员工因突发事故或其他客观原因(如患突发性疾病,乘火车、飞机延误等)未能及时到校者,要先以电话请假,事后2天内必须快向部门负责人陈述理由,出具事故的有效证明(如病历、药费单,火车票,飞机票等),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未能出具有效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5)教职员工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者,按旷工论。
(6)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
高级技工学校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建设和谐校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教职工是指在册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
第三条坚持教职工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学校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教职工。
凡是违规违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单位和教职工违规违纪的行为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目的是通过处理,结合思想教育,使违规违纪者从中汲取教训,迅速改正错误。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七条当事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受处分者及与处分事件有关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学校工会或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校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0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复核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违规违纪处分的运用规则
第八条对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重犯或者两次以上同样违规违纪者,应当从重处分。
第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之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条减轻或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的处分(开除处分除外)。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讲清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反映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还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七)本办法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唆使他人违规违纪的;
(二)弄虚作假、作伪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反映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伙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六)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悔改表现,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仍无悔改表现,又违纪违规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一人有本办法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适用开除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第四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
第十五条对违规违纪行为,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依次给予下列处分: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劝退、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开除等十种。
其中“通报批评”属于公开批评方式,其他几种方式属于行政纪律处分,归入个人档案。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中共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
或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或者利用授课、讲学等机会或其它公开场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言论的;
或者进行邪教宣传活动和参加邪教组织的;
或者从国(境)外、校外传入校内的反动、黄色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教职工行为守则中“遵守学校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规定,泄露工作秘密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泄露给5名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泄露给5名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公然对抗学校的决策、决议的执行,妨碍学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的;
或者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秩序,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或者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含诈金花)等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便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记大过或留用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干部、职工的聘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包庇他人,为其谋取利益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既成事实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教职员工任何形式的送礼和馈赠,不得接受教职员工的个人有利益倾向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得利用职权给下属予本职工作以外的便利,不得擅自接受业务合作单位(如广告、采购、招聘、印刷、基建等业务)的回扣,严禁利用职权索取贿赂,严禁私吞或私分经济处罚款项,严禁参与赌博或政府批办的博彩性活动,严禁参与与本职工作不相符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全体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各级管理人员送礼或馈赠,不得以任何名义个人宴请各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个人收取学生的现金,不得接受家长或学生个人的送礼、馈赠和宴请,不得擅自接受业务合作单位(如广告、采购、招聘、印刷、基建等业务)的回扣,严禁向家长和学生索取贿赂,严禁参与与本职工作不相符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四条因业务合作而对方单位自愿返还的款项和礼品即为回扣,其所有权属学校。
擅自收受回扣是违纪行为,各级管理人员和实际工作人员均不得擅自接受业务合作单位的回扣。
确因合作单位出于真诚合作而返还的回扣,应在收到款项的三天内如数交缴财务结算中心,凭财务结算中心的收据到人事处登记备案;
礼品则上缴学校办公室登记备案。
否则,按擅自收受回扣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有违反管理人员廉政措施或违反教职员工经济行为规范者,均属纪违行为。
因此而损害学校利益、扰乱教学和工作秩序的,或对学校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降薪或给予违纪辞退、除名、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于触及法律或涉及重大经济问题的,学校将循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上班期间,有关教职工10分钟以上无故不到岗者,视为迟到;
提前10分钟以上离岗者,视为早退;
旷工以《高级技工学校考勤实施办法》中规定情形来确定。
第二十七条对教职工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处理,执行《高级技工学校考勤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此外:
(一)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或旷工半天以上且3天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当月迟到、早退累计6次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且5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当月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且7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当月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连续旷工7天以上且10天以内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教学人员迟到、早退、旷工,发生教学责任事故的,依据《高级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事故等级认定,并按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雇用关系:
(一)连续旷工10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给予除名处分,解除劳动合同或解聘,并按有关法规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二)事假年累计或连续超过9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经学校特别批准者除外;
(三)在留用察看期内没有改正表现,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四)被判处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应加强管理、严格考核。
管理干部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按对等处理处分进行处理。
第八章工作失职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十条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警告处分直至撤职、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程序,工作粗心大意的;
或者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或者工作互相推诿,配合、协作不够,造成消防、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等,致使人员受到伤害或污染环境,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开除处分。
第九章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及其处分
第三十二条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名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职称评定及各类考试或办理各种学历证书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徇私舞弊,带夹带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采取请他人代考、替他人代考等手段弄虚作假的,给予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知情不报或协助他人舞弊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伪造学历、资历,评定职称所需材料,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举止不文明,动手打人,给予记过处分;
(三)打人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盗窃、诈骗或以其它方式索取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或者损坏学校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的;
或者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附带经济赔偿。
第一十章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发现教职工有违规违纪行为,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并填写《高级技工学校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审批表》,上报学校人事处。
第三十八条人事处负责组织有“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单位(部门)”负责人、学校领导、学校工会领导参加的会议,讨论对当事人纪律处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九条对受上级党委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按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学校对当事人做出行政纪律处分决定后,人事处应及时行文,并书面通知受处分者本人,由本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经过复核,确属处理不当的,人事处应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一十一章处分决定的执行与期限
第四十二条各类行政纪律处分的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一般3个月;
(二)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一般半年;
(三)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一般一年。
第四十三条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受开除处分的人员,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或解聘雇用关系。
第四十五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当年绩效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一年内解除行政处分。
但是,解除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
第四十七条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符合各类处分的期限要求(见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解除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处分达到规定的可解除的时间后,受处分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处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书面申请,所在部门根据当事人改正错误的表现,提出按期解除处分建议或者适当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建议,并填写《高级技工学校解除处分审批表》,上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经调查核实受处分人的表现后及时组织有受处分人单位(部门)负责人、学校领导、学校工会领导参加的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对受处分人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后,人事处应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分者本人。
受处分人员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涉“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高级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防止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教学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所有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影响了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
教学事故按情节轻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方针、政策的言论及传播其它有害信息的行为;
(二)非不可抗力原因所致任课教师旷课2节及以上,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间不开放实验室,导致实验教学无法进行2节课及以上;
(三)严重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行为,如对学生进行人身伤害、人身攻击、严重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等;
(四)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因教学人员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学校财产损失或严重的学生伤亡事故;
(五)由于实验室管理人员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贵重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以至影响正常教学;
(六)考试前泄漏试卷内容,在试卷保管、印刷、运送过程中泄密;
(七)丢失学生答卷,使学生成绩无法评定;
(八)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教学班学生考试成绩差错人次30%及以上;
(九)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每学期学生学籍差错20人次及以上;
(十)发放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有严重失误的,如丢失学生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等;
(十一)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十二)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
(十三)其它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四)在全国性统考监考工作中,不执行考场指令及其他相关规定导致考务事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自行请人代课2节以上(不含2节);
(二)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2节以内(不含2节);
(三)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四)无故缺席监考;
(五)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不及时或安排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六)因教学管理人员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或实验室、语音室)使用冲突,延误教学活动15分钟以上;
(七)未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擅自舍弃或更换课程教学内容;
(八)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开放教室,延误教学活动15分钟以上;
(九)教学设施维修不及时,实验准备工作不足,造成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