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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审判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调研报告

优化审判人力资源配置情况调研报告

(一)人员数量情况

截止20**年10月底,全省法院在编总人数21629人,省法院539人,中级法院3789人,基层法院17301人。

全省法院共有法官**604人,其中院领导**27人,占法官总数的10%;综合部门法官2735人,占法官总数的20%;审判执行一线法官9542人(含庭长1464名)占法官总数的70%。

(二)审判资源配置情况

全省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干警14611人(含院领导),占全省干警总人数的68%;综合行政部门7018人,占干警总数的32%。

全省从事刑事审判的干警有**97人,其中法官1165人,占一线法官的12%;民事审判庭有干警2939人,其中法官2457人,占一线法官的27%;行政审判庭有干警663人,其中法官543人,占一线法官的6%;执行庭有干警2578人,其中法官1436人,占一线法官的15%;立案庭有干警**43人,其中法官816人,占一线法官的9%;审判监督庭有干警704人,其中法官603人,占一线法官的6%;人民法庭有干警2838人,其中法官1993人,占一线法官的21%,赔偿办、技术室、信访办、审管办等其他业务部门法官343人,占一线法官的4%。

(三)学历层次、年龄结构情况

截止20**年10月底,全省法院干警平均年龄42岁。

年龄35岁以下的干警有5440人,占总数的25%,35岁以下的法官有2181人,占法官总数的16%;36—40岁的干警有2915人,占总数的**.5%,36—40岁的法官有1646人,占法官总数的12%;40—50岁干警有9884人,占总数的46%,40—50岁的法官有7290人,占法官总数的54%;50岁以上的干警有3390人,占总数的16%,50岁以上的法官有2485人,占法官总数的18%。

全省法院有博士研究生29人,硕士研究生1682人,大学本科学历16637人,专科学历2692人,专科以下学历589人。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全省法院总人数的85%。

法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法官总数的89.2%。

(四)审判辅助人员情况

1.书记员。

目前,全省法院共有正式在编书记员2828名。

正式书记员与法官之比为1:

4。

为解决人手不足问题,很多法院大量聘用编外人员。

据统计,各中院聘用制书记员372名,基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2696名。

2.司法警察。

目前我省正式在编法警1460人。

由于受编制限制及干部管理权限制约,一些法院无法招录正式法警,只得聘用合同制临时工担任司法警察,以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

目前,中级法院聘用制法警354名,基层法院聘用制法警2107名。

3.执行员。

目前全省法院执行庭共有干警2578人,其中法官1436人,执行员124人。

执行人员不足,力量薄弱,造成积案增多,数量需要增加。

(一)案多人少、法官不足的矛盾突出

xx年—xx年十年间,全省法院“案多人少”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xx年—xx年)为矛盾凸显时期。

xx年全省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80万件,与xx年相比案件增加了2.8%,法官总数减少了15.3%,人均办案数增长19%。

第二阶段(xx年—xx年)为持续平稳时期。

与xx年相比,xx年审执结各类案件下降3.5%,法官总数维持在**100人左右,人均办案数连续三年基本持平。

第三阶段(xx年—xx年)为快速上升时期。

xx年,全省法院审执结各类案件历史性的达到100.4万件,八年时间内案件增加了20万件,法官总数基本没有变化,人均办案数增加了32.2%。

(二)案件分布和法官资源配置地区间、部门间不均衡

目前,审判任务相对较重的部门主要有民事审判庭、执行庭、人民法庭。

近二年来,中级法院民庭693名法官,年人均办案77件。

基层法院民庭1801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57件。

全省有21个基层法院民庭法官年人均结案在200件以上。

中级法院执行庭210名法官,年人均办案23件。

基层法院执行庭1249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59件。

有36个基层法院执行法官年人均办案200件以上。

人民法庭1993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54件。

有17个基层法院的人民法庭法官年人均办案200件以上,办案压力较大。

刑庭、行政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任务相对均衡。

中级法院刑庭270名刑事法官,年人均办案21件。

基层法院刑庭802名法官,年人均办案60件,有11个基层法院刑庭法官人均办案在100件以上。

有的地区刑事案件较少,法官人均办案20件左右。

中级法院行政庭90名法官,年人均办案43件;基层法院行政庭442名法官,年人均办案60件。

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125名法官,年人均办案20件;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409名法官,年人均办案10件,许多审监庭法官还需承办其他业务庭案件。

中级法院立案庭170名法官,每年平均承办案件约10000件,年人均办案56件;基层法院立案庭职能复杂,办案数量难以具体核算。

(三)法官断档现象严重

一是出多进少,同期补充法官数少于法官减少数。

xx年以来,市、县两级法院通过公务员招考、选调生、公开选拔等方式补充法官1505人,因退休、离岗、辞职、调离形式离开法院的法官1942人。

二是法官职业门槛高、培养周期长,职业时间短,造成“法官断档”。

截止20**年10月,全省35岁以下年轻法官仅占市县法官总数的12.2%,46岁以上的法官占47%,51岁以上的2424名法官即将离岗,队伍老化现象突出。

中级法院培养民事法官需3—4年,刑事法官需4—5年,基层法官培养周期也需2—3年。

三是进人渠道方式单一,法官力量补充较为困难。

有的法院已经超编,不能引进工作人员。

有的法院虽然空编,但因为经费支出主要依赖于当地财政保障,地方政府以不增加财政开支为由,不允许空编法院补充人员。

同时,由于基层件较艰苦,亟需的人才不愿去或留不住。

(四)部门设置不合理

一是综合管理部门设置过多,行政化色彩较重。

全省19个中级法院内设部门462个,平均机构数24个,151个基层法院内设部门3384个,平均机构数22个。

综合部门占到法院机构数量的50%。

二是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分工越来越细,部门之间忙闲不均。

机构臃肿,办事程序繁琐,法院内部管理复杂化。

(五)人员配置比例不合理

一是法官尤其是一线法官所占比例不高。

目前全省审判执行一线法官9542人,占法官总数的70%,仅占在编总人数的44%。

二是司法辅助人员数量不足,法官参与办理具体事务性工作过多。

三是内部分工不合理、导致工作量不均衡。

(六)审判资源的闲置浪费现象突出

一是“学非所用”,人岗不相适应,造成有审判资格的法官闲置浪费。

许多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终生未审理过案件。

一些法学科班出身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留在综合部门。

二是离岗待退政策闲置浪费了大量审判资源。

截止20**年上半年,全省共有离岗法官2093名,占县市法院法官总数的16.2%。

离岗占编人员共有1937人,相当于19个中院一线法官总数或**、**两市基层法院的法官总和。

三是法院内部一些事业编和工勤人员虽然通过了司法考试,但由于身份受限不能被任命为法官,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四是部分司法能力较强的业务骨干逐步成长为部门负责人或担任院领导职务后,由于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责,很少具体承办案件,即使办理案件,数量也明显少于庭内人均结案数。

(七)缺乏高层次、复合型法官

目前中级法院法官中有研究生学历的353人,本科学历的1992人,专科及以下220人;基层法院研究生536人,本科学历的8778人,专科及以下10**人。

实行公务员考试之前,法院内政法院校毕业生远少于__、通过社会招干途径进入人员、__调入人员的数量,相当一部分法官是在职教育取得的第二、三学历。

(八)基层法院对优秀法律人才的吸引力下降,法官流失现象严重

一是工作压力大。

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人均办案110余件,平均每2.5天就要办结一起案件。

超负荷工作已经成为一些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常态。

二是司法环境不理想。

法官办案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不但要把案子办结,还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当事人、案外人的不理解、埋怨,乃至报复伤害,法官普遍有怕犯错误的思想包袱,怕接触矛盾,办案顾虑多,心理压力大,不愿承办矛盾尖锐或群体性__件。

三是高要求与低保障,留不住人才。

近5年来仅选调生辞职、考研、考选上级机关离开法院队伍的就有119人。

另外,法院系统内部实行逐级遴选制度,不少优秀年轻法官在成为业务骨干不久又被上级法院选调,也造成下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力量不足。

(九)编制设置相对滞后,不够合理

目前确定编制的依据主要是辖区常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结案数量等,基本不考虑经济发展情况、流动人口数量和收案数量。

这种简单化的呆板做法,导致编制分配不合理、不均衡。

(十)新招录公务员男女比例失调

从近几年的最终录取结果分析,法院女性公务员占到录用总人数的60%以上。

参加工作不久,女性公务员即面临结婚生育哺乳等现实问题,至少两年内不能正常工作。

(一)司法机关泛行政化管理,__缺乏自主权

法院的人员编制、干部职级配备、办公场所、经费等,都是由地方党委政府审批。

法官选任行政化,法院司法投入依赖地方财政支持。

地方党政组织的一些与法院工作关系不大的会议、活动、检查、评比挤占法官大量的办案时间与精力。

部分法院仍然要承担一些非司法性工作,法院实质上作为地方党政的一个部门,在很多方面缺乏自主权。

(二)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模式制约审判人力资源配置

1.层级式管理,行政化色彩浓重。

为解决干部职级问题,很多法院通过增设机构来增加领导职数。

增设领导,必然要占用一线审判资源,增加管理层次。

中间管理环节多,容易造成部分法官主体意识淡化,产生依赖心理,遇事层层请示、汇报,影响审判和办事效率。

2.套用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

综合服务部门很多非审判人员都评定授予法官等级,这种做法不利于培养法官群体的精英意识、荣誉意识,法官众多也难以优其待遇、隆其地位。

(三)提前离岗离职加剧了审判人力资源配置的矛盾

法官提前离岗主要发生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

法官提前离岗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时间长,而且人员数量较多。

法官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业,需要丰富的经验和阅历,50多岁正是办案的黄金年龄,此时离开审判岗位对法院工作是一种很大的损失。

(四)职业保障不完善

1.基层法院法官职级待遇偏低,发展空间有限。

基层法院很多审判员工作几十年解决不了副科级。

目前全省41%的基层法院没有按照中央、省委要求配备专职审委会委员。

全省37%的人民法庭庭长未落实科级待遇。

2.基层法院法官经济待遇偏低。

法官的工资待遇与工作量不挂钩,与行政职级挂钩,职务职级不调整,工资基本不会变化。

由于工资福利待遇由同级县区财政保障,即使同级法院之间工资待遇也存在较大差异。

(五)案件数量增长的不可预见性与人力资源配备滞后性的矛盾

1998年—xx年10年间,我省法院案件数保持在七八十万件左右,xx年下半年以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金融、劳资、债务、房产等纠纷大量涌现,增幅明显,xx-xx年,短短5年间案件增加了二十万件,大量新情况、新类型案件出现,审理期限加长,审理执行难度加大。

案件数量增长的不可预见性与人力资源配备本身具有的滞后性产生了矛盾冲突。

(六)审判资源的配置缺乏科学测算基础

业务庭的人员配备,主要参考承办案件的数量情况,当前该庭的办案力量强弱及现有待分配人员的数量,很少考虑专业特长、适宜从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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