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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高度(机场扇区安全高度、航路最低安全高度);

∙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

∙机场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并与机长所具有的标准进行比较;

∙复飞程序、路径、剖面;

∙机场道面PCN值;

∙特殊飞行规定和飞行惯例,如起落航线的限制等。

9、领航资料的研究。

参照计划批准的航线和公司的领航资料卡对照检查确定:

∙标准飞行高度层;

∙航路走向、距离及校核参考导航设备;

∙由目的地机场和航线中飞往备降场的方法;

∙根据最大起飞重量确定的起飞前加油量。

10、飞行方法研究

根据季节、气象预报、航路盛行风及机场季节盛行天气确定飞行的方法及应注意的操纵问题;

根据汇报的飞机状况进行有目的的特情准备,研究预案;

复习大侧风、绕飞雷雨等特殊技术操作的有关规定;

进行航段飞行的分工指派,确定PF和PNF。

如有培训计划、检查计划,对所飞的航段、飞行科目进行研究,提出具体的要求。

采取的飞行方法和特殊要求必须明确、具体。

11、驾驶舱资源管理协调:

确定每名机组成员上座飞行的航段。

是否需要有控制的驾驶舱休息。

发生特情时的分工。

机长接手操纵,或机长执行起飞、着陆条件、限制的确定。

12、了解飞机的适航情况:

重点了解飞机近期曾发生的不正常情况、故障的处理情况、保留、

适用的MEL标准等

飞行资料袋及资料包

飞行签派员应收集和检查有关飞行的最新资料,更新飞行资料料袋

和飞行资料包,包含以下内容:

1、飞行任务书;

2、飞行信息单;

3、起飞、着陆和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4、《飞行安全/信息反馈快报表》;

5、飞行前航行通告;

6、计算机飞行计划(详细信息参见《飞行签派手册》);

7、ATC飞行计划(FPL);

8、飞机故障信息单(DD)(如需要);

9、最新版本的《航线手册》(国内飞行);

10、最新版本的《Jeppeson航线手册》(国际、地区和国内特殊管

理的航线运行);

11、必要的军用机场通讯、导航及机场资料;

12、适用的性能要求、跑道特性、空中交通服务与通信、导航设施

及照明、气象报告、应急服务等其它需要的资料。

飞行前直接准备阶段

机组报到和机组车辆

1、从机组登车前往机场开始,作为机组成员报到值勤起始时刻。

路途耗费时间和机场待命时间不计入休息期时间。

2、由飞行员集体驻地到机场往返运送担任飞行任务的机组成员的交通工具由公司运行签派中心负责安排,在因备份机组进场,公司没有派车接送时,机组成员可乘出租车前往机场,由公司负担一切费用。

3、从公司基地到机场执行飞行任务的机组成员,由飞行部确定原则上直接准备不少于15分钟,到达机位不少于50分钟。

4、备份组进场时间应在保证机组交接、飞行准备的前提下,具体安

排。

签派放行文件:

(1)签派放行文件包括:

气象资料和预报、航行通告、飞行计划、签派放行单、起飞油量等;

(2)本公司飞机运行所需气象资料和预报,由公司签派代理人负责在起飞前40分钟送交机组,并取得回执。

在过站机场,应在旅客登机之前送达。

气象资料必须包括所飞航路的预报、出港及进港航站以及备降场航站的天气实况和航站天气预报、影响飞行安全的特殊天气,诸如台风、雷暴、风切变、火山灰等情况。

遇有恶劣天气时,依据卫星云图等资料,拟定安全飞行的方案。

如过站机场不具备提供下站气象资料的条件,前一站应负责提供。

(3)公司飞机运行所需航行通告由公司签派代理人负责在起飞前40分钟(主基地机场)或旅客登机前(过站机场)送达机组。

航行通告必须包括与此次飞行有关的任何已知的使用的导航设备、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规则等方面的变化,以及已知的对飞行的危险,包括结冰和其它危险气象条件,地面和导航设施的不正常等。

机组拿到通告后必须仔细阅读与此次飞行有关的所有内容。

飞行计划:

(1)签派放行填写的飞行计划与飞行机组在预先准备时填写的飞行计划格式完全一致,用途不同。

机组填写的飞行计划用于在过站机场申报,而签派填写和发出的飞行计划是作为飞行的依据。

公司目前使用标准的FPL作为飞行计划。

(2)每次飞行结束后,飞行计划作为该次航班的运行依据,按CCAR-121的规定保留至少90天。

(3)飞行计划必须是一种标准格式,是每次飞行必不可少的主要文件之一,并由飞行签派员填写和发出。

(4)飞行计划FPL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航空器识别标志;

∙飞行规则和飞行种类;

∙航空器架数、型别和按尾流分类;

∙设备(无线电通信、导航和进近设备);

∙起飞机场和时间;

∙巡航速度、高度层和航路;

∙目的地机场、飞行时间和备降机场;

∙其它资料(航空器注册标志、选择呼叫代码、飞行情报区边界代

∙码和累计预计经过时间);

∙补充资料(续航能力、机上人数、应急和救生设备、机长姓名)。

(5)飞行计划应在机组从基地出发进场前交给责任机长。

责任机长在拿到飞行计划后,必须与飞行任务书对照、检查:

航班号、飞机注册登记号、飞机的选呼;

起飞时间(含各航段起飞时间);

各航段起止机场ICAO代码、标准飞行高度层、航路。

上述内容完全无误后,责任机长方可在计划上签字。

(6)当主降机场符合仪表进近或能见进近的最低气象要求时,该飞行计划是适时有效的。

(7)当飞行计划生效后,一旦取消飞行时,责任机长和签派部门必须通知ATC机构。

当遇有机械、天气或其它原因导致只是延误飞行,而其它资料不变时,责任机长向签派部门报告,由签派人员或机长向ATC申报飞行计划的修改内容,以获得飞行计划的有效。

取消飞行后的恢复飞行,必须重新填写新的飞行计划上交有关部门。

(8)飞行期间,需变更飞行计划时,责任机长或签派员必须向ATC重新提交一份新的飞行计划,也可通过无线电申请需改动的部分,并经ATC认可。

起飞油量:

起飞油量由责任机长按照公司燃油政策、起飞机场、降落机场、航线和备降机场的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决定。

签派提出的签派放行许可最低油量,是下述油量之和:

∙航线用燃油;

∙去备降机场用燃油;

∙到备降机场上空还有45分钟的燃油;

∙20分钟滑行用燃油;

∙60分钟辅助动力装置用燃油。

签派放行单:

签派放行单应与飞行计划、起飞燃油参考一并交给责任机长。

签派放行单可以不拘格式,并由飞行签派员或责任机长填写。

每个放行单涉及下列信息:

∙航空器标志、日期、起飞时间;

∙航班号、航空器型别、航空器登记号;

∙飞行航线;

∙离港机场、经停站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

∙起飞燃油量;

∙运行类别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或目视飞行规则);

∙附有航路、航站、备降机场的气象资料;

由签派员和责任机长分别签字认可。

飞至或飞离加油机场或临时使用机场的签派放行:

在签派飞机飞至或飞离加油机场或临时使用机场时,该机场应当符合正常使用机场的要求。

飞机的交接: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机组成员必须在预计起飞前50分钟到达飞机上进行飞行直接准备。

到达飞机停机位后,飞行机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对飞机进行各项检查,此项内容不可互相代替。

检查后向责任机长报告,机务人员要向责任机长报告飞机的准备情况。

具体检查、分工如下:

在第一航段执行PF职责的飞行员负责:

∙销子、堵塞的取下;

∙飞机的外部检查、安全检查;

∙起飞前驾驶舱检查;

∙飞行记录本、故障保留单的检查。

∙在第一航段执行PNF的飞行员负责:

∙飞机外部检查、安全检查的复查;

∙飞机内部安全检查、客舱检查;

∙核实销子、堵塞数目;

∙检查机上必备文件、手册;

∙与签派建立联系。

∙责任机长在落实了各项检查制度后,得到机组成员报告,证实飞机

∙适航后,才能接收飞机。

∙飞机的检查:

∙在直接准备期间对飞机的检查包括:

∙飞机的内部检查、安全检查;

∙客舱设备的检查;

∙应急设备的检查;

∙机上必备文件、证件、资料、手册的检查;

∙飞行记录本、故障保留单的查阅。

上述各项检查的程序和分工职责按机型《机组使用手册》和《飞行手册》的规定程序进行。

一旦进入驾驶舱,则执行机长和副驾驶的职责分工,并按责任区的划分进行检查和准备。

机组的准备程序:

进入驾驶舱后,占据左座的飞行员执行机长职责分工,并在机长职责区内完成准备工作。

占据右座的飞行员执行副驾驶职责分工,并在副驾驶职责区内完成准备工作。

PF首先与放行取得联系,获取CDM时间。

除完成手册中规定的准备程序外,还应遵守下述规定:

∙进入座舱后,机组应立即与运行签派中心保持联络。

直到关舱门为止。

∙由PF输入FMC飞行计划,PNF进行检查。

∙两名机组成员都应抄收ATIS,并对对方的抄收内容认可。

收到天气资料、天气预报和航行通告后,机长和副驾驶应:

∙确定对本次飞行有影响的环境因素;

∙核对修改的导航资料;

在FMC中输入概略巡航风,根据目的地机场、天气预报、预选使用

跑道和进离场进近程序,确定使用的进近方式,研究可能的备降方案;

如果目的地机场天气条件低于责任机长的标准,应与运行签派中心

联系,延迟旅客的登机或宣布延误。

完成飞机准备的根据:

飞机完成航前维护,机务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签字放行。

机组在预计起飞前30分钟,应按规定加好燃油,得到放行单。

乘务员完成上餐、客舱清洁、饮用水的加注、马桶水及清洁剂的更

换等客舱准备和检查工作,并向机长报告“准备好”。

一旦机长宣布“可

以上客”,意味着飞行前直接准备阶段的完成。

飞机准备工作的协调:

飞机准备工作的协调。

一旦根据公司航班计划的时限,某项准备工

作没有完成,应通过机组手机通知FOC。

飞行实施

驾驶舱最后准备

∙驾驶舱内主要文件:

∙飞行任务书;

∙飞行计划;

∙签派/放行单PDC;

∙气象预报及资料;

∙航行通告;

∙载重平衡舱单;

∙接到舱单后的工作:

∙载重平衡舱单的认可和接收。

在接到一份载重平衡舱单后,飞行员

∙应着重检查如下数据均在该次飞行的限制数据之内,并由责任机长认可

∙签字。

∙该次飞行的无燃油重量;

∙该次飞行的起飞重量和预计的着陆重量;

∙该次飞行的起飞重心和预计的着陆重心;

∙核实飞机的实际燃油总重量;

∙按批准的装载计划(该计划能保证重心处于批准的范围之内)对该

∙航空器实施装载的证据;

∙乘客舱单,除非该项目内容由其他人员以其它方式保存;

∙必须有配载负责人签字,并由该负责人负责检查提供的载重平衡舱

∙单的准确性;

∙填写好的载重平衡舱单副本(或从舱单上获得的信息,除有关货物

∙和乘客分布信息外),由签派室至少保留3个月。

∙FMC的输入和检查,配平的调整:

∙副驾驶:

将载重配平舱单上的零燃油重量输入FMC;

∙机长:

负责核对F/O的输入,检查最大起飞重量,核对配平位置。

旅客登机后的工作:

通知飞行乘务员,接通“系好安全带”信号灯。

按程序完成开车前的驾驶舱形态准备。

取得ATC的许可:

ATC许可必须由两名机组成员分别抄收,并相互认可;

ATC许可必须以两名飞行员都认识的文字抄收;

ATC许可抄收完毕后,应保留一份完整的抄件在驾驶舱,直到本段航

程的结束。

完成开车前检查单。

检查单的使用

使用检查单的原则:

有问、有答、有检查;

嘴到、眼到、手到。

正常检查单的使用:

在停机位由机长要检查单,副驾驶读检查单,机长回答。

在滑行中,由负责滑行的飞行员要检查单,不滑行的飞行员读检查

单,滑行的飞行员回答。

空中,由操纵飞机的飞行员要检查单,不操纵飞机的飞行员读检查

单,操纵飞机的飞行员回答。

不应在通讯繁忙的时候要检查单。

要检查单的飞行员必须喊出“※※检查单”,读检查单的飞行员回答

“※※检查单”之后,再读检查单的内容。

在每次检查单完成后,应附以“※※检查单到(项)”,待到程序全

部完成后,再喊出“※※检查单完成”。

如果由于通讯或其它原因导致检查单在读出过程中中断,读检查单

的飞行员应喊出“※※检查单到(项)”。

在可以继续进行检查单时,由

要检查单的飞行员喊出“※※检查单,继续”,再完成检查单。

使用正常检查单的时机:

完成起动前驾驶舱初始形态─────────开车前检查单;

获得ATC开车许可,完成起动前驾驶舱形态─允许开车检查单;

起动好发动机,滑出前───────────开车后检查单;

到达等待点之前──────────────起飞前检查单;

获得进跑道许可,起飞前─────────允许起飞检查单;

完成高度表调定──────────────起飞后检查单;

修正海压高度(或调换场压高度)后,最迟在起始进近点之前

────────────────────下降进近检查单;

飞机由进近形态向着陆形态转换到着陆形态完成─着陆检查单;

注意:

在五边下降到场高1000英尺之前,必须完成着陆形态,

达到稳定进近,完成着陆检查单。

在停机位,完成关车程序后──────────关车检查单;

如当日飞行结束,继续完成──────────最后检查单。

非正常检查单的使用:

非正常检查单记忆项目:

除戴氧气面罩,建立机组通讯的动作不需要核实外,其它的一切动作,尤其是涉及发动机油门杆、起动手柄、灭火开关等关键设备时都应经另一名飞行员的核实再执行。

这是唯一可以不读检查单而先执行的项目和动作。

在动作完成后,必须按检查单核实程序。

通常在读非正常检查之前需:

控制住飞机的状态、轨迹;

消除警铃或音响警告;

重置主警告。

只有在飞机状态已受到控制的情况下,才可由操纵飞机的飞行员要检查单,不操纵飞机的飞行员读检查单──动作证实──回答。

除正常检查单的记忆项目外,其它检查单内的动作都必须在读检查单时进行。

要非正常检查单时,要检查单的飞行员应喊出“―――检查单”,读检查单的飞行员回答:

“―――检查单”。

在完成检查所有项目后回答:

“―――检查单完成”。

对于飞行员在什么时候进行非正常检查单没有固定的要求,但应至少在下述状态之下尽早执行:

飞机的状态和轨迹已得到控制;

飞机的高度在紧急高度或安全高度之上;

已完成必要的通信工作,及机组人员的自保动作;

飞机的状态已不再继续恶化。

起飞简令

起飞简令是对离场程序的叙述,包括预计航迹和指令的起始高度限制。

正常离场程序,不应作为起飞简令的内容。

起飞和离场程序与正常程序存在差异时,需要增加简令内容。

这些差异包括天气、跑道条件、执行《最低设备清单》的飞机放行和需要温习或明确的飞行机组责任。

起飞简令应尽量在发动机起动前完成。

起飞简令内容。

起飞简令由操纵飞机起/降的飞行员完成,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内容:

襟翼位置;

起飞推力调定(全推力、减推力或减功率);

起飞重量(改进爬升);

V1、VR、V2以及使用其它空速游标的调定值;

仪表离场程序编码;

中断起飞程序;

单发越障剖面;

最低扇区安全高度;

其它情况(无引气、防冰等)。

第二阶段内容(接收到空中交通管制指令后使用跑道;

起始航向;

起始爬升高度;

起始定位点或航段。

推飞机和起动程序

推飞机程序。

旅客告示:

飞机在地面作任何移动,以及起飞、着陆和机长认为必要时,“系好安全带”和“禁止吸烟”信号灯必须接通。

驾驶舱与地面的联系:

除极为特殊的情况下,驾驶舱与地面的联系必须使用飞机上的内话系统。

推出时,使用本手册规定的标准用语。

在飞机起动完成之前这种联系应一直保持。

起动和牵引飞机的过程中,应将ASP面板上的飞行内话接收机电门压下,由左座飞行员负责与地面维护人员通话。

驾驶舱与地面中断联系后的恢复,以及使用的标准灯光信号见手册“驾驶舱管理”部分。

推出:

推出必须得到ATC的许可。

在接到ATC的推出指令后,飞行机组应通过内话机通知地面维护人员。

如果内话系统出现故障,飞行机组和地面维护人员应使用标准手势进行联系,如果推出过程中必须紧急停止,飞行员应闪亮滑行灯。

飞机移动前的客舱许可,应确保所有的紧急出口都处于预位状态。

推出标准喊话:

在推出期间应使用下述喊话。

推出前:

驾驶舱:

“地面,准备好推出。

地面:

“证实停留刹车松开。

“停留刹车已松开。

推出完成后:

“推出完毕,证实刹车。

“刹车刹好。

”开好车后:

“拔耳机,看手势,再见!

”。

注:

在起动前必须获得地面人员的起动许可,地面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可在推出过程中允许起动,也可能延迟起动。

发动机起动。

发动机起动必须得到ATC的许可,这其中包括因APU故障在推出前先起动一台发动机的情况。

发动机起动必须得到地面机务人员的许可。

可以在推出过程中起动发动机,但必须得到地面机务人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

起动前在座上的飞行员应:

系好安全带和肩带;

接通防撞灯,对周围的人员、车辆提供警告;

完成开车检查单。

滑行

飞机依靠自身动力的滑行必须在机长的指挥之下。

必须在得到ATC的许可和看到地面机务人员给出信号后方可滑动飞

机。

滑行中,责任机长对飞机的防撞负责,并遵守下述滑行限制:

速度限制:

直线滑行:

不大于25海里/小时,正常使用15-20海里/小时;

停机坪拥挤区:

不大于10海里/小时;

转弯:

不大于15海里/小时,正常使用7-8海里/小时。

跟进距离限制(尾流间隔规定):

距组类一航空器尾部:

100米;

距组类二25吨以下航空器尾部:

200米;

距组类二100吨以上航空器尾部:

300米。

进入跑道程序。

进入跑道必须得到ATC许可。

不操纵飞机的飞行员

在就要进入跑道前执行进入跑道程序:

∙接通应答机;

∙根据需要设置离场气象雷达;

∙接通频闪灯;

∙在使用起飞功率前接通着陆灯;

∙检查飞行方式信号牌上的指示是否正确;

∙落实起飞前检查;

∙提示:

如使用减功率起飞,证实计算出的推力值在容许的范围内。

∙通知客舱。

起飞

起飞最低气象标准:

批准的起飞最低气象标准是考虑了跑道特点,飞机性能和飞行员水平而制定的。

标准仪表规则起飞最低标准:

能见度800米。

白天/夜间(夜间使用跑道灯);

在提供了跑道灯,可见的跑道中心线标志,或中心线灯时,能见度500米。

进入起飞跑道,责任机长负责对起飞跑道进行确认,检查飞机的航向指示与跑道方向一致。

起飞必须得到ATC的许可,在得到ATC可以起飞的指令后,应立即起飞。

如果不能立即起飞超过1分钟,则必须再次申请获得新的起飞许可。

起飞中,在V1之前左座飞行员必须保持一只手在油门杆上。

机长必须遵守公司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最低气象标准和跑道规程的全部规定,不允许在低于机场和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最低天气标准下实施起飞。

且不论空中交通管制是否许可。

起飞速度:

飞机起飞的V1、VR、V2值是由FMC根据航班的起飞条件计算出来的,或从批准使用的图表中查出。

减噪音起飞程序:

飞行员在噪音敏感的机场应遵守规定的减噪音程序,但从安全角度看,噪音抑制是第二位。

在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时,如发动机失效、已知风切变或颠簸的情况下,应立即中止减噪音程序。

起飞警告,中断/或继续起飞:

起飞警告:

如果V1之前起飞警告,必须中断起飞。

中断起飞:

中断起飞要按程序操作,中断起飞之后,应查出起飞警告原因,并予以纠正。

如果准备做第二次起飞,起飞前必须评估以下标准:

发动机状态和性能;

考虑机体的完整性;

与中断起飞有关的具体故障。

提示:

强烈使用刹车后,10到20分钟刹车温度达到最高,由于有失火或轮胎爆破的危险,地面人员应离开主起落架,直至刹车已开始冷却为止。

再次起飞前,遵照飞机使用手册(AOM)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爬升

起飞后立即转弯:

起飞后的立即转弯,会降低起始爬升梯度,而有可能达不到必须的爬升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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