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只写写作主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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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牛珍珠,女,37岁,×

小学四年文化。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试题分值:

50分)

参考答案:

评分要求:

(一)首部(5分)

1.标题(1分)。

2.自诉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分)。

3.被告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分)。

(二)正文(40分)

1.案由和诉讼请求(6分):

要求案由明确(3分),诉讼请求明确具体(3分)。

2.事实与理由(29分):

(1)事实(15分):

要求对原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剪裁,以时间为顺序把事实记叙清楚,舍弃无用的材料(10分),文字通顺,语言简洁(5分)。

(2)理由(14分):

援引刑法条款,认定罪名(7分);

论述从严惩处理由并写明结束语(7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5分):

按提供的材料写明证据情况。

(三)尾部(5分)

1.致送用语(2分):

格式正确(1分),法院名称按材料提供的书写(1分)。

2.自诉人署名(2分):

根据材料按规定的要求书写。

3.起诉日期(1分):

要求按材料提供的日期书写。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XX年5月10日,×

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郭×

民诉被告郭×

平财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XX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

民、被告郭×

平以及证人王×

、李×

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之父郭×

松,男,1942年出生,1968年结婚,1970年得一子,名叫郭×

民。

郭×

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

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

镇东大街10号。

20XX年妻子病故。

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当×

私企老板。

松一家人原住两间平房,过着淡泊的生活。

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

因此郭×

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近房侄儿郭×

平的照顾。

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

平对郭×

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习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郭×

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

特别是郭×

松退休后,郭×

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

平照顾郭×

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

由于郭×

松办学有方,使×

镇小学成为县和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

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

2000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内也装修一新。

20XX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安度晚年。

松为了对郭×

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20XX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

、现任镇小学校长李×

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

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

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

松在遗嘱中写明:

“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

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XX年3月1日,郭×

松突发脑溢血死亡。

因郭×

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

丧事由郭×

平办理。

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

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

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

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

县人民法院状告郭×

平。

民诉称:

(一)被告郭×

平对原告父亲郭×

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

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已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动机和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

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

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

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郭×

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

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郭×

平辩称:

(一)原告说答辩人对郭×

松的关心与帮助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

这种说法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事实根据。

松是答辩人本家伯父和老师,彼此有深厚的感情。

答辩人关心、照顾郭×

松是自觉自愿的,从不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

松立遗嘱将财产赠给自己。

(二)答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郭×

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答辩人。

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郭×

松立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是真正的依法办事。

(三)原告怀疑遗嘱真实性毫无根据。

松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

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且遗嘱经过公证。

因此,郭×

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以上事实,有王×

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足以认定。

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系郭×

松亲生儿子,但多年来在外经商,对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父子间缺乏应有的感情。

而被告是郭×

松的本家侄儿,又是其学生,多年来相互帮助,彼此间建立了深厚的情谊。

松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被告继承,此种行为亦在情理之中。

原告指责被告关心、帮助其父,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他家的财产,此种说法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原告说他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又说他只认法律,不认遗嘱。

此种说法,似乎有理,其实是不能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郭×

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被告。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被告按照郭×

松的遗嘱继承其遗产,是依法办事,应予支持。

原告上述说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是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

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依据。

松所立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遗嘱有效条件。

据此,人民法院确认郭×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

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松的遗产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被告郭×

平继承。

当事人情况:

民,男,43岁,初中毕业,汉族,×

市×

县人。

私企老板,住×

街×

号。

平,男,37岁,初中毕业,×

厂工人。

汉族,×

住×

镇东大街14号。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王×

,审判员李×

,张×

书记员赵×

县人民法院宣判时向当事人交代了上诉权、上诉法院和上诉期限。

判决书签发日期是20XX年6月2日。

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

(一)首部(10分)

1.标题(1分);

2.编号(2分);

3.原、被告基本情况(4分);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3分)。

(二)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共35分)

1.事实(20分)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先写原告诉称的内容(4分),后写被告辩称的内容(4分)。

(2)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先写法院认定的事实(8分),后写法院认定的证据(4分)。

【要求:

叙述纠纷过程及始末情况清楚,主要情节具体,行文条理明晰,文字简洁。

2.理由(10分)

(1)阐明判决的理由(8分);

(2)援引法律条款(2分)。

根据事实和法律阐明判决的理由,说理要充分;

援引法律条文准确、具体;

对原、被告的诉讼意见是否合理、合法,应作出评判。

3.判决结果(5分)

(1)写明判决的标的(3分);

(2)写明财产由谁继承(2分)。

1.诉讼费用的负担(1分);

2.交代上诉事项(2分);

3.合议庭成员署名(1分);

4.书记员署名和判决签发日期(1分)。

【说明:

不符合教材所述写作要求的,酌情扣分。

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案情材料如下:

犯罪嫌疑人陈×

,系×

省×

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

公司当勤杂工。

陈×

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

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20XX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

,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XX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XX年2月,公司发20XX年度奖金,陈×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5月10日早上,犯罪嫌疑人陈×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小朱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

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陈×

混进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

经理走进三层办公室午休(333室),1时30分许,陈×

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

正在休息,于是陈×

灵机一动,轻轻推醒侯×

,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

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陈×

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木工凿刺扎十余下,致使许×

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

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审查,并执行刑事拘留,5月13日被批准逮捕。

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陈×

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将本案移送至×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请求依法起诉。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以及作案工具为证,犯罪嫌疑人陈×

亦供认不讳。

,男,19×

年×

月×

日生。

公司勤杂工,住×

公司平房3排13号。

20XX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3日由×

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

看守所。

附项:

本案卷宗×

卷×

页,凶器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3分)、违法犯罪经历(2分)和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分)。

(二)正文(35分)

1.办案简况(5分)

(1)案件来源(3分);

(2)一段文字:

“犯罪嫌疑人×

涉嫌×

案,现已侦查终结”(2分)。

2.案件事实(15分)

(1)以“经依法侦查查明:

”为开头语,引出事实叙述(2分);

(2)写明事实要素(13分)。

3.证据(5分)

4.有关量刑的犯罪情节(3分)

5.犯罪性质的认定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7分)

(1)援引刑法条款,认定涉嫌的罪名(5分);

(2)援引刑诉法条款作为移送审查的法律依据(2分)。

1.文书致送用语和送机关名称(1分);

2.加盖局长印、公章和日期(2分);

3.附项(2分)。

4、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假释建议书。

20XX年10月28日,×

监狱向×

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孙×

桐予以假释。

该建议书记载了以下内容:

罪犯孙×

桐入监以后,不仅认真改造自己,而且积极维护监规纪律,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0XX年7月1日,新入监罪犯王×

桦排队打饭,罪犯胡×

珉不遵守纪律,加塞儿站在王的前面,王说:

“你到后面排队去。

”胡非但不听,反而举手就打王×

桦,在场的罪犯知道胡×

珉平时霸道,蛮不讲理,都有点惧怕他,因此无人说话。

此时,目睹了眼前情景的孙×

桐勇敢地站出来,上前制止了胡的非法行凶打人的行为,并将胡拉到监区办公室,交干警处理。

同年10月5日,罪犯们都在紧张地劳动,忙着挖土抬土,抢修马路,惟有胡×

珉坐在路边休息,小组长李×

仁批评了他几句,他立即耍起了威风,对李拳打脚踢,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此时,孙×

桐和其他几个罪犯一起上去制止了胡×

珉的违法行为。

晚上召开罪犯小组会,在会上孙×

桐当面批评了胡的错误行为,维护了监规纪律的严肃性。

干警和罪犯们一致赞扬孙×

桐的行为。

胡×

珉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抢劫罪、盗窃罪,经数罪并罚,决定对他执行有期徒刑20年。

胡入监几年来,非但不认罪悔罪,而且顶撞干警,不服从管教;

经常打骂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

劳动中投机取巧,耍滑偷懒,总之,是一个不愿意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与孙×

桐分在同一罪犯小组。

桐入监后,经过教育,认清了自己的罪行,决定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重新做人,在学习和生产劳动中均有突出的表现。

在政治学习中,能认真学习文件和报刊上的文章,积极发言,并联系自己的思想找差距,进行自我批评。

在文化和技术学习中,能认真看书,努力做作业,在考试和考核中取得了优良的成绩。

在生产劳动中,埋头苦干,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并利用业余时间加班加点,据统计近两年利用业余时间生产的砖坯达100万块,为国家创造了几十万元的财富。

20XX年和20XX年孙×

桐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20XX年9月8日,罪犯孙×

桐路过×

厂房时,忽然听到有人大喊:

“失火了!

”孙闻声后,立即跑到现场,将一床棉毯浸水后盖在油池上。

但火势太猛,孙急中生智,让其他犯人关闭电源,自己驱车去仓库拉来灭火器。

此时火势已蔓延到屋顶,十分危险。

孙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冲进厂房,与其他罪犯一起将易燃物品抢出厂房,用灭火器将大火扑灭。

孙在此次救火中表现突出,受到了记功奖励。

桐,男,35岁,汉族,×

县人,因盗窃罪经×

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10日以(20XX)×

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XX年10月21日送×

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此时已服刑4年零4个月,所剩刑期还有1年零3个月。

监狱认为,罪犯孙×

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成绩优良;

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能利用业余时间为国家创造财富;

能遵守监规纪律,并能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在火灾事故面前,不怕危险,勇于抢救国家财产,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对其实行假释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为此,×

监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

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罪犯孙×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一)首部(7分)

2.编号(1分)。

3.罪犯基本情况(3分)。

4.案由表述用语(2分)。

(二)正文(38分)

1.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25分)。

(1)写学习和生产劳动中的表现(7分)。

(2)写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情况(9分)。

(3)写救火中的立功情况(7分)。

(4)写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2分)。

2.假释理由(7分)。

(1)以“综上所述”作理由部分的开头语,接着对悔改和立功的具体事实加以概括,概括要简明扼要,与事实相符(5分)。

(2)指出假释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2分)。

3.法律依据及监狱意见(6分)。

(1)引述《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款(3分)。

(2)监狱意见和提请事项(3分)。

正文部分不按上述顺序行文的,漏写重要内容或多写了无用文字的,援引法律条款有差错的等,可酌情扣分。

(三)尾部(5分)1.致送用语(2分)。

2.加盖公章(1分)。

3.日期(1分)。

4.附项(1分)。

5、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20XX年4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蔡×

江应约到被告人李×

秋家中。

李倒了一杯温水,在厨房将事先压碎的20片安眠药片放入杯中,并加了两汤匙白砂糖,搅拌后,递给蔡喝了。

蔡喝水后不久,便熟睡不醒。

此时,李×

秋将藏在屋后的帮手史×

山叫出来。

李将事先从×

镇百货店购买的尼龙绳取出,挽成一个套子,套在蔡的颈部,与史各拉绳子的一头,二人用力猛拉,直到蔡机械性窒息死亡。

接着将蔡穿的×

牌西服上衣和裤子剥下,取出上衣口袋中的500元钱,李自己留下300元,将余下的200元钱和蔡的衣裤给了史。

李与史合计了一番,就用李家的塑料床单将蔡的尸体包起来,并用尼龙绳扎紧。

等到夜深人静约23时许,李、史二人将蔡的尸体放在一辆手推车上,李在前面领路,史推车随后,一直推到×

村×

水库边,二人共同用力将蔡的尸体沉入水中,企图毁尸灭迹。

被害人蔡×

江,男,42岁,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一年,后到镇办鞋厂当工人,因工作积极,20XX年被提升为副厂长,经济较富裕,与被告人李×

秋同村居住,与被告人李×

秋的丈夫赵×

贤同在鞋厂当工人,经常到赵家串门聊天,被告人李×

秋与蔡×

江有机会接触,并于20XX年秋天二人便勾搭成奸。

被害人为了有更多的机会与被告人李×

秋一起寻欢作乐,当了副厂长以后,便利用职权“提升”赵×

贤当推销员,经常让赵到外地去推销产品,以方便他与李通奸。

蔡、李的来往引起了赵×

贤的怀疑,最近赵对李几次提出警告,要求李与蔡断绝来往。

李怕与蔡私通一旦被丈夫抓住,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提出与蔡断绝来往,蔡不同意,经常来纠缠李,甚至以暴力强迫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李对蔡怀恨在心,决定除掉这一“祸害”。

李事先购买了安眠药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趁丈夫出差之机邀约了邻居史×

山当帮手,并给了史×

山3000元钱作报酬。

4月25日,村民胡×

民在水库打鱼时将“塑料包”捞上岸,打开一看发现是一具男尸(已经腐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侦查破案,×

市公安局于5月20日依法逮捕了李×

秋和史×

山(另案处理),二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

市公安局于5月30日将案件移送×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

秋,女,1973年7月出生,住×

村,农民,初中文化,汉族。

同案犯史×

山,男,32岁,小学文化,住×

村,农民,汉族。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

秋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因此于20XX年6月26日依法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依法惩处。

秋的犯罪事实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作案工具尼龙绳和塑料床单等物证以及同案犯史×

山的口供为证,被告人李×

秋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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