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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技师资格考评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七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考评。
(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本工种连续工龄十二年以上;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技师考评。
(一)获得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的国家科技成果(以发明创造)奖或省四等奖(含)以上或市(地)三等奖(含)以上,或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取得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三年以上的;
(三)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工作;
(四)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五)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九条申报高级技师资格的,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通用性职责
第十条技师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业务知识和职业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其通用性职责:
(一)首席技师:
1.独立承担和解决高难度的各种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
2.组织和承担专项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活动;
3.组织开展公司各职业技术培训,并指导各职业的高级技师、技师及中、高级技工;
4.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
(二)高级技师:
1.独立处理和解决疑难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
2.组织开展本职业技术培训,并指导本职业技师及中、高级技工;
3.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
(三)技师:
1.独立承担和解决生产工艺或关键性操作难题;
2.传授技艺、培训本职业中、高级技工;
第四章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各级技师职务的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爱岗敬业,钻研技能,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在一线生产、营销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
3.发扬团队精神,能传绝活,授技艺,带徒弟;
4.近5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其他)其它要求
(二)其他条件(见下表):
职务
绩效要求
学历要求
职业资格要求
其他要求
技师
连续两年绩效考核大于1
初中及以上
获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熟练掌握本职业工艺和技术参数,并得到本职业职工公认
高级技师
高中及以上
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具备一项以上技术攻关或工艺革新成果(经公司认定),担任本职业(工种)技师职务连续3年以上。
首席技师
大专及以上
全面掌握公司各职业各项工艺和技术参数,操作技能精益;
在公司技术创新、发明中取得一项以上成果,并获得公司级以上证书的,担任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务连续5年以上。
第五章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核定的技师职务的数额和比例之内,按规定程序从具备条件的人员中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技师职务的聘任实行以下原则:
(一)“两分离”原则,即技师职务的评审与聘任相分离;
(二)差额竞聘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对技师职务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并在核定的职数内予以聘任。
第十四条聘任程序
(一)每年2月份实施技师的聘任,人力资源部公布各级技师职务的职数,实施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职工向本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技师职务聘任申请表》(见附表一),表中应当确立聘期职业目标及实施计划;
(二)各单位根据职工提交的《技师职务聘任申请表》,综合考察申请职工的综合能力及业绩,提出初步聘任意见,将《技师职务聘任审批表》(见附表二)及《技师职务聘任申请表》汇总后报人力资源部(政治部);
(三)人力资源部(政治部)提出聘任意见,公司技师聘任委员会决定;
(四)公司下发聘任文件。
(五)因受聘技师岗位调动或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以上程序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对技师职务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集团或所在部门工作分配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脱离原职业(工种)从事与专业不对口工作的;
(四)本人所在班组或团队中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承担较大责任的;
(五)严重失职、渎职;
不遵守集团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后仍旧违反的;
受党纪、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
(六)办理了内退、退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及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技师职务工作的。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技师职务明确后,各单位、部门应对聘任技师确立的年度职业目标,再次进行有效评估,提出建议和意见,最终形成受聘技师的年度职业目标和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直接主管应对受聘技师的职业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职业目标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受聘技师于每年12月上旬,向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职业目标的实施总结报告,总结要突出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指导等工作,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确认后提出有关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最后由技师聘任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政治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下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技师职务聘任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现工作单位、部门
现从事何职业工作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现职业资格名称及评定时间
申请聘任何职业技术职务
聘期职业工作目标
部门
意见
(盖章)年月日
单位审议意见
备注:
附表二
技师职务聘任审批表
单位:
(盖章)
序号
学历
现职业
资格名称
申请聘任
何技师职务
单位审议
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定意见
委员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