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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二次碾压现象为什么在中国频繁发生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所以,我个人认为,也许我们所有的中国人不应该把“二次碾轧”作为一个孤立的社会道德缺失现象进行声讨;

而应该在要求严惩那些具有“二次碾轧”行为的驾驶员的同时,也应该对我们国人整体道德水准不高现状,——进行一下深刻地反思了!

  第二,“二次碾轧”与交通事故赔偿制度的关系:

  在我个人看来,“二次碾轧”现象之所以频繁在中国出现,同样也与我国那还十分不完善的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有着非常大的关系。

  因为,“人之初、性本善!

”所以,我个人认为,不管一个人再怎么样的缺德,通常情况之下,只要不是天生嗜血的穷凶极恶之徒,其之所以会杀人——都一定会有其作案的目的与动机的!

  我想,“二次碾轧”案件应该也是这样。

如果说里面的杀人司机有一个两个是天生嗜血的穷凶极恶之徒,可能还有人会相信;

但要说所有“二次碾轧”案件里面的杀人司机,都是没有动机的乱杀人,我想,相信这样说法的应该没有几个吧?

  那么,无良司机选择如此残忍的杀人方式又是基于什么样的目的和动机呢?

我个人认为:

也许,所谓的“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可能就是有“二次碾轧”行为的司机们的——最大杀人动机之所在吧!

  我第一次听到“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还是以前在驾驶学校学习驾驶的时候,在一次闲聊之时,从我们的教练的口中得知的。

那个时候由于我才刚刚接触到方向盘;

所以,对于“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我仅仅只是当作一个天方夜潭一样的故事在听。

  但是,随着我后来结交的司机朋友的增多,以及与公里数成正比例的驾驶经历的不断增加,我对于“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逐渐有了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

“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应该与机动车司机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当场死亡;

那么,肇事者主要承担的一般为:

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所有费用加起来通常只在十几万元人民币左右(一般不会超过一个煤矿工人死亡将获得的20万人民币的赔偿额)。

而如果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中,造成受害人成为残疾的话;

那么,肇事者可能将承担的诸如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康复费用……等等这些费用加起来的赔偿数字——将有可能成为一个巨大的天文数字!

  比如,在到目前为止,中国交通赔偿数额最高的——原辽宁足球俱乐部运动员曲乐恒诉张玉宁的车祸赔偿案里,张玉宁赔偿给曲乐恒的包括精神损失费、护工费、康复治疗费……等费用加起来就到达共计574万元人民币的天文数字。

  也许,这574万元人民币的车祸赔偿对于一位同样拥有天文数字收入的足球明星来说,还算不了什么;

但是,我想,这样大一个车祸赔偿数字对于绝大多数中国司机来说,——绝对不是他们能够负担得起的!

  那么,也许有人会说:

“因为交通法规定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相关的保险;

所以,中国绝大多数的机动车驾驶员,都不应该会有“害怕出了车祸而负担不起经济赔偿责任”这样杞人忧天的担心。

”真的是这样吗?

嘿嘿,在我个人看来,也许我国那还远远没有健全完善的交通事故赔偿体系,——是难以给这个问题一个比较满意的答案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种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的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则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照所确定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担……”

  对于这样的规定,我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可能更加好理解一些:

  比如,在一个事故责任全部由机动车司机来承担的人身损害的案件之中,如果事故所造成的整个损失在20万之内;

而该机动车方又买了20万的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话,那么就将由保险公司先赔偿20万给受害方,肇事司机本人在以后所必须要承担支付出去的赔偿费用,大概是这20万元的20%以内的赔偿额度;

这样的赔偿额度一般还是绝大多数司机所能够承受的;

而在交通事故里撞死人的赔偿费用——往往就在这个20万人民币(一般不会超过国家规定对矿工的死亡赔偿)限度之内;

所以,撞死人的交通案件——一般都是可以一次了结的!

  但是,如果在一个事故责任全部由机动车司机来承担的导致受害人受残的案件中,事故所造成的整个损失超过了20万这个责任限额的限度的话;

那么,则必须全部由肇事方机动车司机来赔偿;

那么,当这个必须全部由肇事方机动车司机来赔偿的所有费用加起来的数字,也有可能会达到惊人的七位数的话,那就算把奔驰车卖了——恐怕也难以应付全部的经济赔偿吧?

  当然,像“所有导致受害人受残的交通案件,都一定会超过保险公司所应该赔偿的最高限额……”这个武断的说法,肯定也是不会让人相信的。

但是,在撞死人,——则一定可以在自己个人能力所能够承受的赔偿范围之内;

而撞残人——则肯定有非常大的不确定因素在内的话;

那么,在究竟是应该撞残还是应该撞死这两个选择面前;

极少数的缺德司机,往往就会走——撞死受害人这样丧尽天良的选择了吧?

  那么,我们现在就可以大概知道:

在“二次碾轧”里的那些缺德司机,为什么会把一开始的“撞残”——这个仅仅属于交通事故之内的违法行为,无比残忍地、硬生生地演化成为“撞死”——这个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的恶性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了吧?

  所以,在把“二次碾轧”里司机们的作案动机,与我国那还远远没有健全完善的交通事故赔偿体系结合在一起分析之后;

我就完全有理由把从各种媒体上看到、听到的众多血淋淋的“二次碾轧”案件,都能够与“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联系在一起了!

  第三,“二次碾轧”与社会公正与否的关系:

  在解释究竟是什么使一个驾驶员做出“二次碾轧”这样残忍的杀人罪行的原因之时,除了那些杀人司机个人道德的极度缺失,以及基于经济赔偿方面的考虑而存有“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作案动机,应该算是主要原因之外;

我个人认为,“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是否公正”,同样也应该算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了!

  要不然,如果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在绝大多数杀人司机眼里是——非常之公平、非常之公正、非常之公开了;

那又如何能够解释:

在我国依然存在着对杀人罪犯的死刑惩罚——这样一个在当今世界可能算得上是对杀人犯最严酷的刑法之下,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有“二次碾轧”行为的司机,不怕背上一个名副其实的杀人犯罪名,——而获得其罪有应得的公正的严厉惩罚呢?

  所以,我个人认为,这都是那些不良司机所抱有的——“自己应该可以侥幸地逃避法律严酷惩罚”这样的心理在作怪!

  我想,如果,不是抱着“可以通过依靠自己所拥有的复杂社会关系以及远小于伤残赔偿的金钱,——就足够摆平一切”这样的“潜规则”意识的话;

如果,所有的司法人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能够做到“在法律面前真正平等”,——对所有确实具有“二次碾轧”行为的杀人司机的法律判决,都能够像“石家庄‘二次辗轧’”案件中那样——对杀人犯司机执行其罪有应得的死刑的话;

那么,我绝对有理由相信:

在明知道自己会因故意杀人罪,而将肯定会得到法律严惩的情况之下;

就算一个基于经济赔偿方面的考虑而存有“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作案动机的驾驶员,再如何缺德、再如何丧尽天良,他也不会再敢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想去品尝一下死刑究竟是什么滋味的吧?

  所以,我个人认为,“撞残不如撞死”这样的说法之所以被极少数缺德驾驶员把它变成现实,其本身就说明:

这些缺德司机,在从心底里就瞧不起——具有神圣地位的国家法律的同时,也从心底里就根本不相信——社会具有起码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如果要想比较公平全面地看待“奔驰碾童事件”以及“二次碾轧”现象,就应该从诸如“社会的是否公正”、“相关制度的是否完善”以及“国民的整体道德修养高低”这样一些方方面面的原因上综合起来思考;

同样,如果要想彻底杜绝类似“二次碾轧”的现象在我国继续出现,则必须从诸如“如何提高国人整体的道德修养水准”、“如何维护包括国家法律在内的基本社会公正”以及“如何完善包括交通事故赔偿体系在内的各种制度”这样的国家社会的综合方面的问题上面开始着手;

否则……!

 

]女子被撞后求司机别碾死她:

是愤慨?

是苦笑?

是寒心?

是冷漠?

女子被撞后求司机别碾死她,看到如此消息,是愤慨?

还是五味陈杂。

“不要碾死我”,绝望得让人心寒,社会什么时候已经冷漠到受害者需要哀求,而违法者可以蔑视一条生命的地步了。

也希望广大公民:

遵守交通规则!

珍惜生命!

股城网讯:

6月30日下午,河南荥阳市发生一起车祸,被撞的女子被卡在车轮下,连声喊疼,并央求“不要碾死我”。

当时,一名网友开车经过,看见一辆从小巷往大路上拐的电动车,被一辆车牌号为豫A-G2798的红色大型水泥罐车“咣”的一声碾到轮下,拍下全程。

拍摄者老聂清晰地看到,被碾到车轮下的是一名身穿红色上衣的中年妇女,恰好被卡在车轮下的空间里,满脸是血,仍然活着。

货车司机停车,并下车查看。

老聂说,司机中间站起身的时候,妇女明显非常害怕,连声喊疼,并央求“不要碾死我”。

在司机又蹲下去的时候,老聂拨打了报警电话,最终伤120把伤者接到了医院。

好多被撞的人一般都撞晕了,哪还有求司机的机会,司机撞伤人了想要他的命那是轻而易举的事,那女的被撞了还清醒算是运气好,要不就完蛋了。

网友“南海听风1978”理解到:

“如今交通法规是,无论走路、骑自行车或者两轮机动车的……就算违章违规被机动车撞了又或者是出现什么伤害的而机动车司机无责的情况下,机动车司机都要担一定的责,就因相对伤者他是‘’弱势群体‘’!

公平吗?

撞残不如撞死已经是老调重弹了,照旧吧!

”话说这位网友你的理解是有错的吧?

一句“撞残不如撞死”真是凉透了心啊!

听完网友“命运魔方VN”的话,小编已经毛骨悚然了,说:

“撞个残废什么的以后得一直照顾着,一直不停的赔着钱,所以很多人都选择一次撞死,就算赔钱也只是一次,大家都那么忙,谁有功夫去一直照顾一个残废。

”估计这位网友的心里早就已经扭曲了,真是悲哀啊!

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渴望,我们要珍惜生命,多一些关爱!

而也有一位网友认为女子也有责任,说:

“为神马那么愤怒,罐车司机也没有上车碾死她,而且像这种骑电动车的妇女很多根本不看红绿灯的,如果是罐车超速,我想这女的早没命了,不能因为她喊一句,就把责任全推给罐车司机啊,司机肯定比她更害怕,撞伤一个人,他这辈子就挣钱养她吧。

”遵守交通规则!

珍惜生命

车祸女大喊“别碾死我”,法律与人性之殃

背景:

河南荥阳发生一起车祸,车轮下的一名红衣女子对司机大喊“不要碾死我”。

“撞伤不如撞死”再度进入公众视野。

华商报发表顾则徐的观点:

如果社会福利、保险的保障作用未完全开启,车主、驾驶员极其可能有了恶从胆边生的冲动,不如干脆把车轮下的伤者再次碾压,将他(她)送上不归路。

法律也往往会把二次启动判作过失行为,汽车杀人常被解读为交通肇事,重罪成为轻罪。

广州日报发表董平的观点:

“好的制度能让坏人也做好事,坏的制度能让好人也做坏事”,“不要碾死我”这一声恐惧的求救至少提醒我们,应该在制度层面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补,避免撞残不如撞死的悲剧上演,让制度的善意最大程度得到发扬。

小蒋随想:

若没有人性,还配称人吗?

像药家鑫那样“怕农村人难缠”对伤者连刺8刀,以及个别司机冷血地反复碾压“弄死拉倒”,是否显露出一丁点人性?

呼唤法律坚守人性与道德底线没有错,但某些人无法将人性全无的卑劣转嫁到法律缺陷头上。

空谈人性道德缺少约束力,但若忽视人性底线,也将走向另一极端。

疯狂的自卸车:

“撞残不如撞死”

正当大家商量如何救人时,司机在车上打过一个电话后,再次发动车辆,向前挪动一米后,再次向后倒退,

碾压过奄奄一息的李楠楠

家属认为,姚其红是被撞倒后碾压致死的

原本4月20日举行婚礼的新人朱晓兴和程文娟,在4月19日买喜糖的路上,经过萧山风情大道时,连人带车被压在一辆水泥搅拌车下

一辆车牌号为赣H15656的重型自卸车,在右转弯时,将村民蒋玉梅当场碾压致死,当时的蒋玉梅已有三个月的身孕,一尸两命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黄柯杰/浙江杭州、宁波报道

“我今天又看到那辆车开过,真想上去打他。

”陈凤兰站在十字路口向本刊记者比划着。

就在一个多月前的8月2日深夜,陈凤兰的丈夫姚其红被一辆车牌号为皖N55810的自卸车当场撞死在宁波鄞州横溪镇的穿镇公路上。

如今,所有的事故赔偿都已经结束,但卡车通过这个路口时依然疯狂。

午夜车祸

这起事故发生在深夜1点半多,一辆安徽牌照满载着泥土的东风自卸车把下夜班回家的姚其红撞倒在路上,并且拖出三米多远。

发生车祸的时候,这条两车道的穿镇公路路灯明亮,能见度良好。

因被整夜来往的自卸车闹得不能安睡,住在离事发地仅20多米的一位居民听到了这一声紧急的刹车,他起身后看到,一辆装满泥土的黄色自卸车和一堆电瓶车的碎片。

当时他就觉得,人肯定是完了。

一辆刚刚加满油的出租车路过现场,出租车司机是横溪本地人,他一眼认出躺在前车轮底下的人就是姚其红。

“司机还坐在驾驶室内发动车辆,我就骂他,让他赶紧下来救人。

”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出租车司机向《瞭望东方周刊》回忆。

他凑上前去,看到姚其红的胳膊还会动,就打电话报警,然后去找姚其红的姐姐姚佩红,等姚佩红叫上家人到现场时,姚其红已经停止了呼吸。

交警来到事故现场后,对车祸现场进行勘查时,其他也在运输工程泥土的运输车呼啸而过,全然不顾十字路口的红灯。

而此时肇事司机申家连也不知所终,最后110警车离事发地一公里远的地方找到了申家连,将他当场扣下,他对于离开事故现场的解释是,“怕被家属殴打”。

车队长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之后是责任认定和相关赔偿。

8月11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进行了认定:

申家连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的机动车上路行使;

姚其红驾驶电动自行车斜过道路未确保安全。

申家连和姚其红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但是,这并不能让姚其红的家属信服,他们认为,姚其红是被撞倒后碾压致死的。

“我弟弟人是趴在地上的,后背压在车轮下,头朝内。

”姚佩红质疑说,“为什么电瓶车在汽车后面,在他身后三米远的地方有一摊血?

尸体检验报告显示:

姚其红右面部、前胸、右肩部、右上肢、背部大面积擦伤,右胸肋骨骨折,系车祸致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办案交警告诉姚佩红,“人是刹车失灵,活活给拖死的。

”事发时车辆满载泥土,少说也有12吨,远远超过七吨的核定载重。

依照交通事故的处理步骤,双方开始对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

“这一赔偿结果来之不易。

”姚其红所在村的党支部书记徐晓飞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对方派来了谈判代表和车队队长,对讨价还价非常专业,家属要求赔24万元钱,对方要求再降5000。

这让姚其红家属始料未及,他们也只能聘请律师随行谈判。

尽管如此,双方还是持续谈了四次。

9月3日,姚其红家属与申家连达成赔偿协议,由申家连赔偿姚其红家属233000元。

撞死,自卸车

疯狂地肇事

姚其红并不是近期唯一死于自卸货车肇事案的受害人,宁波市鄞州区交警大队出具的材料显示,从7月21日至8月3日,全区共发生死亡交通事故13起,死亡13人,在这13起事故中重型自卸货车肇事致人死亡五起,死亡五人,占38%。

这五起重型自卸车肇事的司机全部为外地司机,《瞭望东方周刊》查阅这五起交通事故的资料,肇事司机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有四起。

除了宁波,杭州今年也发生多起运输车引发的恶性事故。

据《今日早报》报道,原本4月20日举行婚礼的新人朱晓兴和程文娟,在4月19日买喜糖的路上,经过萧山风情大道时,连人带车被压在一辆水泥搅拌车下。

新郎现在面临的是截瘫和生育能力受损的可能;

已有三个月身孕的新娘,骨盆等多处复合性骨折。

对此,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专门进行批示,要求相关部门组织专项整治,专门治理工程运输车。

然而事故依旧不断,5月7日6点半左右,在杭州滨江新区浦沿路附近,一辆车牌号为赣H15656的重型自卸车,在右转弯时,将村民蒋玉梅当场碾压致死,当时的蒋玉梅已有三个月的身孕,一尸两命。

事发后,司机甩开旁观路人,弃车离去。

7月27日,同样是杭州,来自河南的李丹丹和李楠楠姐妹骑着电动车去单位上班,在花蒋路和文二西路路口,被违规闯红灯的工程车撞翻倒地,李丹丹当场死亡,李楠楠下肢被压在后轮下,神志清醒的她向围观的人群求救。

车祸发生18分钟后,正当大家商量如何救人时,司机在车上打过一个电话后,再次发动车辆,向前挪动一米后,再次向后倒退,碾压过奄奄一息的李楠楠。

两姐妹的父亲李志强目睹这一惨剧,愤怒的路人围上来要殴打司机,被及时赶到的其他司机劝阻下来。

9月12日,李志强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现在小女儿李楠楠依旧躺在医院里接受治疗,“孩子才17岁,以后就瘫痪了,盆骨被碾碎,碾压的地方现在肉都没有了。

据杭州市交警部门的统计,2008年1至7月份,杭州市涉及大型工程车辆的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97起,共造成40人死亡,100人受伤。

撞残不如撞死

陈向阳(化名)是安徽六安寿县人,1989年,31岁的他只身一人来到浙江宁波江北开汽车修理铺,后看好货运市场,投资进入该领域,在2005年鼎盛时期,他本人有自卸车62辆,一些老乡挂靠在他公司名下的车辆有180多辆,下属10个运输车队,业务遍及杭州、宁波、绍兴等地。

2008年初,他解散车队,彻底告别运输行业。

在本刊记者再三的恳请下,陈向阳在宁波的一家咖啡馆内接受了采访。

“如果我没有洗手,我肯定不会接受你的采访。

”剃着光头的陈向阳在女儿的陪同下,谨慎地回答本刊记者的提问。

“车祸是无法避免的,撞残不如撞死这是业内的规则,一个人被满载的重达20多吨的自卸车撞倒,基本都残废了,不如撞死干脆一点。

”他向《瞭望东方周刊》举例,“2003年,我们老乡在绍兴把人撞残,前前后后忙了两年多,最后赔掉70多万,除了保险公司赔付外,自己贴进去30多万,如果当时把人撞死了,总赔也不会超过30万。

据陈向阳介绍,早在2000年,很多车队就有了交通事故处理方案,“发生撞人事故,先别救人,拖延10分钟时间也好,司机要先打电话报告车队队长,然后再报警,离开肇事现场,避开家属以免被殴打,然后再请车队队长出面协调一切。

”一般来自外地的车辆都会以同乡为单位,20多辆车结成一个车队,车队长让有威望又能说会道的担当,主要的任务就是联系运输业务、保险公司以及与家属谈判。

“现在的赔偿机制都比较健全了,保险公司会把各类费用都罗列出来,处理起来也比较简单,就是同情费比较难谈一点。

所谓的同情费,就是精神抚慰金。

陈向阳似乎还不能接受“精神抚慰金”的称呼。

“俺家那边都叫‘同情费’。

”他向《瞭望东方周刊》解释,“人家死人了,出点钱同情一下嘛,同情费保险公司不赔的,要自己掏的,就要慢慢地谈判。

依照相关规定,一般的精神抚慰金最高为五万元,“我们一般最多赔个两万,如果家属不肯让步,再加一点点,这就要靠车队长的本事了。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我们也很难的,江西山东的车也挂靠进来了,不好管哦。

”陈向阳埋怨,“就算安徽同乡,互相也争斗不断,没有10年前刚来宁波的时候团结了。

“挂靠在我们公司的车辆发生事故,公司总要先垫付医疗费、丧葬费,这让我们很不划算。

”他坦言,“每个月才收600块钱的挂靠费,一起事故被牵连进去,公司就要赔本了。

为此,陈向阳在1998年开始,向挂靠车辆收取风险押金。

挂靠的每辆车都要交一万元的车辆事故押金,车队的每个驾驶员都要交2000元的事故赔偿保证金。

他还把这两笔钱的用途分开,“车辆押金用在车祸事故保险公司能赔付部分的预先支付,司机的保证金用在赔‘同情费’。

“都是一个地方出来开车的,出事情了,总不能看着人家赔光,能凑就凑一点。

”赔偿处理完后,肇事车就能从交警大队取出来了,“车停下来是损失,钱要继续赚。

据陈介绍,车队的赔偿方式都不一样,有些要公司承担一部分,车队老板承担一部分,驾驶员承担一部分,有些公司是由老板和驾驶员共同承担,陈向阳的车队是车辆拥有人承担事故赔偿,驾驶员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这叫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我们自己的保险公司。

这种赔偿制度也客观保证了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及时赔付。

宁波鄞州交警大队宣传科科长陈卫东向《瞭望东方周刊》介绍,上世纪90年代中期,外地货车在宁波肇事逃逸案非常多,就算案件破获后,车主也无能力赔偿。

这位在鄞州盛垫中队做过十多年的老交警,手里办过多个外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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