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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人因公借款管理

  ①、严格控制借款,因业务需要长期借用备用金的,应严格控制范围和限额,一人借用累计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企业由总经理批准,批准后由财务部控制,原则上旧账不报,新账不借,借款限额不得超出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总额。

  ②、所有个人因公借款均需统一使用专用借款借据。

在办理还款手续时,由财务部出纳员开启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会计员同时填制收款凭证,详细列明还款时间、金额和经收人等事项。

  4、合理控制现金支付的范围和限额

  ①、现金支付的范围:

  A、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款项;

  B、支付给城乡居民个人劳动报酬费,(如搬运费、其他服务费);

  C、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D、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必须用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②、现金支付的限额及审批权限:

支付业务款项给公司外的单位或个人金额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需采用转账方式或现金支票付款,不予现金支付。

特殊情况如有限额规定的,按各级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后补)

  5、现金付款的手续和规定

  ①、在收付现金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现金收付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包括:

开支标准,主管人员审核、财务部复核、经办人和证明人签章,凭证是否齐全6、合法,付款批准人的权限是否生效等。

  ②、所收付的现金必须认真清点,既要点大数也要点小数。

  ③、要支付现金前,必须复核用款批准手续,报销单据和报批手续,具备合符规定的手续和凭证后才予以付款。

凡收付现金,必须一律开具凭证,并在发票,收付款单据或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 字样的戳记。

出纳人员还必须及时根据凭证记账,尽快使用电脑记载现金日记账。

  ④、支付现金时原则上由收款人当面签收,否则需有收款人的有效委托书方能代收代转。

为避免嫌疑,原则上本公司经办人不得接受委托。

  ⑤、出纳人员必须每天核对现金数额,检查库存现金情况,要保证现金的账存与实际库存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严禁挪用库存现金。

会计人员应定期检查出纳的库存现金是否与账存相符。

发现库存现金的长余或短缺,应立即作出记录,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⑥、存取现金时,要注意安全,存取余额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财务经理(经理)派人陪同前往,20xx0元以上的必须由单位派车前往,无车辆提供时不得办理存取款。

由于疏忽被偷抢的,由有关人员承担损失。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凡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严禁以私人名义开设,切防出现漏洞。

  ①、凡公司开设的银行基本结算支票账户,报控股财务部和资金经理批准后开设,已开设的须报控股财务部备案。

  ②、公司确因业务需要,须以私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须公司申请,报请董事长联批后方能开设,并应切实做到账款分人管理,达到相互监控的目的。

  2、送存银行的款项,应填制“缴款单”,连同现金或转账凭证等送存银行,并将“缴款单”或“银行收款通知”据以登记入账。

  3、到银行提取款项或转出款项时,应开出“现金支票”或其他结算凭证,并及时根据支票存根,结算凭证付款联登记入账。

  4、出纳人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为方便外出采购等工作,准许领用半空白结算支票,但必须填写日期,受票单位全称、用途,只空出金额栏,并注明最高限额。

同时。

一个人领用的支票不得超过两张。

凡领用半空白支票者必须在办完事后回到公司的第二天即报账。

所有期票统一由出纳员收签保管,并与资金经理做好日报工作。

  5、出纳人员应定期与银行核对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在接到银行对账单后,应逐笔核对借贷发生额和余额。

发现记账错误,要立更正。

属于银行的差错,要及时通知银行更正。

发现未达账款,应编制“银行存款余款调节表”。

对未达账款应加强管理,备查登记,如发现有上月未达账款本月未有记录,财务主管应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6、各成员企业对收付款项的结算,要依据《票据法》、《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种或几种结算方法,对实施的结算方法要有详细的操作程序,以保证企业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完整。

对水电费、邮电费、保险费不准与银行签订长期委托自动划账协议,必须按期支付。

经办人违反操作规定而造成的损失,一律由经办人承担。

  7、凡企业行为所发生的一切收支均由财务统一收付,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收付(包括员工各种按金、处罚款等)。

  8、外汇收入管理。

一切外汇收入归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换取。

当付款人经外币结算时,兑换率经资金经理核准。

  9、公司对外举债管理。

公司确因业务发展需要或资金临时短缺,须对外借款时,由公司提出申请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借款。

  10、各种有价证券、支票、印鉴管理:

有价证券由现纳员专人保管,由会计员核对并做好备查簿。

支票管理由出纳员每日登记支票收支备查簿,其支票存根联或废作支票均应保存,不得废弃撕毁;

印鉴保管由资金经理和出纳员分项管理,坚持“印鉴分开、账款分管”原则。

  填写支票要规范、整洁、清晰,记录错误应按规定的会计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其他事宜按《财务部岗位责任制》和《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篇2:

视讯股份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视讯股份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规范票据的使用、传递和保管,根据《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和《公司会计制度》,结合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公司日常经营中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各种票据。

  第三条 公司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调度、收入、支付、保管事宜,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节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公司通过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管理总账、明细账,但不能经营货币资金收支;

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除登记和保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其他账目。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实行重要印鉴与重要票据分权管理原则:

出纳员保管开具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财务经理或由其指定会计人员保管印鉴章。

出纳员开具支票,经保管印鉴章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章。

  第五条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有关审批人的审批权限等详见《成本费用开支和财务审批制度》第十一条成本费用审批权限。

  第六条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七条公司货币资金业务由合格的财务人员办理,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岗位轮换。

严禁XX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八条 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收入业务。

  

(一)支票转账或现金收款:

由各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根据收款合同或协议等有效收款凭据,经财务部开具收款发票,(发票存根联须有经办人签名)并在财务部收到该项业务的转账支票或现金,确认到款无误后,加盖收款收讫章,方办理收款入账。

  

(二)委托银行收款:

公司客户服务部门根据有线电视用户资料和公司的收费标准,按季度或月度委托银行办理扣款,财务部凭客户服务部提供的银行扣款托收明细表和银行进账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办理收款入账。

  (三)营业厅交费收款:

各营业厅根据交费情况在财务部领取一定数量的发票,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已使用完发票的同时将收到的现金交回财务部或直接存入规定的公司银行账号,财务部核对到款和发票无误后,办理收款入账。

如有POS机扣款,单独将该类发票的财务联交财务部,经同银行POS机扣费进账凭证核对后,办理收款入账。

  (四)市场拓展人员现场收款:

公司授权部门由于现场拓展业务和稽查私接业务等的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在财务部领取一定数量的有效票据后,应及时(一般三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将现场收到的现金交回财务部,经财务部核查无误后,收款入账,并办理有效票据核销手续。

除有特别规定外,公司其他部门无权办理现场收款业务。

  (五)公司有线宽频用户上网使用费及其他新增业务的收费入账程序比照以上流程办理收款结算。

  第九条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经财务部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后转至经授权的审批人处。

  

(二)支付的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的复核。

财务部对审批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内容,批准范围、权限 、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根据审批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条公司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重要货币资金是指金额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有理由认为该资金的投向将会为公司带来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财务部是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

  除按制度规定保留和使用的备用金外,其他部门未经批准严禁受理现金收支业务。

  第十四条现金收款须由会计人员开出票据,出纳清点现金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经会计审核、财务部负责人和授权公司领导审批。

会计人员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

报账时,原始凭证后面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写明报账内容和原因。

  第十五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二)各种福利劳保支出,差旅费;

  (三)备用金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为满足公司各部门、各业务对现金的正常需求,同时保证对现金合理有效的使用。

一次借款或报销在3万元以上的,应提前一天告知财务部出纳人员,以便备付。

  第十七条 公司按不同的币种,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

  第十八条现金出纳人员必须在每日营业终了结出现金日记账余额并实地盘点现金,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实地盘点结果相核对。

如发现账实不符应立即报告财务部负责人,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除了日常盘点外,公司还应对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由担任财产清查的人员进行。

盘点结果填列在“库存现金清查盘点报告”上,并由清查人员和现金出纳签字盖章,以确保其效力。

  第十九条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财务部存放大量现金,出纳人员应作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为保证现金存取款的安全,在存取5万元以上的现金时,应有两人以上同往,并使用本公司车辆;

存取现金在10万元以上时,应有保卫部门派员同往。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三)不得坐支现金;

  (四)不得以白条抵库;

  (五)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三节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必须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

公司总经理对银行账户管理负间接领导责任,财务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出纳员对公司银行账户管理负直接工作责任。

  

(一)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转账套现。

  

(二)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三)财务印鉴的使用实行二章分管并用制;

即: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个人名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或财务负责人委托他人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可委托他人代管。

  第二十四条出纳人员应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

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五条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需附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协议和其他结算凭证等,须由经办人签字,并须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财会人员复核填制收付款凭证,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3:

某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某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集团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在董事长的领导下,监督管理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运营工作。

资金管理中心具有管理、监督和服务三重职能,与分(子)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

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第二条 在资金管理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不准以任何形式坐支资金。

各分(子)公司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设银行存款帐户,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多开设银行帐户。

  第三条 日常费用开支采用限额备用金制度,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向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申报备用金限额,经批准后,在资金管理中心的监督下,各公司在备用金限额内周转使用。

  第四条 货款支付采用集中支付和分批支付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需支付的计划内货款支付前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审批,超计划支付的货款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应于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目标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

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各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分(子)公司的资金状况综合平衡后,确定各分(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定额。

  第六条 资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定额控制各分(子)公司的资金规模,如遇周转困难需向集团公司借款时,应专题报告说明原因,报董事长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有关资金占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七条 资金管理中心必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高效益性、流动性,定期对分(子)公司的资金库存、银行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定期向董事长、董事会专题报告。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必须于每天上午九点前将前一天的资金余额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中心将数据报送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如发生漏报或迟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本处可输入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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