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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拟购进散装食品标签及合格证明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将审核合格的供货方及散装食品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基础数据库。

采购部门从基础数据库选择供货方和拟购食品,建立采购订单,未录入计算机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不得购进。

购进散装食品,应与供货方签订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的购销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供货方供应散装食品时应开具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应包括散装食品名称、规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方名称、送货日期等内容。

供货单位供应散装食品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验收人员应对购进的散装食品进行查验,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查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拒收,不得入库。

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进口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查验散装食品的包装标识,应与本公司采购订单及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一致,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

(2)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包装规格;

(3)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应予标识的其他内容。

查验合格后,验收员应及时在计算机系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散装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不得购进存在以下质量问题的散装食品:

(1)无生产资质生产的散装食品,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2)无“标识牌”、涂改、字迹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

(3)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4)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5)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6)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7)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8)其他异常情况。

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本公司从事食品采购、安全管理、验收、保管、销售、配送等工作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办理健康证,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将其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岗位。

行政人事部门应及时安排进入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

体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安排上岗。

行政人事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散装食品的工作。

行政人事部门应组织进入本企业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对本企业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食品从业人员遵守以下卫生管理规定:

(1)衣着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常洗澡等,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2)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7.散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本企业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经营过程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

自查过程中发现影响散装食品安全的问题及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确保食品安全。

8.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购货单位的散装食品经营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向无散装食品经营资格的单位销售散装食品。

销售散装食品时应随货附加盖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专用章的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销售散装食品应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货日期等内容。

计算机系统应建立散装食品销售记录台帐,台帐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货日期等内容,计算机系统数据应按日备份,保存五年备查。

9.散装食品仓储保管制度

贮存散装食品的仓库应根据散装食品品种、数量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蝇、防虫、防鼠、防霉、防腐、温控、冷藏、照明、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由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

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当在贮存位置醒目处标明其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仓库保管员应经常检查散装食品在库贮存期间的质量状况,根据散装食品的品种特性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对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应及时停售,不得发货。

10.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经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立即停止销售,待售食品应立即撤下货架,销毁或暂存在不合格食品集中存放区域,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需销毁处理的,应采取就地拆除包装或捣毁、染色等方式处理,以破坏其原有形态;

(3)销毁由专人负责,在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并按规定做好不合格食品销毁记录;

(4)属于应予召回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要求实施召回;

5)不得将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再次加工制作

后销售,回收后的食品不得加工后再次使用

11.散装食品运输管理制度运输和装卸散装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运输和装卸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防止食品污染。

不得将散装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产品标识,防止脱落和模糊。

运输散装食品应采用密闭的箱式货运工具,并符合卫生要求:

车箱底板平坦、洁净,无泥沙、灰尘、铁锈、水渍和油渍、无异味等。

在运输过程中,司机应注意道路状况,避免急停、急拐和颠簸路面对产品造成的损坏,并及时注意天气的变化,采取防尘、防雨、防晒措施。

12.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新进公司的员工必须经过健康知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从事散装食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应每年接受公司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按规定保存五年。

13.不安全散装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在经营过程发现经营的散装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按《不合格散装食品退市管理制度》的规定停止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销售、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在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向购货单位发送召回通知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3)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4)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本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营范围内实施主动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告知生产者。

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

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本企业应在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1)一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2)二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3)三级召回: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实施一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二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实施三级召回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3)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4)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5)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6)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7)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8)召回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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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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