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维柯商品车运输服务合同0128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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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每辆商品车的运输价格见甲方公布的各城市NAVECO商品车运费标准金额,标准里程见NAVECO公司全国商品车发运标准里程表。
因油价变动造成运输成本上升或下降,超过一定比例时,由双方议定增加或减少运输费用。
具体调整方法见附件二《运输价格调整标准》。
为使得甲方的费用最经济,双方同意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受到影响的一方可以提议对上述服务价格重新进行商定并调整:
(1)该服务价格以合同签订时的经济环境、物价、成本构成为前提,如合同期内出现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的经济环境、物价、成本等因素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费改税”、燃油价格调整、国家法律法令变更相应的车辆、运输管理措施),以致合同利益严重失衡。
(2)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服务质量,乙方会持续对设施和设备进行投入。
在此之外,若甲方明确要求乙方对场地、设施、设备或服务进行调整,以致乙方在自然年度内成本或投资发生重大变化。
(3)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理顺运输价格体系,甲方可对严重失衡的一些城市运输价格进行局部调整。
(4)为适应南维柯公司降本要求,部分车型价格将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以甲方公布为准。
若双方未能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就服务价格调整达成一致,则提议调整的一方可以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发出后继续履行三(3)个月合同,否则将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4.2费用结算和支付
4.2.1费用结算原则:
当年已销账(定义见附件一)商品车的运输价格标准,按签订的合同中当年运输价格执行。
对于DMS已完成收车的商品车,乙方最迟必须在次月完成结算申请,对于超期申请的单据,甲方有权不予结算。
4.2.2结算周期和依据:
以自然月为计算周期,以第N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销账日提前)的已销账的商品车发运交接单作为计算依据。
甲方第N月的26日(如遇节假日提前)提供乙方第N月销帐运费明细表供乙方核对。
4.2.3结算方式:
第N月的月底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提交相关发票给甲方。
甲方在第N+2月的10日向乙方支付第N月的全部服务费用,如该天为非工作日,则应提前至前一工作日完成。
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4.2.4结算币种:
本合同中所涉及的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4.2.5甲方逾期支付运输费用的,应按银行同期三(3)个月贷款利率的标准就实际逾期的时间(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4.2.6如乙方不能开具发票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尽快开具发票。
4.3保证金
为切实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须向甲方财务部交纳“承运保证金”。
如因本合同及附件终止而需要返还保证金,则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甲方应在乙方完成其所承接的发运业务及履行相关职责后二个月后向乙方全额返还甲乙双方确认的保证金(无息)。
5、其他条款
5.1保密
甲乙双方都有责任对对方的相关营运信息、数据(如销售数量和区域、库存数量、运输计划、运输费用、……)及操作程序和附件(但不包含运输单据)保密。
并保证上述相关信息:
a)仅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
b)只有需要知晓上述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方可使用。
甲方和乙方都有责任根据各自的程序使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和与其相关的信息(包括任何专有财务数据)处于保密状态。
5.2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有对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或更改须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才能生效。
这些修改、补充或更改的文件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未经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未达到合同及相关文件中约定的履行标准,守约方有权就违约情形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如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三(3)日内未予纠正,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5.3不可抗力
5.3.1如果因为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的发生且该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时不可能预知,该等事件的发生或是不能避免或克服该等事件或其结果,致使该方不能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该方的延迟或未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行为应予免责。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禁令或行为、骚乱、战争、地震、洪水、风暴、泥石流、潮汐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
5.3.2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不能全部和部分履行本协议时,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5.3.3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以及持续期间,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尽量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5.4争议和纠纷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5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6未尽事宜
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定,达成一致后方执行。
5.7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6、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冲突的,以正文为准。
附件一:
《NAVECO商品车运输服务的范围和职责》
附件二:
《NAVECO运输价格调整标准》
附件三:
《供方管理规定》
附件四:
《供方考评细则》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日期:
2014年7月1日
NAVECO商品车运输服务的范围和职责
1术语
1.1自提:
南维柯用户在南维柯DMS状态选择自行提车。
1.2大客户:
在本合同中仅指部队客户和南维柯直接销售的客户。
1.3送车周期:
指乙方车辆应该且可以出库的日期至目的地交付日的周期。
计算公式为:
送车周期=到达日期-预约提车日期≯标准里程公里数÷
日规定里程+1天准备时间。
甲方在DMS上预约提车的日期为预约提车日期,预约提车时间在订单下达后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对于需进行改制的车辆,以车辆改制完成后交付给乙方的日期为预约提车日期。
1.4日平均申报量=全月申报量/当月法定工作日。
1.5发运按期交付率=当月销帐按期交付数÷
当月结算数。
1.6异地委运:
受经销商委托将商品车送至非经销商所在地。
2商品车发运流程
2.1发运计划
甲方每月10日前,向乙方提供当月区域销售预测,乙方应参照甲方提供销售预测做好发运准备工作。
甲方所提供当月区域销售预测计划为商业机密,乙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数据泄露给任意第三方。
运力保证:
乙方根据甲方的N+2月区域销售预测进行远期运力准备,以保证到N+2月时正常承运。
2.2委托
2.2.1甲方将所需发运的商品车通过DMS系统绑定到乙方提车卡,乙方应妥善保管提车卡,凡用乙方提车卡所提车辆皆表示乙方已收到该车辆,并对该车辆负完全责任。
2.3提车
2.3.1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预约提车时间提车,并保证提车驾驶员数与所提车辆之比不低于1:
3。
2.3.2对于跃进商品车,乙方在提车出库后需及时去相关部门打刻VIN码和打印合格证及照片。
2.3.3对跃进品牌商品车,甲方应尽可能满足可配载发运的需要。
乙方在单一经销商无法配载时,应尽可能满足同城配载及相邻城市的沿途配载。
2.3.4乙方应保证装载安全可靠,如因装载导致商品车的损坏,由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装载标准及考核见《商品车“装载发运”的作业规范》。
2.3.5未经甲方同意,所有商品车不可以搭载任何其它物品。
2.3.6乙方提车出库时,需领取随车工具,发票、资料和改装用随车件。
2.3.7因甲方出库车质量问题由售前服务小分队维修而产生的延期发运,整修完工后小分队需在交接单上注明完工时间。
且该完工时间作为甲方的考核时间。
2.3.8甲方车辆交付给乙方时,油量指针不得低于零位。
2.3.9乙方提车出库后,未按甲方规定乱停乱放的,支付100元/台/次的违约金。
2.3.10乙方驾驶员违反规定,在库房规定的吸烟点以外吸烟,支付100元/人的违约金。
2.3.11遇南维柯报表销售结算日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完成车辆的出库。
2.4发运
2.4.1乙方承运商品车须按国家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4.2乙方按照甲方委托后,应于24小时内安排发运离宁(等配载、产品质量等影响商品车及时发出的各种原因,需在当日书面报告备案),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可以接受任何经销商的“等通知发运”的要求。
2.4.3打印交接单后8个工作小时内,商品车必须出发离宁;
如有特殊原因,8个工作小时内可以更换驾驶员。
超过8个工作小时,甲方对乙方驾驶员进行手机定位,如驾驶员仍在南京市范围内,乙方则违规,按50元/辆罚款。
2.4.4为确保商品车质量与安全,乙方应按:
依维柯品牌500公里/天的速度送达(车速不超过100公里/小时);
跃进400公里/天的速度送达(车速不超过80公里/小时)。
冬季(11月21日至2月20日)发往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目的地的车辆送车周期相应延长一天。
以上送车周期改装时间不含在内。
2.4.5对交付期迫近,需加急送车的车辆,以南维柯销售公司资源部书面通知要求的送车周期为准,原则上,加急运输每日行程不得超过1000公里。
加急运输增加的费用实报实销。
2.4.6对在送车途中出现车辆故障、堵车以及暴雨、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延期交付的情况时,乙方应保留相关证明并及时以电话及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应对措施。
2.4.7如遇油荒、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则送车周期适度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两天。
2.4.8为确保南维柯对经销商库存事物的管理,乙方应严格按南维柯指定地点匹配车辆送车。
2.4.9若乙方未按标准和规范进行驮载,甲方将按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2.5交接
2.5.1商品车送达目的地后油量指针不得低于零位,否则用户有权拒收车辆。
2.5.2商品车送达目的地全面清洁后,由经销商(或购货单位)和乙方共同对车辆进行查验、交接,并分别在《商品车发运交接单》和《商品车验收单》(由经销商在DMS系统中打印)上签名(及日期)、盖章。
2.5.3异地委运需由收车单位(或个人)、乙方双方签名(及日期)、盖章;
对个体用户,运输供应商还应查验和(在交接单上)登记个体收车人的身份证号码。
2.5.4商品车不得私自拆卸、修理,随车附件及资料必须齐全无缺损,包括灭火器、随车工具、随车零部件、安全标志牌,产品合格证(参数表)、磁带、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及购车发票等。
2.5.5发运车辆送达目的地后,方可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商品车发运交接单》签收必须认真规范,交接项目(车辆、合格证、参数表、发票、签收日期等)不得遗漏,签收时间不得提前。
除异地委运外,交接单必须由购货单位签收,特殊情况下,须取得购货单位的书面意见,由其指定签收方签收。
2.5.6《商品车发运交接单》和《商品车验收单》因承运单位原因致使签收项目不全,视同车辆交接工作未完成。
2.5.7若乙方在《商品车发运交接单》签收中出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向甲方支付1000~2000元/单的违约金。
2.5.8对于非经销商的车辆,在送达前需到就近的授权维修站验车。
2.6销账
2.6.1《商品车验收单》自经销商同签名、盖章后,乙方须在半个月内必须到甲方销帐,非乙方的责任不在此列,否则甲方将不予结算相关车辆的运费。
3其它事项
3.1乙方自提车出库起,至经销商签收商品车止,对商品车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因商品车制造质量导致的相关责任除外);
对商品车运输途中产生的各类纠纷负完全责任,但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情形除外。
3.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车队档案,包括车辆编制、人员编制、联系方式等。
3.3乙方每工作日下午5点前将发运日进度(包括但不限于已发、提货未发、改装、在途、预计到达时间、逾期到达天数等信息)报甲方。
甲方将不定期抽查乙方上报数据准确性。
信息未报或故意报送不实,考核200元/次。
3.4甲方对送达时间有特殊要求(如规定时间、双驾发运、高速等),应出具书面通知。
。
3.5乙方应配备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及固定的操作人员,具备宽带连接条件,设置邮箱等,以便于与发运系统对接及编制必要的内部管理软件,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3.6为确保手机定位监控系统的运行,乙方应负责落实驾驶员及时回复管车宝注册短信,确保驾驶员手机成功注册。
凡手机未注册的驾驶员不准与订单匹配打印交接单。
3.7乙方需配备带有NFS模块的手机,手机数量按照甲方测算的乙方年平均驾驶员数量逐步进行配备,即手机数量=年平均驾驶员数。
计划2015年6月前配备总量的30%,2015年9月前配备数量应达到总量的60%,2015年12月前完成所有配置。
经测算,各供应商应配备的设备数如下:
长春拓威49台,江苏辉源9台,江苏捷顺达91台,南京宝顺华27台,南京博杰33台,南京超强40台,南京道禾26台,南京东罡49台,南京东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台,南京海之屹19台,南京泾洨54台,南京赛福特60台,南京苏铁15台,南京天顺10台,南京伟亚2台,南京文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2台,南京晓华23台,南京忻逸祺4台,南京依欧20台,南京跃达27台。
3.8供应商需密切关注未发订单量,并控制在预警线以下。
若超过预警线,例如供方A达到预警线时,每月1-10日,4个工作日内;
每月11-20日,3个工作日内;
每月21日-月底,5个工作日内,无法将待发数量降至预警线以下,我公司将停止对供方A下达订单,并按所截留订单运费的10%从供方A运费中扣除,补贴给接单供方B。
如10%运费补贴不足以补贴供方B所增加的成本,则按实际增加的成本扣减供方A运费。
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关于可发未发订单预警线控制实施细则》
4“银企协作”
4.1“银企协作”方式下产品合格证送达的约定:
4.1.1乙方承运单位提车后,将一式两份空白《汽车合格证送达通知书》(加盖甲方资源部章)、合格证,在验车时送达甲方的授权委托人手中,甲方负责提供各地区授权委托人清单并及时通知乙方。
4.2若指定授权委托人不在,应与授权委托人联系,由授权委托人指定接收人,并与指定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4.3乙方承担此业务(送达通知书取/交接、指定人、交接及回执时限等)必须专人负责并记录台帐,因乙方疏忽或遗漏并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5商品车区间转运
5.1对甲方要求返库或区间转运的车辆,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组织实施,车辆如期到达目的地后,按第2.5条进行交接,同时告知甲方。
5.2凡返库车辆,甲方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具“返库车辆检查验收通知书”,乙方持“返库车辆检查验收通知书”将车辆送达甲方指定的验收地点(质量部),甲方最迟三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后再由乙方交到甲方的存车点,甲方根据存车点开具的收车单,办理运费结算手续。
6商品车交通事故的处理:
6.1乙方应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确保送车的重大事故(单台定损:
跃进超过5000元、依维柯超过20000元)低于1‰。
6.2商品车发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在2小时内通知甲方,并在24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反馈车辆扣留或损坏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将根据车损情况,通知乙方修复事故车场所范围和修复时间。
若修复时间在2~3天以内,商品车修复合格后立即交付。
若在2~3天内无法修复并交付,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购车替换的书面申请,甲方在确定车库内有相同型号的产品时,办理开票手续,乙方应及时安排发运,所发生的再次发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6.3商品车修复后凭修车单据报甲方售后服务部审核手续是否齐全,并由售后服务部联系上线检测、质量部检查外观等。
6.4因乙方过错导致商品车损坏的修复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修复合格后的原事故车辆,若乙方委托甲方协助销售,所产生的折价由乙方承担。
6.5对于因乙方过错导致损坏的原事故车经甲方鉴定确认无法按新车标准修复,由乙方按出库时的甲方公布售价购回处理。
6.6若事故车为最终用户订购车辆,乙方应全额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6.7因乙方责任引起的车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调解等事宜皆由乙方负责处理,一切损失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并保证在事故车辆销售前处理完毕。
如乙方未能及时处理导致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承运保证金”及运费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7违约
7.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完成甲方安排的发运业务。
如乙方拒绝完成,甲方则根据“分供方考评细则”处以罚款、扣分及调整其送车份额。
7.2乙方未达到本合同附件一3.7条款要求的,甲方有权暂停本合同至解除合同。
7.3乙方应保证当月商品车辆发运按期交付率达到以下要求:
各品牌月度按期交付率不低于93%,其中,跃进、依维柯二月、三月按期交付率不低于86%。
(按DMS信息为准,若双方存有争议,以乙方提供定位数据为准)。
7.3.1若乙方当月按期交付率未达到上述要求,视同违约。
各品牌每降低1%,在当月应结算运费中扣除1000元违约金。
7.3.2对于逾期到达车辆,超出送车周期一天以外的天数乙方按照100元/天/台支付违约金,若甲方因此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前述违约金的,乙方承担因延误造成的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实际经济损失。
7.3.3因乙方原因(包含乙方责任的交通事故)致使交接工作在超过二个月未完成的,甲方将不结算相关车辆的发运费,乙方须按甲方车辆的公布售价买断相关车辆(车款在当月运费中扣除)。
7.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车辆误送,视同违约处理,支付1000元/辆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若甲方因此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承担超出违约金部分的实际经济损失。
7.5如乙方造成随车资料遗失,乙方须承担相应损失:
合格证遗失补发2000元/本,同时办理遗失声明;
说明书、保养手册等遗失补发300元/本;
发票污损或遗失需重开的500元/张,同时办理相关证明,造成不能抵扣或税务部门不予换票,损失由乙方承担。
7.6若乙方做出有损于甲方车辆的完整性(包括车辆内部的机油、油料等)和安全的行为,乙方负责赔偿车辆的损失,并视情节轻重支付200-2000元的违约金。
7.7若因乙方管理或调配不力,造成甲方及甲方用户损失的,乙方除负责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外,甲方将视情节严重支付乙方100-1000元的违约金。
7.8日委托量波动的处理:
日委托量的波动以甲方每日接受南维柯销售公司委托运力需求量的波动来考虑。
若当天甲方接受的委托运力需求量超过当月日平均委托运力需求量的50%,则每超出50%,该日所有委托记录增加1天考核天数。
例:
若日委托运力需求量超过当月日平均委托运力需求量的50%,则当天委托发运商品车增加1天考核天数;
若日委托运力需求量超出当月日平均委托运力需求量的100%,则当天委托发运商品车增加2天考核天数;
若日委托运力需求量超出当月日平均委托运力需求量的150%,则当天委托发运商品车增加3天考核天数;
若日委托运力需求量超出当月日平均委托运力需求量的200%,则当天委托发运商品车增加4天考核天数;
依此类推……..
NAVECO运输价格调整标准
一、调整前提:
1、以国家公布油价信息为依据。
2、油价一次性上浮或下降比率超过5%;
或在累计超过5%时执行价格调整。
3、燃油基准价格:
以0#柴油价格5.12元/升为准。
二、调整标准:
1、平均油耗:
依维柯9.5升/百公里;
跃进8.5升/百公里;
2、油价浮动百分比=(公布油价-燃油基准价格)/燃油基准价格
3、计算公式:
燃油基准价格(元/升)*油价浮动百分比*平均油耗
三、调整方式:
1、以0#柴油基准价格为基础,油价浮动累计超过5%时,以达到月份为当期对该月所销帐运费进行调整;
2、当月15日及以前达到调整幅度,调整当月销帐运费及以后销帐运费;
当月16日及以后达到调整幅度,调整次月销帐运费及后销帐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