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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1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买卖合同一般都由约首、本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本文”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与总值、交货期限、交货地点、支付、保险、商检、仲裁、不可抗力等,此外,根据情况需要加列:

保值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溢短装条款,合同的法律适用条款;“约尾”是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等。

现将合同的主要条款部分分述如下:

(一)商品的品名条款

……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是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它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写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同时还应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如西红柿在美国的进出口关税中分类为:

水果与蔬菜其关税差异大。

案例:

品名条款不符造成违约: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

(二)商品的品质条款

1、概念:

……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份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表示方法:

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归纳起来有两种:

(1)以实物表示品质

A.看现货成交:

当买卖双方采用看样货成交时,则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按对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

B.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在国际贸易中,按照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确认样品)

多适用于从外观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中,为避免发生纠纷,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注意:

成交样与参考样的区别。

(2)凭说明表示品质

……即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这类品质表示方法中可细分为以下几种:

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和图样/商标或品牌/产地名称共六种,

适用:

为减少纠纷,对一些农副产品或工业原料,可按良好平均品质(F.A.Q:

Fairaveragequality)作标准,通常解释为:

该项商品在装运地约定年限中的平均品质,“大路货”GMQ“上等可销品质”少用;至于由政府或商业团体制订的规格或等级则应合同中明确是以哪国的标准为依据,并注明标准的版本编号与年份;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明确图样与说明书的法律效力作为将来进行索赔的依据,合同中仅以商标、牌号或产地表示品质的商品,只能是那些优良、稳定或具有特色,在国际市场上已拥有良好声誉的商品,如“法国葡萄酒”“绍兴花雕酒”“景德镇瓷器”要保护好商标专用权,在销往国/地及时注册。

3.在实践中品质条款的内容极其繁琐,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通常规定品质条款应注意下列事项: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规定;常见的有:

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公差:

是公认的产品品质差额,在公差限度内买方不得以品质与合同不符而拒收货物;品质机动幅度:

是在交货品质不符合指定标准时,仍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割。

条件是由出口方按品质差别增减货价,或用规格相近的同一产品机动替换,这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替换产品的规格、数量与作价方法。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表示品质条款的方法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一般而言,

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用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等买卖。

有些难以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

工艺品等,则适用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用凭商品或品牌买卖;

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用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凡具地方风味和特色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得随意滥用,应合理选择。

(3)品质条件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在规定品质条款时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含糊、笼统字眼,以免在交货品质问题上引起争议。

(三)数量条款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

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

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台30吨。

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分析:

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

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

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

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之一,《公约》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某些国家法律规定,数量是合同的要件,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拒收货物,1、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

2、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交货数量与计量单位及计量方法,制订数量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

由于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不一,(如就以表示重量的“吨”而言:

公制:

公吨——1000公斤;英制:

长吨——1016公斤;短吨——907公斤,此外,有些国家对某些商品还规定有自己的习惯使用的或法定的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

根据我国计量法的规定: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爱的法定计量单位。

目前除个别特殊领域上,一般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出口商品,除照顾对方国家贸易习惯约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计量单位外,一般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我国进口商品也应要求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否则一般不允许进口,如有特殊需要也必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2)规定机动幅度。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进出口合同中数量条款应明确具体,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有伸缩性的字眼表示,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这时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买方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拒收或提出索赔。

——“约量”ICC的解释为±10%。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约","大约","左右","近似"尚无统一的解释。

有的解释为2%,有的解释为5%,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第39条规定,凡"约","大约"视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不同行业、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履行起来极易引起纠纷,所以在我国很少采用。

如果采用必须由买卖双方就这种约量作出必要的约定,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溢短装的百分比。

溢短装条款

即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允许增减的幅度但以不超过规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幅度大小一般由装船方决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货数量的溢短装部分应当计价,计价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按合同价格计算,另一种是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这种方法主要是用来对付卖方,防止其在市价发生波动时,利用溢短装条款故意多装或少装,当合同未规定计价方法时,通常是按合同价计算。

——与约量不同。

常用的方式为规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

例如20000米,卖方可溢短装5%。

在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时,对于仅用度量衡制单位表示数量的,可有5%的增减幅度。

如果在数量上加有"大约"一类的词语,则可有10%的增减幅度。

(3)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A.毛重:

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装物的重量。

这种计重方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B.净重:

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这是国际贸易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的办法计重。

C.公量: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地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公量计算,其方法是:

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得出的重量。

D.理论重量:

对于一引起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致是相同的,一般即可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

E.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

按照一引起国家海关法的规定,在征收从量税时,商品的重量以法定重量计算,所谓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如啤酒关税200元每桶。

案例:

我某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

木箱装,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计24.9公斤。

但货物到达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实际净重为20公斤,计1500箱共30公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问:

会出现什么后果?

(四)包装条款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更好地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形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经过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储存、清点、陈列和携带等,而且不易丢失和被盗。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销售,并在一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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