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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七条正常类贷款的认定原则:

贷款未到期(含展期后未到期)或出现非常短期的违约,借款人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稳定,一直保持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还款付息有充分把握。

第八条关注类贷款的认定原则:

目前借款人没有违约或出现短期的违约,同时存在一些影响贷款安全性的不确定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但是,贷款的安全性不存在大的问题。

第九条次级类贷款的认定原则:

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已经出现一定问题,还本付息能力受到一定的影响,依靠正常经营收入可能无法保证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但是,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较充分,贷款的最终风险较低。

第十条可疑类贷款的认定原则:

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出现明显问题,财务状况恶化,已经无法保证按合同还本付息,同时,第二还款来源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最终形成部分损失已难以避免。

第十一条损失类贷款的认定原则:

通过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所有的追索措施,履行一切必要的程序之后,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和垫款。

第三章各类贷款风险分类的通用原则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分类应体现审慎原则,当单笔业务的分类可适用多个标准时,分类就低不就高。

第十三条正常类贷款的划分,主要体现“信贷资产安全”,即实施贷款分类的人员通过调查分析后,对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时归还贷款的本息有充分把握的,分为正常类。

第十四条关注类贷款的划分,主要体现“潜在缺陷”,即当实施贷款分类的人员通过调查分析,认为该笔业务的风险达到一定程度,足以对贷款的归还带来一定的潜在威胁的,应分为关注类。

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但不限于),应至少分为关注类:

1、借款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的趋势;

3、借款人的经营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4、借款人经营正常,但是第二还款来源出现较大问题,如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或我行对抵/质押品失去控制,或抵/质押品的价值在下降,其市值接近或低于贷款本金;

6、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我行贷款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存在错误或缺失等情况,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的;

7、违反我行信贷政策和审批流程发放的贷款,例如超越授权发放的贷款;

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如违反外管政策、利率规定等的贷款;

9、借款人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事项。

第十五条次级类贷款的划分,主要体现“明显缺陷”,即当实施贷款分类的人员通过调查分析,认为该笔业务已经存在非常明显的问题,将影响到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应分为次级类。

如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但不限于),应至少分为次级类:

1、借款人的财务、经营状况出现明显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行贷款的偿还;

2、借款人的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行贷款的偿还;

3、借款人的对外支付出现问题,资金周转困难,同时,难以在银行取得新的贷款,或不能在往来客户处按市场条件继续取得商业信用的;

4、借款人发生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的事件;

5、由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履行借款合同而需要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

重组贷款;

6、借款人存在采取隐瞒事实不报,或提供虚假报表等手段套取贷款的情况。

7、我行或其他债权银行已经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清收贷款,同时该贷款有较为足值的抵质押物或相当有实力的公司担保,估计至少大部分贷款能够收回。

第十六条可疑类贷款的划分,主要体现为“部分损失难以避免”,即当实施贷款分类的人员通过调查分析,认为该笔业务已经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不仅将影响到贷款按时还本付息,还将产生损失,只是损失多少无法确定的,应分为可疑类。

如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但不限于),至少应分为可疑类:

1、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或主要经济指标显著下降,持续出现大额亏损;

2、我行或其他债权银行已经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清收贷款,同时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不够可靠,估计最终形成相当部分损失;

3、借款人已经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状态;

4、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还本付息,还款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善的。

第十七条损失类贷款的划分,主要体现“贷款损失已经成为事实”,即该贷款已经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作为银行资产的价值,即使将来有部分贷款可以收回,推迟冲销这笔贷款也是不值得的。

第十八条重组后的贷款,半年内分类认定原则上不得高于重组前原贷款的类别,半年后可视情况调整。

第十九条单笔业务的担保方式为组合担保的,如果可以对单笔业务进行拆分,可以分别分类。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不能适用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可以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五级分类定义和标准逐级报总行风险管理部确定分类。

第四章各类贷款风险分类的分别适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贷款分类主要通过财务分析、非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担保方式分析,结合信贷讨论,根据各类别的核心定义(参照第二章)和各类贷款风险分类的通用原则(参照第三章)确定。

对于存在本章所列明情况的各类贷款、垫款和抵债资产,应分为对应的类别。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列标准是分类时的参照标准,不是唯一依据,分到各风险等级的贷款的情况应不限于以下所列出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章所指的逾期、欠息期限在定期分类中应当算至报告期末。

第一节企事业法人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分类标准

第二十二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可为正常类:

1、以我行存单或国债质押的贷款,或者以总行核定额度内的国内、国外商业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担保的贷款,或总行认可的银行开立的银承汇票贴现、及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如未发现担保效力存在问题,可直接分为正常类(

包括逾期欠息14天(含)以内的贷款);

2、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由于借款人资金管理的原因造成逾期欠息,逾期或欠息14天(含)以内的公金贷款(指除金融机构外的企事业法人贷款,下同),可分为正常类。

第二十三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至少为关注类:

1、逾期或欠息14天(不含)以上,90天(含)以内的公金贷款;

2、逾期或欠息14天(不含)以上,出现逾期或欠息,但是尚处于外资银行备用信用证担保期限内的贷款;

3、虽然没有出现逾期、欠息,但是借款企业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且贷款风险度在0.8(不含)以上的贷款;

4、虽然没有出现逾期、欠息,但借款企业信用等级为DD(含)以下,且贷款风险度在0.7(不含)以上的贷款;

5、虽然没有出现逾期、欠息,但借款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95%(不含),且贷款风险度在0.7(不含)以上的贷款;

6、借款人的一些关键经营性指标(如销售收入、经营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比上年大幅减少(30%(不含)以上),从而已经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

7、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等)远高/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或在报告期有较明显的恶化趋势;

8、处于稳定经营期的企业(不含新建项目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净利润或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大额负数(超过净资产的15%(不含));

9、我行对借款人实际上缺乏有效的监督;

10、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差,不与我行积极合作,不及时向银行提供最新的财务报表或通报重大的变动事项;

11、借款人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兼并、重组、分立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人事变动,可能会对借款人今后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2、企业主要股东、关联企业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影响借款人今后的偿债能力;

13、宏观经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市场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

14、除借款人为新建项目的项目公司外,其他虽然没有出现逾期、欠息,但是由于企业新成立等原因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或数据不全以致无法测算企业信用等级,且贷款担保方式系数大于0.7(不含)的贷款;

15、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因退税款未按时到帐或其它原因而发生展期或借新还旧,使累计贷款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

16、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的客户,在符合人行四条标准(正常经营正常付息、重新办理借款手续、担保有效、周转性贷款)情况下连续两次借新还旧;

17、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销售的80%(含)时还未归还我行的开发贷款,或要求部分展期或借新还旧的。

18、为避免垫款发放的贷款,至少分为关注类,事先约定备用贷款额度的除外。

19、进行过贷款重组后一年内正常还本付息,经总行批准上调的不良贷款;

20、委托合同文本无法律缺陷,内部管理文件完备,逾期或欠息1年以上,追索未果,经向委托方说明,委托方对我行的工作给予肯定的各类信托、委托贷款;

第二十四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至少为次级类:

1、逾期或欠息90天(不含)以上180天(含)以下的公金贷款;

2、风险度大于1.0(不含)且不大于1.5(含)的各类贷款;

3、借款人的资金回流缓慢,生产周期过长,已经超出行业

平均水平二倍(不含)以上(如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4、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项目进展缓慢,

延误工期一年(不含)以上;

5、处于稳定经营期的企业(不含新建项目公司),借款人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净利润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持续为负,或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净利润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持续大幅减少(每年减少30%(不含)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已接近于零;

7、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的客户,在符合人行四条标准(正常经营正常付息、重新办理借款手续、担保有效、周转性贷款)情况下连续三次(含)以上借新还旧;

8、在不符合人行四条标准(正常经营正常付息、重新办理借款手续、担保有效、周转性贷款)情况下办理一次(含)以上借新还旧;

9、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如因退税款未按时到帐或其它原因而发生展期或借新还旧,使累计贷款期限超过2年(不含)的;

10、各类信托、委托贷款,逾期或欠息1年(不含)以上,追索未果,委托方与我行发生诉讼纠纷的;

第二十五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至少为可疑类:

1、借款人出现关停状态,或己注销营业执照的,但预计尚有一部分贷款本金能够收回;

2、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项目处于停建状态;

3、借款人借重组逃废银行债务,银行虽全力追索,但肯定要造成相当部分损失的;

4、风险度大于1.5(不含)的各类贷款;

5、逾期或欠息超过180天(不含)的其他各类自营贷款;

第二十六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为损失类:

1、贷款逾期在3年(不含)以上,无论银行采取何种措施,贷款仍要大部分损失或全部发生损失;

2、不符合以上情况,但借款人存在下列损失特征之一的:

(1)借款人出现关停状态,或己注销营业执照的,预计基本没有或仅有极少一部分贷款本金能够收回;

(2)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不良贷款。

第二节拆放同业的分类标准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可为正常类:

1、在总行核定授信额度内的对中、外资银行同业拆放,如未发现被授信对象财务、经营方面异常情况的,可直接分为正常类;

2、对证券公司的同业拆放,如以符合我行规定质押率要求的美金、国债质押的,或者不超过70%(含)质押率的企业债券、可转债质押的,可以直接认定正常类;

3、除上述之外的同业拆放,必须经过经办部门具体分析后认定分类等级。

如借款人的财务经营和状况情况良好,我行对其按期还本付息有充分把握的,可分为正常类。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至少为关注类:

1、逾期或欠息3个工作日(不含)以上,30天(含)以内的同业拆放;

2、借款人在半年内在同业市场上曾出现过逾期等违约行为;

3、市场上出现对借款人财务经营管理方面等的重大不利传言;

4、借款人为证券公司的,如发现存在挪用保证金等违规行为;

5、借款人为证券公司的,抵质押物贬值并已接近所担保贷款金额;

6、借款人为证券公司的,管理层出现重大不良记录;

第二十八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至少为次级类:

1、逾期或欠息30天(不含)以上180天(含)以下的拆放同业;

2、借款人已经出现明显的支付困难;

3、借款人为证券公司的,抵质押物已大幅贬值,显著低于所担保贷款金额;

第二十八条拆放同业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的划分标准参照第章第一节对企事业法人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划分标准。

第三节自然人贷款的分类标准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贷款的分类,不按照单笔还款金额拆分,而是比照下述标准对整笔贷款进行分类认定。

第二十八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可为正常类:

1、分次还本付息的自然人贷款,截至报告期,单笔还款均正常的;

2、分次还本付息的自然人贷款,截至报告期,单笔还款逾期不超过30天的;

3、一次性还本的自然人贷款,截至报告期,付息正常的;

4、以国债或我行存单以及其他我行认可的抵质押贷款,逾期或欠息30天(含)内。

5、准贷记卡透支,在合理的透支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至少为关注类:

1、逾期30天(不含)以上,180天(含)以内住房按揭贷款;

2、逾期30天(不含)以上,90天(含)以内的汽车按揭贷款、助学贷款、留学贷款、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

3、一次性还本的自然人贷款,截至报告期,欠息90天(含)内;

4、超预定许可的透支期限60天(含)以内的准贷记卡透支。

第三十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至少为次级类:

1、逾期180天(不含)以上,365天(含)以内的住房按揭贷款;

2、逾期90天(不含)以上,180天(含)以内的汽车按揭贷款、助学贷款、留学贷款、各类消费性贷款、经营性贷款;

3、一次性还本的自然人贷款,截至报告期,欠息180天(含)内;

4、超预定许可的透支期限60天(不含)至120天(含)的准贷记卡透支。

第三十一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至少为可疑类:

1、逾期365天(不含)以上的住房按揭贷款;

2、逾期180天(不含)以上的汽车按揭贷款、助学贷款、留学贷款、各类消费性贷款、经营性贷款;

3、一次性还本的自然人贷款,截至报告期,欠息超过180天以上;

4、以国债或我行存单以及其他我行认可的抵质押贷款到期日后30天(不含)仍未安全收回的抵质押贷款;

5、准贷记卡超预定许可的120天(不含)至180天(含)的;

6、贷款按逾期期限应划为次级类,如第二还款来源出现重大问题(如,抵质押物大幅贬值,变现价值已经明显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

或担保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时,应至少划为可疑类。

第三十二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贷款分类等级为损失类:

(一)自然人贷款损失认定的普通标准

1、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死亡或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还清的贷款;

或借款人与担保人之一死亡或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还清的贷款,我行对未失踪或死亡的债务人进行司法追偿仍未收回并取得有关司法机关证明的。

2、借款人及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我行对全部债务人进行司法追偿仍未收回并取得有关司法机关证明的。

3、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且取得司法机关证明的。

上述司法机关证明包括法院刑事或民事判决书、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书、债权凭证等。

(二)自然人贷款损失认定和核销的特殊标准

1、以房产抵押作为担保的贷款,只要抵押房产处置完毕或取得抵押房产无法处置的证明(如抵押房产灭失且未保险、抵押房产因权利瑕疵无法变现等),未获清偿的贷款本息可进行损失认定。

2、汽车按揭贷款(以汽车作抵押担保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良贷款可进行损失认定:

(1)因无法寻找等原因,对抵押车辆已无法实施扣押。

(2)根据不同的车辆种类,抵押车辆已折旧八年。

(3)贷款已逾期365天(不含)以上。

(4)车辆未办理履约保险或虽曾办理履约保险但依法已遭保险公司拒赔的。

对抵押车辆已毁损灭失,但依法我行无法代位受偿且贷款已逾期两年以上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直接进行呆帐认定。

3、个人消费贷款(属于保证担保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良贷款可进行损失认定:

(1)贷款金额低于30000元,司法追索的成本明显高于贷款金额的。

(2)贷款已逾期365天以上。

4、国债或我行存单质押贷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良贷款可进行损失认定:

(1)质押的存单、国债已被债务人全额领取变现。

(2)贷款已逾期365天。

5、个人其他财产抵、质押贷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良贷款可进行呆帐认定:

(1)抵、质押财产已灭失且我行无法代位受偿或抵、质押财产无法处置的(权利瑕疵、属于债务人生活保障必须品)

6、准贷记卡透支,满足下列条件的可进行损失认定:

因银行自身原因,如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违规违章操作、计算机系统、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无法向持卡人追索的,扣除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损失。

7、助学贷款,凡借款人户口不在贷款行属地且贷款无担保人的,经追索仍无法收回,逾期已满365天的。

8、留学贷款(属于保证担保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良贷款可进行呆帐认定:

(1)借款人尚未归国(以出入境记录为准)。

(2)贷款逾期365天以上。

(3)贷款金额在30000元以下,司法追索成本明显高于贷款金额的。

(三)普通标准和特殊标准的关系

任何自然人贷款符合普通标准,即可进行损失认定;

不符合普通标准但符合特殊标准的自然人贷款可按特殊标准进行损失认定。

第三十三条自然人贷款分类标准主要按逾期的时间和产品的特性来由系统根据总行制订的参数化标准来自动确定分类,此外,对符合各类别的核心定义(参照第二章)和各类贷款风险分类的通用原则(参照第三章)的情况也可进行手工分类调整,但只能在系统自动分类的基础上向下调整分类。

第三节垫款的分类标准

第三十三条垫款自发生之日后14天(不含)以上90天(含)以内,至少分为关注类,其它标准参照第章第节对企事业法人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关注类划分标准;

第三十三条垫款自发生之日后90天(不含)以上180天(含)以内,至少分为次级类,其它标准参照第章第节对企事业法人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的次级类划分标准;

第三十四条垫款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的划分标准参照第章第节对企事业法人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可疑类、损失类划分标准。

第四节抵债资产的分类标准

第三十六条抵债资产自转入“以资抵债”科目之日起,至少分为次级类,若抵债资产对应的原贷款分类等级低于次级类的,仍按原分类等级分类。

第三十七条各类转入“以资抵债”科目,时间一年(不含)以上未处理的抵债资产,至少分为可疑类。

第五章贷款分类管理的程序

第一节分类时效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贷款五级分类要做到贷款发放时、贷后检查时、突发事件时三个时点及时分类。

第二条贷款发放时分类。

贷款调查审查时要进行分类,借助贷前调查、审查所取得的基础性资料一并完成分类工作,通过逐级审批,确定分类的结果;

第三条贷后检查时重新分类。

将贷后检查和五级分类结合起来,要求贷后检查的报告中必须有贷款分类的意见;

第四条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分类。

在贷款发生逾期,或累计欠息达到一定期限,或发生国内外市场的重大变故、企业发生重大生产事故、被诈骗、重大诉讼、股权变换、经营团队解散、企业关停并转等情况时必须及时调整分类认定。

第一节贷款发放时的分类

第三十八条企事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在发放前提交审批时,必须按风险分类的标准进行分类,作为贷款审批的必要条件。

贷款发放时的分类,由信贷经办部门进行初分,由分行、直属支行的信贷审查部门进行审核,由该笔贷款的最终审批权人审定。

第三十九条自然人贷款发放时不专门进行分类,直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

第四十条同业拆放业务发生时按照第章第节进行分类或者直接认定。

对于非直接认定的同业拆放,由业务经办部门(资财部或金融机构部)进行初分和审核,由该笔业务的最终审批权人审定。

第四十一条信贷调查人员应根据我行的业务操作要求,在贷前调查中获取真实、完整的分类所需数据、资料,经分析提出初步的分类结果和分类理由,并将有关数据、资料如实提交信贷审查人员。

各级信贷审查人员

/总行经办部门的审查岗位人员对初步分类依据的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分类适用标准的恰当性做出判断,提出分类复审意见。

第四十二条贷款的最终审批权人对该笔贷款的分类结果进行认定。

第四十三条贷款在报批过程中,审批人、信贷审查部门对风险分类认定调整时,原则上分类结果只能向下调整,不能向上调整。

第四十四条经审定的风险类别为次级或次级以下的贷款,原则上不予发放。

(原分类为次级或次级以下的贷款办理展期、借新还旧,或不良资产重组贷款除外。

第二节贷后检查时的分类

第四十五条自然人贷款在贷款发放后由系统根据每期还款的情况,根据前述分类标准的参数设定,自动进行贷款分类管理。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贷款在由总行贷款检查部门进行贷后检查后,可对由系统自动贷款分类结果提出手工调整意见(只能在系统自动分类的基础上向下调整分类),调整结果由分行行长认定。

由分行贷款检查部门进行贷后检查后,可对由系统自动贷款分类结果提出手工调整意见(只能在系统自动分类的基础上向下调整分类),调整结果由支行行长确认、分行行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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