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消防法规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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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消防法规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g)一旦出现火灾,为疏散居住者提供充分、安

全的出口。

“火灾危险”即指—— 

(a)对建筑物的任何非法的改变,致使火灾发生

时造成人员疏散困难。

(b)任何过于拥挤的娱乐场所或公共集合地,给

火灾逃生带来困难。

(c)那些不具备应有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建筑物。

(d)那些虽有消防设施,但不能正常工作的建筑

物。

(e)那些无论是在建筑物的内部或外部提供不正

确的逃生手段的场所。

(f)任何可能引起火灾,或由于火灾的发生对公

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或在火灾发生时阻碍了消

防部门履行他们的职责情况。

“消防官员”即消防部门雇用的人员,他们被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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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身穿制服,履行所要求的职责;

“基金”指按第48部分所建立的消防部门福利

基金;

“通知”指书面通知;

“所有人”与任何房产有关的,即—— 

(a)注册的房产所有人;

(b)注册的房产所有人,代理人或其委托人;

(C)如果注册的房产所有人已死亡,他的法定代

理人即为所有人;

(d)在上述(a),(b)和(c)段中未涉及的个人,在

房产出租时他可作为代理人或委托人收取租金。

“房产”包括宅院、房屋、建筑或建筑物的一部

分,土地、附属建筑物和被占有的不动产,无论敞开

还是关闭的,是已建成的还是未建造的,是公共的还

是私人的,无论是在维修还是在法定的管理机构控制

之下都称房产;

“规定”指按本条例所规定的规章;

“高级消防官员”指各种级别的消防官员包括总

监和助理总监。

“特别职责”指由任何一名授权官员所执行的任

务或工作,它与依照第50部分由总监所授权的消防

或紧急任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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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包括联邦领土;

“州长”指依照第3部分的第三条,为一个州所

任命的负责消防州长;

“本条例”包括按此条例所制定的规章和其它辅

助性的法规;

“船”包括各种汽船和帆船,载重量大的船、平

底的帆船、小船、舢板或任何一种能在水上载人戴物

的筏子;

“水权”指被授权官员按有关法律提供水源并为

此征收费用的权力。

第2部分行政管理 

3、(1)联邦政府应设有一个消防部门;

(2)消防管理部门由消防总监、副总监、助理总

监、总监主任和其他高级官员组成。

(3)马来西亚每一个州都设有一个消防总监。

(4)消防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和其主任的任

命都将在公告上通知。

(5)每一位消防官员都将受控于总监,并听从总

监的领导。

4、(1)经批准总监可根据相应的条款,为每一个

州任命一定数量的助理消防官员。

(2)不须向助理消防官员付任何报酬。

除非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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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长同意,具体数额由部长规定。

(3)助理消防官员应受州消防总监的直接控制和

领导。

(4)助理消防官员应把自己当作人民的公仆。

5、(1)消防工作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a)采取合法的措施用于—— 

(1)灭火、防火和抑制火灾 

(ii)万一出现火灾,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

全。

(iii)确定逃生的有关条款、规章;

(iv)确定在所有指定的建筑中,-旦火灾发生应

有足够的逃生出口的有关条款。

(b)对火灾的起因、现场等进行调查。

(c)履行人道主义职责,包括在任何一处受灾地

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

(2)消防部门,除了按(1)履行职责外,还要执行

法律赋予他们的或由州长亲自指挥的其它任务。

6、(1)每一位消防官员和助理消防官员都将领到

制服和级别的标志,具体由部长规定。

(2)每一位消防官员和助理消防官员都将领到一

个有规定格式的身份证。

7、(1)在第4(1)、22(1)、29、46和5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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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总监的权力和职责由其自己支配,并由负责消防

的州长来执行。

除非总监在公报上特别声明,扩大负

责消防总监的权力范围,其权力和职责只限于本州。

(2)在经事先公告通知或在某些情况下,总监可

将他行使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依照本条例授权于任

何一位消防官员,总监还可依照条例的细则规定管辖

范围和授权期限。

(3)按照(2),授予权力和履行职责将直接受总监

的控制和领导。

第3部分排除火灾 

8、(1)如果确信在任何一建筑物内有火灾隐患总

监可向—— 

(a)房屋的居民发出通知,阐明由于违约而使建

筑物存在火灾隐患,或 

(b)如果由于违约而引起火灾隐患而且该情况还

在继续,在发通知时,他若不是房屋的住者,则由房

屋的主业来负责;

或 

(c)如果房产的主人不在,作为房产的占用者不

管是否由于他的违约而引起火灾隐患并且该情况还

在继续则由房产占用者负责。

以A的形式发出消除火灾隐患通知,要求他按通

知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排除火灾隐患,并作一些与

93

此有关的工作。

如果总监认为有必要,还可以规定一

些具体的工作。

(2)如果总监认为火灾隐患还有可能发生,依照

分部(1)或按程序中B形式的火危通知要求,他仍可

以要求当事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火灾隐患的再

次发生。

如果总监认为有必要,他可规定一些具体工

作。

9、当出现火灾隐患的房屋是空的或无人居住时,

总监可利用他的权力强制消除该隐患。

10、按第8部分的规定,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任

何当事人如果未依照火危消除通知的要求办事,都将

被视为犯法,将被罚款不超过5千元(ringgit)或被

监禁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顾。

定罚后,如果还继续犯

法,将追加罚款,每天1千元(ringgi)。

11、依照第8部分,当火危通知送达当事人手中,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照通知的要求办事,总监

将责令他去消除火灾隐患。

12、如果总监认为在任何一处房屋建筑存在火灾

隐患—— 

(a)还存在潜在的火灾隐患;

(b)房屋有可能着火,会给公民的生命及财产造

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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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将采取措施,迫使房主进行必要的消除火灾

隐患的工作,并保证不再发生。

13、(1)当消除火危通知书下达到任何人手中时,

如果—— 

(a)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照通知的要求办事;

和 

(b)虽然下达通知后火灾隐患已被消除,但总干

事认为在上述房屋周围还有可能再次出现火灾隐患

时;

总监认为在房屋周围存在着潜在的,引起火灾的

危险或由于火灾的出现将危害公民的生命及财产时,

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下达关闭令。

(2)依照第1部分,收到起诉和申请关闭令后,

法院应按程序向房主或居住者以C形式下达通知,让

房主或居住者申述不关闭该房屋的理由,否则法院将

下达关闭令。

(3)D形式的关闭令将下达到房主和居住者手中 

(4)在房主或居住者提出申请后,或由总干事通

报后,法院确信该房屋已适合使用,可以撤回关闭令。

(5)任何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旦违背

了关闭令将被视为犯法,并将被定罪,一般罚款不超

过5千元(ringgit)或监禁不超过三年的时间或两者

95

同时进行。

定罪后,仍在继续违法,还要每天罚款1

千元(ringglt)。

14、(1)任何房主或居住者,依照13第2部分的

要求,如果对关闭令有异意的话,可在接到关闭令后

的十天内,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2)如果法院拒绝下达关闭合,总监可在法院作

出决定后的十天内向高级法院提出反对此决定的上

诉。

(3)不服关闭令的上诉,不得使关闭会缓期执行,

但如果法院认为提出的证据充分可以批准关闭令缓

期执行。

15、(1)总监在执行消除火灾隐患的工作时,可

将直接引起火灾的物品移至别处。

(2)依照第1部分移动的任何物品可由总干事保

管,一般在不超过7天的时间内,财产的主人有权索

回上述财产,但必须偿付保管费。

(3)如果财产的主人未提出索回财产的申请,总

监可向法院提出拍卖或处理财产的申请。

(4)拍卖上述财产所得的款项由总监保管,并用

于消除火灾隐患工作的费用开支,如果还有节余可将

剩余部分还给财产的主人。

16、依照11部分的要求,总监在执行工作时的

96

开支,将作为政府的欠款并从收到火危通知的主人那

里收取此费用。

17、(1)依照第12部分的要求,总监在执行任务

时的费用开支将作为政府的欠款。

(a)如果由于居住者的违约行为,引起火灾隐患

或火灾隐患仍在继续,则费用由居住者承担。

(b)由于某人的行为而引起火灾隐患或火灾隐患

仍在继续,但他不是居住者,则由房屋主人承担此费

用。

(c)如果房屋的主人不能被找到或不在马来西

亚,该费用应由房屋的居住者承担,不管他是否是引

起火灾隐患的人。

(2)在该部分中,如果影响到某人的一些权力,

如按照第1部分的要求所得的费用被捐献,或被作为

赔偿金,将不做任何解释。

18、(1)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官员可—— 

(a)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

(b)将那些与救火无关的人员安置它处;

(C)为了将火扑灭,或为了使房屋或财产免于火

灾,或为了营救任何一公民及财产,消防官员可进入、

闯入、穿过或拆毁任何一处房屋;

(d)封锁临近火场的街道或控制上述街道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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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e)使用便利的供水系统;

(2)当确信就要发生火灾或已发生火灾时,可行

使(1)所述的权力。

19、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认为公民的生命及财产

危在旦夕,任何消防官员可以行使由第18部分所授

予的权力。

20、消防官员和助理消防官员在出现火灾后,履

行职责的过程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将免于处罚。

21、在出现火灾时,或为了将火扑灭或为了了解

火情的进展,消防官员或助理消防官员在行使他的权

力和履行他的职责时所采取的行动若造成了某种损

失,将被视为火灾损失。

第4部分水和消火栓 

22、(1)为了提供充足的供水,总监可责令居民

或房主提供贮水及相关的供水设施。

此部分用水将不向供水管理局提出申请。

(2)依照第1部分下达的具有书面文件的指令,

文件接收人将负责该项工作。

(3)按照第1部分的要求,任何人如果未按照此

要求办事,将被视为犯法。

23、(1)供水工作中,除了供水部门或它的代理

98

人,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消火栓或水流的输出工作,除

非工作未开始之前的7天内,向本州负责消防的州长

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或意向书,如果情况紧急,并在规

定的时间内不能下达通知的话,按此条款的规定,事

后尽快下达补发通知。

(2)依照第1部分的规定,任何人在使用消火栓

以后,须将其放置在一个良好的工作状态下。

(3)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而阻碍了消火栓的

道路,将被视为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4)任何人违背了第1、2部分,都被视为犯法。

24、(1)当供水部门由于某种原因决定降低或停

止向消防系统的供水时,供水部门应将此决定尽快地

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州消防官员。

25、(1)对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的人,总监向

他下达一个期限为7天的通知,然后总监将在消防栓

附近立一块牌子标明消火栓的位置。

(2)任何人,按第1部分的规定,拒绝设立此牌

子,或阻止从事此项工作或移开或损坏此牌子,将被

视为犯法。

26、任何人如果将任何一消火栓箱位包围或隐藏

起来,以至它的位置难以确定,或损坏任何一消火栓,

或将之用于其它用途都将被视为犯法。

99

第5部分防火证明书 

27、(1)依照本条例,总监将依次在公报上公布

申请防火证明的房屋的使用条件、规格或位置。

(2)房屋的任何一部分均被视为该房屋的组成部

分。

28、(1)每一处指定的房屋都需获得防火证明书。

(2)防火证明书每年应更换一次。

(3)第3部分将不适用于宗教礼拜的房屋建筑,

或包括带有私人住宅的房屋。

如果总监认为在上述房屋中可能出现火灾隐患,

总监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并按本条例的有关

条款给予必要的指导。

29、(1)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防火证明申请。

(2)在收到防火申请书之后,总监将要求申请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他提供房屋的消防设施和规定的

其它相关的事宜。

(3)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向总监提

供所需的方案及相关情况,此申请将视为自动撤回。

(4)当防火证明的申请书条件齐备时,总监将对

该房屋进行检查,如果对房屋的消防设施感到满意,

总监将向上述房屋的申请人发放防火证明书。

(5)当总监依照第4部分进行检查时,如果对相

100

关的房屋现存的条件及设施不满意,他将向申请人下

达通知,通知房主在获得防火证书之前,必须在规定

的时间内依照有关要求办事。

(6)在此部分中,“申请人”指房主、居住者或管

理该房屋的人。

30、向指定房屋颁发的防火证明书都有一个规定

的格式。

31、总监规定发放防火证书的费用及发证之前用

于检查工作的费用。

32、(1)一旦防火证明书生效,总监为了确定该

房屋的消防设备及灭火措施是否有变化,将在一个适

当的时间对上述房产的任何一部分进行检查。

(2)指定房产的主人打算对房屋进行实质性的改

造时,而此时他的防火证明书在有效期内,在他未实

施他的计划之前,须事先通知总监;

如果未通知总监

就实施他改造的计划,该居住者将被视为犯法。

(3)总监将审查房屋改造申请,对那些将影响消

防功能的部分,房主应在总监的指导下对其计划进行

改动;

房屋改造计划实施完毕后,总监将颁发新的防

火证书(需交一定的费用)。

(4)对任一在防火证书有效期内的房屋,由于房

屋的改造而影响了消防功能,从而不符合防火的要

101

求,总监向房屋居住者下达通知—— 

(a)命令他采取措施以便达到防火要求。

(b)通知他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取消他的防

火证书。

如果完全采用这些措施,在必要条件下,修

改防火证书,并支付规定的费用,颁发新证书。

(5)若不按照(4)(a)的要求做将被视为犯法行

为。

33、就任一房屋而言,如果没有有效的防火证书,

房主将被视为犯法。

34、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依照29(4)部分,被总监拒绝颁发防火证书;

(b)在颁发防火证书时,总监强加附加条件;

(c)依照32(3)或(4),由总监做出的任何决定。

在收到上述拒绝或决定的通知21天内,以书面的形

式上诉部长,他的决定就将相当于判决。

35、(1)就任一处房屋而言,如果总监认为火灾

发生时这里的生命及财产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应采取

措施把这种危险降低,否则将限制和禁止此种房屋的

使用。

总监可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下禁止令。

(2)依照第1部分,在接到起诉和申请禁止令之

后,法院将依照程序向房屋的主人或居住者,或两者

同时发出一个E形式的通知,让他们提出反对下达禁

102

止今的证据和理由,如果房主和居住者均提不出理由

来,法院将下达禁止令限制上述房屋的使用。

(3)按程序禁止令将以F形式下达给房屋主人和

居住者。

(4)在收到房屋的主人或居住者送交的关于撤回

禁止令的申请后,或由总监通知法院上述房屋的危险

已降到一个合理的水平时,一旦失火已不会造成对公

民生命财产的伤害,而该禁止令仍在有效期内,法院

将撤回禁止令。

(5)任何人在没有合理的理由的前提下,违背了

禁止令,将被视为犯法并将定罪,将被罚款不超过1

万元(ring-git)或监禁不超过五年的时间,或两者

如果定罪后这种违法的行为还在继续,每

天还要罚款1千元(runggit)。

36、(1)任一房主或居住者,如果对依照35(2)

所下达的禁止令不满意,可在此令下达的十天内,向

高级法院提出起诉。

(2)如果法院拒绝颁布禁止会,总监可在法院作

出决定后的十天内,向高级法院提出起诉。

(3)起诉期间将不影响禁止令的执行,但法院接

到申请及充分的理由后,可同意缓期执行。

第6部分强制执行 

103

37、执行本条例的条款是总监的职责。

38、(1)授权官员和他认为有必要的人,一起进

入房屋,为了—— 

(a)确定是否存在任何违反本条例条款的行为;

(b)检查该房屋消防设施,包括供水系统及与其

相通的走道;

(c)确定是否有火灾隐患;

(d)询问与本条例的某些条款有关的问题;

(e)依照任何其它书面法律文件履行权力和义

务。

(2)进入私人住宅,一般在早7点和晚7点之间。

(3)在进入私人住宅之前,按有关规定授权官员

首先向居住者出示他的身份证、授权证件以及总监授

权的书面文件。

如果他未能出示他的证件,房屋的居

住者有权将他拒之门外。

(4)按本部分的规定,授权官员应按规定离开已

进入的空间或无人居住的房屋,否则被视为强占者。

39、任何人在履行他的职责或执行任何法律程序

时,包括仲裁或获得制造工艺和贸易信息时,在行使

他的权力过程中泄露上述信息将被视为犯法。

40、(1)任何授权官员在下列情况下不用逮捕证

就可拘留以下人员:

104

(a)依照第47部分,发现他犯法时;

(b)依照本条例,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他违法。

果他拒绝说出他的姓名、住址或他提供的地址不在马

来西亚,或如果有十足的把握证明他提供的是假姓

名、假地址,或打算潜逃。

(2)根据第1部分,当任何人被授权官员拘留时,

该官员将依照程序规范的第28部分的要求将其拘留。

41、(1)任何授权官员将有权调查委员会的犯罪

行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2)向授权官员提供犯罪证据是每个公民的权力

和义务。

42、(1)依照第41部分的规定,授权官员调查情

况时,将要求那些十分熟悉情况的人作为证人出席。

(2)如果上述人员未能按照要求出席,该官员将

上述情况通报地方法官责令该证人出席。

(3)依照第1部分,按要求出席的人将得到相应

的差旅和生活补贴费。

这笔费用由总监批准支付,但

必须是合法的。

43、(1)授权官员,依照第41部分对证人进行口

头调查,以验证其是否真的了解案件的情况。

(2)此人将回答所有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那些

使证人陷入刑事控告、罚款或损失名誉的问题,证人

105

可拒绝回答。

(3)根据该部分的要求,阐明事实的真相是合法

的,无论回答的问题是全部还是部分。

(4)按照第1部分,授权官员在询问任何人问题

时,应首先通告对方第2、和3部分的条款。

(5)依照本部分的要求,由任何人作的陈述,如

果有必要,将作书面记录,由本人签字或按手印,然

后用证人提供证词的语言读给他听,让其对某些不当

之处作更改。

44、依照本条例,每一位授权官员都有权到庭,

处理有关犯法起诉方面的事情。

第7部分火灾调查 

45、(1)部长可指定任何人组织召开一次听证会

询问有关火灾发生的情况,及采取的灭火措施,并将

火灾情况和提出的防火、灭火建议向上级汇报,以便

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提高灭火水平。

(2)对1950年版的询问条例的第8,9,11,12,

13,14,15,19,21和22部分,作了必要的修改,

它仍适用于(1)的各种询问或听证会。

46、(1)火灾发生后,任何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

不适合居住时,总监可在火灾发生后的7天内,负责

保管房屋,或部分房产和其它被破坏的财产,保管期

106

一般不超过30天,除非依照第45部分召开听证会,

总监将继续负责保管上述房屋或财产直至听证会结

束。

(2)在总监开始负责保管上述房屋财产后,(依照

第1部分),总监如果认为必要,可围绕着房屋或其

它财产搭一个隔障。

(3)之后,总监贴出告示,通知主人们这些房屋

和财产已由消防工作委员会保管,任何人不得进入或

拿走上述财产。

47、任何人在没有得到消防官员的许可之前,进

入或停留在任何被消防工作委员会保管的房屋,拿走

其中的某些财物,依照第46部分,将被视为犯法。

第8部分福利基全 

48、(1)将设立一个消防工作福利基金,作为在

联邦统一基金下的一个信托帐户。

(2)该基金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a)消防官员在处罚程序中获得的所有罚款;

(b)这笔款项的一半用来支付消防官员履行特殊

任务的费用(依照第50部分的规定),和用于配备设

备等;

(C)向消防官员提供的所有费用;

(d)对基金和个别消防官员的捐献和赏金;

107

(e)财产处理、投资和银行利息所得的收入;

(f)举办研讨会或其它活动所得的款项。

49、根据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该基金由总监控制,

用于:

(a)消防官员额外工作和特殊任务的报酬;

(b)用于此目的:

(1)为获得舒适、方便的工作条件和其它利益。

(ii)为以下人员提供贷款:

现役消防官员、靠退休金生活的退役消防官员,

或其他依靠亡故的消防官员抚恤金生活的人。

第9部分杂项 

50、(1)在接到申请之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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