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就读入境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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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a.申请人:
i.已获一所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或《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私立学校取录(除大专院校外,来港就读公立或资助学校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
ii.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包括短期课程)、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研究院修课课程、不超过一年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
或
iii.已登记修读于非本地高等教育或专业课程的注册纪录册上的课程,而该纪录册是根据《非本地高等及专业教育(规管)条例》(第493章)设立;
b.申请人为:
i.年龄5岁8个月至11岁,申请入读小学;
ii.年龄20岁以下,申请入读中学;
c.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
以及
d.申请人不需透过工作或依靠公帑而能够负担其在港学费、生活费及住宿费。
3.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在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
b.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后定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
c.阿富汗、亚尔巴尼亚、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4.然而,内地、澳门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如符合上文第2(c)及(d)分段的条件,可申请来港修读:
a.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专上课程注1
;
b.为期不多于一年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
c.短期课程,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i.有关课程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注2
(不包括院校的持续及专业教育部门)开办;
ii.学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
此外:
a.澳门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可申请修读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研究院修课课程;
b.内地的中国居民可申请修读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兼读制经本地评审的研究院修课课程;
c.内地的中国居民亦可申请,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短期交换生课程。
注1:
内地和香港就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适用于副学士、专业文凭及高级文凭等课程。
内地居民是在国家并不禁止公民以私人身份赴境外各类教育机构进修的情况下来港就读这类课程。
注2:
包括八所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和香港演艺学院。
III.申请办法
申请表格
5.申请人应填妥申请表格
ID995A
,其保证人则应填写申请表格
ID995B
。
有关申请表格(
ID995A及
)可向下列办事处免费索取:
a.入境事务处总部;
b.入境事务处各分处;
c.中国驻海外大使馆及领事馆;
d.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入境事务组;
e.香港特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
申请表格亦可于入境事务处网页
www.immd.gov.hk下载。
在港保证人
6.如欲申请来港就读,申请人必须提名一名本地保证人。
本地保证人可以是取录申请人的院校或个人。
如保证人是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年满18岁或以上;
b.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
c.熟悉申请人;
d.有经济能力负担申请人的生活费及为其提供住宿。
7.此外,申请人如不足18岁,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授权保证人或在港亲友作为申请人在港监护人,并提交由父/母及在港监护人双方签署的同意书。
证明文件
8.请参阅
第VIII部
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
递交申请
9.所有填妥的表格必须妥为签署。
倘若申请有随行受养人(请参阅下述
第VI部
的资料),每名受养人须填妥及签署申请表格
的乙部。
如申请人或受养人为16岁以下儿童,表格须由儿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
填妥的申请表格(
及
)连同所有证明文件应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送交入境事务处:
a.直接邮寄或透过在香港特区的保证人递交: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入境事务大楼2楼
香港入境事务处收发小组
b.
c.居于海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人可将申请表格连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及其旅行证件,亲身递交就近其居住地方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
d.居于中国内地的外国护照持有人可向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下称「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申请表格及证明文件,并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以便申请获批准后,驻京办入境事务组签发签证/进入许可。
该办事处的地址为: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地安门西大街71号
(邮编100009)
10.由内地的中国居民所提出的申请必须经由取录申请人的院校(保证人)向入境事务处递交。
IV.所需旅行证件
11.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标签。
有关标签会由保证人前往入境事务处领取后转交申请人。
倘若申请是在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会透过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视乎合适者而定)发给申请人。
12.申请人应把签证╱进入许可标签贴在申请人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时向入境事务处人员出示。
13.获批准来港的内地中国居民须向备存其户口登记的公安局申领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
申请人应把进入许可标签贴在具有相关赴港签注的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空白签注页上,并须在抵港时向入境事务处人员出示。
V.延长逗留期限
14.获准来港就读的人士,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就读。
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就读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逐年或根据其就读课程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VI.受养人的入境安排
15.来港就读(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申请人,可根据香港特区现行有关受养人的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
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就读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
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定居的申请,如符合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a.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b.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
c.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在港提供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
16.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以单程通行证计划以外途径取得澳门居留身份并现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
b.阿富汗、亚尔巴尼亚、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17.受养人将会获得与其保证人相同的逗留期限。
受养人须在保证人离港的时间离开香港。
按现行政策,获准来港就读人士的受养人除非事先取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不可在本港从事雇佣工作。
VII.其他资料
18.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读,均须申领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虽然入境事务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
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
没有刑事记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
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
入境事务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希为留意。
逗留条件
19.获准以学生身份来港的申请人须受下列逗留条件规限:
a.只可入读指定的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修读已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的课程;
b.不得:
i.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
ii.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
20.非本地学生从事实习工作和兼职工作限制由二零零八/零九学年开始放宽。
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实习工作必须与学科/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注3
b.实习工作为期最长一个学年,或有关全日制学术课程正常修业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两者之中以较短者为准注4
在工作性质、薪酬水平、工作地点、工作时数和雇主方面,不设限制。
21.此外,这些学生(不包括交换生)可:
a.在有关学年的整段期间于校园担任兼职工作注5,每星期不超过20小时注6;
b.在暑假期间由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接受聘用,工作时数和地点没有限制。
注3:
必须经有关院校的指定人员批准,而非个别办事处、学部学院或学院成员批准。
注4:
非本地学生在正式注册为院校的学生并开始按注册课程在香港上课之前,或已修足毕业所需的科目╱学分后(例如刚修毕最后一年课程),不可进行实习工作。
注5:
有关工作必须在非本地学生入读的院校的校园内进行(只包括非本地学生入读院校的校园,不包括院校本身的任何附属及有关连机构或其自资部门的校园);
假如工作地点不在院校的校园内,有关雇主必须为院校本身。
注6:
学生不得把某一星期的未用时数转至另一星期。
22.合资格的学生将于其学生签证╱进入许可或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批准时个别获发「不反对通知书」。
不反对通知书上将列出该学生可从事的雇佣工作类别及条件。
终止就读
23.如院校或学生因任何理由在课程届满前终止该学生修读有关课程,院校须在终止修读课程后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终止修读日期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或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填妥的「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
ID977
)。
回港居留
24.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本港,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
非永久性居民如离开香港一段长时间(例如12个月或以上)后才返港,他们或须前往入境事务处总部办理核实其居留身份的手续。
缴付费用
25.如申请表格是直接递交香港入境事务处,有关费用应在领取签证/进入许可时以现金、易办事或支票缴付。
支票必须划线,注明抬头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并填妥日期及签署妥当。
26.
如申请表格是向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有关的签证/进入许可费用应直接向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视乎何者适用)缴付。
审批时间
27.入境事务处在收齐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六星期处理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
倘若未能收齐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事务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
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事务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28.所有申请均由入境事务处负责处理及审批。
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
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事务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警告
29.如向入境事务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
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给予在香港特区入境或逗留的准许,即告无效。
免责声明
30.本指南内的资料只供参考。
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不会对任何因本指南所载资料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入境事务处保留在任何时间删去、暂时撤销或修订本指南内所有资料的权利,并可行使绝对酌情权,无须给予任何理由或事先通知。
入境事务处并保留权利可不时更改上述入境安排的有关资格准则及其内容而无须作出任何通知。
查询
31.如欲取得更多有关来港就读的入境安排资料,可透过查询热线(852)28246111或传真(852)28777711向入境事务处查询,或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
www.immd.gov.hk
VIII.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核对清单
(A)申请人须递交的申请表格及文件
所需申请表格/文件
来港就读申请表(
)
申请人的近照(已把近照贴在申请表格(
)第2页)
申请人的旅行证件的影印本,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
申请人如现正在香港逗留,则须提交其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延期逗留标签的影印本。
内地的中国居民倘未获签发旅行证件,则可提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影印本(如有)
申请人拟就读院校所发出的取录信件
申请人的父亲或母亲必须授权保证人或在港亲友作为申请人在港监护人,并提交由父/母及在港监护人双方签署的同意书
[
如申请人不足18岁]
申请人的住宿安排证明影印本
申请人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