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细则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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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学校根据学科分布成立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按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学位评定委会汇报。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3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

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各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1.提出是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2.提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

3.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建议。

4.处理有关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或提出处理建议。

5.拟订本学科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细则。

6.拟订本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水平遴选标准。

7.提出是否同意新增或认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建议。

8.参与本学科、学位点建设的论证工作。

9.参与本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改革事宜和重要政策的论证工作。

第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成立。

第十条基础医学与生物学两个一级学科联合成立一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由基础医学院、生物技术学院、基因工程研究所、实验动物中心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基础医学院。

第十一条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3个一级学科联合成立一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由中医药学院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医药学院。

第十二条生物医学工程一级学科成立一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由生物医学工程学院、网络中心、教育技术中心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物医学工程学院。

第十三条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一级学科成立一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由公共卫生与热带医学学院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与热带医学学院。

第十四条药学、化学2个一级学科成立一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由药学院、各附属医院药学部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药学院。

第十五条护理学学科成立一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由护理学院、各附属医院护理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护理学院。

第十六条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2个一级学科成立三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分别由南方医院、珠江医院和第三附属医院及各自所辖联合培养单位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设在南方医院、珠江医院和第三附属医院。

第十七条公共管理学、外国语言文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应用心理学以及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联合成立一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由以上学科的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马克思主义学院。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毕业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需经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出席,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达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建议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就毕业学生特殊情况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并以建议案形式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节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凡政治合格、品行端正、具有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逐个审核应届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学位申请人和培养单位应提交申请材料(含申请书、培养计划、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导师评语、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单位推荐书)和学位论文等材料。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并将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专家推荐书、学位论文等材料。

申请硕士学位应由两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推荐。

申请博士学位应由两名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推荐。

推荐人应熟悉申请人的专业理论水平、科学研究能力、外语水平和学习态度,并对论文提出评价。

推荐书由推荐人直接提交或邮寄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

必要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受申请前,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其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者,不能授予学位:

1、未通过学位课程或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2、考试、考查中作弊,情节严重者。

3、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者。

4、论文答辩不合格者。

5、因其它原因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四节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者,分别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撰写论文摘要,并具有初步听、说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具有较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并通过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实践能力考核;

学术学位硕士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任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能力。

4、在学期间,专业学位硕士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在统计源期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含病例分析报告、文献综述);

学术学位硕士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符合以下条件:

(1)SCI影响因子1.0-2.0(含)的论文第二作者;

(2)SCI影响因子2.0~3.0(含)的论文前三作者;

(3)SCI影响因子3.0~4.0(含)的论文前四作者;

(4)SCI影响因子4.0以上的论文前五作者。

5、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南方医科大学(或并列第一作者单位);

第一指导教师为联合培养单位者,第一作者单位可以为南方医科大学附属×

×

医院。

6、毕业当年考取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其学位授予不再与发表论文挂钩。

第二十七条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第一外国语达到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

3.专业学位博士能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通过临床综合技能考核,达到《南方医科大学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水平(即初年主治医师水平);

4、学术学位博士具有独立从事科研的能力;

在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5、在学期间,专业学位博士在本学科领域内权威的国内外不同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至少2篇(不含文献综述、病例分析报告);

学术学位博士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符合以下条件:

(1)SCI影响因子3.0(含)以下的论文第一作者;

(2)SCI影响因子3.0—4.0(含)的论文前二作者;

(3)SCI影响因子4.0—5.0(含)的论文前三作者;

(4)SCI影响因子5.0以上的论文前四作者。

6、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必须为南方医科大学(或并列第一作者单位);

第二十八条学术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符合规定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九条专业学位硕博连读研究生,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符合规定的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符合以下条件:

(1)SCI影响因子2.0(含)以下的论文第一作者;

(2)SCI影响因子2.0—3.0(含)的论文前二作者;

(3)SCI影响因子3.0—4.0(含)的论文前三作者;

(4)SCI影响因子4.0-5.0(含)的论文前四作者

(5)SCI影响因子5.0以上的论文前五作者。

第三十条与国外单位联合培养者,学校可以为第二作者单位,但导师必须为共同通讯作者。

第三十一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发展要求,制定不低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学位授予标准。

第五节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价值。

2.对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应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研究课题的实验数据和论证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三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在学术上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2.对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应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应能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应对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第三十四条学位论文的内容,一般包括:

题目、目录、简单摘要、引言、材料与方法、结果与讨论、参考文献等。

在引言中,应进行文献回顾,简述研究问题的新见解和论文的基本论点。

简单摘要要求中英文对照,并附关键词。

对于科学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和实验验证;

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要进行严谨的科学论证;

引用别人的材料,要来自原著,利用合著者的科学设计和研究成果时,要加以附注。

第三十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约2万字,博士学位论文约5万字,要求语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齐,实验数据真实可靠,有较强的逻辑性,分析推理严谨。

第三十六条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应单独写出并提交较详细的论文摘要,待授予学位后编入学位论文摘要汇编,供同行专家审查。

论文摘要一般包括:

目的和意义、材料与方法、结果与分析等主要内容。

硕士学位论文摘要约3千字左右;

博士学位论文摘要约4千字左右。

第六节学位论文评议、评阅程序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在科室作介绍。

第三十八条博士论文的全文,应在每年三月底印送有关单位,广泛听取同行评议,同行评议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同行评议专家由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其中正高不少于3名。

评议专家由培养单位审核,评议工作由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学位论文经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后,在提交专家评阅前,应交学校统计学教研室进行统计学处理审核,并出具统计学处理合格证明。

凡统计学处理不合格者,未经修改,不得提交专家评阅。

第四十条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应先聘请相关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校内、外各1名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名,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内、外至少各1名。

评阅专家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评阅工作由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三份学位论文,进行双盲评议。

凡两名专家评议为不合格者,不得进行答辩,作延期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亲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四十三条学位论文评阅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1)硕士学位论文有无新的见解,博士学位论文有无创造性的成果。

(2)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3)论据是否充分可靠,数据及统计处理是否正确。

(4)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5)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优缺点。

(6)本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学位论文要求。

(7)提请答辩委员会代替质询研究生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学位论文评语的副本应在答辩前10天内送答辩委员会。

由答辩委员会代替论文评阅人向研究生提质询。

第四十五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研究生不能答辩:

1、同行评议未通过(半数以上评议专家不同意答辩)。

2、论文评阅未通过(半数以上评阅专家不同意答辩)。

3、“双盲法”评议未通过。

第七节论文答辩委员会和论文答辩

第四十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1—2名是校外单位的专家。

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担任。

委员会设秘书、记录员各1名,秘书一般由本学科讲师担任。

指导教师应参加答辩,但不参加表决。

第四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2—3名是校外单位的专家。

委员会主席由本学科知名的专家担任。

委员会设秘书、记录员各1名,秘书一般由

本学科讲师担任。

第四十八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导师和科室主任提名,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评审论文时,要参考本《细则》“论文基本要求”的有关内容,坚持原则,态度公正,严格把关,不降格以求。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每一个委员,应预先熟悉论文内容,作好提问准备。

第四十九条论文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应公开举行(保密专业除外)。

通过学术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赞成为通过,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十条论文答辩要有详细记录。

已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论文答辩程序是:

1.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

2.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指定有关人员介绍研究生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情况。

4.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时间不少于20分钟,博士时间不少于40分钟。

5.宣读论文评阅人质询研究生的问题,委员及参加答辩的其他人员提问,研究生答辩。

6.答辩会休息,并召开答辩委员会会议,其任务是:

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作出评语,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7.主席宣布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对论文的评语。

8.答辩结束。

第五十二条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已达到相当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除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博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申请博士学位的论文,如虽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

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而申请人又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

员会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十四条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有关科室负责安排落实。

第五十五条论文答辩结束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答辩者的论文答辩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全文和内容摘要)、专家推荐书、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表决票等有关资料整理立卷,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八节申请学位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向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

会办公室送交:

1.《学位申请书》;

2.学位论文全文;

3.论文中、外文摘要;

4.论文答辩的有关材料。

第五十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召开一次学位评定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第五十九条授予学位的决定应先公示后,再以正式文件向全校

公布,并将有关材料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

室。

第九节附则

第六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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