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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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

根据管线的种类及技术要求,结合总平面布置合理地确定各种管线的走向及空间位置,协调各管线之间、管线与其它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布置合理的管网系统。

2.0.16排土场DumpingSite

集中堆放剥离物的场所,指矿山采矿按一定排岩(土)程序循环排弃的场所。

2.0.19绿地率GreenBeltRatio

厂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厂区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2.0.20安全距离SafetyDistancey

各设施之间为确保安全需设置的最小距离,如防火、防爆、防撞、防滑坡距离

等。

撞、防滑坡距离等。

3厂址选择

3.0.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配套和服务工业企业的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施工基地等用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

3.0.3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4原料、燃料或产品运输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及协作条件好的地区。

3.0.5厂址应有便利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的连接,应便捷、工程量小。

临近江、河、湖、海的厂址,通航条件满足企业运输要求时,应尽量利用水运,且厂址宜靠近适合建设码头的地段。

3.0.6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水源和电源与厂址之间的管线连接应尽量短捷,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及电源地。

3.0.7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3.0.8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0.9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建厂地形,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3.0.10厂址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尽量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大的地段,应避免将盆地、积水洼地作为厂址。

3.0.11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等方面的协作。

3.0.12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

2凡受江、河、潮、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3.0.13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爆破危险界限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

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4总体规划

4.1一般规定

4.1.1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1.2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有条件时,规划应与城乡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机修和器材供应、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协作。

4.1.3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均应同时规划。

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4.1.4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应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不应占用基本农田。

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布置,远期应预留发展,应分期征地,并应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4.1.5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

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应采取处理措施。

4.2防护距离

4.2.1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的地带;

2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永久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4.2.2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危险建筑物与保护对象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的有关规定。

4.2.4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4.3交通运输

4.3.1交通运输的规划,应与企业所在地国家或地方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还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并应为与相邻企业的协作创造条件。

4.3.2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距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3.3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的有关规定;

2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接轨,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铁路局和工业企业铁路主管单位的同意,并应在接轨点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

3不得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

4应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

5应靠近工业企业,并应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的合理布置,并应留有发展的余地。

4.3.4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充分利用路网铁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

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4.3.5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与城乡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并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路线应短捷,工程量应小。

4.3.6工业企业厂区的外部交通应方便,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等之间,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4.3.7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取专业化、社会化协作。

4.3.8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具备通航条件,且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采用水路运输,并应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

4.3.9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置,并应与其它运输方式合理衔接。

4.4公用设施

4.4.1沿江、河、海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的上游、河床及河、海岸稳定且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江、河道和海岸整治规划的要求;

2水源地的位置应符合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要求;

3应符合当地给水工程规划的要求;

4生活饮用水水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地表水环节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

4.4.2高位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4.4.3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2宜靠近企业的污水排出口或城镇污水处理厂;

3排出口位置应位于地势较低的地段,并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4.4热电站或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并应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排放的烟尘、灰渣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的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4.4.5总变电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靠近厂区边缘、且输电线路进出方便的地段;

2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3不得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

4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

5宜布置在地势较高地段。

4.5居住区

4.5.1企业职工居住和生活问题应利用社会资源解决。

当需要设置居住区时,宜集中布置,也可与临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的居住区,并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

4.5.2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置。

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宜与城镇统一规划。

4.5.3居住区应位于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规范》GBZJ10的有关规定。

4.5.4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及非耕地。

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宜选择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

4.5.5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专用线穿越。

当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

4.5.6居住区内不应有国家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

当居住区一侧有铁路通过时,居住区至铁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的管理规定。

4.5.7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

4.6废料场及尾矿场

4.6.1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需综合利用的废料,应按其性质分别堆存,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4.6.2废料场及尾矿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等的规定;

3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

4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

2)应确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的有关规定。

4.6.3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

废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有条件时,应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现有的废料场。

4.6.4江、河、湖、海水域严禁作为废料场。

4.6.5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并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4.6.6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体条件等因素确定。

废料场地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6.7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宜选择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充分利用地形。

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

4.7排土场

4.7.1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土场宜靠近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以外设置。

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

在条件允许的矿山,应利用露天采空区作为内部排土场;

2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段;

3应保证排土场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线路、通讯光缆、耕种区、水域、隧道涵洞、旅游景区、固定标志及永久性建筑等安全;

4应避免排土场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必要时,应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5应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居住区和工业建筑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生活水源的下游。

含有污染源的废石的堆放和处置,应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6应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不占良田、少占耕地,宜避免迁移村庄;

7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应为其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4.7.2排土场最终坡底线与相邻的铁路、道路、工业场地、村镇等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等的有关规定。

4.7.3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

排土场宜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4.7.4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进行复垦。

复垦计划应全面规划、分期实施。

4.8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4.8.1需要独立设置施工基地时,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布置的要求,宜布置在生产基地的扩建方向或规划预留位置,并宜靠近主要施工场地。

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布置,有关生活设施应与工业企业居住区统一布置。

4.8.2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大宗材料到达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水运等运输设施。

4.8.3施工用地应充分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

当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另行规划必要的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施工设施。

5总平面布置

5.1一般规定

5.1.1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节能、施工、检修、厂区发展等要求,结合场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5.1.2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布置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2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5.1.3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

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可预留在厂区内。

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预留发展用地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还应预留辅助生产、动力公用、交通运输、仓储及管线等设施的发展用地。

5.1.4厂区的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2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应符合绿化布置的要求;

5应符合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应符合竖向设计的要求;

7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5.1.5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

2应结合地形及竖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

5.1.6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5.1.7总平面布置应采取防止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和人身安全的危害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的规定。

5.1.8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运输线路的布置,应保证物流顺畅、径路短捷、不折返;

2应避免运输繁忙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

3应使人、货分流,应避免运输繁忙的货流与人流交叉;

4应避免进出厂的主要货流与企业外部交通干线的平面交叉。

5.1.9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城镇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友好的工作环境。

5.1.10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的规定。

5.2生产设施

5.2.1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

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5.2.2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洁净厂房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50073的有关规定。

5.2.3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不应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

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

交角布置。

5.2.4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5.2.4-1的规定。

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5.2.4-2的规定。

(表)

注:

1表列间距,锻锤、落锤及空气压缩机均自振源基座中心算起;

铁路自中心线算起;

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水爆清砂自水池边缘算起;

有防振要求的仪器、设备自其中心算起;

2表列数值系波能量吸收系数为0.04/m湿的砂类土、粉质土和可塑的粘质土的防振间距。

当上述土壤的波能量吸收系数小于或大于0.04/m时,其防振间距应适当增加或减少;

3地质条件复杂或为表列振源外的其它大型振动设备时,其防振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50040的公式计算或按实测资料确定;

4当采取防振措施后,其防振间距,可不受本表限制。

表4.2.4-2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

5.2.5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总图宜符合下列要求:

1宜相对集中布置在远离人员集中和有安静要求的场所;

2产生高噪声的车间应与低噪声的车间分开布置;

3产生声生产设施的周围宜布置对噪声较不敏感、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场等;

4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噪声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5厂区内各类地点及厂界处的噪声限制值和总平面布置中的噪声控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5.2.6需要大宗原料、燃料的生产设施,宜与其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靠近布置,并应位于原料、燃料的贮存及加工辅助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生产大宗产品的设施宜靠近其产品储存和运输设施布置。

5.2.7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

5.2.8有防潮、防水雾要求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其与循环水冷却塔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5.3.9条的规定。

5.3公用设施

5.3.1公用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其负荷中心或靠近主要用户。

5.3.2总降压变电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位于靠近厂区边缘且地势较高地段;

2应便于高压线的进线和出线;

3应避免设在有强烈振动的设施附近;

4应避免布置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和有水雾的场所,并应位于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

5.3.3氧(氮)气站宜布置在位于空气洁净的地段。

氧(氮)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乙炔站和电石渣场及散发其它碳氢化合物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吸风口与乙炔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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