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三点建言研究与分析.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08180 上传时间:2022-10-2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三点建言研究与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三点建言研究与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三点建言研究与分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三点建言研究与分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三点建言研究与分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三点建言研究与分析.doc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三点建言研究与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三点建言研究与分析.doc(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三点建言研究与分析.doc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三点建言

  崔敏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十六大改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又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关具体要求也一次比一次明确,表明全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在不断深化。

  为什么要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

就是因为眼下的司法体制还不很健全、不很完善。

概括起来有六个问题:

一是体制不顺,二是队伍不精,三是作风不正,四是执法不严,五是监督不灵,六是裁判不公。

上述问题有的已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司法公正是诉讼的第一位价值,司法不公直接关系到政权的稳定,更是危及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最大隐患之一。

  应当肯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一些可喜成绩:

一是制止了政法机关和执法民警经商、办企业;二是严禁收费、乱罚款,实行了“收支两条线”;三是为避免长期在一任职形成关系网,实行了政法部门负责人定期轮岗;四是推行开办事制度,加大了执法的透明度,司法机关的亲民作风有所强。

但是,这些都还是一些浅层次的改革,基本上未能触及体方面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它是政治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局,牵一发而动全身。

它的成败,关系能否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能否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提到样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

  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

“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线。

司法体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

要继续积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人手,以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为重点,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1]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

要优化司职权配置,就要对各个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进行要的调整,说白了,是“权力再分配”,必然触及许多人的利,难度自然会很大。

因此,必须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在如何健全法制的角度来考虑对各部门的职权进行适当的调。

这一工作只能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和推动,这是加强和改善党政法工作领导的正经大事,责无旁贷。

不应允许各部门自行其,更不能允许某一司法机关借“改革”之名随意扩大本部门的权。

  本文仅就“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谈三点建言。

  一、关于优化侦查权的配置

  我国现行侦查权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身又负责对大量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反贪局迅速膨胀,业已占据了检察机关的半壁江山。

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又由它自己决定逮捕和自行决定是否起诉,形成由检察机关一竿子插到底而不受外部监督制约的特殊体制,违反分权制衡的诉讼原理。

近年来,有不少省市的检察长和反贪局局长滥用职权一个接一个下台,更充分暴露了这种体制的弊端。

二是中纪委肩负反腐败的重任,它在查办高级干部腐败的大案、要案时,事实上需要行使侦查权,目前是以“双规”的方式限制人身自由,有时还要采用某些监控手段,但都没有法律依据,引起人们的非议。

这就提出了如何使纪委的反腐败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问题。

  这两个问题,都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能回避而又最为棘手的问题。

出于健全法制的考虑,贯彻“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原则,必须寻找适当的解决办法。

  为此,建议将反贪局从检察机关分离出来,与监察部合并,仿效香港“廉政公署”的设置,改称“廉政公署”(或改用“反贪部”名称),归属中纪委和国务院双重领导。

凡党政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都由廉政公署负责查办(与公安机关既查处治安案件又办理刑事案件相似)。

廉政公署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则对廉政公署管辖的案件负责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同时对廉政公署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以上设想的“廉政公署”设置,从组织形式上来看,既是一个国家机构,又是执政党的一个机关(据报道,监察部早已与中纪委合署办公,再将反贪局并人,应是顺理成章之事)。

廉政公署既是中纪委的办事机构,又是与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并列、专门管辖职务犯罪案件的第三个侦查机关。

中国现实的国情,本来是由党管干部,要对腐败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党员)进行查,没有执政党的纪检部门参与根本无法进行。

将党内纪律检、国家行政监察和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三个机关合并,运转来更为方便。

这样改革,至少有三大好处:

一是实行侦、控分,克服了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活动难以监督的弊端;二是有利妥善解决中纪委查办大案、要案需要行使侦查权却于法无据的题(改为“廉政公署”,既可名正言顺地行使侦查权,又可以法采取各种监控措施);三是可以使监察部摆脱有责无权、监乏力的困境。

  有同志可能认为这个方案不具有可行性。

其实,宪法中关于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置就是“一个机关,两块牌子”,早有这样先例。

况且监察部早已与中纪委合署办公,再将反贪局并人,建一个强大的侦查机关,并非不可能实现。

可以说,这是“一二鸟”的解决办法,是优化侦查权配置的治本措施。

  二、关于侦查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侦查权行使中的主要问题,概括来说是重打击、轻保,怕漏不怕错,过分依赖口供而欠缺法制意识和证据意识,刑逼供屡禁不止。

  公安机关习惯于“抓人、突审、破案”三板斧式的办案模,往往是证据不足先抓人。

当年“四人帮”整人时,总结出逼信经验中有一条:

“没有证据怎么办?

从犯人嘴里掏。

[2]可悲的是,偏爱口供似乎已成了职业病,”突击审讯“几乎成了常规。

只要犯罪嫌疑人招供了,就认为”真相大白“。

例如,对佘祥林连续搞了10天11夜的”突审“,终于迫使其承认了”杀妻“罪行。

于是,办案民警立功受奖,从上到下皆大欢喜—这样的办案模式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近年连续曝光的若干起冤假错案(如山西的”岳兔元杀人案“、湖南的”滕兴善杀人案“),情节竟与佘祥林案十分相似,几乎是”一个模子脱出来的“,更暴露出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早已认定”被杀害“的死者重现人间,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杀伤力,引起人们对滥用侦查权的质疑,确实是到了应该深刻反思的时候了。

  关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可以列举许多条,有历史的原因、观念的原因、立法上存在漏洞、缺乏先进的取证手段等,但归根到底还是办案机制、司法体制存在缺陷—尽管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采用刑讯手段获取的口供,却照样被用来定案,等于在事实上默许实施刑讯。

上级领导提出一些不恰当的口号,或者规定一些不适当的考核指标,也会促使执法民警为了“争先”或“自保”而不择手段。

例如,“命案必破”就是一种过高的要求,再配套实施一系列奖惩措施,更使它成了一种硬性的指标,必然会带来某些负效应:

一是“不破不立,先破后立”,造成某些隐案;二是一旦抓到犯罪嫌疑人,便夜以继日地突击审讯,“一定要撬开他的钢牙”,增大了造成冤假错案的几率;三是发现错案拒不纠正(如河北聂树斌冤案至今拒不纠正)—认为纠正错案会损伤执法机关的威信,反倒使冤案平反更加困难。

  对刑讯逼供要不要禁止?

实际上存在不同认识。

迄今仍有不少同志认为“刑讯逼供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可能禁绝”。

说什么“不是要不要打,而是看你会打不会打”。

上级领导也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限期破案”的压力下,实际上默许甚至纵容搞刑讯,这是刑讯逼供难以遏制的根本原因。

何况刑讯逼供又很难证明,由于被打的人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挨过打,实施刑讯者不怕你去控告,它具有极大的“抗药性”,如同安装了保险丝“和”避雷针“,使事后查处遇到极大阻力。

但是,在现代,法制文明已成为普适价值,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如果再不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刑讯逼供,人民群众将对现行司体制失去信心,也将对执政党的领导能力失去信心。

  要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并且要“动真的”。

为此建议:

  第一,在可能被判重刑的案件中,推广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程录音、录像的制度(它是英国禁绝刑讯逼供的成功经验),应以“国情不同”、“经费不足”等理由拒绝采纳这种行之有效办法。

  第二,彻底禁绝以刑讯方式获取的口供作为定案依据。

对是存在刑讯发生争议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应由被控告施刑讯者提供证据反驳指控。

  第三,相应地,借鉴香港等地的经验,法院开庭时由警察出作证。

警察应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以证实犯罪,这也可以极大地高警察在民众中的形象。

  第四,在看守所推行监管文明。

侦查人员只能在看守所提审罪嫌疑人,不得带出看守所进行讯问。

  第五,选择典型案例对侦查人员进行教育,整顿执法队。

对因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严肃进行查处,不可姑息。

  刑讯逼供可谓“老大难”了。

到底要不要严禁?

在实务部门在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刑讯逼供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所谓严禁刑讯逼供“只是一种对外宣传的口号,真要禁绝那还能办?

实际上采取了默许甚至放纵的态度。

因此,刑讯逼供到底能能禁绝,关键要看高层领导的态度。

高层领导真要严禁,动真格地去严肃查处,谁也不敢再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纵容,那就永远也禁不了。

  三、关于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政法工作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这是没有疑义的。

问题是如何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近日,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政法工作,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关键”。

[3]邓小平同志一再申明:

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加强党的领导,这是一种双向促进的辩证关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大镇反和清匪反霸斗争中,党委直接掌管司法业务,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权宜性措施,它不是也不应该成为我国的司法制度,但事实上这种制度却延续下来。

反右派时把主张“司法独立”说成是“以法抗党”,致使“以党代法”,由党委批案包揽了诉讼。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制建设重新起步,中共中央于1979年9月发布64号文件(《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正式决定废止党委批案。

其后,地方各级政法委员会一度被撤销。

但随着“严打”展开,各级政法委又恢复如初,并且实行由政法委召集三长联席会议,对重大案件协调定案。

尽管宪法和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这样的规定,但事实上形成了不成文的潜规则。

它同“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符合,也不符合“执政党要在宪法与法律范围进行活动”的精神。

这种做法的弊端甚多,其最大的弊端,是把党委推到了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之上,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则难辞其咎(如佘祥林的冤案,就是由当地政法委拍板,决定“改变管辖,由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刑巧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最终铸成错案)。

这种做法损害了党的声誉,甚至危及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个问题不能回避。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情况是,现在地方各级政法委的书记,一都由公安厅(局)长兼任,这就更形成了事实上是由公安厅(局)长领导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格局,不符合诉讼原理,使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可能独立行使职权(十六大和十大都明确提出:

要“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种由公安厅(局)长领导法院和检察院的体制存在明显的弊端。

早在1956年,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同志就曾提出:

由公安厅(局)长兼任“政法口”负责人的法应当改变。

[4]但半个世纪过去了,不但没有改变反而更为强化。

  看来,党究竟应该如何实行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仍然需要认研究。

执政党没有必要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站到第一线去冲锋陷阵。

司法权是一项国家权力,不属于党务工作的范畴。

既然各级检法机关的主要领导人都是共产党员,党应该充分信任和依靠们去做好工作,没有必要在各级司法机关之上再设个“婆婆”去发号施令。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

“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

'[5]1986年6月28日,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又强调指出:

”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

'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分步骤地取消由政法委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司法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